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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2024-06-05雷刚时煜雯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政治协商民主

雷刚 时煜雯

摘 要: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数字技术则为其提供崭新的实践形式。基于技术与民主的深度耦合,数字技术以重塑时空关系、构建对话场域、促进智能决策、激发主体意识和打造实时监督等方式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并显现出人民至上性、智慧聚合性、普惠共享性等特征。然而,在数字赋能的同时,存在数字鸿沟阻碍平等民主、算法传播遮蔽真实民意、数字形式削弱协商民主人文性以及数字失控抑制民主监督实效等问题。为推动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化实践,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彰显内生性制度优势,遵循“人民性”的价值引领;二是弥合数字鸿沟,破除信息茧房,塑造人技共治和强化数字问责,以构建法治保障体系,从而推动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技术;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政治;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4)02 - 0094 - 13

一、问题的提出

全过程人民民主顺时而生,这是民主模式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要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1]。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37-38。由此可见,数字技术嵌入民主政治体系是顺应技术变革的必然趋势。

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与理念如何更为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制度安排和民主实践,这引发了学界对其进行系统性研究。数字技术通过构建大规模公共空间、降低民主活动成本、推动制度变迁等方式,对民主进行全主体、全权利、全流程的赋能[3]。对此,有学者指出数字技术能够降低民主立法的门槛,提升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意愿与能力[4]。数字技术同样能在民主协商过程中促进协商资源分配的均衡化、协商主体关系的对等化、协商信息的数据化与综合化以及协商形式的多元化[5]。相关研究亦对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进行探讨,认为其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过程性以及社会性的民主[6]。与此同时,也有学者指出人的数字异化在数字时代初现端倪,即数字技术将现实生活的“人”解构为“數字人”,进而形成虚假的民主需求,导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被削弱[7]113。此外,现有研究也表明数字技术侵入意识形态领域具有“隐蔽性”,其将日常经验简化为逻辑规则与计算程序,使数字主体更为可知和可管理,行为更为可控和可预测[8]。综合而言,既有研究主要着眼于具体环节对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个案分析,但对整体赋能以及法治保障的研究较少。当前,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前沿阵地,数字技术的迅速迭代会对民主实践形成冲击,法治保障体系则是确保其良好运行的基石。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技术—民主”互促的研究思路,厘清数字技术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耦合关系,对其理论特征和实践效能进行系统分析;审视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面临的现实困境;从总体目标与具体措施两方面构建法治保障体系,确保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正向发展。

二、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学理阐释

(一)数字技术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度耦合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依托数字技术参与民主政治的呼声日渐高涨,民众参与的程度也得到大幅提升。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民主实践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技术活力,使得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显著的数字化色彩。因此,厘清数字技术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耦合关系是助力数字赋能民主实践的必然之举。

第一,数字技术是实现时间持续性民主的重要保障。西式民主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次性消费”,是间歇性、阶段性的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9]292。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即在任何时间段内始终坚持民主的要求。但是,传统民主议程存在周期长、易间断、低效率等问题,民主的时间持续性难以得到保障。数字技术具有连续、便捷、高效等优势,其嵌入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优化民主议程的设计、执行、评估、监督以及调整等各个环节,并促使民主议程全流程在线,继而全链条提升民主议程的决策效能。同时,数字平台能够全天候不间断地运转,只要保证不断扩容与定时维修,其构建的民主实践平台可以实现全天候开放,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

第二,数字技术是实现内容整体性民主的必然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并非零散化、碎片化的民主,而是具有内容整体性的民主,即民主体现在传统政治生活与各类重大公共决策等方面。由此可见,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成为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即“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9]292。其中,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前提是把握民众想法、凝聚民意共识。数字技术利用其容量大、易筛选等功能特性,为寻求“最大公约数”提供了可行的路径和方式。数字技术融入民众日常生活,增强民众的分享与表达欲望,引导民众表达真实诉求和发现社会生活的真问题,从而丰富民主议题。此外,数字技术还具有引导和聚合效应,将不同需求的民众引导到目标相同的群体中,促使具有相同经验的个体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共识,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内容上的整体性。

