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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现实状况与培育路径研究*
——基于浙江省142个家庭农场的调查

2021-04-19陈德仙白雪冰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雇工家庭经营农场

陈德仙,白雪冰,胡 浩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一、引言

健康培育从事农业生产的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代乡村振兴和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监督成本优势”,既具有土地规模适度扩大带来的“规模经济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还具有产业叠加和融合带来的“多层利益优势”,成为一种有效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式并取得良好的实践经济成效,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注入强劲的内生动力。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经农业部认定的家庭农场超过34.30万个,共经营土地面积0.52亿亩,平均经营规模为151.80亩,年销售农产品总值为1 260亿元,平均产值为36.80万元。逐渐形成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安徽郎溪、湖北武汉和吉林延边五大家庭农场发展模式。我国家庭农场总体上呈现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和收入增加的良好发展态势。但学术界对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存在分歧,黄宗智(2014)认为家庭农场是广义概念,包括近三十年兴起的家庭小农;朱启臻等(2014)认为是规模扩大的农户家庭经营模式;高强等(2013)认为是位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中间的一种农业经营组织形态;陈义媛(2013)认为其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独特的结构位置,不同于自耕农、承包亲友地的中农和农业企业。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近期中央农办等11部门出台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基础。因此,基于理论与现实视角再次认识家庭农场并提出合理的培育路径,一方面将决定家庭农场能否健康培育和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力和新能源。

二、家庭农场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一)基本定义

第一,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家庭农场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何劲等,2014)。家庭农场制度安排是一种适度规模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区别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小规模组织形式和制度(伍开群,2014),在制度供需均衡或规模经营、技术进步和专业分工的制度变迁动力下,继承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庭经营内核,并逐渐演化为一种从事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和商品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和制度。因此,家庭农场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制度继承与制度创新。

第二,根据契约理论,家庭农场被定义为契约安排,即一组契约关系的集合(伍开群,2013;陈军民,2017)。家庭农场被视作一组契约的连接,主要建立在市场和所有权两种契约关系之上(伍开群,2013)。可视为一个“契约人”,是各类投入要素所有者基于一组契约关系而集合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陈军民,2017)。家庭农场是一种不断与普通农户、市场组织和雇工缔结土地流转、产品交易和劳动雇佣等契约关系,进而呈现适度规模、市场经营和企业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三,根据生产关系理论,陈义媛(2013)分别从生产关系的生产资料、劳动分工、收入分配、积累和再生产4个维度界定家庭农场,以此区别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组织。生产资料方面,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土地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并配置一些大中型农业机械;劳动分工方面,以自有家庭劳动力为主,同时雇佣一定数量雇工;收入分配方面,经营收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同时支付雇工工资;积累和再生产方面,持有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农业生产环节通过优化劳动力和土地关系实现资本积累和再生产。

综上,本研究基于外部市场和内部管理的综合理论视角认识家庭农场。一方面,借鉴弗兰克·艾利思(2006)提出的经典农户经济学定义,即农户是部分参与不完全的市场。同时,基于市场视角分别从劳动力、土地流转和农产品市场认识家庭农场,认为较普通农户可广泛参与各类市场,即生产要素多从市场获取,农产品多流向市场。但家庭农场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其发展受限。另一方面,家庭农场内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满足和配合其复杂的市场参与行为,协调与管理各类生产活动及相关关系(如雇佣管理),使其高效运行或降低相应风险。因此,认为家庭农场是一种从事适度规模化经营和高度商品化经营并兼具企业化管理制度的新型家庭式农业企业组织。

(二)主要特征

第一,家庭式经营是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此特征继承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内核,同时适宜调整生产关系,使家庭农场既具有家庭经营特征又伴随着占次要地位的雇佣型生产关系。表明家庭农场的劳动力结构以家庭自有劳动力为主,也可通过劳动力市场以货币等形式长期雇佣少量雇工(原则上少于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大部分家庭农场均应坚持家庭式经营,只有分工明确、容易计量、监督成本极低的少数家庭农场产业(如温室园艺业)可突破家庭经营界限。因此,当无法完全解决农业监督成本问题时,劳力结构仍是家庭农场的重要判断依据。

