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托幼机构第三方评估的经验与启示
2020-12-11李潇晓胡雅萍
李潇晓,刘 越,胡雅萍
(南京邮电大学 人口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42)
相关研究表明,托育机构的高质量教育对儿童的语言、认知、学习技能及其社会性发展具有促进作用[1]。近年来,我国城市托育服务供需矛盾突出,表现为父母虽有“安全为重、保教融合”的需求偏好[2],但优质资源缺乏成为幼儿父母择托的最大困难[3]。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了托育服务供给范围。为加强托育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意见》发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提出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可见政府不仅关注托育服务供给量的增加,而且注重托育服务质量的提升。
目前,在政府监控决策范围外,依靠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很多国家对托幼机构(1)由于部分发达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落实“托幼一体化”,美、英、澳三国第三方机构依据“托幼一体化”理念建立评估标准,其中除了0~2岁的婴幼儿,还包含3~6岁幼儿。而我国当前十分重视的是0~3岁婴幼儿的照护,相应的照护机构是“托育机构”。因此本文将国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称为“托幼机构”,将国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称为“托育机构”,以示区分。进行质量监控时所采取的主要方法。尤其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依靠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了完整的托幼服务质量监测体系,提升了其国内托幼机构的质量。因此,本文以美、英、澳三国托幼领域第三方评估机构为研究对象,基于文献梳理和文本分析方法探析第三方评估机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的保障措施,并采用共词分析法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质量评估标准进行可视化图谱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的托育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体系提供借鉴。
一、研究对象及方法
(一)研究对象
在各国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体系中,有代表性的托幼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是美国幼儿教育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下文简称为NAEYC)、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下文简称为OFSTED)、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管理局(Australian Children’s Education and Care Quality Authority,下文简称为ACECQA)。本文着重研究这三国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运行经验,以及托幼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和认证体系,采用的主要文本是美国NAEYC《早期学习计划认证与评估标准》(EarlyLearningProgramAccreditationStandardsandAssessmentItems)、英国OFSTED《学前教育督导手册》(EarlyYearsInspectionHandbook)、澳大利亚ACECQA《早期儿童教育与保育国家质量标准》(NationalQualityStandardforEarlyChildhoodEducationandCare)。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基于文献梳理和文本分析,探析美、英、澳三国托幼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建立与运行经验,并运用共词分析法,对相关机构的质量评估标准进行可视化图谱分析。在分析托幼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时,将评估标准的二级指标全部录入,之后合并同类项,最终得到83个二级指标。借助Bibexcel软件,选取不低于2次的19个二级指标构建共词矩阵。通过社会网络分析软件Ucinet 6.212中的凝聚子群分析划分质量评估标准并进行聚类分析,将联系紧密的指标聚类为同一个维度[4]。在建立关系时,将同一级维度的所有二级指标建立联系;另外,不同维度的二级指标为同种含义时,将该指标和另一维度中的所有二级指标也建立联系。
二、美、英、澳托幼机构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特点和经验
(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第三方评估的合法性
美、英、澳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托幼机构进行评估受到法律保护和政策保障,具有合法性、独立性、专业性与权威性。美国从1958年颁布《国防教育法》,到《美国2000年教育规划》《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0~5岁教育计划》和《改革蓝图》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为美国NAEYC托幼服务质量认证评估提供了保障。英国2000年颁布的《保育标准法》确定了托幼机构的注册和督导工作都属于OFSTED的职责范围[5],2017年颁布的《儿童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以立法的形式统一了托幼服务的督导框架,确保了OFSTED作为独立机构对托幼机构进行督导[6]。自此,OFSTED督导工作的开展过程和最后督导报告的公开发行都得到了法律支持[7]。