第三,数字技术是实现参与广泛性民主的必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39。进而言之,公民不论出身、财产、阶层、收入等差异,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主权利和民主利益。民主的实质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管理[10],社会成员的身份应当为管理主体而非对象,即公民应该将自己视为规范性文件的创制者,将规范性文件主张的强制力转化为自身动机[11]。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全民参与政治生活,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尽可能将更多的民众纳入民主政治生活中,提升民众参与的多元性和有序性,继而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上的广泛性。

综合来看,数字技术是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效能的基石、保障和支撑,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指引数字技术沿着民主方向发展不偏航,避免出现技术异化,人本主义则构成技术作为规范形式的合法性来源[12]。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能够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效果,为其构建有力的支撑体系,增强权力资源对权力作用对象的吸引力[13],引导广大民众参与政治生活,助力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民主的有效实现。

(二)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征

第一,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人民至上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国家权力源于人民并由人民掌握,强调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与自主性提升,其内在使命与价值归宿都是提升人民的主体地位[14],具有显著的人本逻辑。人的主体地位的提升,需要不断扩展人的活动空间,增强人的创造性和自主性。数字技术嵌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有效拓展民主活动场域,增强主体的能动性。数字本身遵循技术逻辑,体现出工具理性,这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目标一致性。当其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相结合时,不仅遵循本身具有的技术逻辑,还要吸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本逻辑,实现技术逻辑与人本逻辑的相互统一,推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融合。进而言之,严格遵循“以人民为主体、以技术为手段”的发展理念,从而提升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广度、深度与效度。由此可见,数字技术嵌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起点与逻辑指向始终是人民,其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旨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第二,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凸显智慧聚合性。“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15]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发现问题,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发掘出真实有效的民意数据,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变。换而言之,通过建立开放性的数字人大平台,公众可以实时交流与互动,将民众意见进行数据化分析以形成民主协商方案,继而形成“意见分析—流程透明—监督反馈”的全程跟踪的闭环式民主流程。其中,数字技术通过对民众意见进行结构化处理,将民意数据进行分类与聚集,并对某个议题进行意愿测量,能够有效地产生更为全面和更为公正的决策内容[16],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確性,真正做到体察民情、吸纳民意、凝聚民智。简而言之,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权力机关了解多元化的民主需求,从而智能化、精确化地实现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17],具有显著的智慧聚合性。

第三,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普惠共享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54。这一重要论述,旨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生产力的提高、财富的持续积累为人们共享资源与收益提供了物质前提,数字技术则为共享社会创造了关键的技术前提,智能社会最终必然走向共享社会[18]。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符合当下的治理目标,在激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同时也保障多元主体的价值协同。也就是说,通过赋予民众网络空间的话语权、行动权,保证民众可以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提升民众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多元共治的数字治理格局之形成。由此可见,同为治理主体的民众系利益共同体,其通过参与数字治理以共商、共议和共享民主发展成果,最终实现主体多元化与利益多样化之间的相互协调。

(三)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效能

全过程人民民主包括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每个环节既独立存在又相互勾连,无论缺少哪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全过程民主的完整性[19]。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突破传统民主模式的壁垒,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实践效能。

第一,数字技术重塑时空关系,扩大民主选举的数据容量。基层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治理的基础和前提,数字赋能民主选举能够有效解决人口分离问题。大数据信息库具有容量大、速度快、易调取等特点,基层组织可以将选民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各地政府数据库联网协作,对流动人口进行追踪,简化流动人口登记流程,以避免出现多地重复登记的情况。此外,数字技术能够拉近代表候选人和选民的距离。各级人大可以通过建立选举信息平台的方式,对代表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相关履历等进行介绍,促使选民全方位了解选举对象。例如,杭州市西湖区推广的“浙江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应用场景”,运用大数据精准完成选民情况核对,真正实现选民登记数字化、信息化[20]。

第二,数字技术构建对话场域,拓展民主协商的议题领域。民主协商最重要的实践领域为公共领域,即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经由理性沟通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交往空间[21]。传统公共领域往往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民众的主体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但是,数字技术具备重构公共领域的能力,其构建的网络虚拟空间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理想的对话场域。基于互联网个体门户模式的去中心化、分布型结构等特点[22],网民可以成为网络信息的加工者与制造者,且作为分布型结构中的各节点而独立存在,单个节点的破坏并不影响其他内容传播,民众的意见不易被淹没。也就是说,保证公民能够自由选择议题,使其意见得到合理表达,民主协商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就能得以提高。例如,浙江金华政协集成开发的“协商一件事”应用,从议题征集、调查研究、组织协商等关键环节入手,系统推进民主协商的数字化转型[23]。

