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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过秦论》注释商榷三则

2024-06-12龚思

语文天地·高中版 2024年2期
关键词:商榷过秦论

[摘要]部编版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教材中册第三单元《过秦论》,注释中有三处似有可待商榷之处:“谪戍之众,非抗于九国之师也”的“抗”,从“于”的义项、句式、手法和“抗”的形容词义项分析,“抗”当同“亢”,意思是“高”。“下吏”解释为“下级官吏”没有异议,但是注释专门强调指的是“狱官”则值得商榷。“瓮牖”当为“用破瓮做窗户”。

[关键词]《过秦论》;注释;商榷

[基金项目]海南省“南海新星”教育平台基金项目“优秀本土‘传统+革命+现代文化课程的海南探索”(编号:JYNHXX2023-04G)。

[作者简介]龚思(1987),女,海南省东方市八所中学,高级教师,从事高中语文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H109.2[文献标志码]A

部编版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教材中册第三单元《过秦论》的注释中,似有三处可待商榷。

一、“抗”当同“亢”

“谪戍之众,非抗于九国之师也。”“抗”,课下注释为“匹敌,相当”。从句式、手法上来讲都说不过去,值得商讨。

(一)“于”的义项

“非抗于九国之师也”的翻译,“非”表否定,“九国之师”是九国的军队,“也”语气词,都没有异议。除了“抗”,还需要解决“于”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对于“于”的解释如下:

介词。引出动作的处所、时间、对象。可以翻译成“在”“到”“向”“从”“对于”等。

介词。表示比较,相当于“过”“比”。

介词。在被动句中引出动作的主动者。

动词词头。无实际意义。

依据以上义项,按教材和教师用书,若“抗”为“匹敌,相当”,即得到以下四种翻译:

因有罪而被征调去守边的士卒,不在/到/从/对于九国的军队匹敌。

因有罪而被征调去守边的士卒,不比九国的军队匹敌。

因有罪而被征调去守边的士卒,不被九国的军队匹敌。

因有罪而被征调去守边的士卒,不九国的军队匹敌。

以上四种解释均不连贯。教师用书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因有罪而被征调去守边的士卒,并不能匹敌九国的军队。”在这里“于”字直接被省略。“于”字作为一个介词,除了作为动词词头可以省略意义外,不存在被省略的情况。而在“非抗于九国之师也”里,“于”引出的是名词,并非是动词词头。故而能看出,教师用书在这里是使用的文意,而非语义。可见,“抗”做“匹敌,相当”的解释是不合义项的。

(二)句式

从句式上说,这个句子是一个以介词“于”为标志的介宾状语后置,类似于“冰,水为之,而寒于水”(《劝学》)。根据教师教学用书,“寒于水”意思是“比水冰”。“非抗于九国之师也”正确的语序是“谪戍之众,非于九国之师抗也”。“于”在这里的作用是用在动词或形容词后面,引入比较的对象,可以翻译为“比”。这句话除去“抗”,可译为“因有罪而被征调去守边的士卒,不比九国的部队(抗)”,显然,将句式重新调整后,按正确的语序翻译,“抗”应该是形容词才说得通。若按教材注释,意思则为“迁谪戍边的人,也不比九国军队相当”。这种译法也句意不通。

(三)手法

将“谪戍之眾,非抗于九国之师也”置于课文,与前文钩联如下:

陈涉之位,非尊于齐、楚、燕、赵、韩、魏、宋、卫、中山之君也;锄櫌棘矜,非铦于钩戟长铩也;谪戍之众,非抗于九国之师也。

这在修辞手法上是排比,在训诂手法上属于对文。《过秦论》中此类手法不少。例如:

其一,一句之内:追亡逐北。

其二,一段之内:南取汉中,西举巴、蜀,东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

一句之内的“亡”和“北”,单独拎出来是动词和方位名词,但是放在动词“追”“逐”后,在句意理解上,二者则都为名词,意思是“失败逃亡的军队”。一段之内的“南”“西”“东”“北”都是方位名词做状语,“向南”“向西”“向东”“向北”;“取”“举”“割”“收”都是动词,表示的是秦国的扩张行为。

“谪戍之众,非抗于九国之师也”可以看出,“尊”“铦”“抗”处于同一位置上,表示的都是事物有优势的一面:“(地位)尊贵”“(兵器)锋利”。于此类推,“抗”应该也是形容词,表现事物的优势面。教师用书对文段的注释是:

陈涉的地位,并不比齐、楚、燕、赵、韩、魏、宋、卫、中山的国君更尊贵;农具木棍,并不比钩戟长矛更锋利;因有罪而被征调去守边的士卒,并不能匹敌九国的军队。

课下注释的“匹敌,相当”作为带有客观色彩的动词,无论是词性还是意义上,都与“尊”“铦”的用法脱离,不符合对文的手法。

(四)“抗”的形容词义项

综上所述,“抗”不是动词,而是形容词。进而来看它的形容词义项。

高尚。《楚辭·宋玉·九辯》:“堯舜之抗行兮,瞭冥冥而薄天。”(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国语辞典》。)

通“亢”。高。沈括《梦溪笔谈》卷五:“边兵每得胜回,抗声凯歌。”(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

极。马融《长笛赋》:“荩滞抗绝,中息更装。”(李善《文选注》)

刚正不阿。抗,犹抗直。《墨子·亲士》:“是故比干之殪,其抗也;孟贲之杀,其勇也。”(孙诒让《墨子间诂》)

