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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逼视现象的新闻伦理分析

2017-02-05方佳辰罗彬

新闻世界 2016年12期
关键词:新闻伦理

方佳辰+罗彬

【摘 要】媒介逼视是新闻界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对私人领域过度的公开报道,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错位的一种显性表现。本文通过分析其形成原因和影响了解媒介逼视产生的本质,从新闻伦理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探讨如何规避媒介逼视现象的产生。

【关键词】媒介逼视;新闻伦理;私人领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族日常生活中的仪式传播与文化认同研究》(项目编号:15xxw003)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6年,与里约奥运会同样吸引人们眼球的,便是王宝强离婚事件。且不说孰对孰错,这只是明星私人生活的一部分,然而传统媒体也好,新媒体也罢,都对此事件进行了过多的报道与追踪。媒体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过度公开私人信息,对被报道者造成了伤害,形成了价值观的扭曲,是媒介逼视现象的呈现,是一些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缺失的体现。

一、媒介逼视中的伦理追问

关于媒介逼视,陈力丹教授做出了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媒介逼视的主体是新闻传播主体,发现被报道者具有报道价值,就增加报道频率和时间段,将内容定位在私人领域的细节描写,甚至使用歪曲事实的手段进行夸张报道,这样的做法有违新闻伦理。

在我国,新闻伦理从道德层面上规范传媒工作者的新闻活动,包含新闻从业者在新闻活动中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现着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操守与良知。真实、客观、公正是新闻伦理中的基本原则,是新闻工作者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人道主义原则是新闻伦理在道德层面的体现,需要新闻工作者具备高尚的品格和自觉的责任意识。然而,违反这一新闻职业道德的情况却屡屡发生。2011年杨武之妻被强暴事件曾引起广泛关注,各大媒体穷追不舍争相报道,在采访过程中要求其回忆妻子被联防队长强暴的经过,导致痛苦不堪的杨武在镜头前哭着恳求记者们不要再打扰他的日常生活。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为了收视率、点击量、为了抢头条而展示一些不应该触及的内容,不顾当事人的名誉和尊严,在侵犯隐私背后,实质上是新闻工作者对人权的漠视,导致媒介逼视现象的产生。

媒介逼视现象的失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跟踪、抓拍、偷拍等方式介入,为了感官的需要,挖掘报道对象的私生活来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未经报道对象同意发布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侵犯了他人的隐私,甚至带有侮辱性和诽谤性语言,是对报道对象人格的不尊重,舆论谴责加剧社会矛盾,也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度。新闻媒体可以对私人领域进行公开的报道,但是要掌握报道的尺度,否则就会超越新闻伦理的底线。新闻传播活动本质是人的活动,要以人为中心,充满人文情怀,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公众人物是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没有危及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破坏时,不应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对待普通人的报道也应如此。

二、媒介逼视的成因考量

首先,少数新闻从业人员缺乏人文情怀。新闻工作者将报道对象的生活细节推到受众的视野,把报道对象当做博得眼球的工具,忽视报道内容的本质而关注形式的新颖性,缺乏人文情怀,没有意识到对他人造成了潜移默化的伤害。

其次,竞争激烈的商业利益。处于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媒体的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一些新闻从业者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自身利益,放弃了当事人的利益,将私人领域公开化,采集信息过程中不择手段,只想发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通过抢新闻的方式提升关注度。新闻媒体的市场价值不是由报道价值本身决定的,而是报道可以满足受众的程度来决定。建立在非理性基础上的媒体只有迎合受众才能在传媒市场化的背景下生存。新闻市场的不规范导致了部分新闻工作者坚持商业利益至上而放弃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再次,公众话语权的提升。网络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公开发表信息的平台,由于网络平台的匿名性,公众可以对事件施加舆论影响,不加限制的表达观点和态度的同时,也可以不经过把关人的筛选和过滤进行信息的再传播。大到对时事政治的评论,小到对社会民生的关注,这其中也包含对于私人领域的过度关注。这种介入事件的方式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形成“偏激共振”,在议题讨论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其言论和行为混乱无序,引发媒介暴力,会损害媒介公信力,甚至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

