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公共托育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2021-02-04高佳蕊刘龙顺王雪洁
高佳蕊 刘龙顺 王雪洁
摘 要:隨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每年0-3岁婴幼儿托育需求呈现出一定规模的增长,公共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0-3岁婴幼儿的社会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本文总结了国内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进程,依据发展进程中取得的良好成效以及暴露出的问题,从政府、市场、社会三个层次入手,构建了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的公共托育服务体系,为我国社会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对于探索符合我国的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0-3岁婴幼儿;全面二孩;发展进程;公共托育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6.023
0 引言
随着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0-3岁婴幼儿数量实现了短期内的剧增。根据我国相关统计数据调查表明,2016年到2018年之间,我国新生二孩数量逐年提高,且呈现上升趋势。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是七项重点民生任务之一的“幼有所育”的首要任务。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婴幼儿照护事关千家万户,要根据“全面二孩”政策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样化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女性劳动参与率的增加、早期教育的缺位,促使越来越多父母需要婴幼儿由政府或公共托育机构提供服务。公共托育服务的供给直接影响着、人力资本、家庭压力、儿童早期发展、社会公平等诸多方面。然而,公共托育供给短缺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0-3岁婴幼儿数量和托育服务需求的现状,给我国托育服务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对公共托育服务体系构建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公共托育服务体系探索发展进程
托育服务需求强烈,国家高度重视,具有福利性特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重建经济需要大量劳动力,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社会参与工作,托育服务需求提高。在这一时期,国家高度重视0-3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问题,并出台《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同时,在经济上,国家承担了大部分成本费用,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例如,婴儿出生56天后,便可以享受国家承办的托儿所提供的托育服务。种种福利性政策的颁布减轻了家庭托育的压力。
明确以普惠性为方向发展公共托育服务。入园难、入园贵是影响家庭选择托育服务的重要因素,2010年,我国开始提出公益性、普惠性的观念,随后发展方向逐步明确。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多种形式降低了托育服务的成本,减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更好地满足了当前二胎政策放开后新生儿出生率上升后的社会需求。
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开始重构,整合社会资源,提倡多主体责任。在托育服务机构管理中,容易出现职责重叠的问题,不利于提高服务效率。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各主体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作用,要求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明确各主体对应责任,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全面参与公共托育机构的建设。
2 全面二孩背景下公共托育服务的成效与问题
2.1 托育服务的建设成效
管理体制不断完善。2015年,上海尝试构建托育服务体系,上海市政府及其分管各部门对公共托育机构进行分部门管理,遵循政府、家庭等多方共同合作的思路,良好调动了社会资源,全面参与公共托育机构建设。现在上海已在建设、运营成本管理、运营发展模式、管理工作标准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为我国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基础和经验借鉴。
探索本地适宜性发展道路。江苏省无锡市等多市提出了适合当地发展的0-3岁婴幼儿公共托育服务模式,提出树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以政府与早教机构为中心,加以社区辅助,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的早教服务。
发展普惠性社区托育服务。2017年11月,杭州成立了首家儿童发展中心,通过发展普惠性社区服务,解决了婴幼儿早教困难,改善了社区环境,减轻家庭在托育方面的压力,提高社区托育服务质量,最大程度发挥社区线下儿童公益服务中心的作用。
2.2 托育服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监管力度不严,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目前,政府监管力度不严,致使托育市场鱼龙混杂。行业缺乏统一监管标准,使得市场上存在一些无资质托育机构在师资、卫生、安全等方面都未达到正规标准,具有很大的教育安全隐患。相比具有成熟托育体系的西方国家,我国的监管体制还很不完善。我国托育市场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已出台一些托育服务的措施,但大部分城市尚未颁布相关法律细则,对于公共托育领域的监管几乎仍处于空白状态。
公共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参与度不高,供需能力不匹配。受制于运营模式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市场主体更注重于市场化的托育早教服务,而对公共托育服务领域的参与程度较低,公共托育服务现面临供给不足的困境。据国务院统计,我国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率较低。2017年,在四省市调研样本中0-3岁婴幼儿的入托率仅为4.29%,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入托率。尽管近些年我国托育服务的供给能力有所增强,但无法满足国内新生代家庭托育服务的强烈需求。
托育队伍专业性有待提升。我国托育服务起步较晚,缺乏专业人才的市场培育基础。目前,托育服务人员主要来自于家政领域,况且该人群通常学历较低以及专业知识储备不足,无法保障托育服务的质量。而专业性人才较少,专业托育服务队伍面临数量短缺的难题。与此同时,托育人员缺乏整体化、正规化的培训,技能培训亟待提高。
3 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
3.1 政府角度
加大对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政府要增大对托育财政的投入,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资金专项划拨、地方支持等方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0-3岁婴幼儿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同时,政府应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系统规划建设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各省市实际发展情况,切实保障地方托育服务的资金充裕和服务供给。与此同时,各省也应积极响政府社会的号召,不断陆续出台托育服务相关的配套政策。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化发展。国家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公共托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托育行业的发展,让托育行业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要积极出台促进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投入托育市场的政策,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的活力,着力增加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此外,政府需建立托育机构准入机制和监督机制,整治行业乱象,真正建立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
3.2 市场角度
建立普惠性社区托育中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结合上海、浙江等地社区托育的建设经验,以社区托育服务为平台,引进优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便捷、专业化的服務。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为相关机构提供税费优惠等形式,托育机构为社区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公共托育服务。针对不同家庭的托育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以及临时托等多种托育方式。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市场多主体参与公共托育服务。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市场多主体的参与意识。大力发展公共托育服务事业,引导各类早教机构进入公共托育领域,形成多元化的托育市场。政府应当在加强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税费优惠或补贴制度,鼓励具有正规资质的中小型企业、社区、幼儿园等积极开展公共托育服务,通过公办、民办公助、公民合营等新模式,形成多元化、多样化的公共托育服务体系。
3.3 社会角度
提高托育服务人员准入门槛。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托育人员资格准入标准,规范和要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标准。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托育人员没有正式资格,且很多都是非专业、非师范出身。近年来虐童、伤童事件频频发生,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师资力量差,教师素质低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对托育人员的认定标准,进而提高公共托育队伍的质量与专业化程度。
加强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首先,要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相关高校需要完善早教师资培养方案,并编写科学、规范的早教课程体系,增加0-3岁托教知识与护理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其次,要加强托育服务人员的在职培训。托育机构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充足专业培训机会,强化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新教育理念,提高托育服务人员队伍综合素质,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4 结论
随着全面二孩时代的到来,新生代家庭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愈加强烈,同时也对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理清了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托育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为我国社会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的探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提出,建立建成公共托育需要通过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才形成供给平衡、健康、科学的托育服务业发展格局。但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如何尽快构建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如何有效实施,仍需要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积极探索,为构建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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