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先秦卫国婚恋情况初探

2020-09-10王晓燕

今古文创 2020年37期

【摘要】 《诗经·国风》中卫地存有为数众多的婚恋诗,从其诸多婚恋诗中可以了解卫国的部分婚恋情况。上层贵族一方面严格遵守周代礼制,实行等级内婚、门当户对的结合,另一方面又继承了一些古时的婚制;平民虽可自由相恋,但婚姻一样受到尊长与社会的约束。究其原因,当与周代制礼作乐、殷商文化流俗影响不无关系。

【關键词】 卫风;卫地;婚恋情况

【中图分类号】K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37-0047-03

《诗经》卫风中众多的婚恋诗是周代卫地人们婚恋情况与生活的部分写照。卫国上层贵族奉行门当户对的婚恋观念,同时由于自身地位的特殊性,烝婚与夺婚等特殊婚姻也被载入史册;而平民则单纯实行一夫一妻制。本文试着探讨先秦时期卫地的婚恋情况,以期加深读者对先秦时期卫国民众情感生活的了解。

一、概述

(一)卫国概述

卫国建国较早,于周公平定三监之乱后被封,“以武庚殷馀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 ①,“卫康叔姬姓名封,为周武王同母少弟也” ②,康叔是首封君。卫国国祚很长,“二十一年,二世废君角为庶人,卫绝祀” ③,存世837年,传41君。卫国疆域大致在今河南北部与中部一带,春秋时期由于受到戎狄威胁,曾多次迁都;战国时期受中原大国削夺,领土日促。春秋时期卫国国力在武公时很强大,《卫风·淇奥》就是颂扬武公美好德行的作品;之后国力逐渐变弱,春秋末年“是时三晋强,卫如小侯,属之” ④。战国时期卫君屡次贬号,国土面积也被强国一再侵吞,“(成侯)十六年,卫更贬号曰侯” ⑤;“嗣君五年,更贬号曰君,独有濮阳” ⑥,后秦二世废卫君角为庶人,卫也就成为周代较晚灭亡的诸侯国。卫国地理位置优越,地处华北平原,有黄河流经,交通便利,农耕条件也很充足,“三河为天下之都会,卫都河内,郑都河南,故齐晋图伯争曹卫……春秋之郑卫,亦犹后世之吴越,人物美秀而文,文采风流,照映诸国。 ⑦这是对卫国经济繁荣、文化发达情况的赞美,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卫国的繁盛。

(二)《诗经》中卫地的婚恋诗概述

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后世的文化总是在继承与发展前一阶段历史文化的基础上“生长”出适应时代要求的新文化,婚恋观念与婚恋制度也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秦时期一夫一妻制逐渐发展,但上古时代的婚恋习俗与观念仍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同时由于地理空间较封闭与交通不似今日便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诸侯国的婚恋习俗与观念、制度也会存在些许差异。因此利用《诗经·卫风》来探究卫地先民们的婚恋情感生活就很必要。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⑧婚姻的意义不止于对男女个人,而且关乎两个姓氏、两个家族的繁荣兴旺。邶鄘风诗也属卫诗,“河内本殷之旧都,周既灭殷,分其畿内为三国,《诗·风》邶、庸、卫国是也……迁邶、庸之民于洛邑,故邶、庸、卫三国之诗相与同风……故吴公子札聘鲁观周乐,闻《邶》、《庸》、《卫》之歌,曰:‘美哉渊乎! 吾闻康叔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 ⑨

三卫中的婚恋诗有:《邶风》:《柏舟》 《日月》 《绿衣》 《终风》 《击鼓》 《雄雉》 《匏有苦叶》 《谷风》 《简兮》 《静女》 《新台》;《鄘风》:《柏舟》 《桑中》 《蝃蝀》 《干旄》;《卫风》:《氓》 《伯兮》 《有狐》 《木瓜》等。卫风中诸多的婚恋诗可以使我们了解部分卫地的婚恋情况。

二、卫地的婚恋情况

卫地实蕴含着两种不同的婚恋情况:一是上层贵族在等级内主动寻求门当户对的联姻对象,一般是异姓诸侯国的宗女,表现为门当户对的政治联姻和受上古婚俗影响而产生的特殊婚姻;二是平民男女基于情感真实流露的恋爱,但婚姻仍受尊长控制与社会舆论影响的婚姻。

