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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研究进展、热点分析与趋势展望

2023-12-02刘小月李涛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研究热点知识图谱

刘小月 李涛

摘 要:利用CiteSpace软件对2001-2022年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有关电子诉讼研究的中文核心期刊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电子诉讼研究群体呈现小集中、大分散特征,目前已形成了一小批学术代表。研究机构主要集中在高校及高校研究中心,研究机构之间合作不太紧密。整个研究历程形成了三个中心区,即电子数据适用研究、在线诉讼机制研究、智慧司法研究。未来在继续关注电子诉讼规则构建的基础上,深度探讨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影响、与司法的结合方式等问题,并将电子诉讼服务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进行融合建设,搭建元宇宙中的“云上”一站式解纷体系。

关键词:电子诉讼;知识图谱;研究热点;CiteSpace

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513(2023)-05-010-09

收稿日期:2023年01月31日

作者简介:

刘小月(1996-),女,安徽阜阳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李 涛(1977-),女,山东牟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现状与法理研究”(18BFX068)阶段性成果。

引言

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深入,“互联网+”技术也被愈来愈多地运用于诉讼领域,诉讼从物理场域转而网络空间中进行,从证据的收集证明、诉讼文书的线上送达、庭审的远程视频进行等诉讼流程各阶段的信息化到人工智能技术对诉讼流程审执等多节点的智能化辅助,这使得传统诉讼样态发生了多维度的转变[1]。加之新冠疫情背景,电子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展开来。国内不同领域的学者从多元角度对电子诉讼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目前针对电子诉讼这一领域内的系统总结梳理的文献较少,研究如果仅局限于针对个别的电子诉讼领域,显然难以有效把握当前国内关于电子诉讼研究的全貌,只有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全覆盖梳理方能有的放矢地把握研究现状、热点及趋势演进。知识图谱可以显示知识发展进程与结构关系,为展示知识前沿的结构与进展提供了独特的视角[2]。基于此,本文运用CiteSpace 6.1.R3软件对2000—2022年电子诉讼相关研究进行了可视化分析,以期把脉电子诉讼研究领域的发展态势,为学者们的深入研究提供些许借鉴参考。

一、研究方法与文献资料来源

(一)研究方法

文献计量学发源于目录学研究,1917年科尔和伊尔斯在进行解剖学分析时采取了定量统计方法,这也被认为是最早的文献计量应用研究。1969年,普理查德采用“文献计量学”代替“统计书目学”,并给出了文献计量学的具体定义,自此学界正式开始用文献计量学研究学科问题[3]。本文借助了华裔学者美国德雷塞尔大学陈超美教授开发的文献计量可视化软件CiteSpace对样本文献进行知识图谱分析。目前最新的科学动向和图谱技术大多来源于CiteSpace,从学科科技管理、图书情报领域广泛应用于管理学、教育学以及经济学、法学等多个领域。

以中国知网(CNKI)作为文献来源数据库,将检索得到的电子诉讼主题相关文献进行筛選后,以“Refworks”格式导出为txt文件。随后通过使用CiteSpace软件绘制“电子诉讼”研究年度发文趋势图和高频关键词共线图谱,以揭示其热点主题,最后结合“电子诉讼”研究前沿术语突变图谱、关键词时间线聚类分析图谱、关键词突现分析图谱及作者发文量分析图谱和机构分析图谱等,对2001-2022年我国电子诉讼相关文献进行统计分析及可视化呈现,以厘清该领域知识全景和前沿发展脉络。

(二)文献资料来源

借用中国知网(CNKI)中的专业检索方法,以“SU=(电子诉讼+在线诉讼+在线庭审+远程庭审+诉讼智能化+诉讼电子化+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数字正义+电子证据+电子送达)”为内容进行检索。为了确保本文最终分析结果的精确性和可信度,将检索范围进一步限定在北大核心期刊以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内,初步检索后共获得文献684篇(检索时间为2022年6月2日)。在剔除报纸、重复、非法学行业研究、与主题相关度较低文献共266篇后,最终筛选出有效的可供分析文献418篇。

二、电子诉讼研究文献基本情况

(一)发文时间与发文量分析

为清晰考察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电子诉讼”主题相关文献量的变化,通过对电子诉讼相关主题进行检索,绘制出“2001-2022年国内电子诉讼相关研究发文量趋势图”(图1)。

