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的法治思想及其政治智慧
2016-05-28孟庆涛
孟庆涛
〔摘要〕李步云的法治思想之所以值得重视,是因为该思想凝结了中国三十多年来法治精神的实质性内容。在理论提法上,李步云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从以法治国理念到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演进过程;在对法治的论证上,经历了从历史经验到现代法治建立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的推进过程;在制度建构上,经历了从健全法律制度到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原则的体系化演进过程。李步云的政治智慧体现在,不是以反政府的姿态谋取斗士的虚名,而是将自己有益的学术成果,通过为党和政府出谋划策的方式,转变成政治理念,从而惠及政府和国家,惠及大众。
〔关键词〕李步云;法治思想;政治智慧
中图分类号:F0;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6)01001107
在社会层面上,一个时代与另一个时代划分开来的根本标志是社会结构的变迁,体现在思想层面就是某一社会主导理念的变迁。从建国之后的“政法”话语转换来看,从“法制”到“法治”的理念变迁,是新时期中国法治思想不同于以往时代的标尺。开启这种变迁的思想家与理论家当首推李步云。李步云的法治思想之所以值得重视,是因为该法治思想实际上凝结了中国三十多年来法治精神的实质性内容:他对当今法治的理论论证与概括表述,得到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政治上的高度认可,并被普及化为一般的社会意识(常识)。因此,李步云法治思想的变迁,可以代表这个时代的法治精神症候,可以说明中国法制三十多年建设的内在层面,即法治精神的变迁。在此意义上,李步云法治思想的变迁,就是中国在这三十多年中体现出来的时代的变迁。本文分别选取李步云在1979年发表的《论以法治国》、1996年发表的《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和2007年发表的《依法治国基本理念论纲》这三篇文章,《论以法治国》是李步云、王德祥和陈春龙为1979年9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学术讨论会”提交的论文,由李步云在会上做了口头发言。《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李步云于1998年8月29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法制讲座的讲稿,该文原来的题目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发表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依法治国基本理念论纲》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研究”的子课题“依法治国理念研究”,李步云是子课题的主持人。
一、李步云法治思想发展的基本脉络与标志
1法治的理论准备
1978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党校内部刊物发表了由胡耀邦审定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11日《光明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刊登此文,新华社予以转发,次日《人民日报》和《解放军报》同时予以转载,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报纸也陆续予以转载[1]。“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076htm,2013-10-25日访问。这篇文章具有划时代意义,引发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全国性大讨论,是整个中国思想解放的先导,其意义不仅体现在思想路线方面,若仅仅是思想问题,则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就是意识问题,若事关思想路线,那么这个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因为意识形态实质上就是意识问题的政治化,而思想路线问题本身就是政党意识形态问题的一个表现。邓小平甚至把它上升到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的政治高度。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做出了上述评价。这一讲话具有纲领性的意义,后来被誉为开辟新时期道路、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理论的宣言书。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在这一历史转折时期,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李步云的《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1979年1月5日,又发表了乔伟的《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一文,这两篇文章的发表被认为是法学界思想解放开始的标志,也是新中国法制三十多年历程的开端。从此,中国的法制理论在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政治理念阐释下开始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讨论。这也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制建设寻求自主性历程的开端。1979年12月2日,《光明日报》发表了李步云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一文,其主要内容实际上是《论以法治国》的摘要,而《论以法治国》被认为是国内学者第一次明确提出在中国实行以法治国。《论以法治国》从时代背景、理论依据、理念更新和制度变革等方面对法治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该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以法治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论述的是实行依法治国的理由;第二部分是“克服以法治国的思想障碍”,目的是通过“在思想理论方面纠正各种错误认识”来进一步澄清和确立依法治国观念;第三部分是“健全法律制度,实现以法治国”,提出了在当时的条件下实现依法治国需要注重和解决的制度问题[2]。《论以法治国》拉开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三大派之间的论战,由于三大派论战的核心问题在根本上是政治问题,所以这场论战直到二十年之后才通过政治的方式尘埃落定。可以说,正是基于李步云及其他法学前辈的不懈努力,“以法治国”最终才被确定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
