中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比较
2014-08-27史立华
摘 要: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找出准则的异同,对我国的准则制定和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国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美比较
一、中美评估准则的发展历程
美国早在19世纪中后期,由于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的发展和盛行,企业间合并、分立、作价的要求越来越多,于是对资产评估的需求日益强烈。1896年,美国最大的资产评估公司,美国资产评值联合公司成立。
美国1987年颁布评估准则,1989年1月30日,评估促进会下设的评估准则委员会正式成立。自其成立后,几乎每年美国评估准则都会进行修订和增补。从1991年到2000年,为进一步指导执业,又相继颁布了10条评估准则说明。2006年美国评估促进会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签署麦迪逊协议。协议认为,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关系,在实际执业中互为补充,遵循任何一个准则所得出的评估结果趋于一致。这标志着美国评估准则体系以及与国际接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国评估准则制定的重要参考。
我国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首个官方文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1993年成立,并在1995年作为代表加入了国际评估师协会,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初步建立。但是在这个时期,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刚刚诞生,仍不具备制定准则的条件。
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将制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列上议程,后又多次征询业界意见,召开研讨会。200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合并,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由中注协全面接管,基本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体系,为评估准则的出台打下了基础。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在资产评估中的比例大幅增加。尤其在证券市场,关于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大量发生,使得无形资产评估难度增加,社会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的争议也日益加深。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中国证监会的限时要求下,由中注协和财政部专家的联合制定,以中注协的名义于2001年7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
二、中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比较
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而美国则分为《职业道德规则》、《专业胜任能力规则》、《工作范围规则》及《管辖除外规则》。
由于行业性质,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自我道德约束显得极为重要。在这个方面,中美双方都颁布了职业道德准则,用以约束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促使其自省自律。从内容上看中国基本准则中的内容相似于美国《职业道德规则》及《专业胜任能力规则》纵观世界各国已有的资产评估准则,目前为止只有我国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后面各项准则的总体概括和指导。基本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及评估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客观、独立、公正的进行评估执业;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可以外聘专家,但要有相关的程序保证专家工作的合理公正性;应对业务人员进行指导,对业务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如果采用与评估准则规定不同的评估方法时,应在评估准则中披露并说明合理性。操作准则包括履行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和颠倒评估程序;对所选择的价值类型作出明确界定;熟练掌握各种不同的评估方法,尤其是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在执行具体业务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科学运用评估假设,并在报告中作适当披露;最后形成工作底稿。
美国工作范围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对评估师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评估师不对工作范围以外的事项负责;也对客户和预期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报告进行了引导,客户应该在合理的范围使用报告,对评估工作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我国评估工作范围的概并未清晰界定。
三、借鉴和启示
总体来看,我国的基本准则是从广义上对具体准则的一个概括和指导。由于是财政部颁布,难免会带有行政色彩,其条款也与法律法规相似,起到总领的作用。而美国的基本准则由行业协会颁布,其行业协会不属于政府管辖或者上下直属关系,因此美国的评估准则实用性较强,而且规定比较细致。
具体来看,美国的准则中将专业胜任能力单独列出,显示出美国评估人员和评估行业的专业性。其对专业胜任能力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与职业道德同等重要的高度。这是由于美国的评估行业历史悠久,人才培养机制较为完善。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则相对历史较短,专业人才培养也处于起步阶段,在未来我国可以加强在专业胜任能力上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胜任能力准则。
美国特有的《工作范围准则》明确了评估师承接业务的范围、工作的范围。对于我国评估行业来讲,明确评估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一共有六大评估师认证被国家认可。其中重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三种资格分别是由三个不同的部委下属协会所管辖。虽然都有各自的执业准则,但是由于没有清楚的界限和管辖权,三种资格的评估师的执业范围模糊不清。经常出现评估混乱,各部门互相不认对方资质和评估结果的扯皮现象。这不利于评估行业的统一发展,需要有一部明确的有效力的准则来明确各自的执业范围。必要时需形成法律。
美国特有的《管辖除外准则》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美国资产评估准则条款的效力范围,我国的准则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涉外的评估业务,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管辖权原则来加以限制。这不但需要我国评估协会和各界的努力,也需要评估公司和协会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的评估组织进行协商,讨论成立符合我国以及大多数国家利益的管辖权原则。必要时候需要司法部门进行介入,从当前来看我国评估行业对外交流不多,但随着我国评估行业日臻成熟,制定专门的管辖原则将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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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史立华(1990.08- ),女,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研究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