第二,适度规模化。通过土地流转和土地调整实现适度规模和土地集中经营。适度规模是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主要基于经济学标准和相关条件保持的一种适宜家庭经营的合理规模状态,如在家庭农场劳动力、生产产业类型、家庭务工收入、地区平均规模收益和农业生产效率等标准上确定土地规模界限。本特征在一定范围内展现出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优势。

第三,商品化经营。是指家庭农场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将生产的农产品大部分面向农产品市场。或许自给自足和劳动消费均衡仍微弱地存在于家庭农场,但农产品商品化程度在家庭式农业经营组织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以此赢得市场优势和利润。

第四,类企业管理。是指家庭农场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内部管理环境和外部市场环境,需要建立一定的管理制度以有效管理其各项组织活动,呈现出管理制度的企业化趋势。家庭农场一般为工商注册的法人组织,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雇工管理激励机制等各项正式制度及其他各类非正式管理制度。

(三)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

第一,区别于普通农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以高度的市场化交换和专业化商品生产区别于普通农户,以自有家庭劳动力经营管理区别于农业企业(高强等,2013)。因此,可从劳力结构、土地规模、商品化程度、管理制度4个方面深入分析家庭农场不同之处,明确其在农业经营主体中结构位置(见表1)。首先,同于普通农户均为家庭经营,与大量雇工的农业企业形成鲜明对比。其次,土地规模介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之间,表现出适度规模经营和土地集中经营。再次,商品化程度高于普通农户,同于农业企业将生产的农产品完全投向市场。最后,初步建立起管理制度,但不如农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由此可见,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独特的结构位置,是位于普通农户和农业企业之间的一种农业经营组织形态。

表1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农业企业的特征区分

第二,区别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在劳力结构、商品化程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较相似,使学界和政府极易混淆两者关系,影响家庭农场的培育路径及培育效果。可从土地规模和专业化程度两方面区分。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较小,一般以村域为边界适度扩张,经济作物(高附加值)的适度规模边界从几亩到十几亩,粮食作物(低附加值)的适度规模边界从几十亩到上百亩(黄宗智,2014)。专业大户为大规模或跨村域范围的农业生产单位。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程度较低。一般而言,专业大户是大规模地专门生产一种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和蔬菜等作物。家庭农场在农业产业结构上则更丰富和多元化,并融合乡村旅游和休闲产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由此可见,专业大户是大规模经营带来的规模报酬和专业化经营产生的高生产率;而家庭农场是在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的产业叠加和融合产生的多层效益。

三、家庭农场的现实状况

2018年2~3月和7~8月,在浙江省共计调查150个家庭农场,回收有效问卷142份,其中杭州37份、宁波41份、金华64份,有效回收率为94.67%。研究通过家庭农场实地问卷调查了解其发展状况。浙江省是我国家庭农场最活跃、成效最好的地域之一,且上述调查地区最具典型代表性。其中,浙江宁波早在2003年率先形成我国家庭农场雏形,目前成为五大样本之一。样本特征如下:样本中家庭农场主基本为男性,普遍为中年,高文化程度占比低;多数家庭农场是由小农户经营者转换而来;微型规模的家庭农场占比相对较高,平均经营规模超百亩;经营类型主要为蔬菜瓜果类,粮食作物类相对较少;粮食作物类家庭农场数量占比随规模扩大而增加,而蔬菜瓜果类家庭农场数量占比随规模扩大而减少;多数家庭农场不具有示范性;经营性收入由低到高占比逐渐减少(见表2)。

