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善论视野下的中国古代严刑峻罚传统
2020-06-27刘荣
摘要:中国自古有严刑峻罚的传统,这一传统与历代统治者一直推广性善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严刑峻罚传统表现在罪名繁多、刑罚滥用等方面。性善论宣扬人性本善,是一套结构分明的价值体系,突出宗法伦理观念和等级制度,在政治上主张“礼治”和“德治”,统治者将“礼”与“德”作为专制统治的宣传和教化工具。此种观念与法家的重刑理论媾和,为刑罚的滥用提供了理论支撑,成为专制统治的帮凶,造成了几千年严刑峻罚的传统。
关键词:严刑峻罚传统;性善论;重刑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5-0101-04
边沁说:“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综观中国五千年文明历史,很难找到法律温和的时代,更难找到人性和尊重;所能找到的,往往只有严刑峻罚和人们对专制权力的恐惧、服从。有学者指出,“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法律文化问题,而一切法律文化问题说到底又都是从对人性善恶的假设与判断开始的。”虽然笔者以为这种说法可能有过于绝对的嫌疑,但对于人性善恶的判断影响法律文化的观点深感赞同。中国自古有严刑峻罚的传统,至今仍有一定影响,这与历代统治者一直推广“人性本善”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本文从批判性善论的角度,分析严刑峻罚传统的形成原因。
一、中国古代严刑峻罚传统的表现
笔者认为,从横向上看,中国古代严刑峻罚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罪名繁多,刑罚滥用。为了维护“礼”,许多道德范畴的行为被纳入刑罚规制的范围内,如《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就包含“恶逆”“不孝”“内乱”“不睦”等内容,将违背“纲常伦理”的行为列为重罪。第二,刑罚严酷,手段残忍。肉刑风靡很长一段时期,“墨、刻、荆、宫、大辟”五种肉刑十分残忍,徒刑刑期长且劳役重,“流三千里”“加役流”这种规定比比皆是。第三,死刑滥用。从先秦时期的炮烙、剖腹到秦汉的弃市、车裂,再到后来的凌迟处死,无论从适用范围、执行方式还是执行数量上,古代的死刑都令人毛骨悚然。第四,连坐制度的范围广泛、随意。例如汉高祖十一年,“淮阴侯韩信谋反长安,夷三族。”而明代方孝孺则因为反抗朱棣而被“诛十族”,连他的师友和门生也受到牵连。
从纵向上看,严刑峻罚的传统贯穿整个中华文明史。夏商时期开始的奴隶制刑罚就带有浓厚的重刑色彩,从这以后的朝代都继续沿用,或增加,或变相修改,以至于史学家对此的评价为“刑名从商”来阐述商朝时的刑罚。比如: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对商朝的刑罚未进行较大更改;秦朝时期,在刑罚种类上有新增和创新,大家都知道最终秦以残酷的刑罚而灭亡;汉朝统治者吸收了秦朝的历史教训,尊崇黄老学说,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为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礼法并用;唐朝的刑罚比较轻缓,未使用残酷的刑具,因此这一时期形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五刑,但是这些都并没有根本改变统治中国几千年的严刑峻罚的思想。宋朝内忧外患,战乱不断,社会动荡,刑罚当然严苛。明朝不但“刑乱国用重典”,而且设立了严密的厂卫制度,可谓严刑峻罚的集大成者。
综观千年历史,严刑峻罚从未间断停止过,它的顽强生命力究竟来自哪里?
