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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研究

2013-04-29汪金峰

群文天地 2013年7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这本是值得称赞的事情,然而我国的孤残儿童人数也在悄然上升,他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生活水平更是让人担忧,文章从孤残儿童人权流失案例着手,深度分析了我国孤残儿童人权流失的原因,多方面探讨我国孤残儿童人权的保障策略,在社会主义的大爱阳光下,使孤残儿童幸福健康的成长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关键词:孤残儿童;人权保障;人权流失

一、孤残儿童的人权流失案例回顾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3年1月6日河南省兰考县“民办孤儿院”发生火灾事故,造成7名孤儿死亡和1人重伤,这些孤儿都是被名叫袁厉害的妇人收养。

随后河南省兰考县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县副县长吴长胜现场表态称:自1987年始,袁厲害累计收养弃婴数十名,考虑到袁厉害的做法是一种珍惜生命、社会担当的爱心之举,政府部门对其收养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悲剧事件的发生与一些部门对民间收养弃婴行为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名幼小的生命唤起了政府对孤残儿童的重视,河南省兰考县承诺将在2013年建成兰考县社会福利中心,确保不再出现弃婴无处收养的情况。前不久,兰考县的福利中心项目获得了国家批准,数百万元拨款也已到位。然而,孤残儿童人权流失现象仍值得我们深思。

二、我国孤残儿童的定义及其现状

孤残儿童是指孤儿和残疾儿童,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为孤儿;因先天性缺陷或在成长过程由于意外事故致使身体残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叫残疾儿童。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高玉荣透露:中国目前共有888.55万孤残儿童,孤儿大约有71.2万,0-14岁残疾儿童有817.35万,而这并不是最终的结果,这个数字还在增加。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数据,中国每年有80万至120万名缺陷儿出生,有十万名婴幼儿被遗弃,而相应的社会救助力量远远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孤残儿童。

我国孤残儿童的人权流失更是让人们触目惊心,伴随着河南省兰考县“民办孤儿院”发生火灾事故7名孤儿殒命的事件后,湖北又发生了四名孤残儿童在孤儿院被冻死的事实。没有得到救助的孤残儿童不是被流浪街头就是在无人的角落里等待生命的悄然离去。

三、我国孤残儿童人权流失原因分析

一个孤残儿童的离去或许不会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这是人们对生命的冷漠,更是政府在社会管理职能上的失败。当河南省兰考县7名孤儿以生命集体向社会宣誓时,不知人们是否依旧冷漠,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是否经受住人们的信任?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孤残儿童也是有人权的,他们是有生命的,活着是人权中最为基本的内容,如果连最为基本的生存权都不能保障,那么其它的权力又是如何能得到维护?通过对兰考县7名孤儿死亡的事件来分析我国儿童人权流失的原因主要是:

(1)孤残儿童的人权长期被人们所忽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将大部分的精力用到了国家的发展上,尤其是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上,忽视了孤残儿童的人权和合法权利的保护,再加上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滞后无疑是给孤残儿童的人权保护雪上加霜。虽然民间有爱心人士对孤残儿童的成长提供了帮助,但那毕竟是出于同情心,对孤残儿童人权保障的长期发展仅仅是杯水车薪。如河南省兰考县的袁厉害建立私人孤儿院反而招致麻烦。

(2)政府对孤残儿童的行为不够重视和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的失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孤残儿童也是,政府作为公共组织应当克服其组织弊端,不能将孤残儿童当作社会发展的累赘所不够重视或不是政绩工程而低调处理,更不能认为孤残儿童不能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孤残儿童事业减少投资。政府有管理社会的职能,孤残儿童是社会的一部分,为什么每等到悲剧发生后当地政府才想起弥补措施?河南兰考县7名孤儿的死亡充分证明了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的失职。

(3)孤残儿童人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孤残儿童人权保障制度长期缺乏是导致孤残儿童人权保障流失的客观原因,制度的缺乏导致了政府行为的盲目和主观性,这体现在孤残儿童一旦出事引起社会的共鸣,政府才出面调解和改善。如果没有大的事件发生,就由孤残儿童自由发展,更何谈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

(4)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导致对孤残儿童人权保障的乏力。我国有着13亿人口,孤残儿童的人数基数大且趁上升趋势,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滞后也导致政府无过多的财力去充分保障孤残儿童的人权。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有三分之一的孤残儿童是社会没有提供任何保障的,致使这部分儿童流落街头。