2法治国家战略的确立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对依法治国方针的含义、意义和战略地位做了全面阐述。《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即诞生于这一政治背景之下。该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论述的是依法治国与邓小平理论的关系;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对该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依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三部分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五项原则和要求[2]。根据该文内容可以发现,李步云的法治理论基本上为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采纳,被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开始深刻影响中国的现实生活。
3法治的现实推进
2004年,中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6年,胡锦涛提出了“和谐社会”理论。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李步云作了《依法治国基本理念论纲》一文。该文实际上是李步云对其以前的法治理念进行的系统性总结和梳理。该文的第一部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阐述了法治,即依法治国的含义,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依法治国思想与邓小平理论的关系,从1979年到1999年有关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的论争及对后两者的批判。在此基础上,李步云又根据时代特别是意识形态话语的变迁,增加了新的内容[2]。但就实质而言,《依法治国基本理念论纲》对于法治问题的论述与《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相比并没有实质性变化,这也说明了作者关于法治理念认识的一致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李步云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条件的论述中有特别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的前卫论述。
二、从法治的理论根据到法治的现实基础
李步云学术敏感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紧紧把握时代脉搏,敏锐地捕捉、预测、准备和推进中国的“法治”主题,以自己的理论研究做出学术与社会贡献。从李步云关于法治的研究来看,这突出地表现为从为法治提供理论根据发展到法治的现实基础的论证。
1以法治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李步云切身经历了十年浩劫,对于“文革”无法无天的状态有着切身的感受。文革结束后,他深刻认识到法治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敏锐地捕捉到了国家治理方式的演进方向。作为“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李步云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后,第一次对以法治国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并提出“以法治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的命题。在《论以法治国》的开篇,李步云即强调法制的作用,并将法制与国家治理联系起来:“总结三十年的经验,证明了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客观真理:工人阶级必须十分重视法制的作用,运用社会主义法制治理自己的国家”[2]。本文有关李步云著作原文的引用均出自其《论法治》论文集(李步云:《论法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在后文中不再一一注明。李步云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入手,以历史唯物主义观作为分析工具来讨论国家和法律的密切关系,即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形态出现的,从而确定了其论述的基调:没有法律,就没有国家。随后,通过历史的梳理,李步云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这一历史社会形态的演进来证明法律(法制)的重要性。随后,按照这一逻辑的正常演进,他论述了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在这一论述中,工人阶级、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律得到了本质一致性的强调,从这种基本理论出发,社会主义的历史成为这种本质一致性的展开史。因此,列宁的社会主义国家创建、中国共产党早期的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的国家建设史,都与法制建设建立了历史性的必然关系。中国从1957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到十年“文化大革命”,则被看做是法律衰落与虚无化的历史,同时这一历史与人民民主、国家富强以及党和国家的生存命运关联起来。李步云得出了一个初步的结论:“中国三十年的历史经验表明:重视法治时,国家就稳定、就巩固,经济就发展;忽视法治时,国家就混乱,经济就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崩溃。这一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向人们揭示了一条客观真理——以法治国,势在必行。这是人民群众的心愿,是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2]。
李步云关于法制的论述在理论来源上显得非常正统。这既符合政治的现实状况,也与当时他所能接触到的理论资源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真诚信仰和生存智慧。李步云对法律的解说受制于特定的政治背景与理论资源。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论中,法律是政治的派生物,对于法律的言说,只能在政治所提供的场域中展开,政治既框定了法律言说的基调,也划定了言说的界限。对于法律的重新解释,特别是越出了当时政治理论框架的解释,要获得政治的认可,就必须采取一种对传统政治理论进行重新挖掘和阐释的方式。李步云对于法制的理解至少在当时看来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之所以敏感,是因为这种言说在既有的理论框架体系内总是显得有些不同甚至可能格格不入。换句话说,在政治发展没有完全确定基本路向的情况下,这种言说行走在“禁区”的边缘,但又绝对不会真正踏入。李步云所提出的问题是一个真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当这个问题出现在一个负责任的执政党面前的时候,自然会引起真正的重视。
