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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防控的新思考

2022-03-31勇,陆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香港地区蛇头过境

曹 勇,陆 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涉外警务学院,北京 100038)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过境非法移民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外籍人员,以非法或者合法方式入境我国,然后辗转到广东沿海地区,经过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或者通过非法就业等方式赚取资金后,采取非法入境的方式偷渡香港地区。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2018 年发布的《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移民走私:当前的趋势与挑战》的报告中指出香港和澳门地区是东南亚国家和南亚国家非法移民迁移的主要过境地和目的地。[1]

经由内地过境最终偷渡香港地区的非法移民体量相对较大,使香港地区成为东南亚和南亚国家非法移民迁移的主要目的地。2017 年内地公安机关和香港地区警方打击粤港边界偷渡活动专项行动破获经内地企图偷渡香港地区案件290 余起,抓获境内外组织运送者1060 余人、外籍偷渡人员3470 余人,打掉组织偷渡团伙50余个。[2]粤港之间的过境非法移民给香港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治理负担以及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当前应对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防控,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偷渡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打击,而没有从整个过境非法移民的现象上进行防控。陈咏梅认为粤港两地应当加强警务合作,探索遣返协作模式,加强经费保障和科技应用,以应对粤港两地偷渡犯罪呈现的新的特点。[3]徐进奇、周培桂认为,应当建立粤港澳边境立体化治安防控机制,以打击粤港、粤澳边境的偷渡活动。[4]近年来,粤港澳之间也开展了大量的打击偷渡的区际警务合作和专项行动。自2016 年2 月到2019 年7 月,内地公安机关和香港地区警方打击粤港边界偷渡活动专项行动,对外籍人员经内地偷渡香港地区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自2000 年由广东省公安厅、香港警务处、澳门警察总局长期开展“雷霆行动”在打击偷渡等跨境犯罪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过境非法移民问题的存在给内地和港澳地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产生了高昂的社会治理成本。因此,本文从过境非法移民现象产生和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过程性的问题,非法移民在整个迁移的过程中各个环节相互联系形成了一个闭合的环路,需要从过境非法移民迁移的整个过程角度进行防控。

二、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内涵

(一)过境非法移民概念的界定

“过境非法移民”一词由“过境”和“非法移民”组成,“过境”一词在《汉语大辞典》指的是通过国境或者地区管界。“过境”对应的英文是“transit”,在《牛津词典》中有“通过、经过、过境、中转”之意。本文所指的“过境”一词,是指经过一国国境或者边境而至他国之意。关于“非法移民”的概念,黄润龙认为,非法移民可分为非法偷渡和非法滞留两种形式。非法滞留移民是指合法入境但滞留时间超过当地政府所准许逗留期限的人;非法偷渡移民是指未经政府同意而出入境的人。[5]在国内研究中,并没有对于“过境非法移民”的专门研究;在国外的研究中,对于“过境移民”研究内容相对比较充分。“过境移民”在英文中对应的词是“transit migration”,最早的过境移民的定义是由联合国欧洲经委会提出,过境移民是一个国家的移民,具有移民到另一个国家作为最终目的地的意图。Icduygu Ahmet 认为,过境移民是指移民来到一个目的地国家并且意图前往并停留在另一个国家的现象,过境移民区别于其他移民的特点在于其出入过境的意图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非常规或具有非法的性质。[6]

国外研究一般将经过过境国或地区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非法移民行为视为过境移民,但是将这一现象简单的界定为“过境移民”并作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是不严谨的。首先,过境移民作为一种迁移的方式本身不具有合法或者非法的属性。在移民正常的迁移过程中,既有过境的合法移民也有过境的非法移民,如果过境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则没有开展防控的必要性。其次,界定为过境移民容易同非法移民的概念混淆。这是因为过境移民在迁移过程中大部分但不是全部,会涉及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等违法因素。Franck 就认为,“过境移民”的使用往往类似于“非法移民”是被严重的简化和误导。[7]因此,本文认为过境移民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本身并不具有非法或者合法的属性,应当使用“illegal transit migration”即“过境非法移民”。

因此,本文中的“过境非法移民”是指,主观上以迁移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为意图,先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进入过境国或者过境地区进而抵达目的地国或地区,在过境过程中具有非法性质的移民活动。