三、媒介逼视的不良影响

(一)媒介暴力的形成

大众传播创造了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新方式。一些私人事件经过新闻媒体的记录与传播具有了公共性,将私人生活暴露在众人视野下,被报道者及相关人在事件中已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受到舆论压力和谴责的他们只能选择沉默地接受事实。杨武事件中,某都市报整版报道杨武是最“窝囊”丈夫,在面对妻子被强暴的过程中不敢发声。狭小的家里挤满了各媒体记者,让被报道者痛苦的回忆事件发展,结果受众对杨武本人的关注大于事件的发展过程。媒介本身的暴力特征显现,媒介逼视造成的二次伤害不容小觑,不仅会影响被报道者的生活及心理,而且在受众未了解事件真相之前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以道德标准衡量一个人或一个事件,以市场价值权衡受众的关注度,都会造成社会功能的严重失调。

(二)新闻的娱乐化

新闻正一步一步走向娱乐化的道路,这不禁让人想到尼尔·波兹曼的《娱乐至死》。媒体为了迎合大众的心理和需求,为了提升收看率和浏览率,对报道者的私人领域进行公开,满足一种窥探欲望,从而使新闻娱乐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王宝强离婚事件中,腾讯新闻报道了他的私人生活、私有财产状况和子女关系问题,这些日常的生活行为一旦由后台转向前台,就像虚拟的表演转变成现实的再现,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从标题党耸人听闻的标题可见其娱乐化十足。适当场合和适当时间可以公布一些受众需要了解的信息,但未经允许而报道不宜公开的信息是对被报道者的隐私侵犯。

(三)媒介审判的出现

2011年的“药家鑫杀人案”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在法院还未正式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然而,媒体从道德层面而非法律层面,公开报道对象的私人生活和家庭成员,给报道对象贴上“杀人犯”、“罪恶”的标签,引发受众对被害者的同情和对药家鑫的仇恨,在舆论的谴责和批判下,新闻媒体先于司法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定性定罪,在受众未完全了解事件真相之前对报道对象进行“审判”。媒体不可能像司法机构一样具有专业的取证技术和侦查手段,只能从道德层面进行评价,使用非专业手段获取的信息必然使“审判”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这种新闻侵权行为违背了新闻伦理的适度原则,是媒体越权行为的结果,超越了媒介监督的范围,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完整的人格权除了要保证公民的身心、言论和思想等方面的自由,也要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新闻报道中的媒介逼视现象严重违背了这一规定,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在报道对象毫无察觉的状态下进行偷拍,窥探以及骚扰。尤其在传播便捷的网络社会,一个关键词的输入就会衍生出与之相关的所有词条,传播技术的更新普及让报道对象的隐私无处隐藏。无论报道对象的地位高低、学历高低、影响力高低,他们都有权利隐匿自己的秘密,同时也有权利生活安宁而不受外界干扰,除非报道对象主动公开自己的生活细节。新闻工作者干涉他人的生活行为和生活自由,侵犯私人空间与私密信息,忽略报道的公开化尺度,轻视公民的合法人格权,造成公民精神和心理的痛苦,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

四、媒介逼视的规避

在新闻活动和新闻报道中,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该如何有效地规避媒介逼视现象?

从媒体的角度看,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需要加强新闻自律。新闻自律是新闻机构所遵循的伦理规范。新闻伦理和单纯的道德规范不同,国家虽然没有出台法律,却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一旦新闻界出现违规和违法行为,自律机构要及时的监督、批评、改正甚至通过法规进行裁决。

从新闻工作者的角度看,将新闻伦理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作为社会的瞭望者和守护者,应该恪守新闻伦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新闻报道中尊重报道对象的生命、人格与隐私,尊重报道对象的处境。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商业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使其成为新闻工作者自觉的行为规范和内在的道德修养。

此外,受众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要自觉辨别、审视、选择信息,面对舆论的冲击需理性对待,控制好对待事件的情绪,满足基本知情权的同时不要过分窥探报道对象的私人领域。

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无论报道对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物,都要掌握适度原则,不要将其私人生活毫无保留的公开化。在进行客观真实报道时,新闻工作者要恪守人文情怀,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参考文献:

[1]陈绚.也谈新闻自律[J].国际新闻界,1998(2).

[2]丁柏铨.论新闻伦理对新闻活动的制约[J].江苏社会科学,2007(9).

[3]罗彬.新闻伦理与法规[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4]陈曦.我国新闻报道中伦理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4.

(作者:方佳辰,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2015级新闻学研究生;罗彬,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副教授)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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