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出台了《学前教育服务国家法案》(以下简称《法案》)[8]和《学前教育国家规程》[9]等,详细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第三方托幼服务质量管理机构和托幼机构等各主体在托幼服务质量评估中的权利和义务,将质量评估的职能、性质、地位,乃至方法技术等都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确立,评估活动也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联邦政府还在《法案》中规定成立独立的法人机构——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管理局(ACECQA),并将ACECQA的职能写进《法案》中,要求ACECQA每年向联邦政府提交工作报告,确保了其职能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为其质量评估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与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10]。
(二)机构运行的独立性保证第三方评估的公正性
美、英、澳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虽然受到政府的监督和规范,但是拥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和决策权,机构内部组织严谨,避免了政府部门自管、自评的弊端,有利于质量评估的灵活性与高效性,能通过实证调查和相关研究找到托幼机构问题的症结并提出具体的改进策略。美国NAEYC是非盈利性的、独立的、全国性的早期教育组织。其经费主要来源于捐款、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议费、认证费和出版物销售费,拥有自己的董事会和执行团队,形成了完善的组织机构。目前NAEYC的执行团队由董事会和高管执行团队组成,董事会对协会进行领导和战略管理,高管执行团队负责协会日常运营中具体工作的执行。高管执行团队中有专门负责机构财务、运营和管理的副首席执行官,以及专门负责处理机构税收、赠款和筹款事宜的法律总顾问兼助理秘书[7]。正是在这种完善的内部组织运作下,NAEYC得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治,避免了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干预,保证了评估的公平公正。英国OFSTED是独立于教育行政体系外的全国督导机构,在职权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是直接对英国国会负责的非政府组织。它统一管理全国教育督导评价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并监督督导质量。OFSTED董事会设定OFSTED的工作重点并监督机构的管理,确保女王总督学的工作有效进行[12];人员和运营总监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内部沟通以及财务、法律和运营支持服务[13],财务总监负责机构财务战略规划和管理,OFSTED经费则部分来源于英国教育和技能部的资助[14]。澳大利亚ACECQA属于永久继承性法人团体,由学校教育和早期教育常务理事会任命的13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联合管理,执行委员会、战略和运营团队、企业服务团队、沟通和交流团队等商业团队对其运营进行支持[15]。ACECQA被联邦政府赋予了质量保障方面的几乎所有权限,在权限内能自主决定评估具体的实施方式方法,确定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并按《学前教育服务国家法案》和《国家质量标准》来许可、评估和监管本行政辖区的托幼机构运营,协助托幼机构进行自我评估、等级评定和制订质量提升计划[10]。
(三)严格选拔评估人员确保第三方评估的专业性
美、英、澳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多由公开招聘得来,其专业性和工作经验最被看重。同时评估机构重视对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保证评估工作专业可靠。美国NAEYC有专业的评价委员会对托幼机构进行质量认证,评价委员会成员都接受过专业培训。认证委员会由教育人员、研究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协助对评价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并参与托幼机构评价标准的修订[15]。英国由督学对学前教育进行评估,而OFSTED对督学也有一整套严格的准入和审核制度,除了外行督学,其他的督学都必备教育专业背景;所有级别的督学都要经过严格选拔,在专业和其他知识、文字表达能力、身体素质和个性人品等方面都要符合要求。具体来说,一线督导人员由国家依法公开招聘录用,经过一整套公正、严格的选拔程序后,由处于二线的女王督学审核。应聘者被录用后还需经过培训并通过见习期,以保证督学团队的质量[16]。澳大利亚ACECQA不仅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董事会成员和州(地方)托幼监管机构的委员会还设立了关于评估人员资质的研究项目,协助ACECQA确定评估人员所需的技能和必备的资格条件。并且,按照《法案》的规定,ACECQA负责为各州(地方)托幼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供支持[10]。
(四)严谨公正的评估程序确保第三方评估的规范性
评估流程是否公正完善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托幼服务评估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美、英、澳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都有一套严谨公正的评估程序,重视评估结果的应用和评估结果的反馈与整改,并强调评估结果的信息公开。另外,三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都看重托幼机构的自评,尊重机构的自我评估结果,将机构自评作为第三方评估的前置条件,发挥其自我调节功能。
