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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风险防范

2022-03-18刘莉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国际贸易部

环球市场 2022年16期
关键词:进口商受益人出口商

刘莉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国际贸易部

在我国,银行每年遭受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可见信用证业务也不是十分安全的。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进行深入探讨。

一、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2]:

1.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它是银行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担保文件,开证行对货款付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信用证不从属于买卖合同,银行审单仅参考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无关。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3]信用证是凭借单据付款,只要递交的全套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应履行无条件付款。

(三)信用证支付的程序

1.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付款方式。

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提出信用证开立申请,递交开证申请书,并向银行交纳一定开证押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保证,请开证行向卖方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填写内容,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的代理行或者往来银行(统称通知行),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卖方。

4.卖方在安排货物发运、获得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向所在地银行议付货款,议付银行一般是通知行。

5.议付行审单议付货款后,在信用证背面备注议付金额。

(四)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的汇票是否附有装运单据划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它是指凭跟单汇票,或者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它是指凭不附装运单据、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责任为标准划分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它是指信用证开出后,未征得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它是指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同意可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3.以有无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划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兑付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

(2)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不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二、信用证的风险

(一)信用证的外部风险

信用证方式下,即使出口商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但如果遇到外部环境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开证行营业中断,银行也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二)信用证当事人的风险

1.出口商面临的一般风险

进口商不开证或延迟开证。当发生重大市场变化时,进口商可能为规避价格风险,故意不开证或晚开证。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如果假信用证不能被及时辨别,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损失。

“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开证的机会,在信用证中增加某些受益人难以做到或无法做到的条款,使信用证的主动权掌握在开证人手上,受益人无法使用该证。常见的软条款有:[4]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或其委派的检验人员检验,且信用证要求提交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

开证行外汇资金不足。当开证行的资信不良甚至出现倒闭状况时,受益人即使提交了完整无误的单据,开证行也无力承担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应付款项。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即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不一定能安全收汇,其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制于第一受益人的。若因中间商在置换文件或转让行办理业务中发生差错,开证行同样会拒付货款。因此,第二受益人的风险相当大,相当于托收。

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当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中单据要求不符,便产生不符点。如果进口商拒绝接受不符点,出口商将面临拒付的风险。不符点风险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这对单据制作水平提出了高要求。

2.进口商面临的一般风险

进口货物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的单证相符,并不了解实际交易货物的状况。因此,出口商在实际装运中,如果发生晚交、少交、甚至不交合同规定要求的货物,开证行也必须付款。

单据迟于货物到达进口商手中。这主要发生在近洋贸易情况下,如船运到亚太地区的货物,整个航程运输时间只有二十几天,而从受益人交单之日起到进口商在银行赎单可能要一个月,这就造成货已到港口,进口商却拿不到提单、提不到货。

出口商与承运人勾结。信用证项下,如果双方协商采用CFR 贸易条款交付,出口商容易与承运人勾结。承运人可能只是一家小公司,出口商向银行提交单据后,开证行收到出口商银行递交的单据付了款,但船舶开航不久可能面临船货失控的局面。这就是出口商与船方勾结诈骗,导致进口商可能遭受损失的案例。[5]

汇率风险。由于从开证到进口商付款有时间间隔,在即期信用证方式下,如果从开证到发货,再到单据到达开证行审单,间隔较长,远期信用证要加上从承兑日到到期日这段时间,如果需付货币汇率升值,进口商将较预期多支付本币金额。

来自开证行的权益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订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申请书的内容也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

三、建议进出口应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目前,信用证被列为化工品进出口的主要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商业风险,但如前所述,信用证业务自身带来的风险同样存在。下面就针对化工品的进出口业务,具体提出可供参考的信用证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一)出口业务中的信用证风险防范

1.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考察评估进口商的信用等级

化工品外贸客户大部分是贸易往来已久的老客户,交易双方比较了解,但是即使是老客户,资信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都需要在不同的阶段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和分析,尤其了解进口商的最新资金及负债情况,防止进口商找理由拒付的风险情况发生。因此,订立合同前,建议出口业务部门联合法律事务部对主要进口商资信进行定期评估。

2.订立合同前,慎重选择开证国家及开证行

化工品出口主要涉及树脂、合成纤维、合纤原料、有机化工品等产品,市场遍布全球。在信用证业务中,应注意避免开证国风险。在全球经济复杂多变的环境下,各地区国家受历史、文化、政治因素影响,未来经济发展面临不确定性,需及时了解各区域贸易环境状况,通过第三方机构尽早评估风险系数,审慎接证。此外,在开证行的选择上,可以与进口商协商,通过出口地银行推荐进口地资信较好的开证行。

