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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性生育权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3-11-30吴奕彤

华章 2023年6期
关键词:就业歧视生育权

[摘 要]保障已婚女性的生育权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育计划,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发展。从各个角度来看,已婚女性对于是否生育、生育行为、生育时间等问题都有着很大的选择空间,并且可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但实际上,已婚女性的生育权受到了很多限制和挑战。文章以S市为例,通过调查走访的方式来深入探究S市相关群体对于已婚女性生育权政策法规的认知状况及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推动我国已婚女性生育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關键词]已婚女性;生育权;就业歧视

人口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随着国家不断发展,人口形势也在逐渐发生改变,在此期间,我国的生育政策及相关法规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生育权作为妇女权益和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障始于20世纪50年代,立法中首次规定生育权是在计划生育政策被列入宪法,确定为基本国策以后。我国从1978年《宪法》开始,到1980年《婚姻法》、1982年《宪法》、2001年《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生育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表明公民是生育权的主体。1992年颁布和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表明,对于女性生育权进行重要保护[1]。

但是,尽管法律政策对于生育权进行了诸多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已婚女性的生育权还是存在多种问题和限制。从根据自己的意愿不实施生育行为被丈夫告上法庭到怀孕时被拒绝享受产假,从就业时被歧视到生产后被以各种理由辞退。种种现实都体现着已婚女性生育权所面临的问题和窘状。可以得知,我国虽然一直致力于保护相关群体的生育权利,但是在现实层面并没有真正触及“保护”的核心所在。

因此,本文结合实际调查进行探讨研究,对于推进已婚女性生育权的保障有很大的意义。

一、调查分析

(一)本文将以S市为例开展相应的已婚女性生育权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发放《已婚女性生育权保障现状调查研究》问卷,来明晰S市范围内已婚女性对于本地的生育政策的了解程度、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生育规范及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并结合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全面分析我国已婚女性生育权在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2]。

(二)已婚女性群体对于本地政策法规的认知情况

本次调查共收到213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数200份。

本次调查从城镇及农村,两个不同的来源地及不同的文化程度进行调查,其中,来自城镇的和文化程度较高的(高中及以上),样本显示对于相应政策措施较为了解,甚至是熟知,而来自农村或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初中及以下)的调查对象对于本地政策措施并不明晰。根据调查显示,有65%的调查对象是通过网络了解政策,27%的调查对象是通过电视、报纸或其他传统媒介获得,8%的调查对象是根据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宣传获得的。由此可知,身处偏远地带,比如农村、乡镇等调查对象对于政府的政策不甚了解,同时,宣传方式单一且线下宣传并没有延伸至乡村等深处,这也是导致已婚女性不能及时获得政策措施及其变动的原因之一[3]。

(三)已婚女性群体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状况

对于已婚女性生育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状况,根据调查,有85%的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有70.6%的调查对象在生育过程中遇到过职场就业方面的状况,41.2%的调查对象因医疗机构致使其遭遇困难,79.4%的调查对象因城市基础设施不太健全而遇到困难,还有部分调查对象具体表述了其在生育的过程中遭到了来自家庭等方面的困难。

(四)生育规范及政策实施情况分析

对于本地生育规范及政策实施状况,根据调查显示,有63%的调查对象对本地相关规范的实施效果持有否定态度,她们认为,政策规范下达之后,具体实施状况政府并没有持续关注,以至于相关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甚至于在某些企业大打折扣,另有15%的调查对象对于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并不了解[4]。

这一态度恰恰证明了我国生育权相关政策法规的真正实施状况。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

二、已婚女性生育权保障的现状

(一)执行力度不大,执行效果不好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已婚女性生育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各个地区的政府机关也根据地区不同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政策,但是,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由于一些社会和行业的现状,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及效果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政府机构对于已婚女性生育权益保障的政策和法规并没有完全贯彻落实。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些不良的习惯和惯例影响了执法人员对妇女权益的判别和识别,使得一些已婚女性的合法权益被忽视或压制。此外,部分地区的基层执法机构人手不足,执法权限不明确,也造成了对已婚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难度[5]。

同时,政府制定了规范的文件用于保障已婚女性的生育权利,但是不少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为员工提供足够的生育支持和福利待遇。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在经济困难等情况下,更容易忽略或不实施相关政策,导致已婚女性的生育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比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增加产假三个月,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并不会完全做到。

本次调查中绝大多数调查对象对于政策法律的实施效果持否定态度,而提及频率最高的词汇就是没有“落到实处”,这些法律和政策更像是“一纸空文”,轻飘飘地飞在天上,并没有真正地落在这些调查对象,以及她们所代表的广大已婚女性群体的心里。

并且,在职场中,大量男性职员很容易忽视已婚女性的生育权益,难以理解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劳动和家庭压力。实际上,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足够的男性支持和协助,已婚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将会异常艰难。

(二)政府及相关机构宣传缺位

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宣传工作是影响已婚女性生育权保障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方面的工作并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及相关机构在传达已婚女性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和措施时,宣传力度不够强劲。线下宣传的范围并没有涉及全部区域,一些女性尤其是身处农村地区的已婚女性甚至于并不知道政府有哪些具体的政策,同时对于对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不甚了解,这也表明政府对于偏远地带的宣传工作仍旧略有缺位,这也成了阻碍了她们知悉生育政策一个重要的原因。

