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法治思想探微
2016-06-22杨娟
杨娟
【摘 要】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的重要领导人之一,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法治思想,与邓小平的其他思想共同组成了邓小平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提出并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该思想萌发于抗日战争时期,并在工作中得到体现。通过科学立法,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打下坚固的群众和经济基础;通过正反面分析严格执法,为政府行为提供指引;倡导全民守法,提升全党全民法律素养。
【关键词】抗日战争;邓小平;法治思想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6-0290-02
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的重要领导人之一,曾先后担任八路军政治部副主任、八路军一二九师政治委员、北方局代理书记、中央局书记和军区政治委员等职务。工作期间,邓小平作为抗日战争的重要参与者和领导者,提出了一些法治思想并用于实践,为后来的邓小平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提出并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该思想萌发于抗日战争时期,并在工作中得到体现。主要内容包括:通过科学立法,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打下坚固的群众和经济基础;通过正反面分析严格执法,为政府行为提供指引;倡导全民守法,提升全党全民法律素养。
一、科学立法,巩固抗日基础
为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和保护人们群众的基本利益,邓小平通过科学的方式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为全面建立抗日统一战线服务。
(一)民主立法,团结抗日力量
邓小平在其文章《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多次强调立法的民主性。如在研究政策法令时,要邀请非党干部参与,甚至参与文件的起草。为照顾非党干部的情绪,他强调在起草文件之前应通过讨论的形式确定起草文件的原则,避免因文件不符合要求被否决而打击非党干部的积极性。在共产党制定法令的过程中,非党干部的正确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产党员因所处立场及看待问题角度的局限性使部分问题考虑不周全的难题。相较于立法工作形式上的民主性,邓小平更在意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他强调立法的性质是照顾所有抗日阶级和抗日阶层的利益,因此制定的政策应使同意的人尽量多,反对的人尽量少,为此要保障所有抗日党派合法存在的自由权利。通过法制的力量保护各抗日党派人员的权益,使抗日力量日益强大,为抗日战争胜利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正确立法,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太行区的经济健康发展,邓小平认为只有符合人民利益和抗战需要并结合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才是正确的政策。抗战期间,敌人为削弱抗日力量,对敌占区实行反复的人力和物力掠夺策略,对抗日根据地实行封锁加掠夺的政策。为了促进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争取对敌经济斗争的胜利,邓小平以减轻人民负担和保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制定了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政策、负担政策、贸易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政策。
首先,在根据地实行为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政策。为提高劳动群众的抗战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提高抗日根据地的生产能力,制定减租减息政策。为稳定各阶层的关系,团结富农和地主中的抗战力量,制定了交租交息政策。为促使各阶层人民努力发展生产和积蓄粮食,规定“存粮存款不负担”、“雇工工资一半不负担”、“羊群不负担”和“负担抗战后平年应产粮计算,多收产粮归人民自己”等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
其次,太行区实行量入为出和量出为入相配合的负担政策。此种负担政策既考虑了人民的负担能力,又满足了抗战的需要,还为奖励发展生产提供政策支持。为减轻人民负担,太行区通过精兵简政,使1943年度消耗的公粮只占1942年度消耗公粮的83%到84%,效果显著;通过以县为单位统筹统支的办法,改善村款繁多的病症;利用统一累进税政策照顾各阶层的利益,使税费负担人数达到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既能保障政府的财政收入,又能提高各阶层的生产热忱。
再次,是采取“对外管理对内自由”为原则的税收贸易政策。为促进根据地的经济发展,为改善根据地的贸易逆差情况,实现太行区的出入口平衡的贸易目标。邓小平提出应禁止一切奢侈品和限制非必需品的输入,同时鼓励根据地非必需品和多余物品的输出,严格管理对敌占区的贸易,根据地内部则采用自由交易的方式促进商品的流通。通过税收贸易政策,增强对敌经济斗争力量,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使交易市场更加繁荣,为人民的需要提供保障。
最后,是打击伪钞保护法币的货币政策。在敌人占有货币优势的情况下,邓小平为规避敌人利用伪钞和法币掠夺人民财物的风险,提出发行冀南钞票,作为冀南战略区的地方本币。货币政策减少了伪钞的使用量,削弱了敌人利用法币进行经济掠夺的能力,增强了对敌经济斗争的力量,为根据地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正确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太行区的经济建设不仅使人民利益得到保护,抗战需要得到保障,还破坏了敌人的掠夺计划,提前为反攻和战后建设做了准备。
二、严格执法,指引政府行为
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通过对“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恶果的深入分析,提出“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执法要求,从正反两面为政府行为作出正确指引。
(一)“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恶果
