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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外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的应用及操作

2019-08-06张晓腾

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7期
关键词:进口商出口商

张晓腾

摘 要:信用证因进出口双方资金与风险负担相对平衡在货物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是信用证结算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引发的拒付问题也导致很多出口商拒绝接受以信用证为结算条件的交易。为了打消出口商的顾虑,部分进口商开始尝试证外单据处理方式降低信用证结算的复杂性以及交单被拒付的可能性,以此来赢得出口商对信用证结算条件的支持。然而由于证外单据处理方式在当下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应用较少,很多出口商及通知行都对证外单据的具体操作与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困惑。所以证外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的应用及具体操作值得研究。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证外单据;证内单据;出口商;进口商

信用证结算业务中进出口双方在资金及风险负担上相对平衡,且开证行以自身信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付款责任提供保证,有效解决了电汇或是托收等商业信用结算条件下进出口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因此在货物进出口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是传统信用证结算复杂性問题导致单证不符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也令很多出口商对信用证结算望而却步,部分出口商甚至完全拒绝接受信用证结算。证外单据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应运而生,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及商业发票,其他单据在信用证之外提交,通过这种单据处理方式降低出口商因交单不符被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使信用证结算真正具备了结算工具及付款保证工具的双重作用,以此赢得出口商对信用证结算的支持,促进和保障进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

一、证外单据概述

证外单据是指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条件的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单据要求(46A域)中仅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以及商业发票,其他进口所需单据不在信用证中作出要求,而是在基础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由出口商在信用证之外直接提交给进口商的一种单据处理方式。

尽管证外单据在当下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应用的还比较少,但是国内已经有出口商收到此类信用证。如笔者最近接触到的一起信用证结算案例,某服装出口商与一美国进口商以CIF贸易术语成交30,000件服装,总金额75,000美元,约定以即期付款信用证结算。在国外来证46A域的单据要求中,仅要求提供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而在基础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详细装箱单、一切险保险单、一般原产地证、ISF表格、进口商指定验货人员签发的一致性行证实书则完全没有提及。服装出口商的单证部经理收到此证后也是一头雾水,因为之前从没有收到过单据要求如此简单的信用证。向信用证通知行咨询后,通知行也仅是模糊的回答按照信用证要求交单即可,却没有对基础买卖合同中要求的其他单据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当服装出口商就上述信用证单据问题咨询到笔者时,笔者最初也感到十分困惑,询问当地几家银行的国际业务部人员也都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法。只是都一致认为由于信用证中的单据要求少于基础买卖合同中对单据的要求,对出口商没有任何不良影响,交单时按照信用证要求交单即可。后笔者委托一位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美国朋友向此信用证的开证行进行了咨询,开证行表示上述情况正是典型的证外单据处理方式,通过证内单据与证外单据结合完成进出口贸易结算,是近两年兴起的一种单据处理方式。并表示这种证外单据处理方式不仅降低了出口商交单时因单证不符被拒付的可能性,使开证行的付款保证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也降低了银行审单的工作量。

二、证外单据适应用场景

在进出口贸易工作中,进口商可能因为本国政府的外汇政策或是公司财务政策规定、或是出于对出口商的不信任问题必须要以信用证结算,而出口商又不愿应对传统信用证结算的复杂单据工作、拒绝接受传统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要想使生意继续下去,证外单据就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项。通过证内要求的运输单据确保出口商只有在按时装运后才能取得开证行的付款,解决了进口商担心的按期发货问题;通过合理要求证外单据,尤其是装运前检验单据,可以有效保证进口商能够收到与基础买卖合同约定一致的合格货物。同时,简单的证内单据要求也为出口商相符交单提供了信心和可能,就不会再拒绝接受信用证结算条件。

三、证外单据的作用

(一)使信用证的付款保证落到实处

随着进出口双方在信用证欺诈以及反欺诈问题上的不断博弈,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中相关条款及单据要求越来越复杂,个别进口商甚至把本应作为结算工具以及付款保证工具的信用证变成交易控制工具。通过在信用证设立带有陷阱性质的软条款,将原本开证行独立的确定的付款保证变成进口商的最终决定,使信用证结算条件下的开证行的独立付款保证失效,使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向成为可撤销的信用证,本质上是由进口商控制信用证的付款依据,出口商能否做到相符交单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配合与支持,以致于出口商时刻面临着因单证不符被拒付的风险。上述情况不仅违背了信用证结算的初衷,也使开证行的独立付款保证逐步丧失,部分出口商也因此拒绝接受信用证结算条件。而在证外单据处理方式下,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不再以通过复杂单据要求控制付款及交易为目的,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以及商业发票两份常规且最常见的单据,出口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大大降低了因单证不符被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使信用证结算条件下银行的独立付款保证落到实处,银行的付款保证作用得以真正实现。