(5)孤残儿童本身的弱势。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是需要社会的帮助,但他们维权意识低下,根本不懂得采用何种方式和途径进行维权,再加上人是有自尊心的,没有任何人愿意因为自身的原因招致贫穷而向别人乞求帮助的,在这种情况下,孤残儿童的人权悄然流失。另外,孤残儿童的本身弱势也使得他们的合法人权无处诉求。

四、保障孤残儿童的人权策略

针对孤残儿童人权的流失原因分析,采取多手段多渠道来保障孤残儿童的人权,使孤残儿童沐浴在社会主义温暖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通过社会调研分析,保障我国孤残儿童的人权策略有:

(1)建立孤残儿童保障制度,维护孤残儿童基本权益,保障孤残儿童人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权力行为的规范,在我国长期缺乏对孤残儿童保障制度的现状下,建立孤残儿童保障制度是必要的,他有利于我国孤残儿童人权保障的落实。孤残儿童人权的保障,不仅关系孤儿的成长,也关系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障孤残儿童人权、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是我国各级政府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必须履行的一个重要职责。孤残儿童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未成年的特殊弱势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利;作为特殊弱势群体,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加强孤残儿童保障制度的建立,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和成年后就业的保障水平,是孤残儿童人权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

(2)加强孤残儿童人权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孤残儿童的人权实现。加强孤残儿童人权保障制度的立法,既能向社会宣传孤残儿童在我国社会受重视的程度,又能鞭策政府的社会管理行为和对孤残儿童的人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及时查找弃婴和儿童的亲生父母或者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要依法保护孤残儿童的人身、财产权利,大力倡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援助。

(3)加强对孤残儿童的人权宣传,让全社会都重视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让孤残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需要我们每个人奉献爱心。失去父母的孤残儿童无依无靠,政府和社会理当成为他们的依靠。每个人都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伸出援助之手,让这些也孤残儿童能感受到幸福和尊严,让他们幼小的心灵沐浴在爱的阳光下健康成长。只有政府和社会相互配合、良性互动,建立起一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残儿童保障工作机制,才能给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全方位的服务、关怀和保障。

(4)加快发展我国的经济,为我国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孤残儿童人权保障的内在条件,只有经济的提升,才能为孤残儿童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才能让他们的生活过得幸福。

(5)政府加大对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支持力度。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是政府分内职责,政府应当一改对孤残儿童人权的冷漠态度,多渠道多途径的维护孤残儿童的人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 “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多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强化对儿童及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把孤残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孤残儿童基本生活和福利专项工作等方面的经费落实。发改部门要优先统筹安排孤残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孤残儿童福利机构的条件。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落实孤儿保障工作的整体合力。

(6)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抓好孤残儿童福利机构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孤残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推进省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建设,搞好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全面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孤残儿童心理辅导机制,使孤残儿童知晓自己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培养孤残儿童心理辅导的专业人士,加强对孤残儿童的心理辅导,使其知道维权和怎样维权。

(7)用经济手段来参与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让一些有经济实力和社会爱心的企业参与孤残儿童的权益保障上来,鼓励他们和政府一同参与孤残儿童保障设施的建设和相关服务的管理,实现政企合作机制。这有利于解决我国对孤残儿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上的不足,实现孤残儿童权益保障的因地制宜。

五、总结

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孤残儿童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理想与追求,孤残儿童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民,保障其合法权利更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孤残儿童人权的弱势,中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表示:全国60余万孤儿都享有政府福利保障,将进一步提高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力度。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面临着种种困难,但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孤残儿童的人权保障一定会完善。保障孤残儿童的人权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孤残儿童人权保障事业任重而道远,前景一定会光明。

参考文献:

[1]网易亲子频道.中国孤残儿童和福利机构现状[EB/OL].http://baby.163.com/special/baobaoxd01/.

[2]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

[3]柳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B/OL] [2012-08-02].www.chengdu.gov.cn ,2012-08-02.

[4]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报告[D][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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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D][国办发〔2010〕54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川办发〔2011〕30号].

[7]孙纪成.人权初论[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汪金峰(1985.4-),男,汉,湖北罗田人,硕士,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地方政府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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