从图1可以看出,电子诉讼研究文献数量总体上来说与互联网发展存在一定联系。国内有关电子诉讼的研究最早开始于2001年,在2001-2012年之间,电子诉讼研究相关文献的发文总量较少,文献数量较为平稳,年度数据基本维持在10篇以内,2009年发文量达到10篇。2009年,我国进入了3G时代,智能触屏手机进入到中国市场。2013年我国开启4G时代,便携性的手机销量超过台式电脑,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成为全球最大移动支付公司。在这一阶段,网络的普及使人们逐渐开始尝试在互联网上处理事务,学界对于相关问题也同时展开探讨,发文量达到25篇,随后两年内呈现跌落趋势。2016-2021年,文献数量逐年攀升,并在2021年达到峰值共67篇。自2015年开始,国家积极倡导“互联网+”行动,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与其他产业及生活的融合推进、协同发展再次促使电子诉讼研究得到重视。由于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暴发,需要依靠网络进行居家办公、线上学习、网络购物等日常活动,对于电子数据的保护明显突出,自2019至2021年呈直线上升。基于本文检索于2022年6月,已检索文献已达42篇,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到本年内有关电子诉讼的文章数量将继续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二)领域内重要作者分析

通过CiteSpace软件对文献发文作者进行可视化,可以识别出某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群及其合作关系、互引关系①。将418篇有效文献数据转换后导入CiteSpace软件,并进行相关设置后生成作者共引聚类知识图谱结果显示,作者合作关系图谱共有节点(N)336个,连线(E)117条,网络密度(Density)为0.0021。图中节点越大则作者文献越多;图中连线越多,表明作者之间合著次数越多。图2中Density仅为0.0021说明目前国内电子诉讼相关研究领域合作关系较为松散,电子诉讼研究学者之间形成规模的研究团队只是少数,大多数学者处于单打独斗的情况,作者之间合作关系较为松散,总体上呈现出小集中、大分散的特点。

经数据统计可得出,核心研究作者为刘品新,发文数量最高为21篇,该学者自2002年发表第一篇文献之后,一直专注于电子证据理论规则与司法实践研究;其次是发文5篇学者刘显鹏;4篇学者周翠、张兴美、张卫平、安晨曦;3篇数量的学者共有6位;2篇数量的学者共有37位;其余皆为1篇的学者。由此可见,电子诉讼领域核心研究学者稀少,大多数学者在该领域研究发文1篇或2篇。

在合作强度与作者数量方面,就目前电子诉讼相关研究领域来看并未形成较为广泛、紧密的学术合作网络,大分散的状况下不利于学术界对于基本概念和理论问题达成共识后进行学术探讨与深入研究,跨学科研究合作不仅可以促进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可以通过高水平的交流合作帮助学者提升自身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因此应加强学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从而增加电子诉讼领域相关的学术合作与紧密联系。

(三)领域内重要机构分析

利用CiteSpace软件,对418篇文献的发文机构进行可视化分析,生成国内电子诉讼研究机构合作关系图谱,可进一步了解发文机构对电子诉讼相关领域的研究状态及之间的合作关系(图3)。通过CiteSpace对样本数据进行机构共线网络分析,可得出N=252,E=86,Density=0.0027,其中图谱中的节点大小代表该机构的发文量,节点越大说明机构发文总量越大。

2001-2022年,有关电子诉讼研究发文量机构最多的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文量为28篇,其次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分别为16篇、11篇;随后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并列,均为8篇;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均为7篇;6篇的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及东南大学法学院;其余发表5篇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及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余下发表1-4篇的研究机构有233个。如图3可见,高校及高校研究机构更为关注电子诉讼问题的变化与发展,重视对该领域的细节追问,较为明显地是中国人民大学与校内研究中心联系密切,其余两组合作机构基本还是围绕本校进行的交流,除此以外,机构之间的合作少之又少。由此可以看出,电子诉讼领域的学术研究需要跨学科的进行交流探讨,不同地区与不同高校之间也需要打破壁垒,进行学术互动,形成协同发展的合作网络。

