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报道中的伦理失范与规范
2016-06-20张艳
张艳
[摘要]随着我国媒体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为使自身新闻能够实现价值效应最大化,媒体从业人员从事件的各个角度挖掘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与此同时,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从灾难新闻报道出发,通过对报道中新闻伦理失范现象的剖析,追寻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探讨新闻伦理与新闻价值在报道中共生的可能性,以期对媒体从业者走出新闻伦理困境有所助益。
[关键词]新闻伦理;新闻价值;灾难报道
当前,在媒体行业的激烈竞争中,为最大限度的挖掘新闻价值并将其转化为市场价值,许多从业人员在面对灾难新闻时,习惯将镜头和笔触对准事件中的暴力、血腥等极具伤害性的画面。渲染灾难报道中的伤害场景也是部分从业者在竞争中推陈出新的“利器”。但报道动机良好不等于报道手段正确,最具新闻价值的信息也不一定符合最常规的新闻伦理。在灾难新闻报道中,一些片面追求新闻价值而导致新闻伦理失范的现象理应引起业内人士的重视。
一、片面追求价值效应而罔顾新闻伦理的表现
新闻传播是通过提供信息的方式,对人和社会产生作用和影响,产生价值效应。而在激烈竞争中,许多记者为了满足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在灾难报道中片面追求价值效应,大肆渲染血腥、暴力画面,消费灾难事件,违背了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新闻伦理观念。具体表现在:
(一)片面追求市场价值,内容血腥化
美国新闻学教授比尔-伯尼博士有言:“对新闻媒介来说,最有市场价值的是交通失事、水灾、火灾、地震、谋杀、战争、行业纠纷以及死亡等伤害。”一些媒体从业者将比尔·伯尼所说的“市场价值”等同于“新闻价值”,并在报道中付诸实施。如2015年8月12日,天津爆炸事件发生后,一些记者在报道中用文字和图片描写了灾后现场尸体成排,受伤人员全身溃烂,裹满纱布等“血淋淋”的场面。这种画面尽管是现场实录,能够带来强烈的感官刺激,引起受众关注,但带给受灾家属的却是恐惧和悲痛,不利于灾后一系列问题的解决。
(二)单方面满足受众知情权,力求“有闻必录”
受西方新闻界“纯客观”报道思想的影响,一些媒体从业者常以满足受众知情权为名,在灾难报道中力求详细地描述一些具备“卖点”的场景,甚至不惜侵犯他人隐私。如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客机失联。此后,多家媒体未经同意,大量刊发家属在机场痛哭流涕、集体讨要交代的图片,并通过文字报道渲染这种情绪。部分媒体甚至在刊发图片时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具备新闻伦理观念的媒体从业者,在灾难事故报道中除了要“还原”事实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还应学会避免过度向人们传递消极能量,否则便丧失新闻媒体的社会协调功能。
(三)忽视受难者心理感受,缺乏人文关怀
在新闻实践中,为了获取眼球效应,一些媒体在灾难报道中表现冷漠。他们忽视受害者心理状况,强行采访甚至要求受访者不断回忆、复述受灾后的痛苦心情,有些媒体还出现通过报道灾难事件来为媒体机构“打广告”,提升受众关注度的非专业行为。如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轮船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遭遇龙卷风,在长江中游沉没,造成442人遇难。此后,某报官方微博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草率定性。在对此进行道歉之余,微博编辑“卖萌”请求受众支持微博。这些表现不仅是在消费灾难,更是缺乏对死者的尊重,是违背新闻伦理道德的一种表现。
二、新闻伦理失范现象出现的原因
当前,媒体记者在灾难报道中出现的伦理失范现象广受外界诟病。要走出这种困境,追寻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尤为必要。
首先,从客观上来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新闻业开始实行“媒体双轨制”,在运行上实行“企业化自负盈亏模式,政府的财政补贴仅维持在象征性的水平上,媒介机构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市场竞争”。嘲这意味着新闻业也进入了市场竞争时代,记者寻找独家新闻的难度增大。为缓解生存压力,一些媒体从业者在灾难报道中会有意无意忽视新闻伦理观念,将能够博人眼球的信息传播出来,以实现新闻市场价值的最大化。而我国在新闻立法上的缺失和各项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也给了部分记者可乘之机。
此外,虽然“我国已建构起体系较完整的新闻伦理研究成果和教学内容。但新闻学界在新闻伦理范畴及其研究对象的界定上存在分歧,由此新闻伦理的研究与教学形成了不同的建构取向和建构体系。共同的主要不足在于,教材侧重于学理的论述和道德原则规范的阐释,以致新闻伦理教学成了一种道德说教”,很难援引至具体的实践领域。这也使得一些媒体从业人员尽管接受过新闻专业教育,但在实际报道中,尤其是在对灾难性事件进行报道时,容易模糊新闻伦理范畴,在对新闻价值的挖掘过程中表现得力度过大。