第三,数字技术促进智能决策,提高民主治理的服务质量。智能决策系统基于算法的中立性,能有效避免决策过程中的非公正因素,即通过算法理性约束自由裁量权,对决策过程起到纠偏的作用。此外,智能决策的应用也能增强对民众的回应性,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民众所关心的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必须要实现政府和公民、上下级之间的良好沟通[24]。在传统民主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其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被弱化。智能决策的应用使得议程设置的途径更为丰富,可以有效回应民众的关注焦点,提升民主治理的服务质量。例如,浙江的“浙里办”、广东的“一网通办”都是提升民主治理服务质量的数字化尝试。

第四,数字技术激发主体意识,推动民主自治的角色复位。人民群众应当是民主自治的主体,却因长期以来的主体缺位被一定程度地“客体化”[25],主要体现为因民众参与意识不高和能力不足而主动放弃民主自治以及因民众参与意识高但参与渠道不足而被迫“缺席”民主自治两种现象。而数字技术可以从重塑公共话语体系、完善双向监督机制和协调公共资源统筹等方面促进基层民主自治,形成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内生性动力[26]。进而言之,开发与应用线上数字治理平台,不仅能够拓宽民众参与民主管理的数字渠道,激发民众的参与热情,同时也降低了参与成本,有效扩大民众的参与度。例如,浙江省杭州萧山大石盖村通过运用“映山红”乡村治理数字平台,实现政府导治、村民自治以及平台数治之间的有机融合,从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乡村治理格局。

第五,数字技术打造全景平台,提升民主监督的数字效能。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要以制约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7]。传统监督手段受到数据规模的限制,只注重事后监督而忽略事前、事中监督。数字赋能民主监督通过运用科技手段给监督插上“科学的翅膀”,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优势,以强化民主监督的数字效能。进而言之,将防控關口前移,把握最佳防控时机,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以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筑牢权力监督“防火墙”,大幅度提升监督效率和监督质量[28]。与此同时,数字技术还可以从冗杂的低价值密度数据中,利用叠加数据流的方式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真实信息,从中刻画出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还原政治生态的本质画像,并将权力运行的数据信息保存至云端,对其进行全方位追踪,使权力运行方式有迹可循。

三、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困境

(一)数字鸿沟阻碍平等民主的实现

民众在数字时代被分裂为信息贫困者与信息富有者,若两者之间的数字鸿沟无法弥合,则会危及民主政治本身[29],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平等参与权亦难以实现。数字鸿沟分为接入鸿沟和使用鸿沟,前者抑制民众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后者制约民众获取对等的民主信息。

其一,接入鸿沟影响互联网可及率,导致民众参与机会的不均等。“数据资源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资源,数字化技术正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变革。”[30]数字技术改变人类的基本生活方式,同时也赋予民主场域全新形式。因此,要保障民众参政议政的权利,必须保证其拥有获取基础性数据资源的技术方式,即保证民众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然而,当前我国农村与城市,一线城市与二、三线城市之间仍旧存在较大的数字接入鸿沟。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76.40%,其中农村网民规模3.01亿,仅占总规模的27.90%[31]。可见,仍有部分民众被阻隔在互联网塑造的民主场域之外,无法参与到民主政治过程中来。该类群体由于数字设施设备的缺失,难以适应新型的民主实践形式,其享有的平等参与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二,数字素养差异造成使用鸿沟,导致民众获取信息的不对等。数字素养是指获得并使用联网计算机资源的能力,即理解和使用通过计算机呈现的来源广泛的多态信息的能力。在互联网可及率相同的情况下,民众通过互联网获取各类信息的机会是均等的。然而,获取信息的机会均等并不意味着所获取信息的内容对等。数字技术本身存在使用门槛,可能出现首先将数字弱势群体推入“数字鸿沟”的不平等现象。对数字弱势群体而言,其智识水平决定所获取信息的充分度与有效度,其获取的信息更倾向于娱乐层面,而对民主信息的关注有所欠缺。由此可见,不同群体利用互联网获取的信息不对等,导致无法对同类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交流,自然难以形成科学有效的决议。

