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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文化建设中商品性文化生产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

2011-04-01王枫云

城市观察 2011年4期
关键词:商品性诱导主体

◎ 王枫云

城市文化是以城市为载体所形成的自然文化与社会文化的结合,是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统一。[1]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城市文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城市文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城市的灵魂所在。在21世纪,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城市是否具有自己的特征,是否具有吸引人才、技术、资本的独特性,也就是是否具有自己的城市文化。[2]因此,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推进城市吸引力与凝聚力的提升,是培育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而商品性文化生产作为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与城市文化建设的成败密切相关。

商品性文化生产遵循发达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将城市文化品(社会科学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展开一系列的创作、加工、营销以及传播推广活动。与物质生产一样,在商品性文化生产中也会出现“假、冒、伪、劣”的文化产品,这些“假、冒、伪、劣”的文化产品不仅是一种虚假的文化生产能力,甚至是一种强大的社会破坏力量。因此,通过有效的政府监管,防止商品性文化生产的异化,是城市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政府对商品性文化生产的监管主要采用的是一种“强制命令”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拥有法律授权的政府监管机关是唯一的主体,监管措施往往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特点,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通过地方性文化法规对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进行间接监管;通过认可和许可等各种强制性手段,对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的市场进入、退出、价格、服务的质和量以及投资、财务等方面的活动进行直接监管。这种强制性的政府监管模式带来了一系列弊端,比如:监管目标的达成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关凭单方意志做出的强制支配行为,被监管者没有意见表达和行为选择的理论支持和制度安排;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地位的不平等,严重挫伤了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缺乏为实现政府监管目标而积极参与和配合的主动性与责任心,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由于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在参与和监督的渠道上面临诸多障碍,导致了政府监管的低效率、高成本以及在信息不完备情况下监管的盲目性;一些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为获得高额利润,通过合法与非法的途径“购买政府”,引发了劣质文化品的泛滥和公共官员的寻租行为等。[3]

显然,这种“强制命令”式的政府文化生产监管模式,在引导商品性文化生产向城市政府所期望的方向发展的进程中,往往难以完满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在城市文化建设中,推进政府对商品性文化生产的监管从传统的“强制命令”式监管向“授益诱导”型监管模式转型,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商品性文化生产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一)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内涵

(二)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特征

1.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人格独立且意志自主

商品性文化生产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运行,不是强调文化生产主体完全听命于政府监管主体、被动接受监管主体支配,而是强调文化生产主体的独立人格,强调其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主动参与监管过程,文化生产主体利益需求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得到认可和尊重。

2.城市政府监管机关与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双方地位平等

在商品性文化生产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运行中,生产主体不仅人格独立,而且与城市政府监管机关地位平等,监管主体不得以自己的利益否定或取代文化生产主体的利益,文化生产主体可以在规则既定的情形中与监管主体对话,并就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与监管主体展开协商,最终在整合双方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均衡决策。

3.城市政府监管机关与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的积极互动

在商品性文化生产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运行中,没有监管主体强力作用的空间,城市政府监管预期目标的达成,不是监管主体单方意志决定的结果,而是城市政府监管机关与文化生产主体积极互动、相互磨合的产物,二者同向并增的理想在互动中得以实现,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在互动中得以升值。

二、商品性文化生产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类别与功能

(一)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类别

对商品性文化生产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进行分类,有助于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了解,揭示该模式存在领域的广泛性和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有助于加深对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概念和性质的认识,有助于根据不同类型授益诱导政府监管模式的特点,建构不同的制度模式。

北方设施农业及畜牧业区要防范大风降温雨雪天气的不利影响,做好棚舍和设施温棚的加固保温工作。北方冬麦区要做好冬前田间管理,墒情或苗情偏差田块要及时灌溉、施肥,促进小麦扎根分蘖,苗情长势过旺田块要适时镇压,控旺转壮,确保安全越冬。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做如下划分[5]:

1.权利赋予型诱导与义务减免型诱导

根据政府监管机关对文化生产主体所授予的利益,是赋予权利还是减免义务,我们可以把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分为“权利赋予型诱导”与“义务减免型诱导”。

2.过程型诱导与结果型诱导

根据政府监管机关对文化生产主体所授予的利益,是引导其实施某种政府所期望的文化生产行为,还是引导其达到某种政府所希望的文化生产结果,我们可以把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分为“过程型诱导”与“结果型诱导”。

3.物质性诱导、精神性诱导、权能性诱导、信息性诱导

按照城市政府监管主体对文化生产主体授予利益的内容,对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可作如下分类:①物质性诱导,又称功利型诱导,是指以一定的奖金、奖品或其他实物形式作为奖励手段,满足文化生产主体的物质利益需要,进而引导其实施城市政府所希望的行为;②精神性诱导,指授予荣誉称号等具有一定象征意义的符号,或对文化生产主体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予以认可、赞赏等作为引导手段,满足文化生产主体精神方面的需要;③权能性诱导,是授予文化生产主体享有从事某种活动或获得一定权利的资格;④信息性诱导,当今社会,信息作为一种资源的作用更为突出,为某些符合条件的文化生产主体提供其他主体所不能享用的信息,也是一种授益方式,从而可以使该文化生产主体拥有比其他主体更为优越的竞争条件。

