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的重构与解困
2025-02-09赖泽晴马学春
摘" 要:数字乡村治理以打破“在场”局限的技术优势改变传统乡村治理形态,并在数字公民的认知主体、数字自治的行动主体和治理红利的受益主体3个维度上重构农民主体性的意蕴指向。但在数字乡村治理现实实践中,数字鸿沟下的主体利益失调、单向治理下的主体行动偏差以及城市中心下的主体需求错配的困境,致使农民主体性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降低数字乡村治理效能转化。未来,需要通过强化区域性数字治理制度供给、提升村级组织数字服务能力和优化城乡之间数字互动生态3个方面帮助农民主体解困增能,激活和壮大数字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
关键词:农民;主体性;数字乡村治理;数字技术;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422.61" " " 文献标志码:A" " " " " "文章编号:2096-9902(2025)03-0016-05
Abstract: Digital rural governance has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form of rural governance with the technical advantage of breaking the limitations of \"presence\", and reconstructed the meaning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in three dimensions: the cognitive subject of digital citizens, the action subject of digital autonomy, and the beneficiary subject of governance dividends. However, in the practical practice of digital rural governance, the imbalance of main interests under the digital divide, the deviation of main actions under one-way governance, and the dilemma of mismatch of main needs under the urban center have resulted in the failure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to be effectively exerted and reduced the number of rural governance efficiency transformation.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help farmers overcome difficulties and increase their abilities by strengthening the supply of regional digital governance systems, improving the digital service capabilities of village-level organizations, and optimizing the digital interactive ecology between urban-rural areas, so as to activate and strengthen the endogenous driving force of digital rural governance.
Keywords: farmer; subjectivity; digital rural governance; digital technology; rural revitalization
新一代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人类生活生产方式,还日益嵌入到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全过程,驱动着社会治理形态变革。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中最广泛的基石,也是最复杂的短板。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迅速扩张及其一系列连锁反应引发了传统乡村社会的解构,也造成了个体出走与组织滞后的乡村治理“缺场”困局。而数字技术的嵌入又以其内容清晰性、传播广泛性、交互及时性等优势,为乡村治理打破“在场”局限带来了新的转型契机。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数字化生产力,党和国家确立了数字乡村建设作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方向,相继发布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在乡村治理方面明确提出了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的数字化发展要求。在顶层设计的引领下,我国乡村治理正在发生一场以数字技术为驱动力的治理转型,各地涌现出诸多以数字技术应用为载体的网格化、积分制、清单制和数字化公共服务等治理方式和手段,促进农民主体通过数字平台参与乡村治理,以增强乡村治理内生动力。数字技术正被政府与学界寄予厚望,被认为其已然成为影响农民主体治理参与的重要变量,并很有可能成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动力。然而,随着数字技术和信息资源向乡村灌输式下沉和密集化渗入[1],尽管数字技术不断创设农民主体治理参与的新工具、新形式,然而由来已久的“乡村不动”的农民主体性困境[2]依然存在,并以数字乡村治理“悬浮化”[3]、数字鸿沟扩大化[4]等形式不断凸显。何谓农民主体性?数字乡村治理重构的农民主体性有何意蕴指向和困境呈现?如何实现数字乡村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的解困与赋能?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引导数字乡村治理回归农民主体本位,激活乡村治理内生动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 数字乡村治理重构农民主体性的意蕴指向