李步云所得出的历史经验,在逻辑上对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以法治国具有必然性的论证确立了四个基本的理论支撑点。首先,实行以法治国是得到实践性经验证明的。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经验性反思成为这一法治理念思想背景的情况下,这一论证的不可质疑性实际上在于政治上的正确性,而非认识论上的正确,即以法治国论是可以得到政治上正确的认识论支持的。其次,实行以法治国是人民群众的心愿。人民群众的心愿实质上就是卢梭所谓的“公意”,这一论证的有效性必须以人民群众获得正当性确认为前提,而在中国这是被当作自明的前提接受的,从而占据了道义上的正当性。有一点必须承认,人民话语在构造现代中国的政治结构和政治理论上发挥着最为重要的道德论证作用。当关于法律的论述诉诸人民话语时,人民话语在为政治提供道德支撑的同时也对其施加限制。因此,当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法律理解也在申明自己的政治正确性时,应付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法制)话语对人民话语的争夺,从而所有法律关于道德正当性的论证就会围绕人民话语展开。再次,实行以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一论证的有效性以社会的发展具有普遍规律性为前提,并且具有普适的价值,因而在知识论与社会论上均具有某种正当性的基础。从知识论来看,这种论证试图赋予该论断以科学性。最后,实行“以法治国”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这一论证的有效性是以作为手段的以法治国与中国现代富强国家建设目标之间具有必然关系为前提,从而建立以法治国手段与现代富强国家目标之间在路径选择上的必然关系。综合以上四个方面来看,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以法治国”显然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论证。
在得出上述历史经验之后,李步云就“无产阶级究竟为什么需要以法治国?”这一问题展开讨论,这在当时是一个无法绕开的政治问题。在阶级政治的背景中,法治必须在政治上获得自己的正当性,而这以消除无产阶级与以法治国之间已经或可能存在的理论对立为前提。李步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三十年的实践经验”为这一问题提供答案。其基本论证是:第一,“只有实行以法治国,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第二,“只有实行以法治国,才能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野心家篡党夺权的阴谋得逞,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只有实行以法治国,才能高速度地发展生产力,顺利地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2]。从上述论证来看,三十年的最基本的实践经验教训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政治(包括了人民以及党和国家两个层面)和经济两个方面。在政治上,一方面关乎人民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关乎中国共产党的权力与地位,这两者之间在本质上具有共通性,因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逻辑上是不可分割的。上述三个理由与李步云对实行以法治国具有必然性的论证的几个基本理论支撑点论述是一致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三十年的实践经验”就同时担当了最基本的经验教训和以法治国的理由。
2现代法治建立的基础
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国家战略后,对法治的历史论证已经不能充分满足现实需求,夯实现代法治建立的基础成为时代的需要。从必要性向现实性的推进,表现在李步云的法治理念中,即将法治置于一个宏阔的结构体系。《依法治国基本理念论纲》一文中提出,现代法治建立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与和谐社会。如果说“以法治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的命题,最终是导向于提供一种国家治理的发展方向的话,那么关于现代法治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的论述,则是导向于一个新型国家的塑造。如果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和谐社会是建立现代法治的基础,那么在逻辑上,进行法治建设在根本上要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是否具备了市场、民主、理性和和谐的实质性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整体性的结构体。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相对,在中国其实更多针对的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的竞争,在本质上是要确定市场与国家究竟谁能够在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中占有决定性的支配力量。市场经济的导向自然强调市场的主体性地位,从而隐含着国家对经济干预方式的重大调整。民主政治与非民主政治相对,在本质上是要确定“民”在现代国家所框定的政治生活结构中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确立自己的主人翁地位。理性文化与非理性文化相对,在本质上是构建一个在尊重形式理性基础上有效实现实质理性的文化结构。和谐社会与非和谐社会相对,其并非是建立一个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结构,而是矛盾冲突能够限制在不对社会产生根本颠覆性的范围内,并且意味着一种和平的社会秩序。
除了对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本质性强调外,四者的关系在李步云的论证中也占据着重要份量。除了延续以往关于市场经济对法治的依赖性论证外,李步云在把市场经济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条件的论述中,有了市场经济作为原动力而引起两大社会关系变化的提法:“一是由过去的‘大国家,小社会变为‘小国家,大社会”;“二是由过去‘人身依附变为‘人身自由”[2]。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化和人的自由的变化,并且显然后者的变化是由前者引起的。从“大国家,小社会”向“小国家,大社会”的转变,实质上是要在抽象层次上确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划分和活动领域范围。“大国家,小社会”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在权力上的全面支配结构,“小国家,大社会”则是在整体上收缩国家对于社会的支配对象、范围和强度,扩大社会的自主范围。从“人身依附”转变为“人身自由”,则主要针对国家对于个体的支配结构,经济依附和政治依附等均可能导致个体的“人身”无法自由。