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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奸案件中的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

2017-03-27尚书浩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

摘 要 强奸案件,因其具有直接证据多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印证力普遍较弱、间接证据自身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特点,直接导致了案件事实认定难的问题,证明标准难把握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三证合一”的刑事证明方法,梳理不同情形的证明标准,为司法人员依法处理强奸案件提供思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关键词 强奸罪 证明方法 证明标准

作者简介:尚书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24

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较为常见与多发的犯罪,其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然而由于强奸案件具有较强的“隐秘性”,故在实务中,显失认定该类犯罪的证据。如何运用科学的证明方法、坚持正确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人员依法处理强奸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着重大意义。

一、强奸案件的证据特征

通过对36个经典案例 进行研究,笔者总结强奸案件的证据呈现如下特征:

(一)直接证据均为言词证据,且一对一的情况普遍

在强奸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体现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因该类案件发生地点具有隐秘性,故极少存在记录犯罪全程的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其他形式的直接证据。然而,抛却言词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较弱的问题,在36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无罪供述或者翻供致使有罪和无罪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占到该类案件的64%。其中,自始不认罪的8件8人,其余15件20人均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阶段翻供。

(二)直接证据印证力普遍较弱

在对36个案例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能够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均存在细节前后矛盾、供述或陈述不清等问题。发生此类问题的原因集中在犯罪嫌疑人为减免刑事责任供而做出前后矛盾的辩解,被害人因受到案外因素影响或案发环境影响其感知、记忆能力而进行与事实有出入的陈述。因此,在大多数案件中,直接证据同间接证据进行印证时,两者均有细节上的出入。

(三)间接证据自身难以形成完整的證据链条

首先,强奸案件的间接证据类型较为固定且时效性强,如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以及以衣物、伤痕、体征为主的书证及物证。其次,在36起案例中,过半数的被害人报案时间超过24小时,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等重要间接证据因错过时效而无法提取。再次,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的手段以身体压制、语言威胁等轻微暴力为主 ,能够证明被害人体外伤、现场打斗、衣物撕扯的书证、物证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均不存在。

二、强奸案件的证明方法——“三证合一”的刑事证明方法

基于强奸案件中证据的如上特征,其直接导致的司法认定困境主要体现为直接证据“一比一”且均有瑕疵的情形下,如何结合间接证据对前者的三性进行审查、采信与认定,最终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我国在证明模式上坚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的印证主义,核心是印证,目的是使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 据此,学者陈为钢、张少林在其所著的《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一书中提出了“三证合一”的刑事证明方法,笔者认为,该证明方法适用在强奸案件中对于突破此类案件的证据困境有所裨益。

“三证合一”的证明方法分为三个阶段:法证-印证-心证。在自由心证的证据模式下,司法人员能够基于内心确信决定证据的证明力,然而单个证据的可采性仍需法律规则决定,故“法证”的主要任务是以现有证据规则为依据单独判断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强奸案件而言,在该阶段尤其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取得供述程序、手段的合法性,排除使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有罪供述。之后进入“印证”阶段,由于我国印证主义的证明模式忽略证据的自省性而强调其外部性,故“印证”处于“三证合一”的核心阶段,其主要任务在于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由于强奸案件中存在直接证据“一比一”及间接证据单独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因此,如何实现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是能否认定犯罪的核心。在此阶段,应充分利用假设推理、反证法与归谬法 等逻辑学基本方法。分别从有罪陈述与无罪供述入手,假设其中细节均为客观、真实,结合在案的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且没有合理解释,则得出该直接证据印证力较弱、真实性较差的结论。最后一个阶段是“心证”,其任务在于以司法人员的内心意志为准决定证据的证明力。我国证据标准中的“心证”是基于证据的外部性基础上的心证,因强奸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多元化的心理状态,应当结合案情分析社会因素,遵从社会经验法则,从而对于经过印证的证据形成确定的信念,在内心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感受。

以盛柯强奸案 为例,被告人盛柯和被害人曹在网上约定由盛柯支付曹1500元去开房间进行性交易。当日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后,盛柯将曹骗至某商业区的二楼一无人的楼道内,提出与曹就地发生性关系,曹不允,盛柯打了曹一耳光,见其未反抗,就与曹发生了性关系,其间因听见楼道内有声响而停止。盛柯以只要曹好好地陪其一晚便可将钱还她为由,强行从曹的包内取出160元放入口袋。之后,盛柯带曹去开房间,曹乘机逃脱,并报案。本案中,被告人辩称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的性交易,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

