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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力量参与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及纾解策略

2024-01-02聂梦俭任盼红

体育科技 2024年5期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乡村振兴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从迫切要求与客观需要两个方面探究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理论逻辑;从认知、结构、确权三个层面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力量参与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力量参与的纾解策略,进而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建言献策。

关键词:乡村振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1]。“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党中央二十大再次强调的重大战略部署,是顺应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迫切要求,更是新的历史阶段“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体现了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公共体育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在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仅能够巩固公共事业的基础、激发公共服务分配效能,还可以进一步减缓社会各阶层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公共服务利益矛盾[2]。受制于二元体制发展的差异,农村地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质量不均且结构失衡,已经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对体育需求的增长,传统的“见物不见人”的供给思维也已不再适应于农村体育需求多元化的趋势,这就导致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为此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亟需变革。基于此,本文将以“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为导向,聚焦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难点”“痛点”“堵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缩小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差距,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及安全感。

1“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力量参与的理论逻辑

1.1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是顺应当前主要矛盾变化的迫切要求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更,表明与之前表述的“物质文化需要”相比,“美好生活需要”要求更高、内涵也更加丰富。同时,农民对体育服务、科学教育及健康等功能的需求也在明显上升,越来越趋向于优质和多样化,并以分层化、个性化和体验化作为需求多样化的主要表现。体育行政部门传统的单一供给方式已不再适应于当下农民多元个性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3],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亟需变革。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着重指出健全基本公共服体系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再到《“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一系列重磅文件的颁布,可以看出国家为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政策法规,搭建起了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顶层设计,并且明确了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但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与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依旧突出,政府传统的供给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地方政府缺乏对顶层设计落实的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细化的政策文件。调查发现,社会力量向农村实施的资源补充与资金投入多数为产品推销和产业加工,而针对体育服务的专项合作几乎没有,由此可以看出来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体育服务公共服务中存在阻碍,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实现供给开源的前景不太乐观。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推行,打破了以往“单一式”的供给格局,可以使体育行政部门“掌舵”与“划桨”分离,统筹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缩小发展差距,使公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与政府相比,具有效率高,灵活度高、有创新性等特点,更贴近民众,受政治影响因素小。并在供给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和合作,以契约化方式提升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的透明度,节约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形成了共同参与、分工明确、责任同担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格局,能够有效纾解供需矛盾,缓和总体规模不足、质量效率不高及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对于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1.2提高完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是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客观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了清晰的“两步走”的战略部署,为我们在2035年、本世纪中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下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描绘了一幅宏伟蓝图,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多的、更多的新概念。“两步走”战略都要求农村不能落后,不能掉队,要主动参与到“共商共建共享”中去,才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而公共体育服务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是农村现代化的有力推手,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根据2021年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目前我国仍有5.09亿的人口生活在农村[4],由于农村地区起步晚、基础薄弱,成为了推进现代化强国建设的薄弱环节,在此背景下,通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广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引入社会力量,广聚社会资源,向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短板”发力,并与政府形成常规性的多元共治格局是推进相对贫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向[5],还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及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2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现实困境

2.1认知困境:政策与执行重视程度亟待提升

通过调查显示:“在乡村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城市公共服务指数为1.74,而农村公共服务指数仅为0.82,城市大约是农村的2倍”[6]。政府、行政部门虽然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文件制定与实施,但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政府部门在履行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时经常出现“失位”“错位”等现象,这种“自上而下”的供给方式忽视了农民实际意愿,不仅违背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初衷,也影响到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发展的政策完善与环境培育。其次,财政分权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在财政分权及经济增强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将有限财政资源投向能够显著促进经济增长的领域,导致当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相对滞后,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资金需求,迫切需要社会力量来填补,同时相关部门运行效率相对较低,各部门之间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缺乏政策协同与配合,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上主要倚重于政府相关部门[7],给社会力量的参与留出的发展空间较小,执行政策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解有所偏差,在相关领域缺乏有效衔接与沟通,从而导致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信心不足。

2.2结构困境:社会力量参与供给内容与形式短板突出

我国农村地域广,各级村镇数量多,村镇之间发展差异较大,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村镇之间的公共体育供给,也很难通过统一的标准解决所有的问题,受传统行政观念及政府“独白式”对话等因素,政府为农村地区提供的相关体育设施也较为单一,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照搬城市,大部分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种类几乎相同,而非农民的真实体育意愿,这种单一的供给模式与多元的农村体育服务需求之间差生了较大的矛盾,碎片化的供给必然会导致供需的失衡。例如:“农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项目,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独立项目,社会力量很难参与其中,以至于项目完成后,场地设备的后期保养与维修找不到专职的维修人员、要不来专项的维修资金,久而久之农民群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最终造就了社会力量难以参与其中的低迷局面[8]。其次,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物质基础薄弱,部分社会力量希望参与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但由于社会力量专业性欠缺、经验不足等问题,难以形成组织化、规模化,单凭参与热情无法支撑起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可持续发展[9]。