这里的“人身”不能单纯地理解为身体,还包含着个体的自由意志,允许个体的自由意志存在,其实有利于理性文化的建构。由于理性内在地包含了自律的精神,所以理性文化又是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因此,市场经济无疑就成了一个支点。李步云正是把市场经济作为社会结构的自变量和逻辑性主导因素,来证明由市场经济所引发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他认为这两大社会关系的变化将为实现民主、法治和人权提供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制度性基础。在市场经济引发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逻辑中,隐含了市场经济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经济模式的思想。从逻辑运行的路线来看,由经济到其他的引起决定性作用的论证,在根本的论证结构上暗合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相对于原来的旧的法制理论,这种论证实际上被纳入了现代的法治精神与理念,并表现出前瞻性。
三、法治的制度建构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它的生命力不从纯科学中获得,而是在社会的舞台上,通过法律规范的运行,合乎正义地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法学就必须实现制度化。对于具有内在合理性的法治来说,其功能必然需要通过制度化的运作才能发挥出来的。一个真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学者,不能止步于提供理念。只通过输出理念来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法治启蒙,鼓动变革思潮甚至激进革命运动,不为或无力为理念的变革提供相应的制度建构,就不能做出有实质性意义的贡献。李步云是学者,也是实践家,他适时地根据中国社会状况的变化,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法治制度建构措施。
1健全法律制度,实现以法治国
在《论以法治国》中,李步云提出了实现以法治国理念的制度建构措施:第一,加强立法,尽快制定一整套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着重解决建立齐全的法律门类,法律规范本身完整、具体、细致、周密,公开法律及废止内部规定三个问题;第二,国家机关、党的组织、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依法办事,即严肃执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反对特权,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依法办事;第三,搞好党政机关的分工与制约,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2]。总的来看,李步云所提的三条纲目,并不因为简单而失去现实意义。首先,健全的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国家刚刚经历法制废弛、法律权威荡然无存的状况之后,立法问题迫在眉睫,而我们也是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之后,才谨慎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其次,有法不遵甚于无法,要想做到依法办事,在中国特别要反对特权,法大而非权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内在地包含了人权的精神。最后,当时中国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党与其他国家机关职能不清、功能不分,司法机关没有真正的独立性,沦为权力的附庸,造成权力的一元化。可以说,李步云在三十多年前即把握了中国法治问题的核心和症结所在,并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作为一名有担当的学者,他深刻地认识到了法治制度化的重要性。
2依法治国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在法治由一种理论即将演变为现实的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前夕,法治制度化的需求更加强烈,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治框架原则成为李步云思考的一个重点。在《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一文的第三部分,李步云提出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原则和要求。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但普适性的法治基本原则并未改变,李步云秉持法治的基本原则,不断地融入最新的学术成果,提出了新时代的法治制度建设原则。首先,“要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2]。相对于二十年前的粗疏,此时的立法不仅增加了法律体系的高度技术性要求,而且被赋予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内涵。这种精神内涵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品质性要求,即适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具有公理性的现代法律基本精神的结合。其次,李步云将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理论引入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中:“社会主义法制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要支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实现民主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民主化”[2]。李步云从政治的高度为法治寻求一种人民性的基础,将民主的政治理论与民主的法律理论相结合。从李步云本人的经历来看,他对于民主理论的引入,明显具有反思“文化大革命”这一历史事件的动因。再次,李步云肯定了法律的权威:“要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同人治相比,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律的地位问题。在人治中,人的主观任意和权力的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法治中,法律是一切是非的最高评断标准和准绳。李步云认为,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是人在利用法律这一工具达到任意的目的,而是法律统治着人,永远不存在法外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生活在法律之下而非法律之上。