二、中国古代的性善论及其统治思维
人性之善惡,是中国乃至世界哲学史上最古老的问题之一。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各派领袖基本上都对这个问题做出过自己的回答。孔子提出“性相近,习相远”的观点,开辟了人性之论;孟子坚持性善论,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性善论总体上有三个特征:
第一,“性善论”中的“善”是一套结构分明的价值体系,而不是指单纯的美好德行。这套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认为“善”指的是仁、义、礼、智等德行,这是最大的“善”,是判断人的德行好坏的基本标准,其他的“善”只能是对仁义礼智的补充,不能与之相违背;第二层次对第一层进行补充,认为“善”是指人的优秀性,这强调仁义礼智之所以谓“善”是由于它是人类的优秀性和应具德性,是人与禽兽的根本区别所在;第三层次对前两层进行引申拓展,认为“善”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价值,也就是从功利角度对“善”进行价值判断,人们之所以承认仁义礼智的“善”,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
第二,强调尽心知性、修养道德。性善论从根本上强调人性先天性的善良本性,但也隐藏了人本性里的恶,即有些少数人心中还存有一定的“不善”,外部环境可能对人的良心造成不良影响,内心的欲望也可能使人偏离善的道路。为了保持和发展善的本性,性善论强调人要努力克服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充分发挥内心善的力量,克制“恶”的欲望,修身养性、成就道德,“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因此,古往今来集大成者和圣人先哲都推崇修身养性,秉承仁义礼智。
第三,强化宗法伦理观念和等级制度。宗法伦理观念贯穿于儒家思想的历史之中,孔子认为君臣父子关系的“大伦”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支柱,孟子继承了这一思想并进一步提出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的五伦。儒家认为“人伦”就是人的本性,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为了保障宗法伦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得以有效实施,儒家主张森严的等级观念。儒家思想中的宗法伦理和等级制度不断发展,到宋代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封建伦理纲常,“性善论”也随之发扬光大。
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强化,由于西汉王朝统治者的需要和选择,“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孔孟之道成为“正统”,孟子的性善论也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成为主流。孟子之后,汉代董仲舒认为,善与性有一定距离,但他并不否认人人都有“善端”:“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宋代理学家朱熹吸收了二程的思想,提出了“气”“气质之性”的概念,“气”之清浊不同决定了人之善恶贤愚;同时他认为人通过“格物致知”是可以达到“至善”的,因此总体上他还是性善论者。明代的王阳明虽为心学家,但也认为“心也,性也,天也,一也”,“性无不善,则心之本体,本无不正也”。可见,儒家学说在发展历程中经过了西汉经学、宋朝理学、明代心学等思想的影响,却一直未改“人本性善”,也未在其中的变迁中废弃,“性善论”的核心思想一以贯之。而且从宋代开始,《三字经》成为启蒙性读物,“人之初,性本善”广泛传播,从士人阶层到一般百姓的心里,形成了一种价值意识形态。
“性善论”在政治观念上的表现就是追求“仁政”,在法律观念上就是刑礼不分和德主刑辅。
儒家的仁政,就是依靠君主的“德”来施政,实现养民、教民的目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国家机器的运转目标就是全体国民在“仁君”的带领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挖掘出所有人内心的“善”,不断提高国民的道德修养,从而建立一个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君子国”。“以孝治天下”“以德治天下”是最好的治国方式,法律、规范都是次要的、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人越是“善”,那么他所达到的境界就越高,权力就越大。反推之,权力越大的人就越“善”,而最“善”的人就是皇帝,其他人不需要防范、警惕皇帝,更不可以怀疑、反对,只需要服从他即可;上级官员比下级官员更“善”,下级只需服从上级即可;官员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比百姓更“善”,百姓只需服从官员的统治即可。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纲常,不过这样一个逻辑。如果出现了昏庸腐败的官员,那么他一定是个例外,一定会有“善”的清官来治理他。因此,百姓只需寄希望于明君、贤臣,安守本分,就可以安居乐业。
这就为历代帝王的统治披上了一层道德的外衣,只要喊一喊“仁政”的口号,政权的合法性就成立了。儒家极力提倡“德治”和“礼治”,认为德礼教化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力求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和人伦纲常的控制作用来预防犯罪行为、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统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宁。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强调人治。而实际上,历代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只有“人治”落到了实处。所谓“礼”其实就是专制统治的外衣,而“德”只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要求,“德主刑辅”只是宣传手段。有学者认为,在两千年封建法制建设中,“德”也未为“主”过,“刑”也不曾为“辅”过,德与刑的关系是一种表里关系,而不是主次关系,表面上重视道德建设,暗地里却重视法刑建设,形成一明一暗的法律实践模式。
