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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

2016-04-20王月英

2016年7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留守儿童

王月英

摘 要: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下“三农”问题的衍生物,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社会问题,对农村学校、家庭、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研究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战略意义。本文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分析留守儿童应该拥有的权利,并且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建议以直接立法的方式予以保护,面对留守儿童教育,生活,健康,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正真的问题,贫困是产生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宏观方面的大方向问题不是本文谈论的,本文仅仅一个人观点对留守儿童的人权保障提出一些希望有助于改善他们生活的方案。

关键词: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问题;人权保障

一、我国的留守儿童具体情况

留守儿童(the “left-behind” children),是以儿童居住在出生地,有无监护人的监护等因素确定的一组特殊群体,通常是指监护人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离开农村,而未成年的儿童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

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①。我国从东部到西部整体的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经济的发展的不平衡,而国家不断进行的城镇化发展,导致大量的成年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进城的务工的农村父母在城市没有固定的住处,也无法满足儿童上学因户口、跨区等原因造成的上学的问题。然而将儿童留在农村,由于父母的陪伴的缺失导致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成长的关爱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监护和保护的缺失,过早的承担起家庭的责任,由此引发一系列留守儿童的问题。

总的来说,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就是农村留守儿童:

(l)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的农村,由父母委托他人代为监护的儿童,可称谓完全留守儿童。

(2)父母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的农村,由父母一方监护的儿童,可称半留守儿童。其中父亲外出的,为父外留守儿童;母亲外出的,为母外留守儿童。

(3)父母双方监护人都不在农村,儿童被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与朋辈一起或独自生活的儿童,可称谓独立留守儿童。与留守儿童相对应,父母均在家的儿童称谓非留守儿童。

二、留守儿童人权保障

1989年颁布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现行的最重要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它规定儿童自出生起就享有神圣不可侵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它倡导各缔约国在制定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时要“问计于儿童”,认真听取并适当尊重儿童的意见。当今社会,一些新的儿童权利理念,诸如“儿童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儿童与成年人享有平等的人格”、“儿童和成年人具有同样的价值”等已形成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程度,反映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状况的一把尺子。当今世界一些新的价值观念比如“儿童与成年人享有平等的人权”、“儿童是儿童问题的专家”等逐渐深入人心。参与既是一项儿童的基本权利,又是儿童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原则,是培养儿童权利意识成为民主公民的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儿童的参与权往往最易被忽视。目前我国在儿童保护立法、儿童福利供给、儿童参与表达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整个社会对《儿童权利公约》的知晓率很低,儿童权利的真正实现仍然任重而道远。本文以国际公约、国内法律中有关儿童参与权保护的规定为研究路径,探究完善我国儿童参与权法律保护制度,促进我国儿童人权保障建设,以期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通畅参与和表达渠道,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同时,在制定有关儿童的政策时,提供儿童表达意见的途径,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意识,保证儿童能通过自身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保护其权利的实现,并且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或其他渠道寻求救济。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产物,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出现过类似我国这样的庞大群体。这类群体脱离父母共同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因此他们的受教育权、受监护权、受抚养权、人格权、个人隐私权、健康成长权等基本人权都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留守儿童出现的人权问题

留守儿童的问题出现了很久,从1994年学术界将留守儿童的概念确定以来,在现实中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甚至在一定人群的范围内认为留守儿童是一个很正常的情况,理由为:一、并不是所有的留守儿童都像是媒体报道的那样生活极为拮据贫困;二、与亲友、爷爷奶奶生活并不是得不到关爱,没人监护;三、不应该把个别的事件群体化,个别的留守儿童遭遇到的不幸,不应该直接认定为整个留守儿童都一样的不幸;四、留守儿童比一般的儿童更能够理解生活的不易,这在另一方面甚至是好事;五、当初我们也是这样长大的,不一样健康成长了吗?于是留守儿童的问题变成道德的辩论。直到2004年以后留守儿童的问题才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始重视,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将保障人权纳入了宪法的法条中,正式这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我国人权问题正真成为社会和相关政府必须解决和面对的问题,由此,儿童的人权的保障的研究,使得留守儿童的权益被漠视和侵害的真实情况才得以显现。

