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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下隐私悖论的影响因素及隐私保护分析

2023-06-28刘庭瑶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2期
关键词:隐私保护社交媒体

刘庭瑶

摘要:社交媒体这一现代信息通信新技术为人们创造了联系密切、信息量大的社会交往与资讯获取的平台,形塑了人际交往新形式。但社交媒体引发的隐私问题日益严重,隐私悖论问题接踵而来。文章在社交场景化隐私定义的基础上,研究发现隐私悖论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其在社交软件使用过程中的自我表露心理、隐私关注以及风险感知因素相关,然后以使用者视角对隐私悖论当前所面临的公私边界矛盾、数字化记忆和删除矛盾、传播情境和社交身份矛盾、感知风险和利益影响矛盾等两难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文章结尾对社交媒体中隐私保护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交媒体;隐私悖论;自我表露;隐私保护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580(2023)02—0100—(05)

DOI:10.19717/j.cnki.jjus.2023.02.018

目前,社交媒体已成为人与人之间即时交流的主要载体,信息生产与传播的主体已经从他者变成了社交媒体使用者自身。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因社交媒体低门槛、零过滤机制等出现诸多失范现象[1]。以优衣库2015年“7·14”视频事件为例,首先是用户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主动扩散,之后是他人进行二次扩散而引发更大规模不可控扩散,最终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越来越多的隐私泄露事件加重了用户对自身隐私泄露的担忧,同时用户又希望在社交平台中表现自己,这一隐私态度和分享行为的冲突就是“隐私悖论”[2]。目前,社交媒体已发展成为信息传播、共享与搜索的聚集地,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隐私悖论的拓展与泛化。

一、隐私悖论概述

“隐私悖论”是美国学者苏珊·博纳斯于2006年首次提出的。在研究用户隐私态度和行为时,她发现人们对于隐私的重视程度常常会呈现出一种矛盾,一方面用户宣称十分在意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几乎没有任何措施,总是将隐私不停地暴露于外界。所谓隐私悖论就是社交媒体上隐私态度和实际行为的断层[3]。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以用户关系为载体的内容生产平台——社交媒体也随之迅猛发展起来,并逐步成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更多用户个人信息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公开,对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要求逐渐突出。广大网民对于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现象感到忧虑,但是用户仍然不断通过社交媒体公开自我信息,这一相悖性现象就是“隐私悖论”。

二、社交媒体下隐私悖论的影响因素

(一)自我表露

自我表露原为心理学的一个专有名词,它表达了一种诚恳地与人共享个人隐秘的思想与情感的过程。在大数据时代之前,自我表露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的意志或者能力,另一类是在一定场景中的社会互动行为或者过程[4]。人们对其他人的表露都是基于现实中的情境以及人际关系来考虑的。然而网络中的拟态环境使得自我表露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表露内容更趋于多元化。它不仅包含了性别、兴趣爱好、籍贯、电话号码等个人基本资料,还包含了用户地理位置、照片视频、观点态度等更为深层的私密化内容。由于把关人角色缺位,用户未能对普通个人信息与敏感信息进行有效区分是隐私悖论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与传统人际沟通相比,人们会更多地在网络上表露自己,社交平台匿名性与视觉线索缺失性使用户可能将真实自我,有意创造的自我乃至虚拟自我呈现给对方,从而获取心理上的认可或现实中无法获得的满足。

从整体上看,社交媒体时代自我表露受到人际关系、外部环境、个人理性以及隐私保护意识等多重因素约束,但不论何种程度、何种方式的自我表露均反映出用户积极的社交行为并通过信息交换与他者保持着强黏度社交关系,从而解释了隐私悖论产生的理性原因。