美国NAEYC机构认证系统的认证步骤包括:1.托幼机构在登记注册并缴纳一定费用后,利用自评工具自我评价,找出自身需要改进之处,制订下一步行动计划;2.托幼机构在自我评价基本达标之后,提交认证申请;3.托幼机构取得候选资格后,准备接受NAEYC认证专家的现场访问;4.托幼机构接受认证专家访问。已经达标的机构获得认证,自批准认证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未达标的机构根据标准分为“授予认证但需补充验证”“延迟认证”“被拒绝认证”。获得NAEYC认证的托幼机构名单,作为高质量机构发布在NAEYC网站和各大媒体上[15]。
英国OFSTED形成了托幼机构注册、督导、督导报告、改进、再督导、投诉调查等一套完整的督导体系。托幼机构注册是OFSTED督导的重要一环,分为注册调查和注册决议等步骤。除特殊情况外,开展8岁以下儿童照护工作都必须在OFSTED官网填写申请表并注册。OFSTED会按规定检查托幼机构或个人的信息是否完备,然后对申请注册的托幼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最后决定该机构能否通过注册。注册完成后的督导过程中,前期督学会根据托幼机构提交的自我评估表做好督导准备;督导中督学制订督导计划并开展实地考察,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督导后撰写督导报告向公众公布督导结果[17],督查结果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需要改进、不合格[18]。如果托幼机构评估结果连续保持为优秀或良好,则OFSTED每4年对该机构进行一天的短期督导;评估结果为需要改进和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在督导报告公布后30个月内接受再督导;不合格的托幼机构还被强制要求在24个月内采取有效改进措施[19]。OFSTED督导中每个环节的进度以及托幼机构的各项详细信息均在网上公布,家长和其他社会机构可随时查询。
澳大利亚的ACECQA代表联邦政府按照《国家质量框架》监控托幼机构的质量。评估步骤为:1.托幼机构根据相关国家质量标准和法规进行自我评估,并突出自身优势和查找需要改进之处;2.监管机构向托幼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即将评估和评级;3.托幼机构提交自我评估情况及改进计划;4.监管机构到托幼机构访问并进行评估;5.监管机构向托幼机构提供评估和评级报告的草稿,托幼机构可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交证据;6.监管机构根据托幼机构的反馈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评估报告终稿,托幼机构可以在审查期内申请对评估报告终稿进行审查;7.审查期结束后,监管机构最终对外公开发布评估结果[20]。评估结果为公众提供信息参考,为决策者提供督导建议。
(五)科学完善的评估标准维护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
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和迅速发展的关键在于其完善的认证体系与科学完善的评估标准。随着国际学前教育年龄由3~6岁延展至0~6岁,为提高0~6岁婴幼儿教保育的质量并减少教保育资源的浪费,促进“幼儿园”与“托儿所”机构整合、教保育功能全息浸透的“保教一体化”理念逐渐兴起。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落实“托幼一体化”[21]。美国推动《0~5岁教育计划》发展优质的托幼服务[22]。英国通过学前教育课程“儿童早期基础阶段”,完整地建立起0~5岁儿童保育和学习发展相统一的课程框架[23]。澳大利亚通过《国家幼儿发展战略——投资儿童早期》建立覆盖0~8岁儿童发展体系,《国家质量框架》采用相同的注册流程、质量标准评估针对0~5岁幼儿的保教机构。美、英、澳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皆依据“托幼一体化”理念建立评估标准。
1.美、英、澳三国托幼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1984年,美国NAEYC颁布了高质量幼儿教育机构的认证标准(1991年进行修订),一方面明确了高质量托幼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另一方面提出婴幼儿教育工作者行为规范,促进了托幼机构质量的提高。2003年,美国学前教育机构标准与质量认定委员会向NAEYC提交了评价0~6岁儿童教育机构的一般标准,并制定了质量认证的执行标准。NAEYC最新评价标准与系统于2018年开始施行,在全球早期教育领域有重大影响力[15]。
英国现行托幼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是2018年OFSTED颁布的《学前教育督导手册》,详细介绍了OFSTED的督导过程、督导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将督导过程细分为督导前、督导中和督导后三部分,并规定了每部分的工作内容与标准,架构起0~5岁婴幼儿照料、学习和发展的标准体系。OFSTED设立了14条针对托幼机构的评估标准,包括:合格的保教人员,合理的师幼比例,足够的空间,满足儿童需要的资源,促进儿童情感、身体、社会性和智力发展的活动,安全的设施,合格的家具、设备和玩具,预防疾病传染的措施,儿童的平等机会,儿童的特殊需要,儿童行为的管理,和父母的关系,儿童的保护措施,儿童的记录材料[24]。
澳大利亚现行托幼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是ACECQA于2018年颁布的《国家质量标准》,其由众多研究者基于澳大利亚《早期课程框架》和有助于儿童积极发展的其他影响因素研发得出,为澳大利亚的幼儿教育和照料服务设定了较高的国家基准。《国家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评估标准涉及教育方案和活动、儿童的健康与安全、物理环境、人员管理、与儿童的关系、与家庭和社区的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和领导7个方面,可以作为依据对托幼机构质量进行分级评估。
2.质量评估标准的核心维度和指标辨析
托幼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是相关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不仅能够评估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优劣,还可以促进托幼机构改进发展[25]。只有相关标准科学、合理、有效,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因而,质量评估标准的研制是托幼机构质量提升的关键,需慎重考虑。本研究通过共词矩阵,使用Ucinet 6.212对质量标准数据进行“2-派系”分析,找出美、英、澳三国托幼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中共同关注的内容。分析发现,在国际托幼机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网络中存在3个子群(见图1)。依据内容可以划分为3类:托幼机构管理和人员素养、课程和教学、同家庭和社区的关系。