(一)贵族间的婚姻情况

1.等级内婚

贵族间的婚姻本就是借别国势力趁机发展壮大自己的一个机会,因此贵族男女间几乎无恋可言,只有政治化的婚姻关系。卫国贵族挑选联姻对象,往往看其母国国力地位是否对等,讲究门当户对。《卫风·硕人》着重强调了庄姜的身份,“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 ⑩齐侯之女、太子之妹的身份与卫庄公相配,是被时人看好的一桩婚事。

2.烝报婚姻

在古代,婚姻的首要目的就是延续伦理意义上的家族生命,对上可以祭祀祖先,对下使己有后代,不至于断了香火。而贵族女性不仅作为夫国重要的生育载体,而且代表己方母国具有政治意义上的结盟作用,所以贵族女性从一出生就注定成为本国的潜在政治资源。上古烝报婚姻在周代仍存在,并多发于上层贵族间,《左传·桓公十六年》载:“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 ⑪,这是卫宣公烝父妾夷姜。而后,《左传·闵公二年》载:“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 ⑫,这是一桩被强国安排的公子顽烝嫡母宣姜的婚姻。贵族寡妇可被亡夫亲属娶为妻子,“这是春秋时代被人公认的一种家庭制度,所以这种行为并不为当时舆论而指责,而且寡妇的母家可以在男方家庭中任选一人作为她再嫁的对象。” ⑬

3.媵嫁婚姻

《卫风·硕人》中也有媵嫁婚的体现,“庶姜孽孽,庶士有朅” ⑭是指众多庶出的姜女随庄姜一起出嫁到卫国,随嫁的众多男子也威武有力。由此可知男女都可以陪同宗女出嫁,而媵嫁婚实质上也是男子的一夫多妻婚,只是所娶的是同家族的姑姊妹而已。姊妹同嫁或二国来媵的媵嫁婚于卫国存在的原因,如上文所说:一为广继嗣,多为夫国诞下子嗣;二为媵女与来嫁女都是作为婚姻国外交的一种手段来结盟、巩固两国关系的。

(二)平民阶层婚恋情况

1.自由恋爱

卫地风俗较原始、开放,“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故俗称郑、卫之音” ⑮。卫风婚恋诗中的女子多重视自己内心的感受,率性、自由,面对情郎不扭捏作态,举动自然纯真。

《邶风·静女》中“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⑯,女子也会故意试探心上人,躲藏后偷窥他的反应,和今日陷入爱恋中的小女生没有两样;《鄘风·桑中》中“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 ⑰,女子主动与心爱的男子约定在上宫、桑中约会,离别时尚依依不舍送情郎到淇水之上。

周代卫地的男女也会如同今日的男女互赠礼物表达爱意,《邶风·静女》中“彤管有炜,说怿女美” ?,因是心爱女子所赠,连彤管都是满含爱意;《卫风·木瓜》中“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 ⑲,女子以“木瓜”、“木桃”、“木李”赠给情郎,男子则以“琼琚、琼瑶、琼玖”作为回赠。这个回赠价值虽不对等,但却是为了“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⑳;《鄘风·柏舟》中女子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心意,“之死矢靡它” ㉑,非心仪男子不从,这恰恰是人性与尊长、社会压力相冲突的真实写照。卫地平民男女这些无关政治与功利、唯有真挚与忠贞的感情却是周代社会中的一股清流。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代婚姻经过周公制礼作乐,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不似之前无章法可寻,婚姻缔结要“必告父母” ㉒。

周代平民阶层已实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婚姻对象的选择就不得不慎重。周代的婚姻“合二姓之好”,不再是男女个人之事。婚姻缔结先由父母同意,外加媒妁奔走互通讯息,婚事才能被正式确定。所以,尊长的意愿与媒妁不可替代的作用都是周代平民婚嫁中独特的存在。

