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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精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

2022-11-26翟继光

财政监督 2022年16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税额进项税额

●翟继光

为了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渡过难关, 我国实施了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对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创新的探索以及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少数不法分子却盯上了留抵退税这块肥肉, 大肆骗取留抵退税。目前,由税务部门牵头的六部门已经行动起来, 查处了一大批典型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关键是依法和精准。 所谓依法是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的标准来进行,不能为了严打而舍弃法律的约束。所谓精准是指仅仅针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嫌疑高的纳税人开展查处行为, 避免干扰广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避免开展拉网式排查行动。 为提高依法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的精准度, 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总结骗税违法行为的手段,提高税务人员的应对经验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专家编写骗取留抵退税典型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分析并组织办理退税审核的税务人员以及相关稽查人员集体学习。 案例分析中应详细列举违法分子骗取留抵退税的手段并总结出识别方法以及审核工作的注意事项, 避免或者减少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防止违法手段被效仿,相关学习资料应当严格保密, 对泄密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我国目前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特定时期的应急政策,是否会变成一项长期实施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与试点。 但无论如何,它是一项减轻纳税人负担、让利与民的优惠政策,如果基层税务机关前期审核把关不严, 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不仅会提高政府实施该项政策的成本,还会大大影响该项政策的社会效果,甚至还会被一些人解读为钓鱼执法、 欲擒故纵。

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其实施的重点是前期把关,如有为提高时效而降低审核标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企业即使急需资金,也不在一两个月,而且国家还可以运用银行贷款等其他方式支持企业对短期资金的需求。目前报道出来的很多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多采取隐匿销售收入、推迟确认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虚开发票、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留抵等手段,这些手段本身就构成了偷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些也是常见的传统作案手段,并非专门用来骗取留抵退税的新型作案手段。这些手段虽然是常见的偷逃税方法,但其隐蔽性比较强,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前期审核中的常规方法是很难识别这些税收违法行为的。而且识别与查处这些违法行为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也不是税务机关前期审核所能胜任的。因此,识别与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主要还要靠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为此, 加大对税务稽查干部的培训就显得更加重要。

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及时发现和识别违法行为, 这就需要税务稽查部门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 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充分实现信息共享。 稽查部门应通过大数据分析锁定具有重大嫌疑的纳税人, 通过税法宣传教育争取被查纳税人及其上下游纳税人的配合,通过调取和检查账簿、 发票及相关数据等细致的工作迅速固定相关证据,在违法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的初期就迅速斩断其违法犯罪之手, 避免给国家税款造成更大损失。

如能通过对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开处罚与报道,威慑那些准备骗取留抵退税的潜在违法分子,避免其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督促那些已经骗取了留抵退税的违法分子主动投案补税,以期获得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我们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行动就取得了事半功倍之效。

二、准确区分违法行为类型,依法确定相应法律责任

严格区分骗取留抵退税的不同类型并进行不同法律定性是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重要环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计算公式为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常情况下,通过这种方法计算的结果为正值,也就是纳税人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 但在特殊情况下, 如当期销售额很小或者为零,而纳税人又大量采购货物,就可能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现象, 也就是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值。 此时,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通常情况下, 国家也不会退税给纳税人,而是允许纳税人将其作为留抵税额结转至下一个纳税期。 因为下一个纳税期(通常为下个月)纳税人还会产生新的销项税额,如果上个月将留抵税额退还给纳税人,下个月纳税人还要实际缴纳增值税,这样一退一征会导致大量的效率损失,不如直接将上个月的税额留待下个月抵扣。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增值税的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进项税额, 其有权从其未来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将部分留抵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后, 纳税人将来就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部分已经退还的税款。 留抵退税的实质是纳税人提前抵扣进项税额, 或者说是减少进项税额对纳税人资金的占用。 由此可见, 该项政策给予纳税人的利益仅仅是退税金额的时间价值, 而非退税金额本身。

举例说明,如果纳税人本月不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但通过虚假申报获取了退税,同时三个月之后纳税人就可以抵扣这部分已经退还的税额。对这样的纳税人,我们应该如何定性? 该行为显然不是偷税,而仅仅是“偷”了退税金额三个月的时间价值。 也就是说,纳税人所获利益仅仅是所退税款的三个月的贷款利息,并非所退税款本身。 对于这类纳税人,如果一定要定偷税,偷税金额也只能按退税款三个月的贷款利息来认定。如果不定偷税,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予以处罚。 纳税人补缴已经退还的税额后,未来仍应当允许纳税人依法抵扣。

三、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在总结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经验的基础之上, 进一步完善留抵退税政策的条件、 程序和时限要求也是减少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的重要举措。

首先,该项政策既然是一项优惠政策, 就应当由纳税人主动申请享受,同时也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由放弃,而不能为完成退税任务强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或者主动将税款退还给尚未提出申请的纳税人。

其次,作为一项纾困政策,应当把纳税人是否困难这一条件放在首位,如果企业并无资金困难,或者企业可以在未来一两个月内抵扣完相关税额,就无需纳入留抵退税政策的范围,政府的有限资金应当用到刀刃上。 关于企业困难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因不可抗力, 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再次, 在确定相关事项办理时限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退税企业的数量、基层税务机关的审核能力等多种因素,既要及时办理, 也要防止审核把关不严。 目前报道出来的部分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就有前期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

最后, 建议在前期审核环节满足特定条件时邀请稽查局介入, 尽量减少先退再追情形的发生。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税务局在前面退税, 稽查局在后面追缴的现象。 虽然税务局和稽查局都是在正常履行职责,以前也有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中弄虚作假被稽查局查处的情形,但在大规模退税的特殊时期, 上个月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下个月就被稽查局盯上可能会给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税务局在审核过程中, 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嫌疑,应当首先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 如纳税人拒绝自查自纠或者未能自查出问题, 税务局再考虑移交稽查局。

任何全新的制度执行中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只要我们能及时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就能依法精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也就能充分发挥留抵退税政策纾困减负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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