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营改增”后若干特殊事项的财税链接
2017-02-17魏素芳
魏素芳
摘要:随着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财政部原公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已不尽适用。为此,财政部近期印发了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了“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该文以上述文件为依据,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文件和会计、税务实践,分析研究“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的若干特殊事项的税收和会计链接。
关键词:营改增;特殊事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 ;链接
一、服务于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和专栏设置
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十个明细科目;(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免税款”等十个专栏;(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增值税的,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再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4)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和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财税链接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27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和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购进的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若干概念范围
《办法》第27至28条及其注释规定:
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所谓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所谓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術、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4.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5.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
6.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和税收处理
《办法》第29至33条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直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抵扣的进税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四)不得抵扣或迟延抵扣等情形下进项税额的处理
1.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发生《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事项,经税务机关认证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或资产成本,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非正常损失。发生非常损失或其他原因已抵扣的进项额不应抵扣、应予转出时,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借记相关损益科目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分年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发生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税额按该公告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从取得上述资产时起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从取得上述资产时起第13个月抵扣比例为40%:(1)当年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2)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从第13个月起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贷到票未到。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但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再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代扣代缴。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不含税金额,借记“生产成本”、“無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已扣除代扣代缴税款后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进,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因改变用途等原因,致使原已抵扣或记入待抵扣、待认证的进项税额,按现行税制不能抵扣,或者相反,原不能抵扣的转为可以抵扣:(1)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规定不能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应分二年抵扣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尔后再在以后年度进行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7.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设“进项税额”专栏,发生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按含税价入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价值,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三、销售过程中涉及增值税特殊事项的财税链接
(一)会计确认收益时点早于或晚于应税时点
1.会计上确认收入或所得(以下统称收益)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会计上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得称销项税额)应计入“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即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简易计税”科目,下同)。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应将应纳增值税计入“应收账款”等科目,即按应计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下同),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待会计上确认收益时,再按应确认收入(不含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试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一般特点是在会计上不作收入确认,其借方是冲减负债或净资产,或增加资产成本,在增值税处理上则按税收规定确认销项税额,即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三)“营改增”跨期事项
“营改增”之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达纳税时点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纳税时点届达时已应改征增值税时,应在增值纳税义务发生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1)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2)根据调整后收入(不含税)计算应计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营改增”后,取消“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重设“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般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四)差额征税
1.相关成本费用抵销销售额:(1)成本费用发生时,按应付或已付金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2)待取得有效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3)确认销项税额时,应当按照扣减后的销售额计算。
2.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盈亏相抵后余额作为销售额处理的,在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1)如为转让收益,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2)交税时,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如为转让损失,则转入下月抵扣,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4)年末,本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出口退税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1)按规定应先计算的应收退税款挂账,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2)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3)退税额低于购进时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1)出口货物在出口后结转销售成本时,按退税额低于购货时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2)按当期出口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作的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3)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四、其他特殊事项
1.减免增值税。对于当期按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后减免税款的,应按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如果在销售时已确定减免税款,减免金额应直接计入损益科目。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按“营改增”有关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等费用,允许在增值税额中全额抵减,执行时可按应抵减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G].互联网,2016,1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G].互联网,2016,3.
(作者单位:江苏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