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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治学视域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2019-09-10范沐宸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9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

摘  要:党内法规是规范党风、建设党的战斗队伍的指导性实践理论规定,而国家法律作为保证整个国家不断前行的重要依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体制之下,党政制度与法律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法政治学视域之下,还有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与充分协调,才能进一步的实现对党和国家的治理行之有效。本文从法政治学视域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作为探讨,分析两者关系,寻找出其中一定的方法与规律。

关键词:法政治学;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与协调

引言

随着国家经济与政治的不断发展,为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需要进行有机的结合,作为在各自领域起着指导性作用的体系,两者之间分工明确,意义深重。但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两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与协调的实现,对于国家新时代的发展又有了全新的重要意义。

1 法政治学视域下的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依照法规治党的规范化术语是在201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正式出台之后,这个条例的出台,正式预示着我国共产党第一次拥有党内的“立法法律”,通过围绕该条例展开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定,可以真正的建立起以党章为“根本法”的一系列制度体系[1]。

(1)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设定党内法规的问题域

“制度化的权利和权力”,是法政治学区别于其它交叉學科的独特标杆,在法政治学视域之下,认为“权利与权力的关联性大都是通过规则或制度形态表现出来,无论是法律长雨中的‘权利统治’还是政治场域当中的‘权力统治’,制度都会成为制约两者发展与制定的重要规则”。在法政治学视野体系之下,制度被严格区分为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但是两者之间毫无疑问是具有很多连接性的,制度作为一种规则,将其应用于党内法规问题的问题看待当中,则可以认为党内法规是政党内部的规则,每一条规定的制定都有其独特的规律与意义。通过规则性的对政党内部的党员和党组织活动进行相关的规定制定,这些规定以权力、义务、责任、权利为相关的“规则依据”,通过高度制度化的建立,最终实现了党的意识形态与最核心的价值观[2]。总的来说,党内法规不会是仅仅限定于一个简单的政治制度之内的,作为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奠基者,国家共产党在进行党内法规制定的时候,就必须要考虑到制度的法律属性,从总体上来看是否是与国家的法律属性一致的,如果与国家法律性质具有很大的区别,那最终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也必然会朝着两个方向发展,对于这一点来说,要有别于法律多元主义主张的扩大法概念前提下党内法规多重属性论的观点。因此在法政治学视域之下,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重合的领域是十分重视的,通过一定的理论研究,可以对这个区域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更加有力的分析,从而促进党内法规问题域的理论性研究。

(2)全面依法治国环境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能力”才能赋予党内法规正当性。

“历史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3]。对于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来说,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随着新中国不断的探索和发展,简称特色的民主政治从很大程度之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的建设路径,我们国家的情况是复杂的、任务是艰巨的,在这之前,没有真正可以完全借鉴的理论。

对于当前来说“法治中国”对我国当前的国家法治状态进行了完整的概括,“法治中国”的核心在于“使人民复杂、真实的利益偏好能够通过正当程序成为党的意志和政策,这种政策又能准确的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而这种真正体现公意的良法又能被高效实施、严密监督,最终是一个超大型民主国家在不断提升公共福祉的过程中实现善治。”[3]。在这个核心观念之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能力合法性最终是能够得到宪法的确认的,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后,我们都认为,中国的法治发展和历史问题的解决都完全不能与我国党的制度相互分开,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必须严格的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工作开展,通过纵览全局、协调各方,实现行之有效的“治理国政”。对于国家来说,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唯一执政党,从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引导国家国民健康积极发展,全面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实现,艰巨的领头工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作用”与“领导地位”,这两点赋予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政治责任,这也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特色。

2 法政治学视域下的国家法律

现今的国家法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处于不断的辩证发展过程当中,其发展与演变是符合国情的“历史的演变”,在总体上来看,国家法律作为严格规范国民生产生活活动的基本法,其存在是必然性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产物,国家法律既是思想,也是行动。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是严格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的,其建立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与起其他各项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建立致力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基础构建,保证了国家和人民全方面发展,为实现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坚持改革开放,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现代化进程

国家法律的发展与国情是密不可分的,在当前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地区特色化的前提之下,要实现国家的经济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相关生产活动过得进行,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通过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对市场经济运行、经济秩序进行规范和引导,对于解决一系列历史矛盾,清楚残余落后经济发展思想起着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3 法政治学视域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侧重点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长期的发展当中,侧重点是有明显不同的。党内法规作为明确规范党组织、的党员及其所作所为的规范制度总称,在时代不断发展前行下维持着国家党的领导过程中实现着动态稳定的基本特征;而国家法律是作调整国家公民极其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总成,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总的来说,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相关制定的制度规范,但是其侧重点是存在差异的。

4 法政治学视域下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两者关系在2014党的十八大会议上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那问题的决定》颁布,真正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和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发质保证等体系并列,将其统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3]。

在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通过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搭建起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重要桥梁。

在这些视觉之下,党内法规的概念及相关条例提出毫无疑问是经过充分的结合当前国家宪法体制激进行制定的,党内法规相关概念的提出完整的表明了制定主体、适用对象、行为准则、制度形态等,对于制度属性来说,党内法规采用了概念的狭义解释方法,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内部制度进行设定,设计道德、法律、办法、政策等方面,但归根结底是一项结合当前国家特色主义发展的制度。