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时,首先对于在案的全部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确认全部证据的取证手段合法、有效且证据形式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后,进入印证阶段。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印证力均较强。被告人称双方发生性交行为系自愿的性交易,能够印证的证据有:

1.双方聊天记录,证明事前双方确实就性交易达成合意。

2.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案发地处商业区的公共场所,且为周末,若被害人稍加反抗,则不可能实现强奸行为。

3.被害人陈述承认双方性交姿势采取站立式,证明缺乏被害人的配合性交难以完成。

而被害人称由于被告人临时变更交易场所,故不愿进行性交行为。能够印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承认打了被害人一耳光,证明明知被害人不情愿而继续与之性交。

2.被告扣了被害人160元钱并要求其陪同过夜,证明明知被害人不情愿仍然继续逼迫其性交。

3.证人杨某称看到被害人逃跑时面带恐惧,证明被害人心理恐惧的状态。

在本案中,法官最终采纳了有罪证据,认定被告人强奸罪成立。其原因是,法官基于被害人职业的特殊性,运用常理推断其在案发的情境下并非不愿反抗,而是一方面出于羞耻心理惧怕自己卖淫的隐私公之于众,另一方面恐惧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由此,法官最终对于发生性行为系违背被害人意愿的陈述及相关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确认并形成了内心确信。

三、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

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之把握,实务中往往出现过宽或过严两个极端。前者表现为司法人员一经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不合理的矛盾就推断被害人陈述真实,对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链条的案件定罪量刑;后者表现为过分重视直接证据而忽略间接证据的印证力与社会经验法则的运用,对缺乏有罪供述的案件一概持存疑不认定的态度。

笔者认为,强奸案件最重要的待证事实为:第一,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性行为;第二,违背妇女意志。

针对实施了性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当双方的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时,妇科检查、提取物证及DNA鉴定格外重要。 如果在案证据中存在妇女体内提取的精液的司法鉴定意见,则一般认为这一犯罪事实,证据上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然而實务中常因被害人迟延报案、生理原因而未能从其体内提取精液,此时如何甄别犯罪嫌疑人究竟实施了猥亵行为还是性交行为需要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在凌敏强奸案 中,由于被害人事后有过排尿,故未从其阴道内检出犯罪嫌疑人的DNA,证明插入的直接证据缺失。承办人结合犯罪嫌疑人称其意图嫖娼的供述、从被害人护垫内侧提取的精液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所称在其大腿上射精的细节不符、被害人逃跑并哭泣的监控录像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强奸的证据确实、充分。

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待证事实,是强奸案件中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证明对象。实务中,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主要集中于“情侣之间的性行为”、“被害人半推半就”与“嫖娼”这三个理由。 对于情侣间性行为与强奸的证据甄别应注意审查证明双方社会关系是否为恋爱、是否正在或已经分手的证据。对于半推半就的行为与强奸的证据甄别重点应落实到审查被害人在性交经过中是否确有“推”的行为并且一般理性人是否能够以此推知其主观不情愿、“推”与“就”的行为是否成正比以及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审查导致被害人半推半就的原因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导致其不敢反抗。在包浩斯巴雅尔强奸案 中,虽有证据显示被害人在事发前同犯罪嫌疑人表面上举止亲昵,但综合全案证据发现导致被害人该行为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威胁,使得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对于嫖娼与强奸的甄别应综合审查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环境与交易条件是否与双方约定一致、被害人的报案时间、双方是否存在嫖资纠纷、案发时被害人是否明确表示停止性交易等证据。

注释:

案例来源:法律检索系统.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强奸罪.评析案例.http://www.pkula w.cn/cluster_call_form.aspx?menu_item=case&EncodingName=&key_word=.

鹏.强奸罪证明方法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2).

归谬法,在印证模式中的常用方法,逻辑学原理是通过从一个命题导出荒谬的结论而否定该命题;逻辑学根据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雷郎才.对26宗不捕强奸案件证据情况的分析和思考.证据法学论坛.2008(1).

案件字号:(2007)南刑初字第10号.

陈利.盛柯强强奸案评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强奸罪.http://www.pkulaw.cn/fulltex t_form.aspx?Db=pfnl&Gid=117618310&keyword=%e7%9b%9b%e6%9f%af&EncodingNam e=&Search_Mode=accurate.

刘程、翁凯一.强奸案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以40起强奸案为样本.证据学论坛.2002(1).

案件字号:京东检审刑字(2008)第554 号.

案件字号:京东检审刑字(2007)第1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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