(一)呈现微弱程度的非家庭经营趋势

上述家庭农场概念和特征分析显示,家庭农场的劳力结构以家庭劳力为主,雇工为辅。调查显示,总体上家庭农场的家庭劳力平均为2.62人,常年雇工平均为3.12人,季节雇工平均为10.51人,常年雇工是家庭劳力的1.19倍。表明家庭农场的平均常年雇工人数略高于家庭劳力人数,且季节雇工相对较多。此外,一些中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调查也显示劳力结构失衡,平均常年雇工人数是家庭劳力人数的2倍之多(兰勇等,2015;赵军洁等,2018)。由此可见,调查地区家庭农场劳力结构状况与一般规律存在偏差,呈现微弱程度的非家庭经营趋势,而该趋势在其他地区普遍存在。

非家庭经营现象主要发生在非粮类家庭农场中。粮食作物类家庭农场的家庭劳力平均为2.44人,常年雇工平均为2.22人,常年雇工人数是家庭劳力人数的0.91倍;而非粮类家庭农场分别为2.69人和3.49人,常年雇工人数是家庭劳力人数的1.30倍。这是因为产业类型不同导致劳动生产率不同及机械替代劳力存在差异,导致非粮类家庭农场的雇工比例较大(张宗毅等,2015)。此外,家庭农场主在农业生产环节的劳动角色功能逐渐退化并向管理和营销等环节转移,也需要雇工代替自身展开农业生产。蔬菜瓜果类等家庭农场以农业为基础融合发展采摘、休闲及旅游农业等产业,通过产业组合的多重利益补偿雇工工资并解决农业生产剩余让利问题。但农业生产环节的非家庭经营严重化将使家庭农场面临雇工的各类机会主义行为及相应的监督成本问题,并随着雇工规模的持续扩大而愈加突出,导致其不再是一种有效率的农业经营形式。因此,控制和降低非粮类家庭农场的雇工比例并保持家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二)平均土地经营面积已初具规模

从总体水平看,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为140.34亩。表明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已初具规模。该规模水平由调查地区城镇化和土地流转市场的“拉力”及社会化服务的“推力”等因素共同促进。从规模结构看,20亩及以下的家庭农场占33.80%,21~100亩的占19.01%,101~200亩的占21.83%,201~500亩的占21.83%,500亩以上的占3.52%。表明微型规模的家庭农场较多,大中小三种规模分布较均衡,而超大规模仅占极少数。其中,绝大多数的微型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蔬菜瓜果,而超大规模均经营粮食作物。粮食作物类家庭农场的数量占比随规模扩大而增加,微型规模占9.76%,小规模占12.20%,中等规模占19.51%,大规模占48.78%。而蔬菜瓜果类家庭农场的数量占比随规模扩大而减少,微型规模占53.42%,小规模占19.18%,中等规模占16.44%,大规模占10.96%(见图1)。

上述结果与张宗毅等(2015)研究结论一致,即小规模经营时,非粮化比例较高;大规模经营时,更倾向于种植粮食作物,这是因两类作物的劳动生产率差异显著。由此可知,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与经营类型密切关联,中小规模的家庭农场更多种植蔬菜瓜果,大规模及以上的家庭农场更多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正如黄宗智(2014)强调的十亩左右的经济作物类(高附加值)家庭农场,百亩左右的粮食作物类(低附加值)家庭农场。这是两条截然不同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径,分别通过规模报酬(产量优势)或价格优势实现利润最大化和农业增收的根本目标。

(三)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

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家庭农场均会通过市场销售农产品,仅留少数自用。据农业农村部编著的《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浙江省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有17 955个,销售农产品总值为109.9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年均销售农产品达60.7万元,有2 204家年均销售总值在100万元以上;2015年注册登记的有23 719个,销售总值为131.8亿元,平均值为55.6万元,2 196家销售总值在100万元以上;2016年注册登记的有29 172个,销售总值为137.0亿元,平均值为46.9亿元,2 204家销售总值在100万元以上。2017年注册登记的有34 983个,销售总值为156.3亿元,平均值为44.7亿元,2 439家销售总值在100万元以上。