(二)算法传播遮蔽真实民意的表达

算法传播是基于算法规则设计而面向大众的传播实践,隐含算法控制、算法权力与算法歧视等内容[32]。其突破传统的“信息—编辑—公众”传播模式,使得信息选择权不再局限于少数人,任何主体都能够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公民自我治理能力弱化以及民主运行机制受阻的风险[33]。因此,算法传播以民众的兴趣爱好为核心,亦反映算法规则制定者的个人取向,其精准推送模式会利用“局部真相”遮蔽真实民意的表达。

其一,算法技术蕴含价值取向,导致民意表达的失真化。当前学术界对算法技术主要持“技术价值中立说”与“技术价值负荷说”两类观点,核心的区分标准在于算法是否有善恶之分、好坏之分。尼尔·波斯曼认为任何媒介都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偏向[34]。单就技术本身而言,其具有中立性。然而,技术一旦进入社会领域成为人类所使用的客体,便必然会被意识形态所影响。算法工程师本身的知识背景、文化素养以及价值观念会隐性嵌入代码规则,导致算法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那么,人们或许认为自己能在数字平台进行个性化表达,却未曾意识到这些行为也都是被数据分析的结果,甚至这些网络民主行为都是数字精心策划的[7]114。民众表达出来的意见其实是数字技术专家想让其表达的结果,并非其内心的真实想法,民主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和真实性因此被削弱。

其二,算法传播打造的“信息茧房”,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意表达。算法传播通过内设程序分析网民价值偏好,对其面向的用户进行概括归类与细化分析,并投其所好精准地进行内容推送。“算法对人的算计越准,就意味着它对人的了解越深,因此,对人的监视与控制也可能越深。”[35]看似完全开放的网络世界实际上也是存在边界且封闭的固定空间,并将有相似观点的群体不断扩大,最终导致群体极化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固有观点不断巩固、强化,异议者甚至会被群体排斥,个体异质消解于群体同质,从而出现群内同质化、群外异质化的现象。再加上算法平台的不间断推送,公民难以获悉与其意见相左的信息。简而言之,被群体所“驱逐”的个体,可能会因为害怕舆论攻击而保持沉默,拥有较多支持者的个体便能持续增强其意见的影响力,最终形成不容忽视的社会舆论,从而导致民意表达逐渐单一化。

(三)数字形式主义削弱协商民主的人文性

协商民主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关键路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数字赋能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协商民主的数字化转型,提升民主协商过程的效率。但是,基于数字理性思维衍生而来的数字形式主义,会制约数字协商民主的民本价值与情感交流。

其一,数字转型的两端脱节,侵蚀数字协商民主的民本价值。协商民主的数字转型应当基于民众实际需求,为不同参与者提供开展平等对话与沟通的数字平台,以实现合法决策、达成治理共识。然而,在实践中呈现出自上而下的执行渠道,即管理主体制定相关政策指标体系后再面向基层社会进行样本化分析,忽视民众实际意愿和权利能力,继而导致数字生产和供给两端之间出现脱节。具体来说,一方面,基层建设主体机械性执行政策文件,未落实民众需要的调查工作[36]。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各级行政机关大力推行数字化建设,下达大量数字指标。但是,基层组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数字指标,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过程中更侧重于考虑政策文件的规范要求,无暇将其与民众的实际需求予以有效结合,导致数字技术异化为政绩生产工具[37]。另一方面,数字化协商平台建设的标准缺失。当前数字赋能正处于起步階段,各地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与评价体系,且与民众实际需求的关联性并不充足,不利于评估数字协商民主的实施效果,从而处于一种理想与现实脱节的“悬浮”状态,难以贯彻落实协商民主的民本理念。

