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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中高度可能证明标准研究

2023-03-14刘圳江

华章 2023年11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

[摘 要]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第四十五条提出对涉黑财产的收缴规定。该规定以有组织犯罪中违法所得等为证明对象,在涉黑案情已查清且被告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情况下,可在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时,处理涉案财物。一般来说刑事犯罪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该规定中将涉黑财产证据方面适用“高度可能”证明标准。在如今刑事诉讼中对物之诉体系尚不完善,而司法实践中对于高度可能性的把握并不准确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并适用该条款,将直接影响涉黑案件的成效,所以有必要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总体内容出发,结合涉黑财产处置程序与当今司法实际处理情况,准确把握及运用该规定。

[关键词]反有组织犯罪法;证明标准;高度可能

一、刑事诉讼中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概述

从诉讼的角度而言,可以把一般常见的对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处分称为“对人之诉”,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的称为“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目前相对已经较完善。而由于传统刑事诉讼中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即“对物之诉”依托于“对人之诉”存在,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边缘境地,对其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关注相对较少,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于整个刑事案件的发展进程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宪法中要求强化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也有着重要的意义[1]。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案件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也可以理解为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在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中均有区分,在“对人之诉”“对物之诉”中亦有区别。一般而言,“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则为民事证明标准。与大陆法系及我国证明标准不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通常标准为优势证据规则,可以理解为只需要法官的确信程度能达到或超过51%即可。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国外刑事案件的“对物之诉”中常常使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甚至使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这是由于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并不在场,无法获得其供述,而在公诉时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这个时候如果依然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会导致大部分案件无法正常提起诉讼。其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对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并没有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故而从本质上来看,相对于普通刑事诉讼,“对物之诉”的证明标准可以有所降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高度可能性”作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的证明标准。该条将“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作为追缴、没收涉黑财产的两个前提条件。涉黑财产的“对物之诉”的证明标准应该从实际出发,既要兼顾实际办案需要也需要保护被告人的正当财产权利,而非证明标准越高越有利于公平正义。追缴、没收违法财产的“对物之诉”的本质为对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满足高度可能性标准即可。

该条中明确采用的是“高度可能性”标准,而并没有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中,大多数将刑事特别没收制度理解为对物之诉,而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降低了追缴涉黑违法财物的难度。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没有采取“优势证据规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公诉方有着强大的人力、物力以及先进的技术,采取优势证据规则,将会导致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将可能导致不该追缴的财产却被没收;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收捕归案,处于羁押状态,無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使其财产被错误没收的风险增加;第三,采取“优势证据”规则与犯罪嫌疑人对财产“合法来源”的“说明”并不协调,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优势证据”规则比说明“合法来源”的举证标准更低,显然与控方代表的国家力量、辩方代表的个人力量不协调。综上来看,我国在针对有组织犯罪中“对物之诉”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与我国国情并不适合。

二、“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自2017年《规定》第17条明确将“高度可能性”作为违法所得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偏差,急需在实践中进行正确指导及矫正。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随意运用“高度可能”标准,一旦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成立,即认定犯罪嫌疑人财产与案件事实关联,导致许多本不该被追缴、没收的财产被追缴、没收。在审判阶段,“高度可能”证明标准的运用同样经常出现各种偏差。2021年全年,对涉黑财产执行追缴、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为405.7亿

元[2]。从该数字可以看到,我国对涉黑财产的追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涉黑犯罪本身影响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较多,涉黑财产及合法财产难以区分,财产流转情况难以查清,侦查机关取证困难。加之在审判时,我国并未要求法官公开其心证过程,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很少公开其心证的过程,导致“高度可能”证明标准难以确定。此外,由于案件量的增加,审判机关并不重视涉黑财产证明标准的运用,随意认定涉案违法财产。

(一)政法机关经费保障问题

法院、检察院是维护国家尊严、公平正义的重要部门,虽然经过改革,法官、检察官的工资由省级财政进行拨付,但是司法部门办案经费仍然由地方财政负责,离不开地方财政的支持,就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难免要倾向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受制于地方的行政干预,影响司法公正。当侦查机关将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审判机关通过生效裁判将相关涉案财物追缴后,这些“上缴国库”的财物最终被各级政府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办案部门[3]。这些国家机关通过将财物收缴而能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个重大问题。侦查机关之所以在认定涉黑财产时降低“高度可能”证明标准,扩大收缴范围,审判机关随意将侦查机关收缴的财物判决上缴国库,这就是原因所在。

(二)财物认定界限模糊

在2019年《关于办理黑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涉黑财产范围的界定标准较为笼统,出台后很大程度解决了以上问题,但部分规定比较原则,相关机关自由裁量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划分家庭与个人财产及认定其是否在黑社会成立期间存在困难[4]。