(二)降低进出口双方的交易成本

对于进口商而言,尽管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复杂的单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在交易中处于更有利的主动地位,但是他们却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愿意接受此类信用证的出口商,同时还要面临着出口商在信用证具体单据要求上的讨价还价,以及由此带来的信用证修改问题,无形之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对于出口商而言,为了满足信用证的复杂单据要求,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准备和申请单据。尽管已经非常努力,但仍然面临着因交单不符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或是因交单不符被开证行扣除不符点费用的金钱损失。不管是潜在的风险还是费用损失,出口商都会将其计算在产品价格之内,最终承担人仍然是进口商,必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然而从外贸实践中的效果来看,在信用证内要求出口商提交复杂的单据并没有起到保证进口商收到合格货物的作用。因为银行审单的标准是表面相符,不会去确认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要求以及实际装运的货物一致。所以因信用证中复杂单据要求产生的一系列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浪费。通过证外单据处理方式,在保证进口商收货权益的同时大大降低了出口商获得单据的成本以及收汇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并进而降低进出口双方的交易成本,实现双赢。

四、证外单据具体操作流程

(一)结算条件磋商及买卖合同商订阶段

通常来说,信用证结算条件下的具体单据要求是进出口双方磋商、谈判的结果。如果进口商在交易磋商中无法也不能说服出口商接受传统信用证结算,限于某种原因还只能和这家出口商采买且必须是信用证结算,则可主动提出证外单据处理方式,以此促使出口商接受信用证结算条件。如果是出口商主动提出证外单据处理方式,在本身不具备十足竞争力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在价格上作一定比例的让步,或是主动说明将会提交装运前检验报告给进口商作为证外单据处理方式的交换条件,换取进口方的信任。因为收汇安全要永远比没有安全保证的利润更重要,没有安全保证的利润并不是真正的利润。进出口双方就证外单据处理方式达成合意后,还需将具体条件写进基础买卖合同,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在买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以即期付款信用证结算,信用证中只能要求提交运输单据及商业发票,否则进口商需要负责修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交货期延迟等责任(Payment by sight L/C, the documents request in the aforesaid L/C should be just Shipping Ducument and Commercial Invoice. Otherwise, the import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amendment and the shipment delay caused accordingly)。同时还应对信用证之外提交的具体单据种类、正副本份数做出约定,如Signed Detailed Packing List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签署的详细装箱单2份,1正1副1),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issued by CIQ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商检局签发的FORM A原产地证书1正1副),以便出口商提前做好缮制以及申请准备。

(二)买卖合同履行及出口货物装运阶段

在证外单据处理方式下,出口商收到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合格信用证后即可安排生产或是装运。装运后将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一般为海运提单)连同自行缮制的商业发票第一时间送交银行结汇。对于证外单据部分,只是无需同证内单据一样提交到银行审核,但是仍然需要根据买卖合同的要求进行缮制或是申请并按时提交给进口商,供进口商在目的港办理清关手续。此外及时提交证外单据给进口商也能证明出口商按照基础买卖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应的責任与义务。即使基础买卖合同中没有对证外单据做出具体要求,出口商也仍然需要根据贸易惯例提供适用单据给进口商。如CFR贸易术语下的装船通知、CIF贸易术语下的保险单、出口到与我国签有关税互惠协定国家的原产地证书等。换个角度说,出口商通过向银行提交证内单据后安全收回货款并不意味着真正履行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货以及交单义务,如果出口商未能根据基础买卖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货物,或是未能按照约定及贸易惯例向进口商提交证外单据,并因此给进口商带来损失,那么这些损失将由出口商承担及补偿,出口商必须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三)出口商单据整理及交单阶段

在证外单据处理方式下,证内单据及证外单据要分别整理并提交给银行及进口商。证内要求的运输单据以及商业发票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单、审单并向银行交单,银行收到出口商的相符交单后就会履行议付或是付款责任,至此证内交单结汇工作完成。尽管证内交单工作相对简单,但是出口商也必须慎重处理,确保100%安全收汇。

证外单据在某些进出口业务中可能需要提供的种类很多,缮制和申请工作也相对复杂。尽管银行不对证外单据进行审核,但是出口商也必须保证证外单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并具有适用性,避免给进口商清关带来潜在问题。实务中,在缮制或是申请证外单据时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将相应单据的草稿提前发给进口商确认,或是要求进口商提供相应单据的草稿,草稿确认后再出具签字、盖章的正式单据。出口商取得正式单据后,要扫描并形成电子文档发给进口商作二次确认,确认无误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寄出正本单据。为了确保电子文档中所有单据的样式看上去统一,需要将所有单据(包括证内要求的运输单据及商业发票)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后扫描,扫描成图片格式后插入到Word 文档中,利用PDF软件生成PDF文档,并命名为Documents for S/C ***(***号合同下单据)。切忌将扫描后的未曾重命名的多种单据以图片格式直接发给进口商确认,以免进口商查看时产生遗漏。如果进口商需要证外单据的正本,出口商可以自行通过快递寄给进口商,也可以同证内单据一起送交银行(收单行或议付行),由收单行帮忙随证内单据一同寄到国外开证行,由开证行转交给进口商。由于是证外单据,收单行和开证行都不会进行审核。收单行寄单时通常会在面函上说明“下列单据无须审核,请帮忙转交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字样。进口商可以同时拿到全套单据,便于转给清关公司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时出口商可省去一次寄单到国外的费用,所以建议出口商采用这种方式寄送证外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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