邓小平在其分析新兵工作的文章——《动员新兵及新兵政治工作》中指出:在动员新兵的工作时发现,即使国家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民众不仅没有带着最高的民族仇恨奔赴抗战前线的冲动,反而产生和增长避免兵役的心理。原因在于错误的征调壮丁的方式和没有切实实行政府所颁布的对抗日军人家属的优待办法。错误的征调壮丁的方式,不仅给动员新兵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还使已经入伍的战士缺乏对敌作战的勇气和坚定的意志,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甚至为敌对势力离间抗日力量提供口实和机会,使人民群众与政府、军队形成对立的局面。而对抗日军人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落实使在前线抗战的军人不能抛开对亲人的顾虑而安心作战,增添了民众参军的顾虑,影响他们参军的勇气和决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人民群众不相信党与政府,难以团结抗日力量,对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极为不利。
(二)“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要求
在《党与抗日民主》中,邓小平强调在政权中工作的同志要自觉遵守政权的纪律和秩序。邓小平从正面要求政权工作人员要“有法必依”,不能有干涉政府的行为。即使是对待做了违反人民利益、违背统战原则的个别地区的某些政府,也要采取民主且正当的方式处理。即使是对待反革命,也要在民主斗争或取得合法手续后,才能对其进行逮捕和处理。
在有关群众运动上,邓小平提出为了帮助基本群众,政府应采取坚持法令秉公办理的态度处理群众和地主的纠纷。在解决群众斗争时,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政府法令的解释,通过合法途径帮助群众运动;政权中工作的人员的任务是向群众解释政府法令,督促实行,并表明不准不实行的态度。
为增强抗日力量,邓小平指出在根据地,不仅要团结以工农为代表的无产阶级,还要团结其他有抗日意愿的阶层。他认为在根据地落实减租减息政策和合理负担法令政策是充分发动群众、巩固统一战线的基础。发动的其他群众运动也应以不破环统一战线为底线。为此,他强调政府的行政行为既要坚持“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原则,还要坚持执法的恰当性。
三、全民守法,提升法律素养
邓小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通过提倡全党、全员尊法、守法,提升全党全员的法律素养。
(一)转变治国理政观念
邓小平在其文章《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强调“以党治国”是国民党的做法,具有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和使党脱离群众的严重危害。“以党治国”观念是国民党的不良影响在共产党内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认为党的优势就是党员包办;有的同志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党权高于一切”;有的同志认为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举手解决,多数党员的意见就是正确的意见。“以党治国”的结果是非党干部消极不敢讲话,不再认同共产党,进步分子为共产党感到担心;群众认为政府只是摆设,决定权只在共产党手中,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群众;党的各级指导机关过多干涉政权事务,无暇顾及政治领导;部分党员不能正确对待非党员,缺乏守法意识,不遵守政权的纪律和秩序。
邓小平强调为使政权符合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要求,党应强化对政权的指导和监督,通过政府活动体现和落实党的意志。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落实情况,而不是包办和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
(二)规范行使政权形式
邓小平指出党员和政权工作者要带头遵纪守法,通过规范的形式行使政权、如有党员作出违法犯罪等行为,除接受行政应有惩罚之外,还应接受党纪处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应运用法律途径解决。涉及租佃关系、债务关系和主雇关系甚至一般的民事案件等都应运用法律进行调解。如有敌占区人民向抗日政府提起民事诉讼,也应接受和秉公办理,并适当照顾基本群众利益。秉公办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群众的基本权益。
工作中出现错误时,要及时纠正。邓小平认为政府的法令是一般的原则,在文章《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中指出应纠正个别地方政府在执行减租清债等法令时不当的行为,尤其是纠正算陈年旧账的办法。
(三)培育人民法律意识
邓小平多次强调要积极宣传政府法令,使人民了解政府法令,实行政府法令,培育人民的法律意识,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律的习惯。他在文章《一二九师文化工作的方针任务及其努力方向》中指出文化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与党组织、政权机关和其他群众团体共同向人民群众宣传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为群众解释政府的抗战法令,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四、邓小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针的理论基础,学习研究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对新形势下建设法治中国有很多重要的启示。
法治中国的实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全面提高党的执政科学化水平、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三者协同发展。通过科学、民主立法,团结各阶层人士,为法治中国建设夯实群众基础;通过正确、及时立法,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环境;通过严格、适当执法,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效力机制;通过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氛围,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罗正楷.邓小平与抗日战争[J].中共党史研究,1995(5).
[3]王志强.邓小平对党的执政规律的探索[J].理论探索,2006(6).
作者简介:
杨 娟(1989-),女,汉族,四川南充人,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