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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源水污染防治环境经济政策进展分析

2022-03-18贺蓓太原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环球市场 2022年16期
关键词:排污权水价损害赔偿

贺蓓 太原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中,我国的工业行业也开始快马加鞭,在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众所周知,工业生产绝对离不开水资源的支持,水资源的大量使用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工业源水污染问题,对水环境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为了进一步提高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降低水资源的污染程度,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于防治工业源水污染问题,并搭建起了水污染防控环境经济政策的具体框架。为了让该环境经济政策能够发挥出应有功效,对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进行有效调节,不断提高工业源水污染防控水平,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能够对该政策的实施现状进行清晰定位,并明确政策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提出优化建议进行解决,真正推动工业源水污染防控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通过构建生态文明长效机制,建设大美中国。

一、我国工业源水污染防控环境经济政策的现存问题

现如今,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水环境治理和保护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拥护和支持,特别是在工业源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政府陆续出台了大量的环境经济政策,将关注点放在了绿色税费、绿色金融、要素资源价格以及生态补偿与排污交易上,使得工业源水污染防治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呈现出明显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特征。但是工业源水污染防控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具体落实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引起工作人员的高度注意。

(一)水价机制不够完善

完善的水价机制,不仅能够倒逼污染物减排,同时还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水资源污染防控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现如今我国的水价机制已经相对成熟,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已经全面实施,充分提高了价格因素和市场手段在水资源配置和调节中的作用。除此之外,现如今我国已经建立并实施了针对特定行业进行供水水价标准加价的制度,希望可以借助一定的经济手段来控制部分行业和企业的高耗水情况,并最终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上述这些情况都说明我国的水价机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在进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处理中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现如今我国的工业水价机制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的作用仍旧有限。例如,以长江流域为例,虽然工业源水价机制在污水预处理、污染物减排等方面作用明显,但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水价政策时,并未对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和生态价值进行充分考虑,因此也就无法积极发挥出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任。[1]

(二)环保税考虑不充分

作为我国重要的绿色环境税费,环保税希望可以借助税收杠杆,在引导企业降污减排的同时,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进步与发展,通过发展绿色经济推动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虽然环保税在落实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政府部门在制定环保税政策时并未对区域水污染物总量的控制、水质改善的需求、污染物减排效果的区域差异性进行充分考虑,而且现有的环保税适用税率标准总体偏低,很难倒逼企业节能减排,与治污成本之间也存在着很大差距。[2]以水污染物治理为例,现如今我国的平均污水处理成本为5 ~10 元/污染当量,而环保税规定的污水排放最低税率为1.4 元/污染当量,二者之间的不平衡、不匹配,会加大企业的逐利性,最终会使得污水排放和治理出于经济目的考虑而非环境目的考虑。除此之外,现如今我国环保税的污染物和当量值确定仍然沿用了旧有的排污收费制度,这些数值都制定于20 世纪90 年代,在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背景中,陆续出现了很多对人体危害较大、对环境破坏较强的污染物,但是部分污染物却并未纳入《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使得我国的环保税法存在一定的空白区间。[3]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未形成跨区域的统一交易机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如今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也开始由点到面的大范围推进,随着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相关的制度体系也更加完善,排污权交易金额也在不断增加,随着各地区的积极开展,社会民众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环境权益的稀缺性和环境价值。如果企业持续深入地开展污染物减排,那么必将会产生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将这些指标进行交易处理可以帮助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由此也可以加大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并促使他们投入更多精力用于污染治理,这使探索市场因素对污染物减排的影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虽然排污权交易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现如今排污权交易制度尚未形成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及相关机制,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排污权的权利属性和财产属性,使得一些实际工作在开展过程中无法可依,甚至会因权属划分不明确而产生一定的矛盾问题。

(四)绿色金融政策欠缺法律指导

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背景中,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发展迅速,在改善生态环境中也发挥着一定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绿色债券市场和绿色信贷市场也发展良好并且稳步上升,全国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也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开展。但是绿色金融政策缺乏体系性的法律指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因为绿色金融属于全新领域,我国对此的认识相对较浅、实践经验也不丰富,所以很难保证法律体系的健全性和完善性。除此之外,绿色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力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更加倾向于融资渠道,而没有对融资对象引起足够重视;绿色金融产品更多的是面向大型清洁能源、节能减排项目和环保类企业,对于中小型环保企业的关注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绿色金融产品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制度指导性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推出,说明了国家政府希望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和系统性,生态环境部门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指导评估文件,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奠定了扎实基础,促使与其相关的各种技术体制更加完善。[4]但是现如今,我国仍未建立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也就无法站在法律的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责任主体、法律地位和定义进行确定,同时也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单行法,这都导致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严重缺乏指导性。