表明家庭农场的农产品销售总值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年均销售值呈逐年下降趋势,可能因家庭农场数量逐年上升导致市场平均份额下降所致。总体而言,调查地区的家庭农场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水平较高,且可获得较高的市场销售收入和市场利润。表明调查地区的家庭农场一方面已完全不同于传统普通农户对农产品的家庭消费需求满足,而是表现出农产品商品化和货币经济特征;另一方面又因调查地区富含农商文化、趋向种植蔬菜瓜果并重视农产品品牌等,使其呈现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和高效的商品化道路,赢得更好市场效益。

(四)普遍尚未建立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的类企业管理特征主要表现为通过工商注册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雇工管理激励制度等各类管理制度。调查结果显示,通过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占59.9%,未通过工商注册的占40.1%。另外,据《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显示,2014~2017年浙江省具有较完整收支记录的家庭农场分别占90.91%、90.91%、91.21%和93.00%,无较完整收支记录的占9.09%、9.09%、8.79%和7.00%。表明过半家庭农场通过工商注册且多数具有财务管理制度,但更多企业管理制度仍停留在初级层面,普遍尚未建立成熟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雇工激励管理制度等方面仍存在不规范和不健全等问题,类企业管理特征的趋势化并不明显和突出。

家庭农场的工商注册情况与农场主经历和文化水平紧密关联,具有外出务工、经商、学习和从军经历的农场主工商注册比例普遍高于仅具有务农经历的农场主,而具有较高学历的农场主工商注册比例普遍高于中低文化水平的农场主。由本调查数据显示和工商登记情况可知,农场主中务农者、外出务工、经商、学习和当兵经历的分别占48.65%、66.67%、63.16%、75.00%和100.00%;小学及以下、初中学历、高中、大学学历的分别占15.79%、29.55%、91.07%和78.26%。说明阅历和学历严重影响家庭农场的工商注册乃至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因此,未来亟需通过相关职业培训促进农场主学习和掌握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知识,不断强化其类企业管理特征。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以浙江省家庭农场样本为例,使用描述统计方法分析家庭农场的现实状况。结论表明,家庭农场的现实特征状况与理论标准存在一定偏离。家庭农场劳力结构失衡具有微弱程度的非家庭经营趋势,尤其是非粮类家庭农场;平均土地经营面积已初具规模,土地规模与经营类型密切关联;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农产品销售总值逐年上升,但年均销售值逐年下降;普遍尚未建立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受农场主经历和学历影响。

(二)政策建议

第一,提升农业机械水平。当地应创新发展适宜蔬菜瓜果类家庭农场灵活、小型化的农业机械,以加强农业机械对农业劳动的替代,控制其雇工比例和保持家庭式经营特征。机械替代劳动模式相对于外部雇工替代家庭劳动模式具有多重优势。首先,相应的农业机械辅助配合使用可直接有效地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其次,农业劳动生产率提升可让家庭农场主回归农业生产环节而无需雇佣;最后,控制雇工比例和保持家庭经营直接有效地规避农业生产监督成本问题。

第二,改善土地流转环境。为满足家庭农场适度扩张规模所需的土地资源,应加强建立农业土地流转市场和培育土地流转服务主体,通过中间组织为其提供土地流转信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创造良性的土地流转市场环境。应采取试点改革、区域推进、渐进式的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市场建立,以防止社会性问题。

第三,丰富市场营销渠道。在国家和省级家庭农场相关政策框架范围内,构建和实施地区性市场营销渠道扩展政策,在城市社区直销店的设立、农产品展销会的举办和电商平台的销售等方面给予大力政策支持和保障。通过政策措施改善其市场营销渠道环境,发展和壮大相关市场营销服务主体。此外,还应积极推动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使其充分和及时地掌握市场信息。

第四,加强职业培训教育。亟需通过相关职业培训以促进家庭农场主学习和掌握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知识,不断强化其类企业管理特征;促进其不断掌握各种技术手段,提升土地生产率。积极探索并推动建设一套正式有效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和农业技术知识推广传播机制,尤其需要不断丰富生产经营、农业技术和风险管理等实用性较强的农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家庭农场主在职业培训过程中获取更多元且更实用的技能和知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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