根据以上3个维度,将每个维度中的所有二级指标建立共词矩阵,使用Ucinet 6.212创建可视化的社会网络图谱(见图2),并分析核心指标的内涵与特点。在网络图中,点的大小表示各指标在网络中的重要度。
(1)机构管理和人员素养维度的共同关注点分析
由图2可知,托幼机构管理和人员素养的指标内容比较丰富,最重要的是保障机构中幼儿安全健康的措施和机构管理人员的领导力。首先,美国相关标准要求托幼机构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食物,并保证物理环境无害[26]。英国相关标准要求托幼机构拥有完善的儿童安全保障制度,有有效程序来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能保证儿童安全、保障儿童健康[27]。澳大利亚相关标准提出要支持和促进每个孩子进行体育锻炼,保证每个孩子的身体健康和身心舒适,包括保证每个孩子拥有足够的睡眠时间和满足儿童休息和放松的需求;实施有效的疾病、伤害预防措施保护儿童健康与安全,并促进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饮食习惯和进行体育锻炼;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并有效执行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计划措施,确保儿童免受伤害,能够识别和回应每个遭受虐待或忽视的孩子[28]。其次,美国提出托幼机构管理者要有领导力[26];英国提出托幼机构管理者要积极配合OFSTED的评估和听取其行动意见,加强与儿童、家长、工作人员的沟通,能够推动相关方案和措施的持续改进[27];澳大利亚提出托幼机构领导者要有能力获得支持,并领导相关教育方案的开发和实施[28]。
除此之外,图2还表明,托幼机构管理运营的有效性、教师素养和职后发展也受到了美、英、澳三国的重视。管理方面,美国的托幼机构不仅需有稳定的财政环境,还要有评价和问责制度[26];英国要求托幼机构必须保证管理的整体有效性并能够持续改进,托幼机构要设置监督制度、绩效管理制度,以及员工的实践、教学与培训制度[27];澳大利亚的托幼机构需要建立风险管理系统以保证服务质量、机构的有效管理和运作,员工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28]。教师素养和职后发展方面,美国一方面要求托幼机构的教师遵循职业道德,另一方面要求教师们获得从业资格并持续进行职后发展,也鼓励教师们参加专业学会[26];英国提出托幼机构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以促进他们的专业化发展[27];澳大利亚提出“每个全日托儿所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员工有大学预科及以上的学历,或者有早期儿童教育看护资格”[15],要促进工作人员专业发展,对教师、协调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定期评估,并制订支持其学习和发展的个人计划[28]。
(2)课程和教学维度的共同关注点分析
由图3可知,美、英、澳三国的托幼机构都以促进儿童发展为目标设置课程和其他教学内容。三国关于托幼机构的质量评估标准中都指出,要依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使用适宜的课程和教学方法来促进儿童进步和发展。美国的标准中提出教师要深入了解幼儿家庭的种族、信仰、语言、文化背景、家庭结构等相关信息,根据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根据儿童发展需要和兴趣为他们安排活动[26]。英国的相关标准中指出必须根据儿童的个人需要来确定儿童的早期学习目标并依据儿童的学习起点来评价其学习进展情况,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满足儿童多样性需求和促进其整体发展;要求教师积极听取儿童意见、懂得如何利用课程满足儿童的需要和兴趣[27]。澳大利亚的评估标准中强调“尊重多元文化”,保持课程设置的灵活性和文化适宜性,教育方案和活动要以每个孩子当前掌握的知识、具备的优势、存在的观念、所处文化环境以及能力、兴趣和需要为基础,帮助每个儿童学习发展;注重培养儿童的自我认知能力,使儿童主导学习,成为自主的学习者[28]。
另外,美、英、澳三国的托幼机构质量评估标准都重视托幼机构设置课程和开展教学活动的结果性指标。美国的相关标准要求托幼机构设置的课程和开展的教学活动将儿童的语言、早期读写能力、数学能力、科学认知能力、对艺术的创造性表达能力、社会性和情感的发展等纳入结果性指标[26]。英国的相关标准中提出托幼机构要帮助儿童增强沟通能力和语言水平,设置的课程和安排的教学活动要有利于儿童的生理、情感发展和社会性培养,加强他们的安全感[27]。澳大利亚相关标准提出要培养儿童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与他人有效沟通、交流解决冲突、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能力[28]。
(3)同家庭和社区关系维度的共同关注点分析
由图4可以看到,美、英、澳三国第三方评估标准中重视托幼机构同家庭建立良好关系,鼓励家长参与机构的决策过程,通过托幼机构同家庭合作进一步促进儿童各项能力的发展。美国评估标准中提出教师和幼儿家庭要保持良好的关系,重视教师与家长交流的方式与内容,托幼机构要通过家长进一步了解儿童的各种信息,并帮助家长建立与其他机构的联系[26]。英国相关标准中提出托幼机构要和儿童父母讨论后再确定关键人员(类似中国的班主任)的设置[27]。澳大利亚评估标准中提出托幼机构要尊重儿童所在家庭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和信仰,和家庭分享机构做出的关于孩子学习和其他福祉的决策,与儿童所在家庭相互尊重;机构要为幼儿父母的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如向家庭提供机构服务、相关社区服务和其他资源的最新信息[28]。
图4 三国托幼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中关于机构同家庭、社区关系要求的可视化网络图
三、美、英、澳托幼机构第三方评估的借鉴与启示