近代西方哲学通过对宗教的绝对规范性的挑战,建立了“人的主体性”这一概念成为人自身新的规范性源泉。马克思将主体性的解读映射到现实的、历史的实践中,认为主体性是人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5],而整个历史都是人类为追求自己目标的具体的活动结果[6]。农民作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其主体性从历史维度而言,主要是伴随着近代以来民族解放与民主革命的时代背景而呈现的。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各类西方思想传入中国,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的近代民主观念作为新文化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迅速成为近代我国知识分子和革命团体的普遍共识。各种阶级、党团逐渐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开始重点关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在实践中探索农民主体性问题的纾解之法,但最终均因农民主体性局限归于失败。直到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广泛发动中国农民投身民主革命,实现了中国农民主体性的第一次觉醒。建国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基于“穷则思变”的生存召唤创造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发展模式拉开了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序幕,更是充分展示了中国农民的独立自主性和伟大创造性。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农民不仅为城镇化、工业化贡献了巨大的人口红利,也在实现脱贫攻坚与推进乡村振兴的道路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之相应,中国式现代化持续向纵深发展使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逐步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自主自由,农民主体性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伴随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和智能通信的广泛普及,数字技术逐渐嵌入乡村政治生活,乡村治理信息逐渐从依赖口头、文本传播加速进入到依赖数字化信息传播,因而农民主体性愈发建立在对数字乡村治理的信息摄入、政治认同和行动转化的基础之上,数字技术的嵌入也对农民主体性在乡村治理中的呈现形式产生了以下3个维度的影响。
其一,数字公民的认知主体。数字公民的认知主体特性是数字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先决条件。长期以来,农民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认知主体特性主要受自身知识结构以及“个体-社会”的适应情况影响。数字技术使农民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嵌入了新的技术要素,改变了农民对乡村治理信息接收、思考、传播与行动转化的惯性,形塑了“自我-数字技术”新的一层主体认知关系。因而,农民作为数字乡村治理的认知主体特性是指其在意识层面是否认识到数字治理活动与自身的相关性,即数字公民主体身份的觉醒和确认。连接农民与数字技术之间主体认知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工具要素、经济要素和时间要素。只有当农民能够负担使用数字工具的成本,而且在长时段、高强度的务农、务工和家务劳动中抽出一定的时间使用数字工具,并在直接体验数字工具的有用性和易用性中认同数字技术对其自身生产生活的正向影响,农民对自身数字公民身份的主体认知才能被有效激发出来。
其二,数字自治的行动主体。作为农民主体性的又一重要内涵,行动主体特性是农民主体性的实践形式,意指农民在实践层面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改造现实,创造美好生活。行动主体特性的充分发挥是治理效能有效转化的关键所在。农民群众是乡村治理体系中最广泛的行动主体,村民自治是农民作为行动主体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核心形式。同时,农民群体又是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下流动的、离散的、多元的主体存在,直接导致当前的乡村自治实践存在许多内生性的难点堵点。当数字技术逐渐嵌入乡村治理的各领域、全过程,农民能动参与村民自治的行动空间被大大拓宽,村民自治实践以数字形式得到丰富和深化。
其三,治理红利的受益主体。马克思认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7]。这种“为我而存在”的特性指的就是主体性中的受益主体特性,是人们在价值层面结合具体情况与自身价值所需创造性地发展对象性活动,使对象性活动服从于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内在价值尺度。在数字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的彰显最终应落于让农民真正成为数字时代乡村治理的受益主体。唤醒数字公民主体认知和发展数字治理主体行动,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农民主体的自我发展。因而,虽然在现实实践中数字技术是以一种制度嵌入的形式进入乡村社会,但其治理实践必须始终基于乡村社会具体情况和农民发展实际需要,使数字治理资源有效惠及农民生产生活。无论未来数字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乡村治理的价值旨归必须着眼于发展广大农民民主权益和民生福祉,让农村居民既有拥抱数字时代的能力,又有抵御现代化风险的底气。
2" 数字乡村治理重构农民主体性的困境分析