其次,从主观上来说,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准欠缺使得一些媒体从业者在灾难报道中容易一叶障目,只追求发行的经济效益而忽视报道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伦理的直接表现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对人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社会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称”。而在新闻实践中,一些作为专业人士的媒体从业人员为了满足私欲,在灾难报道中不能秉承客观公正原则,没有正本清源,克己自律的能力,不仅在报道中忽视伦理关照,且常因人文意识欠缺,给受灾者带来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第二,对新闻价值的片面理解也是新闻伦理失范的主观动因之一。通常情况下,一个新闻客体(指新闻事实和新闻文本)到底价值如何,最终是以它对社会主体的实际效应来衡量的,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体的完善和发展是评价客体价值的根本标准。也就是说,在对新闻价值进行开发时,应该充分关照事实信息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应当是健康积极的。而在一些灾难报道中,部分记者的取材标准往往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内容极尽煽情化或媚俗化,尽管吸引眼球,却于灾后重建和维系社会稳定毫无裨益。
三、新闻伦理与新闻价值共生的可能性
尽管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新闻伦理与新闻价值在灾难报道中出现了一些冲突和对立,使新闻业不时因这些报道而陷入舆论风波,但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二者是可以实现共生的。要实现这种共生的可能性,不管是对新闻业内人士还是政府和公众来说,都有一定的要求。具体体现在:
(一)加强行业知识教育,内化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理念和公德意识
只有一种规范或意识被内化了,人们才会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仍然去遵守它。这就要求业内人士加强新闻行业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不断倡导新闻专业主义。因为一个“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它的职业角色通过职业理念和精神的内化而形成,从而使每个个体能够在从业的过程中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这样,在面对灾难事件时,记者才会在材料取舍和新闻写作过程中受到新闻伦理的规制,明确新闻价值的意义和评判标准,自觉关照其中的道德需求,在写作中既不过度煽情而手法夸张,也不显得冷漠而缺乏人文关怀,从而有效发挥新闻的社会调节作用。
(二)加强新闻单位内部审查,完善行业内部监督职能
建立新闻单位内部审查制度,从新闻伦理教育、新闻采访、新闻制作、新闻刊发等方面细化监督,成为防止媒体从业人员在灾难报道中违背新闻伦理的一个有效方法。此外,要规避新闻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赋予并完善业内监督机构的各项职权是极为必要的。
(三)完善新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除了必要的内在道德约束,新闻事业也需要政策和法律等具有外在强制力量的约束。在灾难事件的报道中,部分缺乏自律精神的从业者,往往需要政府相关律法制度来规范其报道行为,以防止出现道德失范现象。因此,对于灾难事件的报道,要使媒体从业者在充分挖掘新闻价值的同时主动关照其中的伦理限制,除了以道德约束为主要形态的“自律”机制,也要完善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制。
(四)建立受众监督机构,健全受众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几乎没有针对规范新闻职业行为而建立起来的有组织的受众监督机构或有效的受众评价体系。事实上,一个完整且具备一定效力的监督机制不仅在新闻界,也应在整个受众体系中建立起来,这样才能配合相关法律,通过外部力量的“他律”配合业内的“自律”,使广大媒体从业人员在灾难新闻报道中,不会因为追求新闻价值效应最大化而忽视新闻的职业伦理。此外,利用各种新闻监督机构和互联网来建立一个开放的受众评价体系,也可以对监督记者行为,规范业内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
(作者:湖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