(二)隐私关注

社交媒体环境中隐私关注研究主要集中在衡量用户对于隐私信息非法泄露、非法使用等行为的认知与注意程度。用户隐私关注情况会因个体差异而采取不同保护措施,并有大量研究证明。例如,用户年龄、性别、学历及网络经验等因素对于隐私关注有不同影响;社交软件信任度及态度对用户使用有一定影响;信任因素被认为是隐私关注的前因变量。一些学者对我国大学生使用微信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数据挖掘,发现隐私关注度越高的大学生越倾向于实施隐私保护行为。但在隐私悖论现象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发现隐私担忧程度和自我表露不存在直接联系[5]。根据一项针对美国大学生Facebook使用情况的调查来看,美国大学生會自觉公开社交平台中的大量个人信息,而且不会因隐私担忧程度而表现出自我表露的差异。同时也有研究显示很多人对隐私会习惯性表现出强烈的担忧,但实际运作时却没有体现应有的措施,这一现象的潜在解释就是人类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当具体社交环境影响理性时,隐私便被忽视,这是隐私悖论形成的外部因素。

(三)风险感知

风险及收益的评价会影响人们对于风险的感知及应对行为,如果收益大于风险,保护措施和保护意识就下降。风险感知度高的一个原因是,人人都明白隐私泄露所带来的伤害,却感觉隐私侵害只会发生在他人身上,而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这一心理在传播学上被称为“第三人效果”。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用户风险感知滞后,未遇到隐私泄露的用户普遍认为网络安全可信,因此隐私保护只是基础性保护,比如修改登录密码和设定访问权限,而受到隐私泄露的用户会更关注有关新闻事件并在社交平台中采取更多隐私保护措施,比如使用杀毒软件清理计算机个人数据,查看网站有关隐私条例和定期询问费用记录[6]。敏感度过低导致的后果就是社交媒体用户感知到的风险时长仅仅止于眼前,不能预先判断隐私泄露所造成的长远伤害,甚至会认为只要个人财产没有受到损失都不能算作隐私泄露。

以上现象在青少年群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作为网络一代的他们表现出与父辈群体迥然不同的性格特征,即追求个性、乐于表现自己、渴望被认可、追捧新潮网络应用等。当虚荣心得到满足或利益需求凌驾于隐私担忧之上,隐私保护就会退居其次。

三、基于隐私悖论的隐私保护困境

(一)“公”和“私”的边界矛盾

传播隐私管理理论(CPM)认为隐私所有者要为隐私信息划清界线,而信息自由流动性依赖于界线的启闭。这条界线伴随着媒介与技术权力的膨胀变得模糊起来,原因在于“传统隐私议题主要是私密,敏感与非公开私人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分割,新隐私议题主要是分享,本来就不敏感与公共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分离”。与传统隐私议题私密性相比,正在兴起的网络隐私对于半公开信息的定义、管控、发布仍需探讨,大数据技术实现了超越空间限制的信息发布,将多人分享存储于不同虚拟时空的云存储中,也使公私边界之间的联系由一开始的彼此独立转变为彼此重叠,进而转化为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蕴含,公私边界之间的分割最终导致了个体对于信息自我控制权的改变。

“公”和“私”之间界限的模糊也表现在:不能定义社交媒体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例如微信自身是公共社交平台,用户自愿在朋友圈中共享个人信息,此场域是公共领域;微信用户也可通过权限设置向不同组群共享不同内容,这一行为则是私人领域 [7]。社交媒体处于公私领域之间,隐私权的传统定义并不能确保隐私在数据化中的权益,凸显了大数据时代隐私问题研究的复杂性。

(二)数字化记忆与删除的矛盾

用户一旦将个人状态上传到互联网上进行共享,信息痕迹就会永久保留下来,任何一个人都能随时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相关资料。近年来,很多学者对网络数字化记忆表示了怀疑和忧虑,数据科学家维克多·迈尔-舍恩伯格在《删除》一书中呼吁来场“互联网遗忘”,保留有意义信息、删除无意义信息、规范信息期限。这被誉为大数据时代该有的取舍之道和遗忘所焕发出来的德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2013年9月23日通过的“橡皮擦”法令规定脸书、推特和其他社交媒体巨头可以让未成年人抹去上网的痕迹,以免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网络防范意识,日后会遇到私人或者是和工作有关的麻烦。虽然该法令的保护范围具有局限性且原始数据在服务器上并未完全消除,但是它却是全球首条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法令,也是标志着权利自由和控制博弈的法令。

