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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化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的道德失范

2010-03-30吴卫华

新闻爱好者 2010年1期
关键词:失范

吴卫华

摘要:电视法制节目从一产生就受到观众的喜爱,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市场化的背景下,许多电视法制节目在内容上有诸多的道德失范现象。针对这种道德失范的“市场失灵”情况,加强对节目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而节目本身也要在报道形式、立场、观点和法理分析上拓展深度,使得节目真正达到普法的目的。

关键词:失范 隐性采访 媒介自律

电视法制节目一直以其现场感、新闻性、知识性、纪实性、故事性深受观众的喜爱,1985年5月22日,上海电视台开播了中国第一档法制栏目《法律与道德》,此后,各类电视法制节目异军突起。这些专业电视频道和电视栏目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表明了媒介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教化大众的功能,通过以案说法的普法教育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进程,增强了国民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观众对此类节目的喜爱也说明法律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观众通过收看法制节目来增强法制意识。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对普法与中国社会法治进程将产生重要影响。然而,电视台的“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双重属性在市场化背景下产生了冲突,从而患上了“媒介生存焦虑症”。作为事业单位,媒介必须承担宣传的作用以保证政令畅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并且承担社会公益,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作为事业单位的媒体,社会效益必须重于经济效益。而另一方面,其企业化的属性决定其必须在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基础上重视社会效益。虽然我国的媒体都是国有性质,但事实上国家每年对电视台的财政拨款已经基本没有或者很少,大多数电视台必须以赢利来维持自身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个别电视法制节目不可避免地带来相应的负面内容和影响。

电视法制节目道德失范的表现

近年来,媒介的公信力由于道德失范而遭遇到公众的严重质疑,纸馅包子、香蕉致癌、茶水发炎等事件都把媒体推上了道德审判席,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这里面电视法制节目表现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制新闻缺乏真实性。在案情再现过程中,个别法制节目的纪实手法粗陋不堪,有些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仅仅是为了迎合观众的猎奇心理,缺乏基本的真实性。而且此类法制节目容易造成对受害者家属的二次伤害。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例子:法制节目为了拍摄需要,要求受害者家属到受害者遇害的地方来再现案情。试问,这样的纪实报道是否考虑到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有的电视法制节目播出之后,无形中也会给案件相关人物造成巨大的压力,产生二次伤害。

第二,叙案重于教化,娱乐因素过多,法理分析不足。在叙案过程中,仅仅只是站在警方的角度关注技术细节,而不是从案件人物着手、分析人物命运、以突出人物这条主线来进行道德教化。多数法制节目只是注重案件本身的描述,而对于产生案件的社会背景、心理分析、预防机制则没有描述。

第三,隐性采访中的新闻伦理与新闻道德。隐性采访是记者隐藏自己身份的一种采访方式。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可以比较方便地获知事件真相和当事人的隐秘情况,将受访者的姓名、长相、家庭状况、年龄、职业等详细资料在媒介上公布。国外不乏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看韩国的一则案例。①韩国男子姜浩淳涉嫌连杀七名女子被警察抓住后,媒体曝光其照片引发韩国民间及学术圈的争议,争议的问题就是媒体是否能曝光姜浩淳的照片?结果呈一边倒的局面,许多韩国人认为不应当曝光其照片,理由有很多:保护其子女的需要;由于已被捕,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因此要保护其肖像权;法院没定罪,不能认定为罪犯,因此享有普通人的基本权利……这个案例对我们的法制节目报道是否有一定的启示呢?

法制节目隐性采访中涉及的第二个伦理问题就是记者引诱犯罪的问题,如记者装扮成诸如求购假文凭、假药的人,引诱制假者上钩,在犯罪嫌疑人来交易时,警察当场将其擒获。这样的隐性采访由于记者的介入性暗拍,故事曲折,展示出来的画面真实感和现场感强,很能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但是,我们能否以这样非法的手段来达到正确的目的呢?这是否和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相违背呢?

第四,对案件细节描述过多,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反侦查能力,而且也容易成为青少年模仿的对象。②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媒介所展现的内容很容易成为其效仿的对象。法制节目原来是要普及法律知识的,结果却成了犯罪教科书,这样的结果不免使人感慨万分。

一些报道违法犯罪事件的电视节目,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预谋分工、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作案过程以及被害人心理、公安部门的应急表现等,描述和交代得非常详细。这些细节与技术性分析,除有教唆犯罪嫌疑之外,也加强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国家广电总局针对此类现象也做出批评,指出有的法制节目为争夺收视率,过细展现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全面再现犯罪过程,详细披露司法机关的侦破思路、侦破方向和侦破手段,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没有达到普及法律的目的。③

加强对电视法制节目的监管

这些法制节目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失范都与市场化背景相关,法制节目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既没有有效地配置好社会资源,更没有实现对社会有利的目标,因此,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无非两种:管制和公有产权。英国的BBC电视台已经很好地验证了这一点。我国的电视台基本上都是国有的,产权界定十分清晰,因此,我们只能从管制入手加强对法制节目的监管。对于媒介的监管大概有四种方式:媒介自律、市场监管、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

第一,法制报道记者要加强媒介自律。在新闻伦理学涉及的诸多问题中,自律是个核心的问题,也是“以德治业”的关键所在。在法制节目采访过程中,必须在感性与理性、情感与法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在不影响法律公正的基本原则下,最大限度地融入情感的个性因素,普及法律知识,警戒心怀侥幸者。在法制报道的过程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平等对话;要充分照顾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情绪,不煽情、不挑衅;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法院定案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不能称呼为“罪犯”或“犯罪分子”;对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必须给予尊重;在报道过程中一般不要出现犯罪嫌疑人的头像,即便要出现,也要加以模糊或马赛克处理,以使在节目播出时照顾其家属的情绪;对未成年人要加以特殊保护,不得出现肖像、姓名、住址等关键词。

第二,管理机构要加强法制节目的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方式,自上而下,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组织领导、制定条例等方式管理。国家广电总局曾经为规范广播电视法制报道,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对没有结案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得报道;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

第三,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节目的司法监管。我国没有单独的《新闻法》,但已经把有关新闻法规的条文写进了其他相关法律里面,比如《宪法》、《民法》、《青少年儿童保护法》等。为了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和不负责任的报道,在法制节目的报道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关诽谤和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普及法制节目报道人员的法律知识,就可以使相关问题得以遏制。而且法制节目本身也承担着呼唤《新闻法》出台和改善舆论环境的重任。

结语

当然,除了以上几种监管方式以外,媒介本身也可以开拓思维,在节目选题、背景、立场、观点以及法理解说等方面来创造新的角度。我们现在正在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的进步与民族的未来都有赖于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法律素质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体必备的基本素质,而法制节目是弘法普法的平台,法制节目要做到不仅能满足观众越来越高的需求, 而且还能有效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所以节目的质量将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这也为我们的法制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良荣:《中国传媒业》,《南方电视学刊》,2004(2)。

2.李良荣:《新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注释:

①韩国媒体公布杀手照片引发犯人隐私问题争论,http://www.ce.cn/xwzx/gjss/gdxw/200902/02/t20090202_18088832.shtml,2009-2-2

②杨嘉嵋:《我国电视法治节目的现状与提升》,《新闻战线》,2008(8)。

③广电总局要对法制节目“消毒” 称其危害年轻人,《华商报》,http://news.huaihai.tv/yulenews/2006/1120/2006-11-2018068.html,2006-11-20

(作者为湖州师范学院文学院传播系讲师)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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