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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思想中“德法关系”理论形成渊源

2023-11-30周翔宇

华章 2023年6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渊源

[摘 要]新时代法治思想中“德法关系”理论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德法关系”理论即要坚持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进而实现良法善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新时代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关系”理论,承继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以及我国古代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西方的法治成果,并同建国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德法思想一脉相承。通过探讨上述四种理论渊源有助于梳理清楚“德法关系”理论的继承性,并分析出其创新之所在。

[关键词]法治思想;“德法关系”;渊源

一、“德法关系”理论内涵界定

“法治”是运用法律作为治理的强制性手段,在我国现行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语境下,“法治”被定义为依法治国战略。1997年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依法治国是依靠宪法和法律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使得我国的治理方式更加具有法律性和制度性,正式杜绝人治的治理手段,不因领导人的更迭而导致治理方式改变。

“德治”是以道德作为治理手段,运用道德规范进行约束,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引导作用和说服作用等。“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这表明,“德治”依靠的是通过主导人们的内心品德和思想觉悟,利用道德理念说服和劝导全体社会成员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德法关系”就是依靠“德治”和“法治”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实现优势互补,相辅相成。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是治理中必须坚守的底线。道德是立人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润滑剂,必须重视。因此,在当下的治理语境,必须既要發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威慑作用,以及增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用法律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发挥道德对人们精神思想的滋养、教化作用,依靠道德对法律规范的实施进行支撑。运用好“法治”的刚性和“德治”的柔性,实现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1]。

二、新时代法治思想中“德法关系”理论形成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归属,是紧紧依靠于经济基础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反映物质生产方式在发展过程中的结果产生。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剖析、批判资本主义时,分析出资本主义道德是一种自私的、利己的道德观,这与其所主张的资本主义从一出生就带有天然的原罪的理论是相切合的。而共产主义的道德观是一种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大公无私的思想精神的集合,马克思所主张的“人人自由平等”的思想理念是其道德观的表现,也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压榨”本质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因此,只有通过推翻“人吃人”的资本主义才能实现共产主义这一“社会大同”的崇高理想信念。

列宁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念运用到了国家治理之中。在建立苏维埃政权后,列宁提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也要通过所有制的改变并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政权的确立和巩固”。作为统治阶级的工人、农民等人需要制定符合并维护其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将其生产及分配机制、体制明确到宪法和法律之中。后来,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期间,列宁更加明确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并将新经济政策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下来,这也对我国国家治理中通过宪法和法律将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政策和指导思想进行明确提供了巨大的借鉴作用。列宁还提出了无产阶级政治道德论,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首次阐明道德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国家的建设过程中,领导者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的思想,群众观点就是政治道德的核心,要同群众密切联系,一切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列宁还提出领导者更应该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成为法律法规执行的模范,发挥道德树立和遵守的先锋模范作用,这对新时代法治思想中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提供了理论来源。列宁既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又反对“道德永恒论”,因为在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最终目标时,社会也就不存在阶级的区分,不存在压榨剥削的现象,因此道德的作用也便无处发挥[2]。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法治思想

中国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悠久,法律的文字表达和思想理念很早就出现了。“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在学者张永和《“灋”义探源》中论述到,法的书写经历了“廌”“灋”到“法”的演变过程。“德”这个词首先出现在甲骨文之中,具有“得”的意思,是指得到了神明的指点。在殷商时期“得”具有神的指引赐予的意思,并由此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

自古以来,我国就主张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出现了“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礼法兼治”“德主刑辅”等德法兼用的思想。古代法制就由礼和刑两个部分组成,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又以制裁手段用刑维护礼。后来西周时期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相较于夏商时期的“天罚”更能被民众接受。此时,才真正摒弃了神权思想,实现了“礼”和“刑”的结合。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百家争鸣,以孔子为首的儒家首先表达出“德治”的主张,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孔子在《论语·为政》里写到如果用政令、刑法来规制百姓,则百姓想着免除政令、刑法的处罚并没有感到羞耻。如果用道德、礼制来约束民众,则民众会懂得羞耻,从而更加遵守国家的法令。新时代法治思想中便体现出这一思想,主张用法律保障道德,以道德支撑法律,二者相得益彰。孟子主张“仁”,提出了仁政和民本的主张,这使得其思想在推及至政治领域时,产生了政治道德化的表现。后来,秦国依靠法家的思想进行商鞅变法,富国强兵一统天下,也因为严刑峻法等问题二世而亡。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新儒家思想,他认为,道德是重要的教化手段,不能只依靠道德,也要依靠刑法,只是将刑法放在次要地位。这表明儒家的董仲舒在吸收法家的思想之后,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和运用产生的新的认识,这一措施在当时更加稳固统治阶级的地位[3]。