其二,对数字技术的过度依赖,致使数字协商民主缺失情感温度。当前,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管理与追踪已成为基层工作者的常见治理方式。但是,在科层制分工与数字留痕机制双重叠加的情境下,民主议题被数字技术予以程式化和代码化,不同行动主体逐渐被工具理性裹挟,对数字技术产生高度依赖性,从而丧失协商民主的自主性并忽视民主政治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主议题实行标准统一的程序化处理,难以满足基于人际交往的协商过程的情感需求。进而言之,人际交往由传统的“面对面”模式转变为“键对键”模式,原本主体间的沟通与协商亦被代码转译为屏幕间的对话和评论,代码转译阻隔了共情对待,导致协商主体的情感需求难以得到保障,继而危及协商民主的人际和谐与人文关怀。

(四)数字失控抑制民主监督的实效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要求使用者具有驾驭技术的能力,能力不足会导致技术失控,进而给民主政治造成困扰。然而,当前对数字技术的监管力度不足以遏止技术失控现象的发生,技术失控削弱民主监督实效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其一,算法并非天然具有透明性,因而导致民众难以对其决策进行监督。算法在进行信息处理时,其信息输入、处理与输出过程并不透明,且算法作为智能决策的底层运行逻辑,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然而,并非所有民众都是数字领域的专家,凭借其自身的认知水平无法判断智能决策是否符合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更多情况下是作为智能决策的被动接受者而非主导者。此外,数据本身所延续的观点和理解会带来决策的歧视与偏见[38]。由此可见,缺乏监管的算法技术利用其隐蔽性特点,可以塑造隐性的价值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民众的价值判断,引导社会舆论风向,致使民众无法对智能决策过程进行公正、有效的监督。更有甚者,可能导致决策者和民众之间出现双重信任危机。

其二,资本可操控算法技术篡改民意,削弱民主监督的问责效果。算法作为数字时代不可或缺的生产方式,自然也会成为资本逐利的工具。包容性强为互联网特征之一,民众能够借助互联网实时发表监督意见,然而,说出来与被看见并不必然等同,民众意见的传播度与网站的“流量”密切相关。海量网站资源掌握在小部分人手中,且各网站的“能见度”并不一致,小部分网站占据了绝大多数的链接量和访问量,因此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来源仍旧是那些点击率高的网站,马修·辛德曼称其为“谷歌政体”[39]。这意味着,网站资源掌控者对各类信息的“能见度”拥有绝对话语权。在利益驱使下,数字资本可以运用技术手段篡改、删除数据,降低热点事件的受关注度和讨论度,甚至使其销声匿迹,进而阻断民意的有效传达。由此可见,技术本身可以被非法操纵以篡改民意,其隐蔽性同样能为非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溢出传统的监督范围,继而削弱民主监督的问责效果。

四、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选择

(一)总体目标:彰显内生性制度优势

我国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权利—能力型民主”[40],不仅注重赋予民众权利,而且注重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内生性制度理念,强调民众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即“政治制度的内生性演化作为一种动力支持决定了民主之于国家的不可或缺性,决定了民主永久发展的牵引力以及可持续性”[41]。以人为本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不竭动力源泉,同时也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相契合。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带来的变革性影响意味着需要对现有制度或政策进行调整,也意味着要优化现有制度或政策框架[42]。为促进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应当使数字技术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正相关的关系,以真实反映民众利益诉求为目标,以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来拓展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进而公正高效地汇集和分析民众意愿,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数字化发展。也就是说,始终坚持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导向,从而强化人民群众在数字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此外,在坚持人民性价值引领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和完善党管数据的制度和规则,利用党建引领数字赋能民主正向发展。数据是数字时代重要的执政资源,只有保障数据的全局性、安全性与可控性,才能充分发挥党在数据治理方面的核心领导作用。因此,应当加强党对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全方位的审查与监督,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实施数据有效监管,使数字技术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向善发展,提升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效度。

(二)弥合鸿沟:保障民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只有城乡居民对数字技术“可及率”相同,并且能够通过其获取对等的民主信息时,才能达到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主体平等参与的效果。因此,需要对地区、城乡间存在的数字鸿沟予以弥合,积极建设集农村宽带、互联网、5G等在内的数字化基础设施[43],同时消除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素养差异,保障其知情权。