(二)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特征

“过境非法移民”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过境性”,即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边境管控,同时具有前往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意图,这是区别于一般非法移民的主要特征;二是“非法性”,主要体现在过境非法移民主观上的非法移民意图和客观上的非法移民行为,或者是过境非法移民主观上的非法移民意图和客观上的合法移民行为;三是“过程性”,过境非法移民的迁移是逐步进行的,由来源国或地区到达过境国或地区后,再最终非法移民到目的地国或者地区。过境非法移民迁移的过程往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边境管控,并且存在着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入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传统的对于偷渡行为的打击仅仅是从出入境角度进行,而不是对于入境前和入境后的整个过程的分析。相比之下,过境非法移民的概念更关注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整个过程。

(三)过境非法移民现象防控的必要性

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产生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首先,过境非法移民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过境非法移民成为我国内地以及香港地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导致了大量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产生,进而衍生出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背景下,过境非法移民的跨境流动也容易产生疫情防控风险。当前我国“外防输入”压力相对较大,过境非法移民很可能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规模扩散,进而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机。最后,过境非法移民成为香港地区虚假避难的主要群体。虚假避难问题的产生,给香港地区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还可能引发相关的人道主义问题。

三、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视角下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分析

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是对传统的古典经济学新的发展,这一理论主张强调个人理性的选择和坚持自由市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派在国际移民迁移理论中也不断发展,其中以拉里·萨斯塔(Larry Sjaastad)、迈克尔·托达洛(Michael Todaro)等微观经济学移民理论为主要代表。该理论从移民的个人理性出发,认为移民是一种有成本和收益的人力资源的投资,当移民投资的回报率较高,即移民后的预期收益明显高于移民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之时,国内或国际移民现象就会产生。[8]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微观理论在解释国际移民现象方面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问题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的成本相对较低。拉里·萨斯塔(Larry Sjaastad)认为,移民的个人成本可以分为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其中货币成本指的是移民过程中因为流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食品、住宿、交通等;非货币成本主要指的是放弃原有收入和生活环境改变的心理成本、获得新的工作以及改变居住地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等。[9]因此,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的成本较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境非法移民的货币成本较低,这些非法移民选择间接通过内地偷渡而不是直接偷渡香港地区是因为过境我国内地后抵达香港地区的方式所需要的移民货币成本更低;二是过境非法移民的非货币成本较低,过境非法移民经过内地具有缓冲的作用降低了过境非法移民迁移过程中的时间、机会等非货币成本。相较于货币成本,非货币成本对于过境非法移民同样重要,一些筹备不足的非法移民可以通过先在内地非法就业的方式,赚取足够的资金后等待合适的时间机会,进一步非法移民到香港地区。

其次,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较高。拉里·萨斯塔(Larry Sjaastad)认为,移民的个人收益也包括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其中货币收益指在其迁移过程中获得的劳动收入以及社会救济等货币收益,非货币收入指因迁移而获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的改善等非货币方面的收益。因此,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所获得的收益较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境非法移民的货币收益较高,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是为了赚取更多的收入,由于香港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非法就业所赚取的收入也相对较高;二是过境非法移民的非货币收益较高,从个人理性选择的角度分析,粤港澳非法移民希望获得难民资格申请庇护进而进入西方等发达国家以获取更好的生活、工作的机会以及生活条件的改善。移民的个人收益包括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移民涉及的货币收益是影响移民产生的重要因素,但非货币的收益也同样重要。

综上所述,根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微观理论,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在于相对较低的移民成本以及较高的移民收益,即较高的移民净收益率。从非法移民个人理性的角度来看,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预期货币及非货币的收益明显高于移民过程中所付出货币及非货币的成本之时,过境非法移民的现象就会产生。

