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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致害因素对犯罪的作用

2019-03-29沈宇靖

商情 2019年6期
关键词:被害人犯罪预防

沈宇靖

【摘要】提到被害人介入犯罪,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害人身上的致害因素。仔细分析后发现,被害人实际上是通过致害因素和犯罪人互动的,当然这种互动有可能是有意的,而更多的是无意识的。发现、消除致害因素,做好被害前预防;控制新增致害因素,防止加速或扩大被害;将对犯罪预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被害人 致害因素 犯罪预防

犯罪这一现代社会中的最大公害,作为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不可能自己消亡的。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经历了从最初的犯罪行为关心,转变为犯罪人关心,最后转变为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并重的状态后,近几年被害人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人们开始热衷于讨论有关被害人的话题,被害人介入犯罪的状况也引起人们的关注。传统的犯罪学和刑法学都将犯罪中被害人介入的作用或影响边缘化,只看到或只强调犯罪人的中心地位,只把犯罪看作犯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顾及犯罪中实际存在的被害人的介入或影响,这种犯罪关是不全面的。提到被害人介入犯罪,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害人身上的致害因素。仔细分析后发现,被害人实际上是通过致害因素和犯罪人互动的,当然这种互动有可能是有意的,而更多的是无意识的。

一、关于致害因素

广义的致害因素是指一切足以导致刑事被害发生的主观和客观、人为与环境、社会和自然等因素。而狭义的是指与犯罪人一方的“加害因素市目对的,这种是仅仅来源于被害人自身方面的易遭受被害的各种因素。致害因素可以从主观形态和外在形态进行分析,主观形态包括了过失、故意等无意识的被害,而外在形态包括“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动态因素比如表情、态度、言论、行为等,容易引起犯罪人情绪的大波动,静态因素包括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某些状态等容易引起犯罪人对被害人有仇恨心理的。

致害因素的种类,根据归责的可能性,致害因素可以大致分为应受谴责性致害因素、可以受谴责性致害因素和无可指责性致害因素。这里所说的责,不是刑事责任的责,而是道德之责,伦理之责。因为现阶段对于被害人过错的责任认定还处于理论呼吁阶段,并未纳入法律。当然,今后前景如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二、致害因素对犯罪的作用

(一)引起犯罪意图

对于这一点可能很多人有疑问,其实任何一个犯罪人除了激情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都会经过犯罪决意阶段,在内心反复衡量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当实施犯罪的欲望强于害怕接受制裁的恐惧心理的时候,犯罪人就会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犯罪人决不是随机选择被害人的,而被害人身上的某些致害因素,直接将其塑造为最终真实的犯罪被害人。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古格银眼”被害案,被害人“古格银眼”作为一名旅游学院的教师,深夜于杭州下沙区从公交车上下车后,最终被随机的选择为抢劫被害对象,后因反抗激烈,犯罪人害怕被发现,最终犯罪人为压制其反抗而将其杀死后,抛尸于案发旁的水渠。可见,女性、深夜、独自走夜路,这些致害因素最终使犯罪人将其选择为被害对象。

(二)强化犯罪意图

犯罪人有了犯罪意图之后,却不一定都马上实施,他们一方面要考虑犯罪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犯罪所带来的利益与可能付出的代价。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不但对犯罪人犯罪行为有引起诱发的作用,而在某些情况下还对于犯罪人实施犯罪有强化犯罪意图的可能性。比如在接触现场与强奸现场相互分离的案件中,被害人不慎重的与他人交谈,随意的跟随犯罪人步入强奸现场,暧昧的态度,这些致害因素都有强化犯罪人意图的可能性。