(三)社交身份和传播情境的矛盾

自我表露和个体的社会角色以及传播情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合适的情境对于隐私来说起着关键作用。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提出的拟剧理论指出,每一个个体都会事先设计好自我形象,并且以象征的方式呈现给别人。拟剧理论对于网络社交来说也是如此。社交软件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展示的平台,而虚拟分享平台则是一个被认同的前台,它需要个体的细心维护才能使受众看到有意表现出来的画面[8]。而现实生活就是后台,遮掩着那些无需演出的环节或把别人觉得不容易接受的画面、感情、意见藏在心里。虚拟社交平台不可能与现实生活划上等号,也不可能在时间上映射出每一个人的真实写照。因为其不受时空的限制,用户在进行状态发布前都要揣摩较长时间以发出一个更容易为他人所接受的状态,这一幕后的过程也是用户进行自我形象设计的一个过程。

当前台与后台倒置时会给个体带来不良后果,社交媒体使用者在共享信息时通常会流露出个体的身份标识与价值取向,时间久了会给人留下关于某一专业或者某一年龄阶段的刻板印象。一旦发生逆转,特别是正面形象遭到颠覆则难以为外界所认同,个体在公布状态时会反复揣摩,甚至为维持网络人际关系而进行虚假自我表露。真假自我表露也会对隐私悖论行为产生评判影响。

(四)感知风险与利益影响的矛盾

风险和利益是对立统一的,每个人心里都存在着安全值评价。在风险过高的情况下,为规避风险必然会放弃收益,但风险和收益是共存的,有时为获取高收益则不得不冒高风险。比如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如果想要小程序使用方便,需要同意小程序获取个人信息,如果想要多人支持则需要对投票活动进行转发,感知态度和实际行为有时是相互冲突的。

四、社交媒体下隐私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对数字化隐私的规范

大数据时代信息过剩引发了多种问题,通过法律来规范信息划分的要求变得越来越紧迫。“棱镜门”事件把数字化隐私问题推到最高潮,联合国也提出了要求各国加强数字隐私权保护的议案。我国在2013年发布了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准则——《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对个人信息采集和储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数据的利用和发布却无特殊要求。

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法律法规缺乏系統性与可操作性,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网络环境下个体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细分程度不足。社交用户上传个人信息并不能区分信息属于哪一类,并且不清楚公共领域中个人信息传播将给个人生活带来何种影响。二是数字化隐私范围及权利界定不细化,特别是政府及公共管理机构个人信息利用规范有待加强。现行法律大多以网络服务商及使用者为规制对象,对政府及公共管理机构的约束尚属空白。三是权威网络信息管理机构匮乏,社交媒体种类繁多,以国内为例,即时通信类以微信、QQ为主,社区问答类以知乎、豆瓣为主,购物消费类以淘宝、京东为主,短视频分享类以抖音、快手为主。用户使用需求会因社交软件的功能差异而不同,在这种差异中存在着用户信息吻合问题[9]。信息重复过载不但对网站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同时每次登记都增加了个人信息泄漏的可能性与方式。所以,构建权威的信息管理机构,既能够减少资源浪费又能够在源头上纯化用户个人信息利用通道,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误用。

(二)平衡个人数据控制权

个人隐私被用户上传至社交网络中,表面上看用户权利巨大,掌握了信息主动权,但实际上却被服务商所控制。个人信息上传到网络后,用户便不能控制它的传播与蔓延,甚至对原始信息的删除也只是实现了暂时性肉眼不可见,有关信息仍留在服务器Cookie内。这类问题的核心是网络服务商对于隐私信息的控制,信息主体只能够被动地接受个人隐私受服务商控制,期望服务商能够按照行业规范理性地利用和尊重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