在政治学视域之下,党规与国法有明显区别,党规是政治制度,而国法是法律制度,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一部分的党规也是国法[4]。在一些党政联合发文当中,党规与国法共同生效,具体表现为发文的对象、使用领域、总体针对范围等同时属于党规与国法。但是这并不是勾人党规独立性的理由,因为党规虽然具有一定社会规范属性,从根本意义上来讲,是对党的作用,党规的制定具有明显的自我制度属性,因此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对党规进行定义。

关于黨规与国法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点就是当归与国法的应然层面必须具有一致性,根据“法治理论”来讲,党规和国法的建立是严格按照法治国家的有机统一制定,两者都是对国家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时间,在当前及今后的发展当中,两者都必须严格的按照国家特色社会主义指导思想的发展进行制定,即两者发展需有一致性。一致性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目标一致性、核心准则一致性、制度根源一致性。

5 法政治学视域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5.1 宪法与党章相协调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指出,要以“宪法为上党章为本”,只有严格的遵循宪法的相关条例,实现对党内法规相关法律精神的体现,才能够保证党规的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当中实现“辩证统一”的状态,通过党规的制定能够确保需要遵循党规的群体与个人以党章为基本,实事求是,严格规范的在宪法制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工作,从而符合性的履行党内的职责工作与义务[5]。

无论任何级别的个人,只要身在党规之内就必须严格的遵循“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基本规定,将党内工作与思想建设纳入到“依宪治理”的范围当中,只有完全的将党组织和党员的各项活动完全推入国家宪法发展的巨轮之中,才能够不断的促使国家的车轮不断行前滚动;而“党章为本”则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方向与立场进行明确的表定,通过这个知道思想,我国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总的来说,宪法与党章实际上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党章的性质确定了我国宪法的政治定位与政治方向,保证了无论是党还是法律,其存在的意义都是为了不断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系;宪法从党政意义上来讲,则是将党章的意识形态具象化,通过条例的制定与运用,在国家发展的各方面明确的体现出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过程当中,无论是以党章为基础的政党制度建设,还是以宪法为最基本法的国家法律,随着全球整体进程的发展,为了实现国家的有机发展,两者都需要不断的进行相关的演变与完善,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与时俱进,才能够保证政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安居乐业的美好夙愿。

5.2 法规与法律结合转化,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良好统一

前文提到,在法政治学视域之下,党规与国法具有一定的重合度,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重合的领域,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相互转化,首先党规的调整必然是政务活动的体现,而政务活动中,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十分常见,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执政体制为党政合署。在党政合署办公的前提之下,众多的文件不仅仅是党内法规,同样也是国家法律[6]。党内法规涉及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国家日常政务则设计国家外交、国家内部行政管理、国家党政人员组织、国家清廉工作保证、民生基础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科教文卫等方面,相关法规的建立和应用具有严格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对于党组织外部的成员一概不能使用。而由于当的日常政务是与国家发展的各方面工作息息相关的,为了保证政务的正常开展,就需要对党规进行适时的修改与制定,而相关行为的发生,会涉及到国家法律的合法性,但对于国家法律来说,不一定会包含党规需要涉及的内容,在充分结合相关的条件之后,党规的制定就成了“先行者”,通过“先行者”的实验与改进,在国家法律条件成熟之后,可以实现党规与法律的转化,从而实现国家法律的转变与进化。

5.3  依法治党,促进党内法规审查

除了党规与国法的相互转化之外,需要注意到宪法是一切立法的基础,从国发优先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如果与国家法律在某个方面存在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党内法规的制定违背了构架宪法的立法原则,由于党内法规在某些时候是作为“先行者”进行规定的建立,在时机成熟后转化为国家法律,在制定时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违背”情况。为了解决此种情况,就需充分利用国家法律实现党内法规合法性。

该思路在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时候,具体表现为国法优先,立法机构与法治部门紧密联系,通过度党规的制定规划进行结合国家宪法的全面合理审查,首选保证该党规的合法性;其次在党规立定过程当中,立法及监督各方需要对该法规进行充分而详尽的分析和研讨,分析当前形势之下该法规的合理性于适用性,明确可能会与国家宪法发生冲突的部分,进行法规修改或者否定。通过依法而立的手段,实现党规与国法的协调与衔接。

6 结语

在法政治学视域之下,党规和国法存在着一部分的重合,党规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先导性指导思想,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联系,两者看似独立,却相互影响,本文就法政治学下党规与国法的衔接与协调展开相关的探讨,分别分析了党规与国法在法政治学下的特点,通过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得出了协调与衔接的一定方法。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J].党建文汇:上半月版,2013(6):6-8.

[2]  姬亚平;支菡箴;.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J].河北法学,2018,v.36;No.291(01):33-43.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实践:党的教育版,2014:16.

[4]  徐信贵,刘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问题研究[J].观察与思考,2018,492(12):53-59.

[5]  中共中央发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J].实践(党的教育版),2013(12):30.

[6]  程展.中央发布首个党内法规制定五年纲要[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84-84.98ewq

作者简介:范沐宸,女,1989年8月27日,汉,江苏南京,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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