2.3确权困境:社会力量参与供给环境与监督缺乏

我国在引入市场竞争参与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放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市场竞争机制的实现形式及其运用范围还十分局限,对于市场竞争范围、竞争主体、竞争条件及标准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现行的竞争机制可操作性缺乏。传统观念农民对公共体育服务期待很高,无论是由政府提供,还是由社会力量提供,公众都难以容忍有失误或瑕疵的出现,当出现失误和瑕疵时,政府有强大的公信力做支撑,社会力量则有可能遭到误解或冲突。其次,我国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缺乏独立性,法律地位有限,对社会力量的第三方监管比较薄弱,难以及时发展社会力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合法制止,也很难为合法合规参与的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信誉保障,社会力量缺乏保障有力的法律支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方法。

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力量参与的纾解

3.1“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取向

3.1.1推进“掌舵”“划桨”分离,加强政、社、市三方协同

随着农村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渐入高速增长期,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改革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传统政社职能不清问题长期存在[10],政府同社会力量之间是资源相互依赖关系,导致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浓厚的行政色彩及垄断性。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处理社会事务时,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等现象,需要通过社会机制来调节,同样社会机制也有出现“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干预来进行纠正,推进行政部分“掌舵”“划桨”分离,根本上是需要找好位置、定好责任。把社会力量合理地、科学地、深入地引入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当中来,从而实现市场和政府的资源融合与优势互补。这不仅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更需要政府打通开源的桎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当中,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出台相关法相法规,设立相应的专项鼓励基金。政府的“掌舵”身份要时刻谨记,要对各类社会力量进行合理且有效的参与引导,使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实现高质量开源[11]。将政、社、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三方联动,通过政府、社会及市场之间权利与信息共享、责任分担等制度优化,健全政、社、市合作制,实现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有效分工,并通过市场引入竞争、效率、平衡机制,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1.2政府承担“托底”与“引导”功能,社会力量满足多元需求

伴随着政府主体意识的强化和社会公众意识的游离,政府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是政策重要的制定者,社会力量较弱只能处于从属于地位[12]。近年来,社会力量的规模和比重有所上升,但这一格局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拥有权利、财政,社会力量具有接近群众、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在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关系中,政府应承担托底作用,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引导支持,通过财务补助、税收减免等手段影响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其次,可以根据农民所表达的体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同时,居民也可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根据实际体验进行评价和反馈,并通过专门渠道传递给公办机构,使其根据反馈情况,握好社会力量与公办机构两者关系的动态性,两者互相配合与协调,充分发挥公办机构的托底保障性功能,同时引导社会力量能够呈现多层次发展,满足农民的多样化公共体育服务需求。

3.1.3推动管理体制改革,激发社会力量活力

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既扮演生产者又扮演供给者,相关机构事实上成为政府决策的忠实执行者,在这种模式下,实施初期部门机构能够保障政府决策尽快的实践,切实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效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模式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机构臃肿、运营成本较高、资源效率配置降低等,因此,迫切需要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次,社会力量要将公共体育服务的公益性摆在首位,不能过于追逐营利,在此基础上,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技术创新,把握公共体育服务发展趋势,增强专业化管理水平,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

3.2“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力量参与实践路径

3.2.1以公共体育服务体制改革为先导

在新时代下,以乡村振兴战略为价值导向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在多层级的政府体系中,以分配公共体育服务事权为手段,将与之对应的公共体育服务功能赋予各级政府,增加对公共财政的投资,把精力放在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好上,努力推动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围绕树立以农民为中心的供给目的,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体育服务。其次,以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大力推进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进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努力扩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渠道,加快市场化改革,坚决消除垄断,让各类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并通过改革,要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来实现以农民为参与主体,以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供给主体共同的利益需求与价值导向,全面提供效率与活力。

3.2.2以规范和完善参与模式为依托

在乡村振兴建设中,探索实践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克服单一供给模式弊端,通过规范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供给模式,让群众对体育需求有表达和参与的平台,并设立群众代表、网络互动等多种形式的反馈机制。各地政府应尽快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建设和投资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支持。比如,乡镇等企业在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物质投入上,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与此同时,要出台一套有针对性的、细化的政策制度,来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将所有参与主体的利益需要都考虑进去,对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参与到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方式进行探讨(比如,制定减免税收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等),构建起一套长效和持久的动力机制,将各类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完全激发出来。其次,社会力量可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当中,在公建民营模式下,社会力量通过部分承包、委托运营等途径参与公办机构的运营,引入市场化机制和管理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民办公助模式则是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等方式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形成与公办机构合作的公益性体育服务体系,同样能够为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此外,建立资源整合、共建共享的公共体育服务跨区域、跨部门的交流合作机制,构建立体式、全方位的公共体育服务供应网络系统,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应的开源,使其规范化和持续化发展构筑立体式、全方位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网络体系。

3.2.3以信息公开监督为保障

以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要求为基础,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进行积极的改进,要构建一个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为辅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与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信息公开,把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在法律层面解决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公开的界限。同时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主动公开信息的法律意识,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把各类信息公开纳入干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公开意识,并建立健全的公众体育信息公开的监督体系。其次,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将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直接评价作为监督及保障供给的重要准则,积极疏通农民参与评价与监督的渠道,赋予农民一些参与的权利,健全农民的需求表达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农民的监督力度。以此为中心,兼顾公平、效率等特点,完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监督及保障机制。

因此,引进社会力量,不仅能解决政府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困难,而且可形成“自下而上”“多元化”的提供方式,从而提高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效率、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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