其一,平衡地区数字差异,构建统一民主平台,促进全民平等参与。数字设备是数字时代民众参政议政的基础和前提,必须保证数字技术的平等接入。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数字建设的支持力度,持续缩小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政府在投资时应适当注重资源的倾斜,在保障城市数字资源发展的同时,积极促进乡村的数字资源建设。同时还应注重地区间数字技术发展的平衡,让一线城市带动周围的二、三线城市发展,由中心向周边进行辐射,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发展数字技术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快标准化数字信息平台建设,构建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组织的数字平台,保证人民群众了解立法、政务等信息的渠道畅通。参与渠道畅通是后续民主协商、决策、管理的前提,因此促进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首要前提是保证全民享有平等参与的机会,能够通过各类数字平台充分获取信息并实时发表意见。

其二,提高民众数字素养,保障民众知情权。在具备平等参与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者的数字素养决定其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有效度,而数字素养与智识水平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提升民众的数字素养,保证各类群体能够获取对等的民主信息与政务信息,从而促使具有相同经验的群体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最终达成科学合理的民主决议。基于此,可以通过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对数字弱势群体进行数字化智能培训,促使其主动关注相关数字民主信息并参与民主协商、决策等过程。此外,基层单位应当注重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生存,使其能够运用智能工具参与民主活动。通过现场教学等方式提高该类群体使用数字设备的能力,同时推动青年群体数字代际反哺,消除数字素养差异以弥合数字鸿沟,继而保障数字弱势群体获取对等民主信息的权利。

(三)信息破茧:保障民众的表达权

算法传播对民众偏好的过度分析强化了信息表达的单一化倾向,将原本极具包容性的开放网络空间分隔为单个独立的“信息茧房”,造成主体思考的缺失与信息随机性的压缩,这会导致社会逐渐走向民主法治的对立面。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算法传播风险,使民意表达更加多元化。

其一,建立算法伦理体系,确保民意得以真实表达。加强数字技术研发人员的从业道德是预防算法风险的前提条件,如康德所言,“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44]因此,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伦理培训是防止算法风险弥散的有效手段,将管控端口从监管技术本身转向对数字技术人员的约束,达到将无形技术转化为有形行为予以调控的目的。从源头治理数字技术,尽可能避免数字技术本身存在的偏见与歧视,为后续的责任分配奠定基础。相对中立的数字技术会降低对民众价值观念的影响,民众可以基于自身真实需求表达意见,有助于提高民意汇总与分析的真实性,从而有效解决关乎民主领域的真问题。

其二,平衡民主议题领域,促进民意的多元化表达。议题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议题的选择是将存在于网络和社会中的问题转变为需要讨论的政策问题的过程[45]。数字赋能在擴大议题选择范围的同时,也会导致民众对各个议题领域的关注度失衡。据此,应当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议题选择过程中的调整作用,将协商参与者的关注要素平均分布到各个领域,有效处理聚焦点分配不均等的情况,确保各个领域、各类群体所关注的民主问题都能被看见。同时,还应当确保民众处在非预期的、未经筛选的信息当中,使民众有接触到不同信息的可能性,把握用户的矛盾需求[46],促使民众自由选择感兴趣的议题领域。概而言之,要根据不同协商渠道、平台和层级,重点将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确定为协商议题,保持议题的公共性和普遍性。

(四)人技共治:尊重民众的主体地位

数字技术嵌入民主协商固然能提高沟通效率,但过度嵌入会导致数字形式主义,从而削弱民众的主体地位。因此,为彰显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内核,需要强化基层民众的政治主体理念,跳出数字形式主义怪圈。

其一,坚持人本主义理念,构建人技共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生态。进而言之,需要科学界定数据技术的工具性,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理念渗透到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中去[47]。数字技术只能成为推进民主协商的辅助性工具,不能取代人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技术辅助性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人机分离,反而加强了人机协作的必要性。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应当将人本主义嵌入数字理性思维,发挥科技伦理的治理作用,积极推动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向善发展。此外,基层工作人员应该重点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以及基层社会的真实运转状况,始终坚持“以人为目的、以技术为手段”的理念,强化数字赋能的人本思维。