(三)扩大被害、加速被害

扩大被害或加速被害一般发生在被害过程中,在被害发生时一些被害人由于惊慌失措,往往会采取不当或过激的反应方式,从而更加刺激了犯罪人的行为,导致自身被害的进一步扩大。被害中的预防行为极度考验被害人的心理素质,极度紧张、恐惧等的“应激状态会降低当事人的思考能力、造成思维混乱、反应过度、言行不理智等不良后果。被害人在杀人犯罪发生过程中往往会做出激烈反抗、顺应和巧妙应对等三种不同反应,而每一种反应对于最终结果的发生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有的会招致更为严重的杀害,有的则成功摆脱被杀害的噩运。而这些成功摆脱被杀害噩运的被害人,则占全部杀人案件的39.6%。

三、致害因素对犯罪预防的作用

(一)发现、消除致害因素,做好被害前预防。

在某些犯罪中,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无疑起到了很大的诱发作用。比如被害人对犯罪人无端的殴打、辱骂。正是这些致害因素作为一种前提性的存在,刺激了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犯罪行为不过是犯罪人对被害人致害因素这一先行刺激所作出的违法反应而已。针对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大多数人按照刺激一反应规律做出的都是合法反应,但在犯罪人眼中却变成了诱饵式的刺激,引发并推动了最终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尽管被害人身上的这些致害因素并非都是故意的,而且大部分是过失的,甚至是意外的。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发现并消除自身的致害因素,无疑会大大降低自身的被害可能性。

对于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被害人自身往往存在着一般违法之责,道德之责,伦理之责。如具有贪财,淫乐,暴怒,抑郁等性格隐患致害因素的被害人,如能收敛性格,消除自身的致害因素,则一定能减少自身被害的发生。由于错本身在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上,因此消灭这些致害因素就是消灭引起犯罪的根本原因,是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如,当自身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处于易遭被害的状态之时,而不加控制不图摆脱,被害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却缺乏的必要的注意。被害人如能加强被害的敏感性,对于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予以更加必要的注意,不给被害人可成之机,则被害的可能性和倾向性将大大降低。一些犯罪中,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是完全无可指责的,被害人没有做出任何引诱、促进犯罪发生的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做到了一般、必要的预防,但由于犯罪人的主观原因或自身和环境中的客观存在的致害因素,犯罪行为还是无法预期地发生了。在这样的情形中,被害人是完全无辜的,犯罪人承担全部的责任,这也是理想中的犯罪与被害的模式。对于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如儿童的相对幼小,与犯罪人熟识等致害因素,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将会大幅提高被害预防成功率。

(二)控制新增致害因素,防止加速或扩大被害。

一些被害人存在很强的受容性,有的在被害之前就将自己被害人的角色予以潜意识的认同,有的具有某些性格隐患而不加控制,导致习惯性被害,有的对于自己的被害麻木不仁、不以为害,有的因处境恶劣,被迫容忍长期重复性被害。而被害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被害之前,被害之时,被害之后。相应的,被害预防则可以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被害前预防,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在对公民的犯罪侵害发生之前和潜在被害人在针对自己的犯罪发生之前所进行的预防。这种预防是最主要同时也是很重要的预防。实现被害前预防能够使潜在被害人免受犯罪侵害,从而不会造成任何损失。从这一意义上讲,被害前预防是最积极的预防。被害中预防,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和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所进行的预防。被害中预防可以减轻被害人的受害程度,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被害后预防,即被害之后預防再次被害。在被害的整个过程中,致害因素都会发生作用。在被害之前,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容易让被害人成为犯罪人最终选择的目标,在被害之时,被害人一些新增致害因素,还可能会加速被害,甚至在被害之后,某些新增致害因素还会扩大被害,比如说单身追捕,扬言告发等等。

可见犯罪行为实施结束后,被害人的原有致害因素或新增致害因素仍然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即使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增致害因素的出现,虽然是亡羊补牢,却为时不晚,对于防止被害的扩大是十分有益的。

犯罪与被害是相对应的一组概念,如犯罪人存在犯罪原因一样,被害人自身也存在着致害因素。这些致害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扩大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及时发现并减少这些致害因素,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在犯罪后,防止新增致害因素的出现,则有利于控制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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