盛唐时期产生了我国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典《唐律疏议》,当时主张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德为本”“刑为用”。古代的治理思想,一直都是将“德”“礼”放在首要地位。在今天,是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这既表达了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思想和我国古代既是一脉相承却又有不同。道德和法律的融合贯穿了古代法制历史发展的长河,这为当下“德治”和“法治”的结合运用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从而实现中华优秀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

(三)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

西方由于海洋众多,商品经济发达,产生了许多具有聚集性的城邦。在古希腊就产生了早期的法治思想,到古罗马时期法学已经发展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古希腊时期,以柏拉图等为代表的哲学家在对雅典城邦政治思考的过程中,就逐渐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当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也要依靠“美德”。柏拉图主张“知识即是美德”,需要将道德教育作为立法的根本,支撑法律的建立和运行。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众人之治,因此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否认“人治”,并首次提出了“法治”。其主张培育民众“美德”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当民众具有了自然法所规定的“美德”便是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

西方世界并没有“德”这一概念,“德”的含义体现的是依靠其哲学体系进行表达。“理性”“自然”等词语展现了西方法学的“德”的思想,自然法学派是主要代表。尤其是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崇尚自然法、自由平等等人本主义的理念,这也与我国古代儒家的民本思想有着相同之处。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即不具有合法性、正义性的法律规范不应当被当作法律实施。判断法律是否属于“恶法”依据主要是法律是否属于“良法”,即法律的良善性、道德性。在19世纪,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不过二者之间对法的“恶”的判断持不同的价值标准,这一价值判断标准,法學家、思想家也是争论了上千年,也可见在古代西方就对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及其融合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观点展示[4]。

西方的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是全世界的法治成果,我国古代重视刑法,而西方则是民法发达,因此,我们要合理地吸纳、运用西方法治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促进中国“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四)建国后不同时期的德法思想

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历代领导集体都主张并重视依靠道德和法律解决矛盾问题,并且在实践之中通过推行各种政策、法律进行落实。可见“德治”和“法治”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优良传统,这一方法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在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在新生时期,当时我国在吸收、借鉴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台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各类法律文件,这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当时我国不仅极其重视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极为看重道德的作用。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讲到,在社会中矛盾总是存在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有两种,对于敌我之间采取镇压的方法,对人民内部则是采取说服的方法。对敌我之间的镇压的方法便是在使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在进行惩戒,在对人民采取说服、教育的时候便是采取以道德教化的方法。这就表明当时我国既注重运用法律的强制功能,还结合适用道德的说服、教化作用。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方面通过拨乱反正,根治了过去的种种历史问题,重新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在1982年重新制定了一部《宪法》,从根本上重新确立了我国的各种制度,确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进而为后续各项法律法规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抓民主,主张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从思想上厘清并解决过去问题的荼毒。还重视抓法制民主教育,通过确立一系列的政策方针,重视将法治和民主相结合,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篇章。

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法治国。这是我国首次明确依法治国战略,并继续坚持并肯定依法治国的作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德治”是在2000年6月首次提出的,后来,在“德治”方面提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对道德建设的理论要求和建设目标,重视发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明确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科学发展发挥重要意义。这表明我国明确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即要将“法治”和“德治”互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将法律和道德共同实施,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基于中国特色的社会道德土壤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发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各自的长处,有助于化解新时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5]。

三、理论渊源对“德法关系”理论生成作用

在新时代法治思想关于“德法关系”理论的产生过程中,首先,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通过结合当下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创造性转化以及创新性发展。其次,摒弃了意识形态的争论,在坚持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础上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立足中国的实际需要,取长补短,从而丰富发展我国当前的“德法关系”理论,并与世界先进的治理思想接轨。最后,继承并发扬建国后不同时期的德法思想,一以贯之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结束语

这四大理论渊源对推动“德法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不光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作用。这也有助于在结合当下的国情、社情的基础下,进行理论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

参考文献

[1]张友连.论中共三代领导集体治国方略的演进——从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2(01):10-11

[2]唐华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思想渊源探析[J].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2):4.

[3]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中国纪检监察,2016(24):6.

[4]冯琼.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法关系及其伦理实践[J].学习与实践,2017(10):11-17.

[5]吕航,刘霞.“德法共治“的历史演进、作用机制和培育进路:基于“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视角[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23,44(5):17-24.

作者简介:周翔宇(1997— ),男,汉族,山东临沂人,青海民族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2023年研究生创新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关系”理论的渊源”(项目编号:04M202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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