其二,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确保人技共治中人的主观能动性。民主质量的提升不仅在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还在于提升人民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人技共治的前提是人的参与,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是全体公民。由此可见,应当对民众加强数字技术培训,激发基层民众对民主政治的参与兴趣;还应当加强价值选择与伦理道德教育,帮助民众树立正确价值观与数字道德规范,使基层民众以主人翁的心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同时,利用数字技术延展协商民主的时空场域,促使数字民主场域容纳更多的参与主体。可以说,只有基层民众深度参与到数字协商民主过程中,并发挥其主观性和能动性,才能使人文情怀与技术理性实现深度融合,消解数字形式主义,继而推动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良性发展。

(五)强化监督:提升数字问责的民主效能

数字技术看似公正无偏颇,实则是技术人员主观意识的具象化表达。数字民主平台的建设需要以第三方技术为支撑,技术人员成为民主生活的重要角色,而算法的隐蔽性为相关责任主体提供了天然屏障。因此,必须加强对数字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提升数字问责的民主效能。

其一,公开披露算法运行逻辑,确保民众能够参与监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赋予个人算法解释权,即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该决定。公权力机关利用数字技术作出的决策将会影响多数人的权益,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数字技术的运行方式与决策过程。同时,对于公众的质疑,特定有权机关与算法服务商应当披露使用策略与数据输入的过程,证明其所使用的技术符合对公众的承诺。算法作为数字技术的“大脑”,其深层运行逻辑及决策程序影响民主政治的合理性,应当将其予以披露并作出合理解释。此外,有权机关应当积极引导民众参与数字问责,为其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鼓励民众表达意见和提出建议,进而实现有效的民主监督。

其二,制定相应追责机制,形成完整责任闭环。数字技术嵌入民主政治,其分布式特征使传统的单一责任转变为分布式责任,即数字技术监管者、研发者、生产者、使用者均应成为责任主体。为适应责任分布变化情况,应当转变归责原则,制定相应的追责机制,实现参与式的全流程问责。具体来说,分布式责任应当采用“点对点”归责原则,从问题节点明确相应责任人,避免责任扩大化。若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可以运用双重对称原则追责,即根据各主体在链条中的结构性位置与对结果的贡献程度决定责任大小[48]。此外,为保障民众的追偿权,各责任主体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根据各个主体的“权力—能力”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并加大对数字技术应用环节的监督力度,以形成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追责链条。

五、结语

数字技术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之间的相互融合,具有人民至上性、智慧聚合性与普惠共享性等特征。然而,数字技术在赋能民主政治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数字鸿沟阻碍民众参与权与知情权实现、算法传播制约民意真实表达、数字形式主义侵蚀协商民主人文性以及数字失控溢出民主监督范围等现实困境。危机即转机,为构建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路径,在总体目标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确保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具体举措方面,应当平衡地区数字差异和提升民众数字素养,以弥合数字鸿沟,并通过建立算法伦理体系和平衡民主议题领域破除信息茧房。同时,为消解数字形式主义和强化数字问责,需要建立人技共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生态,公开算法的运行逻辑,形成分布式追责机制。当然,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尚处于进行时而非完成时,亟须探讨选举、协商、参与、决策、监督等不同民主要素与数字技术在微观层面的融合模式和法治路径。总之,形成具有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是助力中国式民主发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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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alistic Dilemma and Path Selection of Digitally Empowering the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Lei Gang,Shi Yuwen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Guizhou,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by the CPC is an inherent part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and digital technology provides new practical forms for it. Based on the deep coupling between technology and democracy,digital technology empowers the development of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by reshaping spatiotemporal relationships,constructing dialogue fields,promoting intelligent decision-making,stimulating subject awareness,and creating real-time supervision. It also exhibits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people first,intelligent aggregation,and universal sharing. However,while digital empowerment is being achieved,there are issues such as the digital divide hindering equal democracy,algorithmic dissemination obscuring true public opinion,digital forms weakening the humanistic nature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and digital runaway inhibi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democratic supervision. To promote the legal practice of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throughout the digital empowerment process,firstly,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comprehensive leadership of the CPC,demonstrate the advantages of the endogenous systems,and follow the value guidance of “people-oriented”. Secondly,it is necessary to bridge the digital divide,break the information cocoon,shape co-governance by people and technology,and strengthen digital accountability,so as to build a legal guarantee system,and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throughout the digital empowerment process.

Key words:digital technology;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democratic politics;deliberative democracy

責任编辑:陈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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