三、性善论与法家性恶论的媾和
儒家性善论的理论不断发展,也得到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但是我们却很容易发现:没有哪一个朝代是真正靠儒家思想治国的,也就意味着没有哪一个朝代是只靠性善论治国的。提倡性恶论的法家,让秦国一举成为强国,吞并六国一统天下。自汉代以后,法家虽然在表面上遭到打压,但在实践中却很有市场。于是,“外儒内法”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虽然披着孔孟之道的外衣,骨子里其实早已成为残忍霸道的法家。
按照儒家性善论的观点,人人都有善心,都可以向善。孟子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只要以德服人、教化得法,那么上至君王下至黎民百姓,都能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天下太平。而法家的性恶论认为,善恶都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人的行为莫过于趋利避害,要进行有效的统治,必须赏罚分明,特别是在打击犯罪方面,必须采用严厉的法律,“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
中国历代统治者将孔子尊为圣人,以孔孟之道为正统,以儒学大家为官,例如宋代的朱熹、司马光等;在宣传上,几乎所有的统治者都号称自己施行的是“仁政”。但是,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日益发展,历朝历代的酷吏、贪官却从未禁绝,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压榨、迫害愈演愈烈。
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依照法家的法律蓝图所构建的,刑罚过重也成为秦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后世的部分君主,虽然吸取了秦朝骤亡的教训,在建国初期大多采用“约法省刑”的刑事立法原则,一定程度上废除了前朝的一些严刑峻法,以此来达到与民休养生息、巩固统治的目的,如汉初、唐初和清初,但是即使是“约法省刑”也难以逃脱重刑的阴影。唐律号称“得古今之平”,但是其中如“诸私人道(未经官府审核,私自出家),及度之者杖一百,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分家单立门户,分割财产)者,徒一年。”这样的条文可谓俯拾皆是。可见,即使是“得古今之平”,刑罚也不见得轻缓。况且,有些朝代自始至终采取严刑峻罚的政策,如明代初年不但颁布了《大明律例》,还有刑事特别法《明大诰》,凌迟、枭首、诛族和弃市等规定不胜枚举。
实际上,历代统治者所采取的政策,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核心的。换言之,历代统治者所施行的政策,都是以性恶论为前提的,而性善论和仁政理念,往往只是残酷统治的一张虚伪表皮而已。从这个角度来看,与其说是儒家的性善论和仁政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不如说是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用性善论和仁政思想愚弄了国人两千多年。
中国人自古宣扬性善论,不过是以己为善、以人为恶,所谓的善往往是伪善,而伪善比赤裸裸的恶还要可怕。儒家“性善论”对道德价值的片面追求逐渐到了吹毛求疵的地步,强调“存天理,灭人欲”,竭力否定和贬低个人权利。在他们看来“人为不善,欲诱之也,诱之而不知,则至于灭天理而不知反,顾目则欲色,耳则欲声,鼻则欲香,口则欲味,体则欲安,此皆有以使之也。然则和以致其欲?日思而已矣。”再者,“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成为千古名训,“义”和“利”成为绝对对立、不可调和的矛盾,追求物质和精神享受、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對天理和道德的违背,是千夫所指的罪恶之源。
在性善论的应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圣人,但这种过高的道德要求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可谓适得其反,因为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为了保证自己能生存发展、融入社会才遵从了集体的道德要求,性善论否认了人的趋利避害本能,认为普通人内心出现私欲是恶的表现,于是大家都从内心深处觉得自己的私欲是见不得人的,极力否认自己内心有违背性善论的想法。然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每个人都自发的追求自己的利益,除了极少数道德高尚的君子,谁能保证自己不为“欲”而动心,不为“利”而心动?偏偏儒家文化将“私利”和“欲”视为洪水猛兽,是万恶之源。若自己有了欲望,便要掩饰,以保证自己符合礼法的要求,符合“善”的标准;若他人作了有违礼法的事情,定是利欲熏心,对这样的人要棒打落水狗,方能显示自己的高尚和纯洁。
对那些有违礼法的恶人、恶行,定要严加惩处,才能杀一儆百。虽然有时过于残忍,虽然会连累无辜,但只要能“惩恶扬善”,但做无妨。至于“我”,则是遵礼守法的善人,不会受到刑罚的制裁。我在“惩恶”的过程中表现的越积极,那么“我”的善越能彰显。大家都是“善”的,那么彼此一致,相安无事;倘有人为恶,必须立刻与之划清界限,不但深恶痛绝,还想亲手处之而后快。汉朝将领李陵血战匈奴,战败投降,朝中文武百官纷纷指责、辱骂,几无为其辩护者;司马迁仗义执言,竟落得身受腐刑。明朝末年,大将袁崇焕英勇抗敌,受冤下狱,被处以磔刑,行刑当天万人空巷,京城百姓争食其肉。当然有人可以说这是百姓爱国忠君的“善举”,但这样的“善举”不过以善之名作恶而已,比直接作恶有过之而无不及。
说到底,在集体语境下的所谓“善”行,往往是对一己私利的掩藏,或者变相的实现。为了避免成为众矢之的而遵礼守法,以虚伪的善行来沽名钓誉,其实是趋利避害的表现,而趋利避害正是性恶论的核心论点。可见,性善论的实行,还是以性恶论为前提。这难道不是一个荒谬的悖论?