从根本上说,第三方评估是一种外部监督制衡机制,它与政府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外部监督体系。1992年以后,我国各行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始迅速发展。随着评估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公众评估需求的不断增长,第三方评估被广泛运用。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和监督手段,第三方评估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评估、慈善组织监管、高等教育评估、精准扶贫评估、政策落实评估等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我国民间托育服务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带有评估性质的第三方机构,“但总体上相对弱小、分散、信誉不高”[29]。国际托幼机构第三方评估的经验和特点对我国托育机构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政府监管,确保第三方评估机构健康发展
美、英、澳三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拥有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等特点,保证了他们可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政府仍是托育机构评估中的主角。托育机构评估的主体应归于社会和专业机构,评估应通过民间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以保证评估的公正客观和真实有效[30]。政府部门应培育、扶持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建立客观、可信的托育机构第三方评估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为我国托育机构的创办和管理提供了标准和规范,为第三方评估的标准提供了政策框架。在我国托育机构第三方评估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应完善购买第三方评估服务的相关机制并重视政府监管。政府监管过程中,需注意三方面:一是确保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二是政府部门应监督托育机构根据第三方评估的意见及时改进和处理问题;三是政府部门应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托育服务机构拥有提出建议及投诉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建立高质量、可操作的质量评估标准和认证体系,有效提升第三方评估质量
美、英、澳三国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关键在于其完善的认证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标准。有了科学完善的评估标准,我国针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工作才能有据可依和健康有序发展。因此,相关标准的研制是机构评估质量提升过程中最紧要的环节,需慎重考虑。首先,要针对我国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和服务质量等制定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31]。其次,在建立质量评估标准时,既要注重结果性质量标准,如保证婴幼儿健康安全,促进其身心等方面发展;也要重视过程性质量标准,如重视保教人员和婴幼儿的互动,重视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的自我体验和评价,重视机构和家庭、社区的互动合作。再次,我国进行托育机构第三方评估时,需要公布结果并充分运用好评估结果,“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从而促进托育机构服务质量提升。
(三)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实现第三方评估组织化和专业化
从美、英、澳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实践来看,托幼机构第三方评估的组织化和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独立专业的评估机构是保证评估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也是评估体系建设成熟的标志。三国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都有高度组织化的专业评估机构及评估专家队伍。而且许多大学、研究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都开展了评估研究工作并开始培养、培训评估人才,还作为第三方承担政府委托的评估工作。目前,我国处于托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初建阶段,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培育组织化、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做好相关领域专家储备和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和吸纳较为权威的评估专家及学者参与评估,并加大对评估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另外,要注意赋予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的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专业性强、客观公正的优势。美、英、澳三国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是相对独立的政府专设机构,或是政府专设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性强。而我国现阶段一方面应考虑我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基础和社会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仍应以独立性作为选择评估机构的基本前提,推动评估机构专业能力建设,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