四、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迁移现状和防控困境

(一)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迁移现状

过境非法移民迁移模型的构建有助于更加系统和全面地理解过境非法移民迁移的整个过程,如图1 所示。由于从来源国或地区直接向目的地国或地区的迁移受到地理因素、成本因素和现实因素的限制,这一群体就会选择经过过境国或地区进行过渡和中转,再通过非法入境的方式进入目的地国或地区。相比之下,采取过境国或地区中转的方式面临的管控比较宽松、迁移成本也相对较低、在整个过程中也难以被发现,也可以在过境国或地区等待合适的时机再进入目的地国或地区。由此可以分析,过境非法移民在迁移过程中经历了四个主要的阶段:第一阶段,从来源国或地区进入过境国或地区,这一阶段既可能非法也可能合法;第二阶段,在过境国或地区内迁移流动和等待的阶段;第三个阶段,从过境国或地区进入目的地国或地区的非法入境的阶段;第四个阶段,过境非法移民被发现后的遣返阶段。

图1 过境非法移民迁移模型

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也符合迁移过程的四个阶段,以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南亚国家的过境非法移民为例:

在第一阶段,来自南亚的过境非法移民由其本国的“蛇头”在其境内进行招募并且缴纳定金,然后从其来源国或地区出发使用合法的旅行证件或者通过非法入境的方式进入我国,一般经由我国广西自治区、福建省或者澳门地区三条路线最终抵达香港地区。

在第二阶段,成功入境的南亚国家的过境非法移民开始了在内地非法流动和非法滞留的阶段。从广西自治区和福建省非法入境后,南亚过境非法移民通过大巴等交通工具抵达广东沿海地区。在此段滞留期间南亚国家的过境非法移民并不会第一时间偷渡香港地区,而是在“蛇头”提供的场所内等待合适的偷渡时机或者选择在内地非法就业赚取足够的资金费用后再准备偷渡香港地区。

在第三阶段,南亚国家的过境非法移民往往通过“蛇头”或者东南亚船民非法入境香港地区。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涉及内地的“蛇头”和香港地区“蛇头”的配合。内地的“蛇头”将非法移民运送到香港沿海地区后,让其换乘小船自行进入香港地区,由香港地区的“蛇头”负责接应,并负责安排工作、收取偷渡尾款等事项。除了“蛇头”组织偷渡活动之外,还有一些东南亚的船民也参与到过境非法移民的偷渡过程中。东南亚船民将非法移民运送到广东沿海后,过境非法移民又进一步偷渡香港地区,给这一阶段的问题治理增加了复杂性。

在第四阶段,南亚国家的过境非法移民进入香港地区后,成为近年来困扰香港地区的虚假避难问题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香港特区政府要对于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外国人提供保护。2009 年底到2021 年3 月,在完成审核的23299 宗声请中,通过审核的免遣返声请数量仅为249 宗。截至2021 年3 月31 日,在960 起待审核的免遣返声明中,46%为非法入境人员提出的。[10]由此可见,免遣返声请已经成为非法入境者逃避遣返的手段,也给香港特区政府带来了极大的治理成本以及相关财政支出的负担。2016 年至2020 年的五年时间内,香港特区政府为免遣返声请人员提供了6.75 亿港元的公费法律支援以及35.68 亿港元的人道主义援助。同时由于非法的身份,非法入境的外籍人员也往往容易引发盗窃、抢劫、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2017 年5 月1 日发生的“南亚兵团香港滋事事件”造成了香港地区社会民众的心理恐慌,严重危及了社会公众的安全。[11]南亚国家过境非法移民由于没有合法的居留身份,也不符合免遣返声请的各项要求,最终只能被遣返至其来源国或地区。

(二)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防控困境

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防控一直是粤港澳警务合作中的一大难点和热点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内地和香港地区各自的发展和政治社会稳定,过境非法移民的问题亟待得到有效治理。但是,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不同于传统的直接偷渡的方式,有其独特的治理难点与困境。从过境非法移民迁移过程的四个阶段分析,传统的治理手段往往局限于第三个阶段,对偷渡行为的打击层面上。过境非法移民是一个过程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当前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防控在各个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先合法入境,后非法出境”的问题难以解决

