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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研究

2022-06-15蔡鹏程张晓燕

学理论·下 2022年6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犯罪预防

蔡鹏程 张晓燕

摘 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这种新型犯罪类型有着不一样的解读习惯,然而事实上,应当以“电信网络诈骗”命名该类犯罪更为合适。电信诈骗犯罪最早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后来传入大陆地区并升级演化为电信网络诈骗,依靠大陆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人多地广的优势迅速在我国各地滋生蔓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诈骗手段多样化、科技智能化;诈骗过程非接触化;诈骗团体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较传统电信诈骗社会危害性大幅度提升的特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首先应当加强侦查机关侦查预警技术,建立打击电诈最强防线;其次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再次应当加强国际犯罪信息资源的沟通与交流;最后应当增强社会组织间的协同合作能力。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犯罪预防;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1;D924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6-0073-04

自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我国在各领域都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经济发展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其他领域的革新与转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物质条件。在经济发展与科技提升的双循环带动下,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并且一度成为上升最快、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犯罪类型,由此引发国家相关部委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近年来,电信诈骗在融入现代互联网技术以后,诈骗类型增多,手段更为繁杂,在借助现代科技的掩护之下,整个犯罪活动向智能化、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除此之外,大量的犯罪团伙更是形成了“一条龙”式的作案链条,促使本来难以应付的“电信诈骗”,进化升级成为更为棘手的“电信网络诈骗”。一方面,从犯罪打击的角度观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从社会防控的角度观之,相关的社会防控措施失衡,无法有效增强全社会抵制该类犯罪的能力。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厘清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司法实务界开始广泛地使用“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称谓,旨在更好地概括和归纳前述行为。应当明确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从犯罪学意义上对具有相同特质的某一类犯罪的学理总结,即传统诈骗犯罪在电信网络空间中新的表现形式[1]。然而,纵览各类规范文件以及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来看,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这种新型犯罪类型有着不一样的解读习惯,例如“电信诈骗”“网络通信诈骗”“电信欺诈”“网络电信新型违法犯罪”等概念均指向的是这一犯罪类型,而其中“电信诈骗”与“网络电信新型违法犯罪”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出现频率最高。要知道,称谓与概念的不明或含糊,不仅会对理论界的问题探讨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同时还会对司法实务的办案带来各种困难,例如罪名确定的逻辑问题,即电信网络诈骗所定罪名能否含括除诈骗罪以外的其他罪名?如果可以,那么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诈骗”本质含义是否无法体现?再比如罪刑均衡问题,如果不清楚地划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罪的话,是否会导致量刑失衡、侵犯人权的不良后果?因为在贯彻对此类犯罪从严、从快打击政策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论从量刑轻重抑或是程序上都明显有别于传统诈骗犯罪,前者明显更为严苛。因此,概念的明确是讨论该类型犯罪的首要前提。

本文认为对“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的理解,应当从“电信”“网络”“诈骗”三个概念着手。首先,应准确界定“电信”一词的内涵。中国语境中的“电信”一词,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单纯从词义解读的角度,而另一种则是以用语习惯为基础的社会性解读,前者中“电信”的意思是指利用电子信号传送信息的通信方式,通常分为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两大类,后者则是将“电信”直接等同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显而易见,电信网络诈骗中的“电信”一词,应当是从单纯词义的角度进行解读。其次,应精准厘定“网络”一词的意义。“网络”一词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的解读,广义上的“网络”是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并由此而形成的集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等功能于一身的虚拟平台和各种网络技术设备产品的总称。而狭义上的“网络”,则是指由若干电子元器件或设备连接而成的网状系统。社会实践中,“网络”作为诈骗犯罪的修饰词,旨在突出其在诈骗犯罪中所发挥的技术支撑作用,而技术的展开是网络技术设备与虚拟平台的各种形式有机组合的过程,因此,电信网络诈骗中的“网络”应是指广义上的网络。最后,必须清楚认识到“诈骗”应当作规范的刑法意义上的解读,而不能是日常生活中的民众观念上的“欺骗”行为。换而言之,生活中的“欺骗”不能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相提并论。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是指具有犯罪性质,国家能够启动刑罚权对行为人进行惩罚的犯罪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上观之,本文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被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通信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及其衍生技术产品为作案工具,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的短信、消息,第三人因此上当受骗而交付相应金额的犯罪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历史流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初被称为电信诈骗犯罪,这一犯罪类型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起初也仅仅针对岛内居民实施诈骗行为[2],这一阶段的电信诈骗,不法分子一般是通过派传单、使用“王八卡”电话(冒名申请的电话卡)来对不特定主体进行“钓鱼”。“钓鱼”过程中编造常见理由包括投资、推销、交友、谎称亲友出事等等,一旦有被害人进入圈套,诈骗分子便会开始实施其精心研发的“套路”[3]。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两岸居民对通信的需求不断上升,为更好地实现两岸通信畅通,中国电信与中国台湾中华电信达成直接电信业务关系,同时建成海底光缆,实现两岸电信业务“通邮”的局面[4]。但也因此给诈骗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纷纷将诈骗基地移向内地,并在福建福州设立其大本营。另外,这一阶段电诈分子已经研究出自己的话术体系,每个人都必须熟记这些话术,才能“上岗”实操。这一阶段诈骗集团的诈骗对象仍然是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同时诈骗手法、套路、诈骗所使用的工具相较于上一时期没有质的变化,加之台湾当局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台湾人民的防骗意识越来越高,电信诈骗的成功率开始有所下滑[5]。正因如此,诈骗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了大陆地区。