四、性善论加剧严刑峻罚的原因
(一)性善论为刑法滥用提供了理论支撑
从性善论的角度出发,治理国家就是维护“礼”的地位和秩序,主要靠道德教化,使人人向善,维护伦理纲常即可。法律也是必要的,但只是作为维护“礼”的工具,是“善”的人惩罚“不善”的人的手段而已。违反“礼”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罚,“善”的人可以对“不善”的人处以随意的、毫无限制的惩罚。对“不善”者的惩罚就是对道德、对“礼”的维护,因此可以底气十足,可以肆意妄为。于是,严刑峻罚就有了理论的支撑,并随着这种理论而延续两千余年。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这种正统思想成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来进行司法审判,还组织编辑了《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就是“原心定罪”,也就是说,对于犯罪的人,主要考察其犯罪动机,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仁、忠、孝等儒家精神,那么即使他的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违背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即使行为情节轻微,现实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处以重刑;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在没有“罪刑法定”的时代,这种“指导思想”导致法律形同虚设,司法官员可以依据自己对儒家伦理道德的解释定罪量刑,加剧了刑罚的随意性和严酷性。
严刑峻罚的目的在于维护专制统治,对危害皇权的犯罪严惩不贷,最突出地反映了重刑的本质。历代帝王也不外乎以“礼”为借口,以“君权神授”之名义,将自己标榜为“至善”的“仁君”,因此反对君主的专制统治即为最大的恶。根据秦律,听国君命书不下席站立者,以不敬罪赀二甲(即服一定的徭役的刑罚);对国君命令不予执行并谋反者,除按“废令”或“犯令”罪给予免职或调任等行政处罚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损害国君乘舆的马匹及驯驭不得法,均要被处以刑罚。从秦代到清代,“谋反”都是杀无赦的重罪。
(二)性善论为皇权所用,导致司法权力专制
“性善论”强调“内圣外王”,只要人诚心诚意,修身、齐家,即可达到“内圣”的目标,鼓励人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追求圣贤君子的人生境界。人人都生来具有“善端”,因此人人都可以通过修身来成圣。这种普遍的精神追求在政治上的反映就是崇尚“贤人之治”,与崇尚哲学治国的柏拉图想象中的“哲学王”有异曲同工之妙。
“贤人之治”非常美好而令人向往,但从现实的角度看却缺乏可操作性,因为人性有善也有恶,趋利避害的天性导致现实中的人性并不如性善论者认为的那般完美。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当一个人手握权力可以为所欲为的时候,恶的一面往往更容易被激发出来。历朝历代的暴君、昏君已经无数次地证明,“仁政”是靠不住的;即使所谓的有道仁君,也不过是以仁政为外衣,以“法、术、势”治国。
“性善论”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崇尚“贤人之治”,君主被神化为“天子”,受上天之命来治理百姓,为了推行“仁政”,君主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大权,生杀予夺。而百姓对权力充满了恐惧,在森严的等级制度执行,百姓只能寄希望于统治自己的皇帝和官员是善良的。历朝历代的道德教化在百姓当中营造出一种默认的共识:皇帝一定是最“善”的,是全知全能道德高尚的,因此皇权可以不受制约。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权与司法权没有分离机制,更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往往也是司法长官。根据儒家的“内圣”思想和性善论,官员的履职和廉洁可以靠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内心自省来保障,行政权无需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官员可以自己“监督”自己。权力本身就有不断向外侵犯的倾向,不受制约的权力尤其如此,上至君主,下至一府一县之长,“我的地盘我做主”,可以呼风唤雨、任意妄为,司法的严酷和腐败根本无法避免。
在专制制度下,严酷刑罚的实施过程,离不开随意的刑讯手段。中国古代虽有刑律,但对刑讯鲜有规定,于是随意、残忍的刑讯手段层出不穷,而且由审判官吏随意施用,直至犯人不堪忍受痛苦而招供。犯人如果不招供,官吏就会变换花样,把犯人折磨得死去活来。这不但直接给犯人造成肉体和心灵的双重摧残,而且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推手,是严刑峻罚的重要一环。
司法权力专制还有一个后果,就是千百年来造就的民众心态,希望统治者积极向善、为政以德,如此便能安心生产。当遭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百姓没有办法寻求庇护和支持,总是寄希望于更高的权力,一级一级地向上反映,希望遇到一位清官或者明君,为自己洗刷冤屈、主持公道。事实上,离开法律和制度空谈道德修养,是无法保证人心向善的。专制的权力体系之下,民众缺乏权力制约的观念,希望统治者积极向善,面对暴政而不敢反抗,严刑峻罚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刑罚的滥用加剧了重刑文化
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数千年严刑峻罚的传统,形成了“法者,罚也”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认识。在人们心目中,法律几乎总是和严酷的刑罚连在一起的,对法律有一种自然的排斥感、畏懼感,觉得法律是血腥、恐怖的,这与西方人谈及法律时的那一份神圣感、正义感完全不同。而司法官员在执法时则认为刑罚残酷理所应当,无论是审判前的严刑逼供,还是审判后的生杀予夺,均可自由随意。
刑法滥用导致了对重刑效用的迷信。不少人认为重刑可以“杀一儆百”,虽然对犯罪人的惩罚会很残忍,虽然有可能使无辜的人蒙冤受屈,只要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实现社会稳定,严刑峻罚就是必要的。在专制政体下,个人的价值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权利观念十分淡薄。违背道德之人就是坏人,坏人只有受惩罚的义务,没有受保护的权利,因为只有坏人受到了足够的惩戒,才能保证社会安定有序。既然要体现“恶有恶报”,那就无需在司法程序或者刑罚措施上体现人道主义。对于统治者而言,严刑峻罚既可以震慑犯罪,又可以满足公众的报应情感,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简介:刘荣(1986-),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