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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在犯罪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现象研究

2020-09-10李星莹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23期
关键词:新闻伦理新媒体

摘要:本文选取“中传遇害女生周某某案”作为研究案例,探讨新媒体对犯罪新闻的呈现特点与问题,同时就如何规避新闻伦理问题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闻伦理;犯罪新闻;报道尺度;新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23-0081-02

在新媒體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范围广泛,产生的影响较大。新媒体对犯罪新闻的报道若能遵循新闻伦理,便能起到警示犯罪、宣传法治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的作用,反之新媒体在传播犯罪新闻中出现新闻伦理问题,则会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2015年8月10日23时,朝阳警方接中国传媒大学保卫部报警称校内学生周某某失踪。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开展工作,于8月11日凌晨将嫌疑人李某某抓获。经讯问,李某某对8月9日强奸周某某未遂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美国新闻学者胥罗克认为,坏消息的吸引力通常比好消息高,因此危机事件更能吸引受众的注意[1]。“中传遇害女生周某某案”性质恶劣,“女大学生”“90后”“中国传媒大学”“强奸未遂”等标签化词语迅速引起受众的关注。随着事件经由新媒体的传播呈现,一些伦理问题也突显出来。

一、新媒体对“中传遇害女生周某某”新闻的呈现特点

(一)形式与内容的多角度

新媒体实现了传统文字表达与图片、音频、视频相融合,再加上通过对与当事人有关的人的采访,新媒体的报道在形式和内容上比传统媒体更加立体。在新闻形式的多角度方面,新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除了对案件进行一般性的文字描述之外,也有关于案件当事人的音频、视频资料。超链接的形式也被大规模运用,特别是在微博上,超链接的形式成为了案件报道的一大主力。

在网页上搜索“周某某的微博”,遇害女生的微博名也能被搜索出来。由于遇害女生的微博里存有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大量的生活照,有关该女生的各种信息也被“人肉”出来。新媒体在该案件报道中会附带遇害女生的信息,甚至仅仅报道该女生而忽略案件,成为案件报道的“噱头”。此类手法在犯罪嫌疑人的博客被公布后也屡见不鲜,其博客内容由于充斥着许多阴暗面,也成为了新媒体报道的一个特殊角度。

在新闻内容的多角度方面,受众从来都不是被动的。他们可以随意表达对事件的观点,或者从知情者的角度进一步爆料,增加事件的真实性,通常会用到“有知情人称”“根据当事人的朋友透露”等表述方式,透露自己知道的与案件相关的情节内容。新闻形式的多角度和新闻内容的多角度使新媒体在呈现新闻事件方面更加综合立体、丰富全面。

(二)及时迅速

新媒体脱离了传统媒体的限制,新闻发布流程朝信息化、新闻发布渠道朝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这种变化使即时报道新闻成为现实的可能。当今受众对信息的需求非常大,对信息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他们要求报道更快更迅速,因此媒体越来越重视时效性,新闻的时效性变得越来越明显。

新媒体的出现使得新闻总能够带着新鲜的气息出现在受众面前。正如新浪微博首页呈现的“每天发现新鲜事”,受众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以及接收新闻。周某某失踪后,新浪微博上“@中传新闻”在8月10日23时40分首先发布寻人启事寻找失踪女生,“@平安北京”在8月11日12时39分发布通报,称失踪女生已遇害,嫌疑人已被抓获。相对于新媒体的迅速反应,传统媒体稍显滞后,很多报纸在8月12日才对事件进行报道,告知受众这一恶性事件。

(三)以图片和标题吸引眼球

我国著名新闻学家戈公振是这样评价新闻图片的——图画为无音之新闻,不识字者亦能读之[2]。自图片开始被运用到新闻报道中以后,这种通过视觉手段进行信息传递的方法深受媒体和受众的喜爱。现如今,新媒体的竞争呈现出白热化的趋势,受众难以在海量的信息中注意到某个新媒体,这时候图片的作用就体现了出来。相较于传统媒体无论在文字还是图片方面的严谨性,新媒体显得更随意——受害人的生前照和嫌疑人照片、案发现场图片等都在新媒体上一一呈现,并且受害人的照片并未打码,吸引了受众的注意。

新媒体时代是一个“读题时代”,受众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时,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因此只会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新闻,而标题的新颖是能使其继续阅读的重要条件,新媒体更是深谙此道,《周云露微博曝光李斯达杀人现场满地血图》《探访“中传女生遇害”事发租住屋:有怪味有血迹》《中传女生遇害嫌犯李斯达曾手持尖刀自拍》等为吸引受众眼球的标题屡见不鲜。