2.根据调查研究表明,政府及相关机构主要借助官方网站、政府公告、报纸和电视等传统媒体对于生育政策进行宣传,但是有将近七成的调查对象表示其获得信息的渠道来源于网络等新兴媒体。由于新媒体已经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一些女性可能会忽略传统媒体中的相关宣传信息。

3.在宣传内容方面比较枯燥乏味,主要是强调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而缺乏生动有趣的案例和个人经历的介绍。这样一来,就难以引起相应群体的兴趣和关注,也难以激发她们去了解相关政策。

(四)生育医疗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已婚女性在生育期间,不仅需要政策措施的保护还需要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调查结果中,在涉及“生育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这一问题时,多数调查对象表明医疗机构是生育过程中比较难过的一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先进的医疗设施和技术设备,这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严重时可能会威胁到产妇的生命安全。部分医院的产科环境较为拥挤,病人数量众多,导致不少女性在医院中备受压力和困扰。有近三成的调查对象表示,乡镇或是县城的医院医疗器械陈旧,医院病房太少,排号难,住院较为麻烦。

虽然我国的医务人员数量庞大,但是专业程度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基层医务人员,不少人缺乏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先进的医学知识,对于一些生育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状况,医务人员缺少及时的反应和处理能力,难以满足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各种复杂情况下的需求。

(五)社会文化等因素制约

除此之外,社会文化因素在已婚女性生育权保障中也起到了制约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机制一般来说能够覆盖大部分人群,但是对于一个城市的外来人口或者是随迁女性来说,这类保障资源较为匮乏,尤其是在生育权益保障方面难以获得应有的支持和关注。

其次,在现有的社会文化体系下,已婚女性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没有得到平衡的考虑。传统社会观念仍然存在,并影响着社会对已婚女性的看法。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妇女应该把家庭和孩子放在第一位,而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已婚女性在从事事业和社会活动时,并没有得到家庭成员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职场性别歧视等问题仍然存在。在部分地区,以及一些特定的社会群体中,已婚女性因为性别原因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的现象依然存在。

最后,农村地区公共服务资源明显不足,包括医疗、教育等领域均出现瓶颈。这也影响到农村已婚女性在生育期间能获得良好服务和福利待遇的情况。

三、已婚女性生育权保障对策分析

保障已婚女性生育权利,并不意味着其超越所有权利而存在,也不表明所有的权利都要为其让路。只是说在某种可能的范围之内,保障其权益最大化。这也是我国宪法的要求,是国家的责任。

(一)优化保障制度和措施,落实政府责任认知

政府是政策法律实施和执行的主体。已婚女性生育权需要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障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一,在相应法律政策背景下针对已婚女性生育权的具体需求,根据本地区不同的情况加强政策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第二,明确政策执行标准,确保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严格遵循。特别是对于那些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严厉的惩罚,确保政策执行的权威性和效果。第三,政府及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扩宽宣传渠道,以多元化的宣传方式促进相关群体对政策法律的知悉程度。第四,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已婚女性生育权益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跟踪评估,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推动政策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在生育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女性的生育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增强社会文化意识

本次调查中可以看到,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但是由于一些陈旧的文化观念影响,仍然存在一些女性没有得到充分的生育权利保障的情况。但增强社会文化意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

首先,需要重视已婚女性的就业权。加强对已婚女性就业权的保障力度,打破就业歧视现象,让所有女性都能够平等参与工作岗位竞争,为其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

其次,加强对人权和妇女权利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认识已婚女性生育权利的含义和重要性,重视已婚女性情绪表达,以此促进社会各界和家庭内部对已婚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理解和包容,提高社会公众对已婚女性生育权的认识和尊重。

第三,加强女性自我意识和维权意识。女性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教育,让女性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鼓励她们对生育行为进行自主决策,从而提高生育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加强家庭教育和文化传承。家庭和社会是形成个人价值观念的重要场所,在这些场所中注重妇女权利、平等和尊重等观念的塑造,有助于培养广大群众的“妇女意识”和“人权意识”,从而保障已婚女性的权利和利益。

结束语

女性的生育权利是社会进步和均衡发展的标志。为每一位已婚女性提供最大限度的生育自主权利的保护和支持,是国家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各界的责任所在。就调查而言,现在仍旧有很多已婚女性在生育时身处难以名状的艰难处境。由此可知,保障这一权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发力。2021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表明要组织实施好“三孩政策”,在这一基础上明确规定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国家正在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的保护不仅存在于政策制度层面,更要重视现实生活中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两者合一才能更好地保障生育权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颜其松.社会交换视角下的农村青年生育观[J].当代青年研究,2006(07):53-56.

[2]风笑天.城市青年的生育意愿:现状与比较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4(04):175-181.

[3]姜玉梅.中国生育权制度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4]李晗锦,郭占锋.建国后生育政策演进的社会学解读[J].新西部,2017(16):11-12.

[5]王紅漫,杨磊,金俊开,等.积极生育支持背景下家庭生育支持政策与生育率的历史转变:基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美国和德国的比较分析[J].卫生软科学,2021,35(12):17-22+27.

作者简介:吴奕彤(1997— ),女,汉族,河南商丘人,青海民族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法学。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2023年研究生创新项目“已婚女性生育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以S市为例”(项目编号:04M20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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