2.1" 数字鸿沟下的主体利益失调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农民通过稳定持久的关系联结和情感交往能够获得充足的社会支持和集体归属,由此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也是过去农民愿意组织起来,参与集体治理行动的根本原因。而改革开放以后,在快速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进程之中,农民由稳定集体逐渐转向原子化个体,造成乡村社会的利益分化,成为乡村治理内生动力不足的社会根源。
作为一种新质生产要素,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不仅仅应用于乡村治理,还涉及乡村产业发展等方方面面,并且在增进乡村生产效益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参与到数字化农业生产转型的农民往往实现了增收增效,但是农村地区许多小农户收入结构较为单一,并且面临着身患疾病、家庭负担重等问题,数字化农业生产生活所蕴含的经济技术门槛无形中将许多小农户排斥在技术体系之外。因而在现实中,许多农民并没有享受到能够应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数字红利,农民内部数字资源的生产力转化差异日益明显。数字鸿沟下农民利益结构的不对等,削弱了农民内部的共同利益联结,加剧了农民利益共同体的分化,从源头层面拉开了村民与数字乡村公共事务的距离,部分农民对数字化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需求被压抑和弱化,主体潜能处于隐藏状态,造成了农民数字权益的流失和公共数字资源的浪费。
2.2" 单向治理下的主体行动偏差
数字乡村治理以数字资源下乡的形式将乡村事务合理化纳入了行政体系之中,各类复杂的乡村治理要素转变为一个个具体的行政化工作任务,位于治理基层的农民主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治理压力。
村干部是农民主体中的精英群体,是乡村治理中连接政社关系、村社关系的关键行动者。数字治理以其精细化的治理内容和规范化的治理流程打破了传统乡村简约治理的模糊性和非正式性。时下,村干部不仅要以更为正式化、标准化的治理行动回应乡村社会多元需求,还要适应和掌握数字治理手段,并以内容量化、过程留痕的形式回应行政部门的目标期待。因而,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对于许多村干部而言最直观的变化就是数据表格和文字材料等工作任务大幅膨胀。在行政任务膨胀和基层资源紧张的体制压力下,部分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就会通过重数据包装轻实践探索、重短期政绩轻长期效益及重上级考核轻群众需要等方式进行选择性治理。当数字乡村治理被窄化为数字行政和党务治理时,不断膨胀的体制内部治理压力就会逐渐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领域外溢。在数字乡村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以“三留”人员为主要人口构成的在村农民普遍数字素养不高,其主体行动主要是被动配合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数字治理任务。因而,村干部和广大村民治理行动的偏差,实质上是数字乡村治理在行政力量的推动下模糊了基层政府与乡村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挤压了本就有限的乡村自治空间,限制了村民自治权能的发挥。
2.3" 城市中心下的主体需求错配
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越能够快速适应数字技术与公共生活的融合,这缘于数字治理的物质基础高度依赖于现代工业文明。也就意味着,乡村地区相对于城市化地区在数字治理上存在滞后性。因而,现实中的数字乡村治理在载体上依赖于以城市治理为核心的区域性数字治理平台的吸纳,在经验上依赖于对城市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基层治理模式的效仿。由城及乡技术赋权不可避免地将数字乡村治理理念指向“先进”的城市价值对“落后”乡村价值的改造,致使乡村社会价值失衡,农民群体文化失声,农民主体总是“被代表”“被表达”“被参与”,表现出明显的附属性、边缘化特征。由此,数字乡村治理发展为城乡二元体制在数字实践场域的再生产。例如,在一些媒体话语和学者研究中,总是强调通过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以弥合城乡数字鸿沟,暗含了脱离乡村现实根基的城市中心主义傲慢。
事实上,当下的乡村社会是一个乡土性与城市性、传统性与现代性多元碰撞的社会空间,而非“被改造对象”。随着城乡互动不断扩大和乡村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农民的数字生活愈发丰富,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拥有并长期使用智能手机,部分中青年农民数字应用能力并不低。但是受认知结构、社交习惯和身体条件等影响,通过接打电话、浏览视频等方式进行社会交往和休闲娱乐成为农民数字生活的主要构成。然而,不少地区数字乡村治理实践充斥着复杂的平台操作、大量的文字信息和行政化的治理语言,这些对于农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而言显然是超出数字适应能力和信息获取偏好的异质性存在,导致了农民群体的数字排斥和数字资源的脱嵌浪费。
3" 数字乡村治理重构农民主体性的路径调适
3.1" 强化区域性数字治理制度供给
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现实实践中,由于上级党政部门同时具有权能下移的配置权和责任目标的考核权,在缺乏清晰化权责标准的前提下,层层下移的权责过筛必然导致基层治理权责失衡和治理主体行动失能。数字乡村治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必然蕴含着技术超越与资源整合的发展趋势,高度依赖广泛而持久的社会资源支持。然而,数字治理平台建设运营所需的经济成本和人力投入是绝大部分乡村基层治理资源难以覆盖的,这是当前数字乡村治理权责失衡的主要体现。
要改善乡村基层权责失衡的治理困境,关键在于提升数字治理权能配置科学化程度。相较于其他层级的社会治理,省域、市域治理在地方党政部门主导下兼具社会认同的广泛权能地位和立足地方的区域针对性,有助于推动数字社会治理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化。因而,必须强化区域性数字治理制度供给,从而建立清晰可循的数字治理工作路径。其中,省域、市域党政部门应承担推进数字治理的主责主业,尤其要加强省域、市域数字治理对乡村地区资源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覆盖力,切实发挥智能化大数据平台的技术优势,集聚区域性数字治理整体效能,完善城乡一体的数字治理体系,满足不同数字素养群体多样化、差异化的现实治理需要。只有让数字乡村治理实践不再囿于乡村社会空间内部,乡村基层才能真正从权能范围外的数字行政事务中减轻负担,并在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中受益。