3.选择有利的信用证种类

作为出口商,应尽量选择即期信用证;当进口商为中间商并提出开转让信用证时,为避免第一次换单时产生不符点造成开证行拒付,出口商应坚持要求对方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当对开证行的资质没有把握时,出口商还可要求进口商开立保兑信用证;在近航贸易下,如果进口商要求直寄一份正本提单,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立备用信用证,以防范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4.简单开证,严格审证

出口商可要求在进口商开证前,提供开证草稿件予以确认,力求开证条款尽量简单;收到信用证后,要严格审证,如挑出类似“软条款”之类的问题条款,要及时要求进口商改证;交单时,更要严格审单,避免产生不符点。在外贸实务操作中,即使当信用证项下交单出现不符点的问题,基本上是通过贸易双方协商解决,让对方接受不符点而获得偿付的。

5.保持与银行紧密联系

“银企一家”,尤其在信用证业务下,保持与银行紧密的联系,可以使银行在接证、审单各环节层层把关,减少信用证项下的业务风险。如果条件允许,还可邀请银行的专家对外贸人员进行培训授课,既能提高业务人员的审单水平,也增进了银企之间的合作关系。

6.可以通过“福费廷”业务转嫁风险

远期信用证项下,为避免收汇风险,出口商可要求出口地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即买断业务。如果开证行设在法院支付令较易获得的国家,则应选择有包含“法院支付令”风险的福费廷业务操作银行。

7.建议申请出口信用保险

为避免出口商可能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后,但由于外部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的发生,不能按期收到付款,建议供应商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避免产生经济损失。

8.加强培训,提高制单审单水平

严格根据《UCP600》关于单据要求,认真缮制议付单据,交付银行前加强审单,确保所交单据准确无误,与信用证严格相符,避免进口商因单据瑕疵拖延付款或者拒付货款,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银行扣费。

(二)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风险防范

1.加强对出口商的信誉了解

化工品进口有的批次采购量比较大,这就要求进口商对出口商的生产能力、供货稳定性、商业信誉等情况深入了解,这是保证交付货物质量的基础,必要时,进口商还应到海外实地考察生产现场,避免合同订立后产生货物质量纠纷。

2.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确保货物质量

作为进口商,可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要求出口商向指定银行提交履约保函,这样做可使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与出口方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同时生效,以达到防范货物品质风险的目的。出口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出口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运合同规定的货物,如出口商做不到,担保银行将予以赔付;此外,建议进口商尽量采用远期信用证,这样,即使出口商出现欺诈行为,只要出口商还没获得偿付,进口商便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法院的止付令。

3.开证时,明确规定第三方出具的商品检验条款

进口商在开证时,应明确规定第三方产品检验条款,可推荐国际知名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以保证货物质量。

4.尽量选择FOB 贸易术语

在实务操作中,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防止出口商可能和船方勾结;对大宗的化工品进口,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防止出口方货物欺诈。

5.对近洋航线信用证策略

作为信誉好、实力强的进口商,可与出口商协商,要求直寄1/3 正本提单,信用证项下提交2/3 正本提单,避免货到、单未到而产生的港口杂费等相关损失。

6.选择好开证行

进口商在开证前应选择实力强、审单经验丰富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开证行有审单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责任而导致进口商损失的,进口商可以向银行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7.避免出口商发生晚装船、晚交单、质量问题等违约事项的信用证策略

可在信用证里规定相应的罚金。如果担心提货后货物质量有问题,可在合同或者信用证里保留一部分尾款用于约束等。

以上内容分析探讨了防范信用证风险的种种措施,但归根结底,对于趋于国际化发展的大公司,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的关键还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源源不断地引进高素质的外贸人才,同时加强在国际惯例、各国法律、单据处理技巧等知识方面的培训,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好信用证业务各环节的风险节点,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目前,在化工品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结算约占到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比例,庆幸的是还没有遇到重大的信用证纠纷,这也得益于多年来一直树立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力的规避措施。诸如有的公司规定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要求外商开立背对背信用证;有些经营部逐渐提高前T/T 结算的比例,减少信用证业务量,这些都是防范信用证风险的积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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