具体说来,要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关键在于党,所以“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人以及广大党员模范地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对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在党的领导下,具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来负责,“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对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2]。现代理论表明,监督制度对于法治的实现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而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就需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党和政府模范地遵守法律,保持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和形式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历程和经验表明,司法的品质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的法治论者甚至将司法独立看做是法治是否实现的一个根本指标。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2]。最后,法治的实现需要精神意识和文化土壤。中国历来缺乏现代法治成长的意识氛围和文化条件,只有当法治成为支配中国人“日用而不知”的文化之时,法治才能真正的实现。因此,“建设现代法律文化,提高广大干部和民众的理论水平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2]。将法治推进到文化层面,是李步云的法治思想随着时代进步而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以学术服务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智慧
所有具有独立人格的学者,都持久地面临着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相对于其他学科,治法学者更是无法避免。施特劳斯的一个重要洞见,是发现了隐微言说并践行了这种言说技巧。在西方,由于政治迫害无所不在,才有了所谓的隐微言说。“迫害促成了一种特殊的写作技巧,因而也促成了一种特殊的文学类型,在其中,所有关于重要事情的真理都是特别地以隐微的方式呈现出来的”[3]。使用隐微的言说进行写作,是学者与政治和大众保持一定距离、保持独立思考的一种方式。中国古来也有“春秋笔法”,通过暗含褒贬的语言技巧来曲折地表达意图,与西方的隐微言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文革”的经历,让很多学者禁若寒蝉,不敢发出自己的声音,视说真话为畏途。而在现在,一种反体制的写作姿态似乎更能赢得某些人的喝彩,甚至还被视为英雄。不过,麦考莱提醒我们:“反政府的写作习惯本身对人格有一种不利影响。因为凡有这种习惯的人也就倾向于违法,违反的即便是一种不合理的法,也倾向于使人们变得完全无法”[4]。有无政治智慧,不在于其是否标榜与政府对抗的关系姿态,真正有政治智慧的人,不是以反政府的姿态谋取斗士的虚名,而是将自己有益的学术成果,通过为党和政府出谋划策的方式,转变成政治理念,从而惠及政府和国家,惠及大众。李步云就是这种具有大智慧的人。
1法治与党的领导及阶级问题
在三十多年前,谈论法治面临着重大的政治障碍和风险。李步云的智慧之处在于将法治理念解释为中国政治的内在需求。在《论以法治国》一文的第二部分“克服以法治国的思想障碍”中,李步云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批判建立起自己的法治观。该文首先批评了“把以法治国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的观念,从而自然引申出对法律与党的政策的混淆的批判。随后,在反对“无产阶级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念问题中,李步云以“法治”和“人治”概念的对比突出了法治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所谓人治,主要是由掌握权力的统治者按照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是一种倾向于专制、独断的治国方法。所谓法治,则是用体现整个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的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和标准,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人治的主要特点,是个人具有最高权威;法治的主要特点,则是法律具有最高权威”[2]。通过对法律权威性的强调,该文提出了要实现以法治国,就必须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心目中牢固地树立起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正确观念,并认为法律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一致性来论证法律的权威性。
在《论以法治国》这篇具有开创意义的文章中,李步云第一次明确地把以法治国理念表述为治国方法。即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的方法,至少看起来是具有工具意义的,而不论及治理国家的主体究竟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这就避免了将法治与资产阶级划等号的政治危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无产阶级接纳法治扫除了语言与理论障碍。显然,李步云对于法治的强调不只是停留在法律层面,而是提升到了政治高度,或者说,法治的主张本身就是一种政治的言说和表达。虽然由于时代的羁绊,他的法治言说还带着阶级的烙印,但在他对于法治的政治言说中已经体现出了反思的精神。黑格尔说,密涅瓦的猫头鹰在黄昏起飞。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李步云具有反思性的法治思想已经起飞了。
2依法治国与意识形态的高度一致性
在中国的传统中,法律对于政治具有附属性。因此,对于法律理论的言说,必须置于政治理念之下才能获得正当性。新中国建立后,政党的意识形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即毛泽东思想作为正统。但毛泽东去世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状况在短时间内发生了剧烈变迁,原有的毛泽东思想体系无法对新的社会状况,特别是国家的经济、政治走向做出解释,也无法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思想指导;而作为意识形态,毛泽东思想的地位又是无法撼动的,社会的发展变化需要在理论层面得到准确的阐释和新的指导,以与社会的现实状况相适应。这样就在理论与现实之间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从而也就形成了每隔若干年便会出现一次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的意识形态发展轨迹。