3.2" 提升村级组织数字服务能力
如果将数字乡村治理简化为一种制度模式的单向供给,就会走向脱离乡村实际的技术“悬浮”。村民自治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并以村级组织代理乡村公共事务为主要方式,维系熟人社会的内部稳定和简约治理。村民自治作为当前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制度所在,是乡村原有的内生秩序。但在市场经济浪潮的牵引下,频繁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群体由稳定的集体转向原子化个体,村民自治的共同体基础走向衰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视村级组织在政社关系中的重要中介作用,以提升村级组织数字服务能力为锚点,使数字乡村治理真正落在重构村民自治内生秩序的乡村治理情境中,推动数字技术脱虚向实。
一方面,积极建设村级便民服务站,提升数字治理效能。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治理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使农民群体的美好生活需要能够主要在乡村内部得到有效满足。因而,必须加强乡村基层便民服务站建设,推动与乡村民生密切相关的治理权能通过制度供给下沉村级组织。村级组织在增权赋能的同时,通过代理代办村民事务延伸了由线上通往线下、由技术通往人情的治理触角,降低农民群体数字参与门槛,提升农民群体对村级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重塑村民自治的共同体基础;另一方面,完善村干部创新激励机制,拓展数字自治形式。通过提升薪酬待遇、畅通发展空间、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等方式,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动力和榜样带头作用,立足乡村特色探索适应村庄发展需求的数字自治形式,例如集体考察周边数字化示范村、开展数字生产生活技能比赛、订立数字设施集体维护机制等,构建数字情境下农民群众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良性互动,引导更多的乡村居民参与到组织化的数字公共生活中来,并适时将行之有效、认可度高的数字自治创新形式制度化、日常化,形成农民群体共建共享的价值认同与和谐有序的行为规范。
3.3" 优化城乡之间数字互动生态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城乡融合是城乡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在价值目标上指向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面发展[8]。因而,数字乡村治理本就被赋予了一种平等连接城乡空间的社会意涵,指向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系统性问题。因而,优化开放包容、平等互哺的城乡数字互动生态是城乡融合趋势下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的应有之义。
一是加强数字社交平台规范引导,消除城乡认知壁垒。数字社交平台是数字公民最广泛的数字公共生活情境。当前,诸多发展成熟的数字社交平台依托于算法规则快速占领市场,并成为人们社会交往与公共参与的重要工具。作为数字社交平台的运转引擎,算法机制的公平性正在深刻重塑平台用户的认知结构与社会交往的权力结构,关乎整个数字空间的良性运转。因而,必须在法律、伦理与科技层面加快完善数字社交平台算法规范与引导机制,保障农民群体平等参与数字社交,让农民精神风貌、乡村生活情境、优秀人文价值、民间技艺绝活和乡村自然景观被更多的城市居民看见和理解,破除城市话语霸权,加强城乡情感互动,缓解城乡阶层紧张,使数字社交平台成为城乡文化包容、双向促进的倡导者和调节者。
二是增强“不在村农民”情感联结,扩容数字治理主体。乡土性是乡村社会区别于现代城市的特性。过去40多年来,数亿离土离乡的“不在村农民”在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实现了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的城市化,但心理结构与社会关系仍然受到乡土性的深远影响。“不在村农民”往往通过数字社交平台保持对乡村社会的密切关注和互动交往,以弥合他们在城市生活中社会身份与情感记忆的断裂。而这种“两栖”式的数字社会交往在为“不在村农民”提供精神慰藉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涵养他们的数字公民意识,培育他们对乡村发展与公共事务的判断力和探索力。但是因为当前数字乡村治理机制尚不完善,“不在村农民”成为了数字乡村治理的“局外人”。因而,在新型城乡关系背景下,应重视“不在村农民”的主体性发挥,畅通“不在村农民”的数字治理参与渠道,通过数字社群建设、在线议事平台、治理项目合作等方式增强乡村社会与“不在村农民”之间的社会支持与情感联结,让“不在村农民”成为带动各类资源在城乡之间充分流动的枢纽,形成实现乡村善治的社会合力。
4" 结束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现代化既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还包括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9]”数字乡村治理实践正是一个以“物”的现代化嵌入乡村社会情境,从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其根本目标指向“人”的现代化,即发展农民主体性力量。正如前文所述,当前数字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困境是一个关乎政治与社会关系转型的结构性问题,因而,正视农民主体性困境的现实必然性并努力构造一个资源下沉有力、乡村自治有为、城乡文化包容的数字社会才是解决数字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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