(四)领域内热点分析

关键词可以揭示文章内容的主要方向和核心观点,对电子诉讼领域内相关文献的关键词进行词频、中心度统计,可以直观地呈现该领域的研究热点、研究趋势和知识结构。一个关键词中心度越高,表明与其他关键词联系越紧密。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电子诉讼热点问题的研究比较聚焦,集中在电子证据、智慧法院、电子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方面,同时这些关键词之间的联系也十分密切。基于此,我们可以推断出电子诉讼问题的探究离不开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而对智慧法院问题的研究则是近年来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若是忽略对智慧法院的开展与改革创新,则会与现实情况相背离,阻碍电子诉讼未来的发展脚步。

(五)领域内研究前沿分析

通过关键词突现检测原理可以进一步探析研究的前沿动态。选取“电子诉讼热点问题”研究中突现强度前25的关键词进行分析,绘制出图4。图4中突现度前10的关键词为“在线诉讼”“区块链”“人工智能”“智慧法院”“电子证据”“证明力”“智慧司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采性”,其中关键词“证明力”“视听资料”“数字证据”“可采性”出现时间最早,突现度数据高,持续时间较长,表明这些关键词在电子诉讼领域学者的研究中曾存在过一段时间的重要地位。而在最近3年中,随着疫情影响,区块链经济与科学及技术的发展,国家对于依法治国的大力推行,电子诉讼领域的研究则转向于科技对其的助力,目前“在线诉讼”“区块链”“人工智能”“智慧法院”以及成为学者们研究重点。

将关键词聚类图谱按时间铺开,便可得到有关我国电子诉讼领域的关键词聚类时间线图谱(图5)。聚类中的关键词将会以横线的形式铺展开,图中的节点及文字代表了这一关键词首次出现的年份,关键词一旦出现,将固定在首次出现的年份,如果后来的年份又出现了该关键词,那么该关键词会在首次出现的位置频次加1,出现几次,频次就增加几次,圆圈也相应变大。图中的线条代表着关键词之间的联系。如A年的“关键词1”和B年的“关键词2”同时出现在了B年的某一篇论文中,那么“关键词1”和“关键词2”之间便存在一条连线,这条线从A年连到了B年。如图5所示,对关键词进行聚类分析,得到电子证据、证明力、智慧法院、电子数据、电子取证、电子送达、人工智能、电子邮件、刑事诉讼、电子诉讼等关键词聚类时间线图谱,可以将聚类标签及热点关键词划分为三大类主题进行分析(表2):电子数据运用研究、电子诉讼机制研究以及智慧司法体系研究。

1.聚类I:电子数据运用研究 电子数据的研究是电子诉讼研究历程中最为重要的研究主题之一,不仅研究时间长,而且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早期对于电子数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关电子数据的内涵外延、证据地位及具体种类等问题方面。学者车丽华、吴鹏飞及戴谋富将电子证据定义为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纸张文件以数据电文形式被储存于计算机内,或者因为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数据电文[4]。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电子数据被普遍认为是视听资料的一种[5]。尔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电子数据在司法案件的证据体系中的数量不断增多、表现形式日益丰富,电子数据逐步成为数字社会的“证据之王”[6]。2012年《民事訴讼法》修改时,增添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但由于电子数据所具有的虚拟性、海量性、离散性、易篡改性、技术处理的强专业性等特点,使得既有的或现行的规则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运用之需求。面对当下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形态被转化、调查程序被虚化、实际证明作用被矮化等乱象[7],学者们展开了一系列更为深入的研究,在传统“保管链证明”和“独特性确认”鉴真方法之外,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对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辩论权及听审请求权[8]