(六)环保“领跑者”制度激励作用差

在工业源水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领跑者”制度的应用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在筛选环保领跑者时,关注重心更多放在了生产企业的生态环境管理、生产工艺技术、单位生产价值等的考虑;对于能源消耗企业来说,政府的关注重心也多放在企业的节能潜力、能效标准、能源消费量上。在筛选用水领域的领跑者时,更多的是考虑农业灌溉区的水效和水产品的水效。但是无论哪一个行业的环保领跑者,在工业源水污染防治领域都未发挥出明显的经济激励作用,也没有形成针对水污染状况进行评选的详细指标,所以企业的参与意愿并不明显,对环保领跑者的认可度也明显偏低。

二、我国工业源水污染防控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展望

虽然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背景中,我国的工业源水污染防治环境经济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工业源水污染防治环境经济政策正处于创立初期,缺乏成熟的经验可以遵循,在政策设计和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政府部门的不断探索和钻研。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将站在地方水资源环境资源禀赋以及水质目标管理需求差异的角度,对工业企业水环境行为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深入研究,希望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工业源水污染防控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对工业水污染防治进行全过程的激励和约束。

(一)完善差别化水价制度

在企业产生水污染问题之前,也就是投入端,要积极落实差别化水价,倒逼企业主动自觉地进行污染物减排。这也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工业水价政策时,能够全面纳入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环境禀赋、区域水环境压力以及行业用水量等因素,制定更为完善的工业源差别水价,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市场手段在调节行业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5]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要保证工业水价政策能够具备一定的行业差异和区域差异,充分考虑区域工业用水供水成本等基本条件以及不同行业用水总量效率差异,进而制定更加科学的工业源差别化水价核算系数。

(二)完善环保税

企业发生了污染排放行为,也就是进入了排放端,在此期间,国家政府要积极推进外部性特征的内部化,也就是谁污染谁付费。站在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环保税的征管体制和征收标准还有着很大的进步空间,需要政府部门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征、产业分布等基本属性,最终制定出更加适合的水污染物环保税征收标准,稳扎稳打地控制和改善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6]

(三)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若想进一步发挥出排污权交易政策的预期价值,政府部门就必须要构建起不同区域间水污染排污权交易试点之间的连接桥梁,可以以长江经济带沿岸城市作为试点,对排污交易权的交易模式进行创新,搭建起更为完善的同一流域内不同区域间、不同水体污染物之间的交易框架,进一步提高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积极性。[7]除此之外,政府部门也要加快建立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证之间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出市场手段的价值,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指引企业投入更多精力用于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水污染物防治效果。

(四)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制度

政府部门也要对相关部门的索赔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与赔偿主体明确、权属清晰,并对鉴定评估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也要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力度,可以事先打造一些试点城市,对损害赔偿解决途径、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和索赔主体等进行全面探索,建立更为标准的鉴定评估管理体系,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序落实。[8]除此之外,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也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和分工,促使行政资源的整合利用,共同搭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统一管理局面。政府部门也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制度落实的着力点和出发点,积极推动工业源区的改造和提升,最终实现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从源头上提高我国的生态环境和水环境保护力度。

(五)完善水环境领跑者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部门也要积极推进水环境领跑者计划的落实,充分利用激励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不断激发企业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这也就要求政府部门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加快落实企业水环境领跑者试点,在明确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环境绩效评价,同时充分结合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单位产品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因素,将水污染物排放较高的行业作为试点领域,并将领域内的重点产品作为试点对象,制定“领跑者”产品遴选指标及标准。[9]除此之外,政府部门也要建立起水环境领跑者的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领跑者进行评选,选择出更优的企业进行领导,通过轮流带动推动行业的持续性改革。

(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为了能够让真正的绩优者受益,政府部门也要对现有的绿色金融体系进行全面改革,进一步提高绿色金融产品的丰富性,同时站在法律的层面对绿色金融体系政策进行强化指导。具体来说,政府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绿色信贷指南、建立更为规范的企业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与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等;对于银行与金融机构来说,也要积极进行绿色评级,以完善的绿色信贷机制开展高质量的绿色信贷业务,鼓励企业用碳排放权、节能项目收益、排污权等进行抵押贷款。[10]政府部门也要大力推进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强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工作,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指南,促使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能够对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进行合理评估。

综上所述,现如今我国工业源水污染防治环境经济政策进步明显,为发展绿色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该政策体系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列问题亟待解决,尚不能完全满足新时期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需求,这也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策体系的约束作用和激励作用,真正搭建起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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