在过境非法移民迁移的第一阶段中,内地边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先合法入境,后非法出境”的问题难以解决。[12]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中既有大量从云南、广西等西南边境省份非法入境的人员,由于其非法入境的身份,在我国境内活动受到一定的阻碍,防控相对比较容易。同时也存在着从全国各地持合法有效的旅行类、商务类等签证证件合法入境的外籍人员。这一群体通过各种途径和交通方式来到广东沿海地区,等待时机偷渡香港地区。相较于非法入境的过境移民,合法入境的过境移民的非法意图更加难以发现和防控,由于其在内地具有合法的身份并不容易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旦采取偷渡行为,内地移民管理部门又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进行处置,很难做到有效防控和打击。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合法入境内地的过境非法移民的非法性质仅仅存在于主观上的非法,即其在真实的入境目的上并不符合签证的要求而是企图进一步偷渡香港地区。但是将这种主观上的非法性质作为打击的依据并不充分,不论是“蛇头”还是偷渡者在这一阶段其实并没有采取实质上的偷渡行为,因此对于“先合法入境,后非法出境”的问题是实务工作中的难点。

2.隐蔽性高,难以察觉和发现

过境非法移民入境内地后,在第二阶段的流动和潜伏过程中的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由于其主观上具有实施非法偷渡行为的目的,因此为躲避主管部门的管控,其行为活动将会非常隐蔽且难以察觉。一些过境非法移民进入内地后,并不会第一时间开始偷渡行为,而是潜伏在“蛇头”提供的场所或者生活在隐蔽的地方打黑工赚取必要的生活费用,等待合适的时机进行偷渡。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的隐蔽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非法移民自身活动的隐蔽性,同一批次的过境非法移民在入境时为了避免引起边境管理部门的注意,往往分散入境内地;其次,体现在偷渡团伙组织的隐蔽性。由于“蛇头”的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同时开始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开展组织偷渡的准备工作,通过网络交流软件完成招募人员、收取非法款项等活动。“蛇头”的反侦察能力也相对强,内地的“蛇头”成员大多由当地渔民组成,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人脉和资源从而有利于掩护自己的非法行为。

3.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连续跨境的特征明显

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都可能存在偷渡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连续的跨境特征,单个国家或地区很难独自解决涉及多方管辖的问题。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的大规模涌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蛇头”的发展和壮大,通过偷渡经验的不断积累,偷渡犯罪集团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的特征。有组织化、专业化“蛇头”的出现,降低了非法移民在交通等方面的移民成本,使得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数量增加。首先,由位于境外“蛇头”的成员开始联系和招募想要偷渡香港地区的外籍人员,下一步开始准备通过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入境内地,然后由内地的“蛇头”成员进行接应安排到广东沿海区域,甚至提供专门的食宿,等待时机准备进一步偷渡香港地区。内地的“蛇头”成员选择合适的时机,通过海路或者陆路的方式偷渡出境后,有香港地区的“蛇头”进行接应,并负责尾款的追收工作。“蛇头”的有组织化、专业化以及跨境性的特征导致单个国家或者地区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实问题,过境非法移民问题是多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同挑战。

4.遣返相关管控成本较高

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的第四个阶段指的是,被有关部门发现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被遣返的过程。遣返过程中涉及的交通、食宿等,成为社会负担的过境非法移民迁移成本的一部分。一般而言,每名遣返人员至少配备两名工作人员,且遣返过程中的交通费用也往往由政府承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和财政预算。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进入香港地区被发现后,为了逃避遣返而提出免遣返声请,也给香港特区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财政负担。2016 至2021 年,香港特区政府因为虚假避难的问题所付出的审核免遣返声请的费用,遣送被拒人员的费用以及提供的法律支持和人道援助的金额,总计53.23 亿港元,每年平均花费超过10 亿港元。[13]

五、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防控的路径

过境非法移民问题的产生不仅仅影响到我国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其衍生出的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三非”问题以及虚假避难引发的财政和社会治安问题,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根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微观理论,当移民行为产生的收益明显大于移民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的时候,移民现象就会产生。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和调整移民的成本和收益实现吸引或阻止国家之间的移民活动。[14]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的防控可以围绕过境非法移民的四个阶段进行展开。过境非法移民具有多重跨境的属性,开展警务合作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抓手。要同时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警务合作,在边境防控和遣返领域建立深层次的警务合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开展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防控工作。