2.聚类II:电子诉讼机制研究 网络信息技术对社会生活全领域的剧烈冲击使得人们必然将其运用在司法程序中,于是各类电子诉讼行为产生了[9]。世界各国展开了电子诉讼尝试,从最初的将实体讯息转换成电子格式的资讯数字化,到个别程序制度受其影响而调整,再到目前整个程序运作的全面信息化、数字化转型,力图通过在线方式提升审判效能,缓解人案矛盾、诉讼昂贵及审判延迟等问题,司法信息化、数字化已然成为全球性趋势和潮流。电子诉讼对传统线下诉讼的既有原则、规则、程序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新《民事诉讼法》用“等效原则”简单化处理了传统线下民事诉讼与电子诉讼之间的关系。但由于改变了发生场域、沟通媒介及交互方式的电子诉讼业已对传统线下诉讼的既有原则、规则、程序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等效原则”的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产出了大量的成果,既有宏观层面的研究,也不缺乏微观层面具体制度的研讨。就宏观层面而言,对于未来电子诉讼规范的模式选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应采用原则规范型,还是特别规范型,抑或分散规范型[10]?就微观层面而言,经分析梳理发现,相关研究较为集中的体现在以下主题:一是关于当事人在线身份认证规则的研究。身份认证是电子诉讼的“源头性”问题,用以应对因线上诉讼的远程性、非亲历性而增加的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同一性核查难度问题,防止因此而引发的虚假诉讼[11]。身份认证后的电子信息是具有对应性的符码化身份标识,对在线诉讼行为效力的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12]。二是关于电子诉讼程序启动问题。虑及电子诉讼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民事诉讼法》亦未对电子诉讼作出明细的规定,现以“当事人同意”作为启动电子诉讼的前提条件。从长远来看,这一规定并不利于电子诉讼的推广。电子诉讼应如何开启?在什么范围内适用等问题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三是关于电子送达适用问题。妥善利用电子送达能够大幅度提升法院送达工作的效能,但目前电子送达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制度功能定位不清、启动受限、到达标准判断失灵、缺乏程序救济机制等困境却严重地滞碍了该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司法效能。四是关于远程异步庭审正当性问题。发端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远程异步庭审创新,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连锁效应,多地法院争先效仿。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在线诉讼规则》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3]。虽然该方式取得了实践上的正当性,提升了庭审效能,但也引发了理论界及实务部门的深深担忧,既担心其对既有庭审规则的全方位挑战,更忧虑其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及程序正当性造成的“稀释”

3.聚类III:智慧司法体系研究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上提出要加强“云大物移智链”技术的运用,高效率地整合各项资源,积极开发和运用数据化分析及决策系统,打造“智慧司法快车道”[14]。自此,我国开始了智慧法院的快速建设模式。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中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15]。随后,全国法院聚焦智审、智执、智服及智管进行了体系化建设。2021年作为“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各级人民法院继续稳扎稳打,加快建构充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智慧法院体系与互联网司法模式,创造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为打造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借力智慧法院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果,人工智能与司法的结合问题日益成为学界、实务界关注的新重点。此阶段学者们的研讨方向主要有“正反”两个方向:“正方向”的学者围绕人工智能对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等的作用展开了讨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如何服务于司法公正高效的产出[16];“反方向”的学者时时关注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道德、法律风险,认为此刻应当先停下来,认真反思资讯科技引入司法的总体规范、具体制度及配套机制等问题,为技术的安全引入构置稳妥的“防火墙”[17]

三、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研究现状方面。我国电子诉讼相关研究2000-2022年发文量总体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电子诉讼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议题。结合发文作者来看,目前该领域的高产作者群尚未形成,刘品新是发文量最多的核心学者。从合作网络来看,该领域作者合作较少,联系强度较弱,国内电子诉讼的合作网络还有待建立,同时相关的学术交流较少,研究团队还需要壮大,总体上呈现小集中、大分散的特征。就发文机构来说,电子诉讼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及高校研究中心,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成果较多,而机构间的合作强度也相对较低,主要是由学者本身关系所主导,跨学科与跨区域的机构合作交流几乎很少。

研究主题分布方面。从关键词词频、中心度统计与突现图谱中可以发现,电子诉讼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研究、电子送达的必要性分析以及电子证据是否属于视听资料研究;而近年来的研究重点转向于智慧法院的实践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对电子证据的影响、司法改革、在线诉讼等内容。电子诉讼研究大致沿着这几个方向发展,研究视角开始趋向于多角度、跨学科。经过20多年来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渗透到司法领域,智能化司法信息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主题。

研究趋势方面。根據关键词聚类时间线图谱显示,可将电子诉讼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2001-2012年之间的电子数据适用研究,2013-2017年之间的电子诉讼机制研究以及2018-2022年之间智能司法体系的发展研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设智慧法院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电子诉讼研究开始向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智慧司法的中国创新、数字时代的司法转型等方面发展,反映出电子诉讼研究与时代发展、人民需求相一致,也为我国实现司法信息化提供了一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二)研究展望