对于留守儿童问题的传播和报道的方式,主要为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然而这些平台为了争取关注度,吸引读者的眼球,出现了很多不真实的报道,致使很多问题变得激烈,对社会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影响。对留守儿童的关注、报道、传播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 是新闻媒体的报道,电视媒体的报道是大多数人对山区留守儿童的情况了解的主要途径。电视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对个别事例的报道,成为我们对留守儿童的基础认识。

(二) 个别专注于儿童教育事业的研究者和社会对山区儿童希望教育进行研究投资建设时,对于留守儿童因为无监护人造成的教育缺失进行呼吁时的报道和宣传。这一部分的关注使得社会群体开始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不断地强调,也使得留守儿童因为希望小学等学校的出现解决了该问题。随着法治的发展,对人权的关注,国家开始介入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并成为主导力量。在国家的介入中,研究不断进行,媒体的关注和宣传力度也不断增加。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实证调查研究成果也不断出现。

对于留守儿童的问题研究途径:

(一)在学校层面上是对于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的重要领域,通过对学校的学生、家长进行调查问卷收集资料,同时对学校失学儿童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由此清楚在学校层面上,尤其是学龄阶段的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情况。

(二)在社会层面上进行调查研究。进村进行研究,尤其是进入较为偏远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以具体的村、队为单位,对于本村的留守儿童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此做出解决的措施。

目前对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②:

(一)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由于父母的不在身边,缺乏监护人的监护,未成年儿童又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社会的治安等等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威胁,近几年各类儿童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得我们对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也必须更加关注和加大保护力度。

(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由于监护人尤其是父母的缺失,使得留守儿童的教育处于无人看管,无人约束的情况,留守儿童还需要为了日常的生活开始忙,有的留守儿童甚至还担起了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及所有的家务。这样导致这些孩子的学习处于自然放弃的情形。父母监护人因为长期在外,对孩子的教育往往是先用打骂的方式,孩子因此开始厌学、逃学。后慢慢的就开始放弃。孩子与父母的交流是孩子教育出现为题的主要原因。

(三)留守儿童的内心心里健康问题。对于留守儿童由于父母的缺失,使得孩子在成长中,性格慢慢开始出现一些问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心里健康出现问题。由于对自己安全的自然性的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留守儿童往往采取的是用打架解决问题,性格冲动,且性格的自律性较差。同时,也有的孩子,用冷漠来回避社会,面对社会性格情绪冷漠,或者是畏惧,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及父母保护的缺失,使得内心开始自卑。

(四)生活问题。父母外出打工增加了家庭收入,一般对留守儿童的物质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父母在外打工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影响比较复杂,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查了一些相关留守儿童的资料,在看到对留守儿童的相关报道后,突发奇想的认为合法收养应该能够解决这类问题,并且认为留守儿童的收养工作要是能够做好,对孩子将来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并且还会对社会中的黑市上的儿童买卖问题产生遏制作用,供需不平衡,留守儿童的合法收养,因为不存在价格买卖的问题,并且会减少社会中需要孩子的人去买儿童,对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孩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并且在他们对金钱和生存的艰难选择中,很难再有能力照顾自己的孩子,为了孩子的最有利的成长,合法收养是一个好办法,并且还想把乔布斯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这样既解决了留守儿童无人看管、教育、关心而照成的儿童成长问题,又能解决买卖儿童的问题。

在对此查阅资料并思考下去后发现自己的想法是那么的残忍,那么的不负责任,留守儿童出现的根本原因,不是孩子没人照顾,不是孩子的父母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更不是他们的父母不爱他们。贫穷,生活所带来的生存压力,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大量的文献资料向我们显示的是留守儿童出现的生活上的问题,健康问题,教育问题,心理问题等等,但对于留守儿童产生的根本原因却是避之不谈。1994年留守儿童首次提出后,经过不同的阶段的研究发展,有了越来越多的研究资料,同时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慈善机构,政府机关对此进行了关系,社会上也有电视网络媒体的关注报道。在对留守儿童的高度同情和对其父母社会的高度谴责时,却仅仅停留在给予杯中之水的方式,有甚者为了宣扬自己,借着留守儿童的事情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