中国的法治发展过程与法治理念发展过程,无疑印证了中国执政党意识形态的演进过程。李步云对于当时的法治理念,即对依法治国理念的理论基础的阐释同样遵循了上述逻辑。《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一文的第一部分把依法治国理论解释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步云认为,邓小平提供了依法治国理念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特别是其民主理论(具体包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基本制度、民主与法制的战略地位和相互关系及法制理论这里的法制理论主要指的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认为依法治国理论和方针是对邓小平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特别是在该文的第二部分,李步云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意义在相关的文章中,李步云教授把这四点同时看作是实行“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的阐释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概括:第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2]。李步云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说法实质上与“依法治国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的说法是一致的。前两个方面的概括是中国客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建设民主政治这一中国共产党历来的追求;第三个概括则把依法治国置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史中,以普适性价值来表达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契合;第四个概括则针对中国当前突出的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加剧状况,阐释了依法治国对于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也许在现在看来,这些对于法治的论证似乎显得“平淡无奇”,然而,考虑到法治思想本身对于中国的政党意识形态来说在传统当中一直是异质的东西,李步云通过发掘法治的党内资源,将法治阐释为政治领袖的主要思想,将法治的内在精神理念渡进政党的政治报告和意识形态,从而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政治走向,我们就会深刻地意识到李步云伟大和高超的政治智慧。当然,法治精神被政党意识形态吸收,同样鲜明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宽阔胸怀和锐意改革进取的政治意志。但无论如何,李步云功不可没。
五、小结
一个人的理论贡献与地位,只有放在思想理论史中,通过其前后的对比,特别是置于时代的大潮中,才能得到正确的评价。“法律与人类的灵魂状态有着必然紧密的联系”[5]。李步云是新中国法治思想的开拓者和法治精神的实践者。李步云对法治进行学术思考,一直本着学者的学术良知,因为在其法治学术思考背后,始终闪烁着人权的人性关怀。他的人格、学术与智慧,在中国法治思想史上终将留下光辉的一页。
参考文献:
[1]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076.htm,2001.
[2]李步云.论法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3-26,53-73,329-354,3,7-8,8-10,348,18-25,64,66,67,68,69,70,71,15,59-63.
[3]施特劳斯迫害与写作技艺[A] 贺照田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C]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214
[4]施特劳斯,科耶夫论僭政——色诺芬《希耶罗》义疏[M] 何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24
[5]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M] 谭立铸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373
Li Buyuns Rule of Law Thought and His Political Wisdom
MENG Qingtao
(Center for Education & Study of Human Right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That Mr Li Buyun's rule of law thought is worth attention is not only because of the thought,but also more important his rule of law thought's condensation for flesh and blood of legal spirit for thirty years.His rule of law thought see him go from the theory of rule by law to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uling state by law in the wording of theory,from historical experience to the economic,political,cultural and social base for establishing modern rule of law in argumentation with rule of law,from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to establishing system of general principle for the construction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building of national systems.Mr Li has great political wisdom because he didn't get fighter names by against government,but made his useful academic achievements to be political idea and serve for people by the means of giving advice and suggestions to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government.
Key Words:Li Buyun; rule of law thought; political wisdom
(责任编辑: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