根据以上对于电子诉讼热点问题的可视化分析,结合国家推出的智慧法院政策实施,以及近些年来领域内的研究热点与研究现状,未来电子诉讼的发展与研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电子诉讼规则研究,夯实基础理论支撑,解决电子诉讼全覆盖的制度障碍。电子诉讼研究成熟的标志是具有强有力的基础理论支撑电子诉讼的发展和实践,目前学者们对基础理论研究有一定积累,但尚显单薄且总体不够深入和系统,探讨争议性内容多,权威共识性内容少,需全面深入研究电子诉讼发展规律。如前提示,电子诉讼领域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对电子诉讼中的电子数据鉴真、电子送达适用、远程庭审等面临的实际问题、解决方法等的应用研究,但对于电子诉讼规则的体系化研究较少。基础理论深度发展能够为实践进一步提供学理支持,同时,对某一主题进行长期深入研究和持续关注,易于形成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作出理论贡献,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因此,当务之急需构建明晰的电子诉讼规则体系,指导司法实践,保障电子诉讼有序地推进。

二是关注人工智能与司法之间的结合方式及程度问题。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在提升社会治理和司法效能的同时,亦会突破传统诉讼构造,带来诸多的法律、道德风险。如何防范、规制?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当下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已处于世界先列,但正因如此,我们可能在积极推进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正如霍金在剑桥大学利弗休姆未来智能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上的演讲,“对于人类而言,强大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可谓是‘不成功,则成仁”,但处于智慧司法建设探索期的我们还无法预见人工智能引入司法的終极形态,“成功”与“成仁”可能是一线之差。故而,接下来理论界、实务界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关注现代资讯技术引入司法的问题。宏观方面,需要关注国家公共权利系统引入现代资讯科技的界限在哪里?如何利用技术消除国家性司法权和地方性司法权之间的矛盾?如何和缓技术引入与司法内部诸多价值之间的冲突?等问题;中观方面,需要关注当技术被产品化后,如何构建合理可行的运行机制?例如,公共司法大数据的利用原则及边界?智能审判的范围及限度?等等;微观方面,需要从系统性具体制度的设置方面加以考虑,构建具体的运用机制和配套机制保障技术引入对司法的正向性作用。

三是关注线上解纷体系的一揽子建设,将诉讼服务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进行融合,构建共治共享的一站式“云解纷”大体系。在线诉讼程序具有扩充司法资源的潜在优势,通过“云端”将各种解纷体系联通,线上法院从解纷场所变为服务型场所,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灵活的解纷方案。此时,法院的公共责任凸显出来,“应充分实现社会公共期望和民主政治期许”[18]。在技术理性的主导下,如何聚合诉讼服务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之功能,构建司法生态系统,将成为未来电子诉讼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在这个系统中,强调各分支系统之间联合行动的能力,合作而不单独行动,抓住数字转型的机会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同型“云解纷”规范体系。

注释:

① 经检索,时间条件未限定情况下,最早的一篇为2001年,因此本文将时间限定为2001-2022年.

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4条、第20条作出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案件的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均可由当事人各方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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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Progress, Hotspot Analysis and Trend

Outlook of Electronic Litigation

——Bibliometric Analysis Based on CiteSpace

LIU Xiaoyue, LI Tao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Nanjing Tech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816, China)

Abstract: CiteSpace software was used to visually analyze the Chinese core journal literature on electronic litigation research in CNKI database from 2001 to 2022, an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electronic litigation research group is characterized by small concentration and large dispersion, and a small number of academic representatives have been formed. Research institutions are mainly concentrated in 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s, and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research institutions is not very close. The whole research process has formed three central areas, namely, the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the research on online litigation mechanism, and the research on smart justice. On the basis of continuing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lectronic litigation rules, the future research on electronic litigation will deeply explore the impact of AI on justice, the way of combining with justice and other issues, and integrate the electronic litigation service system with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to build a“cloud” one-stop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in the meta universe.

Keywords:electronic litigation; knowledge graph; research hotspots; CiteSpace

(責任编辑:侯净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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