二、新媒体在传播犯罪新闻中的新闻伦理问题

(一)忽视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

对隐私的保护是人类固有的天性: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会用树叶、兽皮来包裹自己的身体;西方传说中的亚当夏娃在偷食禁果后也用一些植物对身体部位进行遮羞。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人愈发重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但当隐私面对无孔不入的新媒体环境时,个人隐私便失去了“遮羞布”。在中传遇害女生事件中,一些新媒体使用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处理的遇害女生照片,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例如《揭中传大学生失联女生遭杀害细节生前照曝光/图》的报道,发布了多张遇害女生生前未打码照片;不少官微在报道该事件时,仅仅对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进行处理,未对被害人照片进行任何处理。随着事件的进展,受害女生的个人信息也被逐一披露出来,学习生活、社交账号甚至曾在哪里实习等个人隐私被一一呈现在公众面前,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如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是情侣关系等快速传播,这些信息无疑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是二次伤害。受害人的师妹曾表示:“事件发生后,各种消息鱼目混珠,大家渴望着真相,又害怕真相。而事情的真相揭开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的大量快速传播,其中的一些不当言论和报道甚至已经是网络暴力,这无疑把逃避悲剧现实的家人及亲友硬生生地拉了回来,加重了周师姐亲朋好友们的心理负担。”

可以看出,新媒体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包括公开曝光、随意猜测等。为了提高知名度以及从不断白热化的媒体竞争中脱颖而出,新媒体热衷于刺探公民个人隐私以获得更多曝光。值得注意的是,受众对于新闻事件人物的窥探欲也是新媒体不断挖取个人隐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热衷于犯罪细节的描写

犯罪新闻具有刺激性、震撼性、戏剧性等特征,历来都是新媒体争相报道的新闻。在新媒体时代,竞争愈发激烈,犯罪新闻进一步得到重视,但是新媒體关于犯罪新闻的报道容易产生偏差,特别是出现了忽略事实本身而强调犯罪细节手段等问题,此类报道问题在新媒体中屡见不鲜。

在网上浏览中传女生遇害事件的相关报道,无论是新闻标题还是内容,大部分都充斥着“强奸”“凶杀”“血迹”“刺激”“奸杀”等冲击力较强、吸引人眼球的字眼,暴力血腥、色情想象、两性关系被轻而易举地暴露在公众视野下,犯罪细节、作案手段也被呈现出来,使当事人亲属不断想象事发过程,加剧了他们的痛苦,这些“本末倒置”的报道手法引起了学者的注意。法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认为人类社会的行为和现象源自模仿,因此犯罪行为也是模仿而来的;美国宗教自由主义者华盛顿·格拉登也指出,曝光犯罪虽然能够解决社会问题,但是同样也能成为犯罪的工具[3]。

中传被害女生案件的犯罪细节被过多报道,是否有可能会造成模仿效应,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也曾表示,因为自己在学业、事业、生活中处处受挫,所以想找个无辜的人发泄,在这一点上可以用美国校园暴力和防自杀专家科尔曼提出的“媒体示范效应说”进行解释:在媒体铺天盖地的犯罪事件报道的暗示下,一部分在生活中找不到发泄出口的人会选择用模仿的方式进行报复,不断刺激潜在的犯罪分子。

(三)误导受众认知

在事件的后续报道中,部分新媒体将事件发生原因简单归结为“女孩缺乏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纷纷发布“女生安全守则”等安全防护知识,例如有官微发布了一条《女生防范手册》微博,其他官微也转发了类似女性安全的微博。在他们看来,事件的发生只是女生缺乏安全意识,如果懂得保护自己,悲剧就不会发生。然而,这起事件的发生原因何止这么简单?在大众批评女生不懂得自我保护的时候,为何没有教育男孩子不要伤害别人的声音?这种简单粗暴地将矛头直指女生,实为不妥。

这些新媒体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打造的这种拟态环境会影响受众判断。新媒体给受众呈现的是这样一种环境:“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年代已经过去,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是熟人作案,人们特别是女生必须提高警惕和防范心。类似的熟人作案新闻屡见不鲜,给受众营造了一个“人人自危”的环境,消解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三、结语

要规避新媒体在犯罪事件中的新闻伦理失范现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遵守职业规范,面对庞杂的信息时做好把关工作,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第二,把握犯罪新闻报道的“度”,既要权衡犯罪暴力细节呈现的“度”,也要权衡犯罪新闻数量的“度”;第三,正确、全面地引导受众,提高受众媒介素养,尽量避免有失偏颇的情况;第四,完善相关新闻政策法规,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总之,解决新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失范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新媒体发挥自身的主力作用,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王勇.大众传播与社会越轨行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39.

[2] 戈公振.中国报学史[M].三联出版社,1955:248.

[3] [美]利昂·纳尔逊·弗林特.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M].萧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98.

作者简介:李星莹(1993—),女,湖北襄阳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社会舆论与媒介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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