到此本来是作为支持合法收留不同意国家所谓的儿童救助中心的依据—电影《风雨哈佛路》中的女孩,一直以为是因为所谓的福利机构儿童救助站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但有了家庭的关爱便可以很好的照顾好这些本来应该和所有孩子一样幸福绽放的儿童。

但在看了越来越多的材料,并且对我国的收养法也查阅后发现,解决留守儿童的唯一办法只有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没有孩子愿意离开自己的父母,即使他们有再多的不是,孩子的成长需要他们,留守儿童和孤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把没有父母的儿童和很难得到父母关爱的儿童相提并论。也许有许多的例子能够证明对留守儿童的收养确实很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这些成功的例子中又有多少特定情况。

不能什么事都靠国家立法来解决,出问题便立一部法,或是加强监管,加大力度,增加财政预算,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等办法,社会的浮躁,想要立竿见影的成效,法律成为好的手段。所有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一点,法律所管辖和所涉及的社会领域是有限的,我们所需要的是自由而不是各种规范加以限制。夯实基础,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这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需要全民的努力。贫困的问题解决了社会上的很多问题其实都不存在。

四、我国留守儿童保障措施

解决留守儿童权益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在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都有涉及,笔者在此仅从法学的角度阐述一下可行的解决办法。

完善政策和法规,加强监督力度目前,我国制定了《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做出了规定,通过法律的强制保障,对他们的权益做到具体实在的保障。农村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认知能力的局限,对保护其子女权益的意识也不够强。为了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加快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度,并保障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从立法上保护留守儿童权利。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及学校也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加大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力度,保障每个留守儿童都能够有一个健康、阳光美好的环境。

留守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护问题法律应该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对于不能做好自己监护职责的父母应给予教育,对于出现虐待等恶劣情形的应该取消其监护权。同时为了更好的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合法收养可以作为对此的应对措施。

为了实现他们作为成年人的潜能,即为了获得更高水平的终身效用—需要对孩子进行大量的投资,其中既包括双亲的时间又包括市场投入(食物、衣物、学费)。由于在任何投资决策中都要考虑成本和收益,所以对一个具体孩子的最佳投资是它能使孩子、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联合福利最大化。最佳投资水平因孩子的颖悟和父母的财富等因素而在各家庭之间存在有差异。它也主要取决于父母在多大程度上爱他;爱他的程度越高,投资的最佳水平也就越高,所以父母的爱是孩子成长的关键因素。

对于有些父母不太爱或索性不爱他们的孩子,对孩子的普遍利他主义的存在(即不仅爱他自己的孩子)这些事实,可能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律对父母规定了关心和资助孩子的义务。对此可以以法律的方式增加其义务,强制他们爱他们的孩子。强制的事情往往不尽人意。禁止失职的法律所存在的一个严重的实际问题是,如果罚金和监禁的威胁不能阻止父母不管孩子,那么对孩子怎么办?法律的回答是将无人照看的孩子交给养父母或将之送到照顾孤儿的家庭。面对此便可以以此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留守儿童、亲身父母、收养父母都应该自愿,并且合法收养能够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当需要孩子的家庭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自己想要的孩子,也可以遏制黑市对儿童的买卖问题。

五、结语

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务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们的子女大部分不得不留在农村,形成了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阐释,并结合案例分析和社会调查的数据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应对策略。总之,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它不仅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新农村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真诚希望通过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在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下,让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笔者坚信,在不远的将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状况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注解:

①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523/14/126275_3619876.shtml

② 何贵珍;浅谈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课程(下)(2007).

卢娟;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

马小娟;刘滢沁;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分析[J];考试周刊(2013).

参考文献:

[1] 赵福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D].2008

[2] 叶敬忠等.(2005)主编的《关注留守儿童——中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影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1) 版.

[3] 叶敬忠、杨照的《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与对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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