其中,后两个义项会造成文意不顺,不做考虑。若解释为“高尚”,则意为“迁谪戍边的人(的品行),也不比九国军队(里的人品行高尚)”,结合上下文,将谪戍之众与九国之师对比,重点并非在于强调品德。同理,义项也不符。若通“亢”,解释为“高”,则意为“迁谪戍边的人(的本领),也不比九国军队(里的人本领高)。”这个义项解释得通。

因此,“抗”当同“亢”,意思是“高”。

二、“下吏”不当为“狱官”

“委命下吏”是“委命于下吏”的省略形式,意思是“将自己的性命委托给下吏”。课本注释为:“(百越之君)把自己的性命交给狱官。下吏,下级官吏,这里指狱官。”解释为“下级官吏”没有异议,但是注释专门强调在这里指的是“狱官”则值得商榷。

(一)不合常理

1.辞典均未收录“狱官”义项

《辞源》《古代汉语词典》《古代汉语常用字字典》中对“下吏”的解释是:

低级官吏;属吏。

婉指君主本人。

交付司法官吏审讯。

以上辞典均未收录“狱官”这一义项。当“下吏”作名词时,只有“低级官吏”“君主”的解释。

2.有悖于“百越之君”主动投降应有的待遇

课文认为“百越”居住在两广、浙江、福建等地。支族多,地域广。秦始皇在位时期对“百越”的征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非常艰苦的战斗。秦始皇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派遣王翦进军百越之地,然而其使越君投降的过程并不顺利,《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中记载:“旷日持久,粮食绝乏,越人击之,秦兵大败。秦乃使尉佗将卒以戍越。”实际上并未完全使百越降服,赵佗此时处于守势。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到了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即《过秦论》中的“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此次战斗过程史书未有详细记载,但百越之君之所以“俯首系颈”,与第一次攻打百越留守在那里的赵佗不无关联,《史记·南越列传》载赵佗“与越杂处十三岁”,说明赵佗重教化而非暴力。换言之,百越的战斗力不弱,与秦相持了八年之久,具有高度统战价值;在相持期间,因为赵佗的怀柔政策,百越之民逐渐受到感化而自愿投降。百越之君“委命下吏”之前已经经过了“俯首系颈”,即主动投降。因而,无论是从百越之君的价值、做法,还是从赵佗的政策出发,在百越之君自愿投降后,得到的待遇绝非是将其性命交给“狱官”去审判。

(二)时间不符

课文将“下吏”强调为“狱官”,可能参考了《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的记载。但《过秦论》为了突出主旨或行文方便,在时间上不是完全遵从史书记载的,比如“吞二周而亡诸侯”,时间明显不合史实。原文中“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俯首系颈,委命下吏”,按发生时间,首先应该是百越之君投降,然后秦朝才能在当地设置行政区域桂林、象郡。换言之,百越之君俯首系颈最迟也是发生在“为桂林、象郡、南海”的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而非秦朝派遣狱官的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在三十三年,秦朝在设置行政区后“以適遣戍”,派去的是被贬谪的罪犯,也不是狱官。

(三)与赵佗官职相符

按《史记》记载:“佗,秦时用为南海龙川令。”百越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赵佗在治理。南海龙川令是县令,无论是相对于他在平定百越的功劳,还是相对于秦朝中央官员,这个官职都称得上低微,算得上“下吏”。

三、“瓮牖”当为“用破瓮做窗户”

教材中对“瓮牖”的注释是:“用瓮做窗户。”这种解释过于笼统,不利于学生理解文意。“瓮牖绳枢”用来形容家庭贫穷,学生读后并不懂瓮怎么做窗户,也不懂为何“瓮牖”就是表示贫穷。故而需要做详细解释。

(一)历来注解

《庄子·让王》里有“桑以为枢而瓮牖”句,成玄英疏:“破瓮为牖。”

朱东润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中也编入了《过秦论》,对“瓮牗”做了如下解释:“牖,窗。瓮牖,用破瓮砌为窗户。”

商务印书馆编纂的两部辞典,即陈复华主编的《古代汉语词典》、何九盈主编的《辞源》解释均相似。

可见,不管是经典注疏还是辞典,“瓮牗”中的“瓮”一般指的是破了的瓮,而非所有瓮;“瓮牗”指的是用破了的瓮来做窗户。

(二)为何瓮一定是破的

瓮是一种陶制器皿,用来装水、酒等,形状一般是腹大口小。贫苦人家为了省钱,在建筑房屋时会将破了的瓮拿来做窗户。一是因为普通的窗子由于要承受墙体压力,需要用质地较硬的木材做边框,要加窗梁以遮风避雨,这笔花费难以承受;二是瓮在古代属于日常用品,价格较为便宜,且质地坚硬能承压。但是,直接用一个完整的瓮去做窗户是不合理的。首先是它如果没破损,则应该继续担当器皿功能,贫苦人家不会故意损坏器物。其次,瓮做窗子是将有口子的一面对准户外,如果是一个一般大小的完整的瓮,其厚度远远超过墙体厚度。再次,用一个完整的瓮去做窗户,却仍然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窗户的作用是通风透气、观察室外,人在屋内视线不能受阻。这就要求瓮必须是掉底、中通的,否则它根本起不到窗户的作用。此外,破瓮为牖是贫苦人家才使用的一种建筑方法,从屋体不大、刮风下雨之时用布挡住即可方面来讲,破瓮一般是将小的破口对外,即瓮口对外、瓮腹对内,以与屋体大小相符且节约布料。故而,用来做窗户的瓮必须是破的,而且是没有底的。

[参考文献]

[1](宋)洪兴祖.楚辞补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王力主编.古汉语常用字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4](清)孙怡让撰.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書局,2017.

[5]何九盈主编.辞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6]古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7](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3.

[8]方勇.庄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

[9]朱东润主编.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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