对于个人数据控制权而言,有必要实现两大目标:一是合理配置个人信息掌控权,增加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权限。例如,可就网站登记的个人信息享有请求删除权、信息存储时长可自定期限权、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可获得通知权、许可同意权。二是服务提供商除了要受到行业规范的监管外,还要切实落实对用户隐私的保护职责,加强隐私设置功能和隐私信息提醒服务。例如,当定位服务功能被使用之后,服务商应通知用户哪种应用能够共享自己的位置信息、提示用戶共享位置信息存在的风险、并设定授权陌生人进行位置共享要求。这些职能如能不断完善,可以改变个人数据控制权一家独大的现状。

(三)构建合适的隐私合理期待

公共领域隐私权分为空间隐私权与信息隐私权两大类。所谓空间隐私权,即权利人处于私密空间中,其个人安宁与自由活动免受他人干涉之权;信息隐私权即个人信息不得为他人所知晓、收集、使用与披露的权利。与空间隐私权相比较,信息隐私权侵权很难通过量化方式来测量,公共场所被记录、被拍摄等行为是否来自当事人意志很难通过法律予以保障,所以厘清某一具体隐私期待是否为正当、合理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隐私合理期待标准需具备两大基本条件:一是个体在保护某一具体隐私时,应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和期望。没有期待就没有危害,权利人不认为公众的每日出行,生活轨迹为别人所熟知就是隐私侵犯时,也不存在所谓的隐私泄露问题;二是这样的预期一定要符合公众利益,并得到社会与公众的广泛认同。只有达到了上述两个条件,才可以称之为合理预期。隐私的理性期待标准突破文字固有的限制,使个人隐私权范围由住宅延伸至公共场所,权利主体由现场转向个人,注重个人在隐私上的主观表现[10]。加快引入隐私合理期待、将公共领域个人隐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厘清网络隐私边界,在强化网络服务商对于用户隐私权尊重的同时,提高用户对于自身隐私的重视。

(四)提高用户的媒介素养

网络空间中隐私泄露原因众多,个人信息只要暴露于公共空间中都存在泄露风险。与个人隐私受他者二次传播所导致的不可控性以及网络技术、法律规范等外在控制力不同,隐私安全问题说到底是社交用户积极传播所导致的隐私风险问题,表现为自我表露和自我控制的冲突,增强用户自我保护意识及媒介使用素养已经迫在眉睫。用户应依据内容敏感程度以及对表露对象的判断而有节制地表露自我信息,这一自我信息管理控制能力不仅可以有效减少隐私泄露几率,更是媒介素养高低的一个重要表现。还要形成恰当的隐私担忧来降低隐私为他人所用的几率。法律上的保护通常为事后救济与补偿,为了避免隐私泄露所造成的伤害,需要提前做好隐私保护措施。

五、结语

自移动互联时代开始,社交媒体在国内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在移动终端与社交媒体上耗费的时间越来越长,隐私问题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交媒体上存在隐私悖论这一现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不仅要提升隐私概念、转变用户对待隐私的方式,还要使其养成正确的隐私保护习惯,多方位遏制隐私泄露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柯文.社交媒体隐私设置功能使用行为影响因素研究[D].郑州: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22.

[2]徐琬玥.社交媒体青年用户的自我表露与隐私管理研究[D].武汉:武汉体育学院,2022.

[3]韩啸,谈津.隐私悖论是否存在?对隐私关注与隐私行为关系的荟萃分析[J].信息资源管理学报,2022(2):101-111.

[4]蒲坤.社交媒体使用环境下青年网民个人信息隐私意识的影响因素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22.

[5]刘金辉.基于社交网络用户生成内容的隐私泄露评价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22.

[6]李惊雷,郭静.社交媒体中隐私关注与自我披露之间的性别差异研究[J].新媒体公共传播,2021(2):73-83.

[7]张逸凤.定向广告引发的隐私关注对社交媒体倦怠的影响研究[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21.

[8]王波伟.社交媒体用户面临的隐私悖论及消解[J].青年记者,2021(16):94-95.

[9]杨晓琛.社交媒体的“隐私悖论”问题研究——以微信传播为例[J].新闻文化建设,2021(15):149-150.

[10]王慧敏.大数据时代社交媒体用户的隐私保护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21.

(责任编辑 程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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