在当下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黑恶势力渗入合法企业或者披着合法外衣,逃避法律监督,攫取利益,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混同,使财产辨别更加困难。财产认定范围的模糊,将导致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在当今法律中规定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家庭财产也需要追缴、没收,但现有规定中对于如何区分家庭合法财产及犯罪分子的违法财产并没有操作性强的规定,增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

此外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初就会有意识地避免在银行,电信等机构留下本人的相关的记录,常见的如利用特定关系人如兄弟姐妹等关系的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号,支付宝账号及微信账号等需要实名认证的各种工具供其本人使用。这样也使得理清财产实际流转情况带来极大困难。

(三)证据收集存在问题

在司法實践中由于涉黑案件财物涉及领域众多、来源广泛等复杂性因素,以及传统刑法观念“重量刑,轻财物”的影响,导致司法侦查机关对涉案的定罪量刑证据比较重视,而对财产证据仅简略调查银行流水等浅层证据。这就造成了调查机关对涉案财物证据意识不足,对涉案财产的调查力度较弱,难以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查清涉案财产的权属。法院在对涉案财产权属未能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就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

此外,由于有组织犯罪波及范围广,可能存在金融、网络、期货等方面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制造假账、销毁证据甚至境外转移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致对办案人员有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而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存在人案矛盾,办案人员的不足及人员综合办案能力的欠缺,专业人员的匮乏使得涉案财产的查处更加困难。

三、本文的立场

刑事特别没收是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处置程序。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突破性地将涉案财产置于如此重要的位置,对推动构建我国刑事特别没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涉黑犯罪中“对物之诉”证据与“对人之诉”证据所蕴含的信息并不一致,利益主体也不一致,其证明标准也不需要一致。刑事特别没收制度本质上来说是对物之诉,并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进行伤害,所造成的对被告人的影响相对较小,可以采用更加宽泛的证据标准。在具体应用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高度可能性标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且定罪量刑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倘若定罪量刑事实没有查清,并不能适用上述规则。2.必须是黑社会组织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倘若不是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事实上不能适用该规则。3.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公诉机关的证明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只是比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略低,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完全同于举证责任倒置[5]。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已查清,有证据表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追缴、没收该财产。分析该条款可知,该规定以有组织犯罪中违法所得等为证明对象,在涉黑案情已查清且被告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情况下,可依证据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处理涉案财物。从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来划分,可分为公诉方的证明责任以及被告方的证明责任。公诉方需要承担涉黑犯罪定罪量刑事实已查清的客观事实以及“所得及孳息”高度可能属于涉黑财产;被告则需要承担财产合法来源的说明情况,当然这一说明需要以公诉方已查清定罪量刑的客观事实为前提。在高度可能证明标准下认定涉黑违法财产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涉黑违法财产证明标准与定罪量刑证明标准应进行区分。两种标准的区分符合“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别,针对不同证明对象,提出差异化的证明标准在世界各地均很常见,我国也可以吸取他国先进经验,细化对涉黑财产证明标准[6]。2.公诉方的涉黑财产说明标准与辩方对“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标准进行分离。由于公诉方有着更为强大的人力、物力,天然对被告人有着更强的地位,对公诉方有着更高要求的证明标准也满足了公平正义的理念。3.涉黑财产证明标准应与民事诉讼中高度可能性标准相对分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又高于优势证据标准。而涉黑财产由于其涉及范围广、财产流转隐蔽等特点,为便于公诉方的司法实践需要,将高于其他国家对物之诉“优势证据”标准。

最后,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财政方面。建立起刑事涉黑犯罪的专项经费,由省级财政进行拨付,保证政法机关办案时有充足的资源,使其不受地方财政的约束,更好地保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2.加大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加大对于涉黑犯罪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涉黑财产流转中使用特定人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导致涉黑财产与合法财产难以区分,其中既有不知情下进行了帮助的情况,亦有知法犯法的情况,既需要加大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也需要对涉黑犯罪帮助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打断涉黑财产流通的管道。3.规范证据收集程序。涉黑犯罪财产证据隐蔽性强,难以收集,传统刑事诉讼中还存在“重量刑、轻财产”的情况,有必要规范证据收集程序,这有利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信力。

结束语

总而言之,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关于物的没收适用“高度可能性”标准可以更好地应对当今没收困难的局面,但在司法实践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为了完善该证明标准的适用,需要在法律解释、司法实践、制度设计等多方面进行探讨和改进,以提高该标准适用的准确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

参考文献

[1]裴显鼎,王晓东,刘晓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重点疑难问题解读[J].法律适用,2017(13):2-15.

[2]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22-03-16(2).

[3]夏鹏程,李鑫,董晓龙.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问题的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09(7):49-51,57.

[4]王云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22.

[5]张向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困境及应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1):84-98.

[6]孙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1.

作者简介:刘圳江(1995— )男,汉族,江西宜春人,青海民族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刑法学。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反有组织犯罪法中高度可能性研究”(项目编号:04M20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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