《卫风·氓》中女子先以“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㉓为由拒绝了情郎氓的求婚,可见,婚姻缔结必经父母与媒妁已成为当时卫地深入人心的观念。在时人普遍认可父母与媒妁在婚姻缔结中的重要性时,他们还对违反、挑战这一观念的男女大加斥责,《鄘风·蝃蝀》中:“乃如之人也,怀昏姻也。大无信也,不知命也” ㉔,这当是对破坏婚姻缔结程序的女子的痛斥与指责。可见对于婚姻大事,子女的自由确实是有限度的。

在周代,卫地存在的婚恋情况主要有两种,一为礼制影响下上层贵族间门当户对式的等级内政治联姻;二为存在平民男女虽可自由相恋但婚姻必由父母与媒氏的情形。

三、卫地婚恋情况产生的原因

由于周代制礼作乐及殷商婚姻文化流俗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其时人们的情感处于矛盾碰撞之中,一方面表现为情感自然流露的恋爱自由追求,另一方面则是对社会舆论的服从。这种矛盾体现在《诗经·卫风》爱情婚恋诗中为既有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服从,又有男女自然本性在恋爱中的自然流露。

(一)周代制礼作乐

周代是礼仪、制度逐渐完善的时代,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即是对婚制规范的体现。“六礼”即结婚所必须遵循的六种礼仪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及亲迎六种仪式。《卫风·氓》中“尔卜尔筮,体无咎言” ㉕是经纳吉仪式;“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㉖是亲迎之礼的反映。亲迎是六礼中最重要的成婚礼仪,可以显示出男子对新妇的重视与满意程度。《周礼·地官》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农历三月初三为上巳节,其时男女可自由交往;卫国也有桑林祭等,在祭祀仪式期间,男女也可自由恋爱。

(二)殷商婚恋文化遗俗

殷商社会中妇女地位很高,可以参政,也可以带兵打仗;商纣王也“唯妇言是用”。卫国在殷商故地上建国,又收“殷遗民” ㉗以治之,因此不可避免的承袭了发达的殷商婚恋文化与习俗,因而体现在卫风众多婚恋诗篇中。卫风也热烈、浪漫,《邶风·击鼓》中“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㉘就成为现今人们表达矢志不渝的爱恋宣言。因而,卫地男女率真、自由的感情流露当与殷商发达的婚恋文化遗俗有关。

在卫风婚恋诗作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了解到周代卫地部分婚恋情况,或观念或习俗或制度,也看到了充满人性色彩的饮食男女。本文通过对周代卫地人们的婚姻情况进行探究,来丰富自己对卫国的感观,也希望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注释:

①②㉗(汉)司马迁撰、韩兆琦等评注:《史记(评注本)》,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545页。

③⑥(汉)司马迁撰、韩兆琦等评注:《史记(评注本)》,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554页。

④⑤(汉)司马迁撰、韩兆琦等评注:《史记(评注本)》,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553页。

⑦魏源:《诗古微》,清道光刻本,第15-17页。

⑧阮元校刻:《礼记·昏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80页。

⑨班固:《汉书·地理志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647页。

⑩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3页。

⑪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123页。

⑫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226-227页。

⑬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文史》第14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⑭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4页。

⑮班固:《汉书·地理志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665页。

⑯⑱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76页。

⑰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84页。

⑲⑳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页。

㉑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80页。

㉒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9页。

㉓㉕㉖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8页。

㉔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页。

㉘骆玉明解注:《诗经》,三秦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

参考文献:

[1]魏源.诗古微[M].清道光刻本.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8.

[5](汉)司马迁,韩兆琦.史记(评注本)[M].长沙:岳麓书社,2011.

[6]骆玉明解注.诗经[M].西安:三秦出版社,2017.

[7]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A].文史(第14辑)[C].北京:中华书局,1986.

[8]曲艳婷.《诗经》婚恋诗意象解读[D].哈尔滨:哈尔滨师范大学,2015.

[9]赵徽.《诗经》与楚辞婚恋诗比较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08.

[10]李晓风.《诗经》婚恋诗中的周代性别文化[J].郑州师范教育,2014,(5).

[11]冯源.《诗经·国风》中婚恋诗在河洛地域的分布情况考略[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作者简介:

王晓燕,女,河南濮阳人,研究方向:先秦秦汉文化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