(一)开展双边警务合作,提升边境地区防控能力

在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迁移的第一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非法入境或者合法入境的过境非法移民的防控。首先,应当积极开展边境地区的警务合作,加强同相邻国家警察机关在边境管控和情报交流等领域的双边警务合作,不断提升边境地区防控过境非法移民的能力。开展双边警务合作加强了对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防控力度,提高了过境非法移民迁移的成本,从而限制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产生。《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中的第三百七十六条为开展双边警务合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与相邻国家的警察机关,可以按照惯例相互开展执法会晤、人员往来、边境管控、情报信息交流等警务合作,但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开展其他警务合作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其次,内地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机关要同时加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不能仅停留在对出入境证件合法性的审查层面之上,而应当兼顾出入境人员的实质性审查。针对重点地区例如南亚、东南亚等国家的入境人员,在进行出入境证件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还需要对其居留目的、前往的区域以及从事的活动等具体内容进行核对和检查。

(二)加强内地省份之间区域警务合作,防止过境非法移民非法流动

在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迁移过程的第二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入境后的非法流动。由于过境非法移民身份上或者主观上的非法性,往往活动比较隐蔽难以察觉。因此,云南、广西等边境省份的相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同广东省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警务合作,严格控制过境非法移民在内地的非法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粤港澳之间的过境非法移民在其组成的成份、选择的路线、所属的国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特性,因此可以采取更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和手段。2013 年2 月28 日,珠海边防支队破获一宗特大越南籍人员偷渡案,抓获涉案人员共50 名,其中越南籍人员48 名。该批越南籍非法移民,于春节前后分批偷渡进入广西境内,集结之后再通过大巴车进一步前往广东沿海地区从事非法劳务活动。[15]此次行动过程中,广东珠海边防机关利用有关线索,在广昆高速肇庆路段成功截获目标大巴车辆,有效阻止了过境非法移民在境内的非法流动。部分过境非法移民选择在深圳、广州、珠海等地先非法就业、非法居留后,赚取足够的资金后交给“蛇头”然后偷渡香港地区。因此,应当通过开展内地省份之间区域警务合作,严厉打击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区际警务合作机制,打击偷渡违法犯罪行为

在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迁移过程的第三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于偷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因此,内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同香港和澳门地区警方的区际警务合作力度,建立深层次的区际警务合作机制,严厉打击偷渡违反犯罪行为,从而提高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在偷渡过程中所花费的货币成本以及心理、机会和时间等非货币成本。近年来,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外籍人员过境我国内地然后非法移民港澳地区的现象长期存在,并且显现出隐蔽性、专业性和有组织性的特点。部分“蛇头”反侦察能力逐渐加强,并且内地“蛇头”与香港地区的“蛇头”呈现出相互勾连的趋势。内地的“蛇头”在收取定金后,伺机将非法移民运送到香港沿海地区,再让其换乘小木船自行进入香港地区,然后由香港地区的“蛇头”负责接应,并且负责安排工作、收取偷渡尾款等事项。作为过境非法移民进入香港地区的最后一道防线,内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开展常态化和非常态化的区际警务合作,既注重个案的协作执法,也注重区际警务合作机制的建立,从而更好地防控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

(四)加强多边国际警务合作,建立深层次遣返合作机制

在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迁移过程的第四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过境非法移民的遣返问题。过境非法移民的防控并非某个国家或地区单方面的防控措施,而是一种双向的对合行为,因此需要开展多边国际警务合作。为更好地制约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产生,相关国家之间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开展多边国际警务合作:首先,加强国家间边境口岸查控的多边国际警务合作。可以通过开展边境口岸地区的多边国际警务合作,对有过境非法移民意图的人员进行提前筛查、对被遣返后仍企图再次入境的过境非法移民进行准确拦截。其次,我国可以开展与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国际遣返警务合作,对被遣返回来源国或地区的过境非法移民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出入国边境的手段和措施;同时将被遣返人员的相关出境入境证件进行收缴、注销或者由对应的主管机关宣布作废。

六、结语

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其衍生出的其他问题还严重影响我国内地和港澳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当前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防控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困境,应对这些困境不能仅从偷渡或非法出入境的角度出发,还需要从粤港澳过境非法移民现象本身出发,加强过境非法移民迁移过程中的整体防控。在过境非法移民迁移的四个阶段,充分开展双边警务合作、区域警务合作、区际警务合作以及多边国际警务合作,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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