(二)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功能

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之所以能够影响个体行为,使文化生产主体按照城市政府监管机关的意愿积极作为,就在于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尊重并引导了文化生产个体的自利本性,在于激发了个体基于需要而产生的行为动机。一言以蔽之,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功能来源于其内在运行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功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文化生产主体的行为激励功能

充分挖掘城市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的潜在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文化生产主体实现政府监管目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激励功能。实践表明,强制与命令有助于制止违法的文化生产行为,利益诱导则有助于鼓励和激发更为积极的文化生产行为,会实现强制和命令的监管模式所无法实现的监管目标。富含物质和精神等诱导性因素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能有效激发文化生产主体行为的动因,促使人们不断挑战自我、发展自我,在努力地有秩序地实现自身利益增值的同时,促进城市文化的良性发展。

2.文化生产资源的流向引导功能

引导文化资源流向是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的主要功能之一。该监管模式通过特定的利益引导商品性文化生产主体的某些行为,彰显城市政府的政策取向和价值偏好,为生产主体提供明确、清晰的行为导向,使生产主体在了解、认同城市政府施政意图和充分信赖城市政府的基础上,自觉按照政府的要求,将文化生产资源投放到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同时,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通过赋予生产主体实际利益,加大影响和引导生产主体的力度,使生产主体在利益机制作用下,朝着城市政府既定的目标运行,以实现政府的文化发展战略。

3.文化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作用于文化生产主体的内心世界,使文化生产主体在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满足后尽可能按照监管主体的意愿作出某种行为选择,这是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能够推进文化生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原理。一般而言,接受利益、按城市政府监管机关意愿作为的文化生产主体,一般都是那些资源充裕,能在与其他主体竞争中最大化自己利益的文化生产主体。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整合了政府监管主体的行政目标和文化生产主体的行为动力,使城市社会文化生产资源得以优化配置。

三、我国城市商品性文化生产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城市文化建设中,设计商品性文化生产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应最大化该监管模式的激励程度和激励效果:

(一)根据文化生产主体的不同需要设计不同的授益形式

内容型激励理论表明,个体需要是有差异的,即使同一个体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需要,因此,同一授益形式对不同的个体或不同的授益形式对同一个体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例如,在物质需求还是多数文化生产主体基本需求的今天,授益的形式仅仅采取精神奖励是不够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就是要从个体的不同心理和不同需要出发,选择不同的奖励形式,设计不同的激励措施,使更多的文化生产主体的动机受到激励、需求获得满足,增加为实现城市政府监管目标而积极作为的兴趣与愿望。

(二)确保文化生产主体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过程型激励理论认为,目标实现的程度越大,可信度越高,激发能力越强。因此,在设计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时,为确保文化生产主体按照城市政府监管意图实施其所倡导的行为,就必须有意识提高授益的效价和期望值,最大化文化生产主体的行为动机。具体表现在:一是要提高文化生产主体经努力可达到希望绩效的自信。授益所赋予的各种利益必须对文化生产主体具有足够的吸引力,能够满足文化生产主体的优势需要,同时,授益所诱导的行为必须是文化生产主体经过努力后可能做出的行为。目标过高、可望而不可及,或目标过低、唾手可得,都难以产生正的效价。二是要提高达到绩效后文化生产主体能获得应有评价或获得应有授益的信心。对付出努力、做出行为后可否获得授益的程度,会极大地影响文化生产主体的行为动力。因此,城市政府监管主体必须坚持授益公平并讲求信用的原则。三是要提高文化生产主体对“努力——绩效”和“绩效——授益”的关系认知度。只有在文化生产主体清楚地知晓自己的努力绩效和行为结果时,授益诱导才会发挥巨大的激励作用。

(三)理性看待商品性文化生产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

需要说明的是,商品性文化生产的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也有其与生俱来的不足和局限,需要理性对待。首先,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在追求秩序、确保文化生产主体义务实现方面,没有强制命令型监管模式的强大力度,这也是城市政府在文化生产监管中多种监管模式交替并用,强制型监管模式难以被授益诱导型模式完全替代的原因所在;其次,相对于强制命令型监管模式而言,授益诱导型监管模式的“柔性干预”副作用较小。但是,授益诱导型政府监管模式毕竟是城市政府调控商品性文化生产运行的手段,运用不当,同样会影响甚至破坏商品性文化生产的市场环境。因此,在要求政府减少干预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城市政府对商品性文化生产的授益诱导型监管模式的运用也应审时度势、因地制宜、有所取舍。[6]

[1]吴宏放,赵文广.加强城市文化发展的对策思考[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3(4).

[2]刘文俭,马秀贞.城市文化解析[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2).

[3][4]郭志斌.论政府激励性管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2,15.

[5]傅红伟.行政奖励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6-60.

[6]孙丽岩.授益行政行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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