诈骗集团进入大陆地区后,依靠大陆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人多地广的优势,短短几年间,仿佛找到支撑其犯罪发展的理想温床,电信诈骗迅速蔓延。为了规避我国相关部门的直接打击,诈骗分子纷纷向东南亚、非洲、欧洲、南美洲等地区转移,台湾诈骗分子更是利用各国与地区的免签便利,在近30个国家设立犯罪窝点,流窜作案。相较于前一阶段,这一阶段电信诈骗犯罪开始呈现出作案工具科技化、智能化;作案过程更加隐蔽;作案手段、方法更为复杂,且蔓延速度快;跨区跨境犯罪现象更为突出的特点,也由以往的电信诈骗转型升级成为电信网络诈骗[6]。基于前述原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直线上升,取证难、缴赃难、定性难、惩治难等问题摆在面前,一度成为一线公安干警的“拦路虎”“眼中钉”。最高人民法院在通报中指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到30%的速度增长,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7]。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解析

(一)詐骗手段多样化,科技智能化

智能化、数据化时代下,人类虽然享受着无与伦比的时代福利,但是也因此遭受着时代福利背后所潜藏的社会弊病——犯罪智能化、数据化。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将会无可避免地对法律、哲学、伦理等领域范畴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势必会因此产生各种新的刑事犯罪[8]。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在不断地朝着这一趋势发展,诈骗分子充分利用了信息数据的庞大性与复杂性,不断更新换代作案工具,通过数据爬虫与信息定位等黑客技术破解各类验证码、软件平台系统,甚至是官方通讯系统,获取大量的公民基本个人信息,从而实施诈骗犯罪。信息数据的泄漏,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原来的广撒网式的盲骗进化成了今时今日点对点的精准诈骗。掌握了一手数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比传统电信诈骗更为精准,成功率亦大大高于后者。

(二)诈骗过程具有非接触性、隐蔽性

在大多数传统犯罪中,犯罪分子在犯罪的过程当中都会与受害人有着近距离的接触。然而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人们交往方式的革新,人们不再需要通过近距离的接触以达到交流沟通的目的,通过各类社交平台、购物软件、游戏软件等工具,人们完全可以实现非接触性的交流。然而这种非接触性的时代福利,却让各类新型犯罪搭了便车,并由此导致一系列所谓“非接触性犯罪”的诞生。“非接触性犯罪的产生与壮大就是新兴技术广泛运用的负面效果”[9]。“非接触性犯罪”实际上并非专业层面的法律名词,而是司法实务界与学理界针对某些具有“非接触性”特征的新型犯罪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后而形成的一个类型化名词。具体而言,“非接触性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主观故意的心态下,利用各种网络媒介以及通信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非接触性犯罪”具有犯罪载体多样化、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10]。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便属于典型的非接触性犯罪。一方面,对于受害人而言,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线上“非接触性”特点,与各个潜在的受害人取得了“非接触性”的联系,双方只需要动动手指头便可以突破时空的界限传递消息。另一方面,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正是基于前述“非接触性”的联系方式,大量信息与数据往往无法取得,间接地导致犯罪的“隐蔽性”[11]。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过程中,“非接触性”与“隐蔽性”的特征,给犯罪治理增添了不小的难度。

(三)诈骗团体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

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通信行业的高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与网上支付的兴起,在巨大的犯罪利益面前,犯罪分子如果再像过去一样地小规模、小团体,甚至个体犯罪,一方面作案成功率会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犯罪收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正是在这些外部环境的影响作用下,犯罪团伙开始以组织化、专业化的形象示人,犯罪的实施也通常是以公司的形式来进行[12]。有组织犯罪已经渗透到各种新型电信网络犯罪当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亦是如此。为了谋求更大的犯罪利益,越来越多的诈骗分子告别过去的“单兵作战”模式,开启了新的“抱团战斗”模式。例如在张飞雄等人诈骗案①当中,以张飞雄为组长,伙同黄某佳、黄某藏等十余人组成了分工明确、层级严密的赌博犯罪团伙,团伙内部按照赌博犯罪进程步骤将工作划分成了“对接人”“操作员”“后台技术员”等“工种”,数名犯罪人在进行短暂内部培训以后便随即“上岗”,通过赌博软件APP“斗地主”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赌博诈骗,在数人的精密配合下,成功诈骗数额多达96 513元,成功率相当之高。

(四)社会危害性大幅度提升

美国学者福山有言:信任是社会资本协作性运转的主要副产品之一,如果人们能够信守承诺,尊重相互的关系规范,避免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团体的形成与团体目标的达成将会更为高效,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极为有利的迹象[13]。因此,倘若对社会原先所营造出的信任氛围进行侵害,无疑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然而由于现代制度的变动以及社会现代化的现实需求,伴随着抽象系统可变且常常引发争议的本质,大多数形式的风险评价都无可避免地包括了许多无法估量的因素,因而决定了现代社会文化是一种风险文化,在风险文化背景下的社会信任本身亦变得飘忽不定[14]。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肆虐,让本来就并不牢固的社会信任体制变得更为岌岌可危,久而久之便可能会诱发“联动性的系统信用危机”。要知道,当前社会其实正处于一个巨大的信任网络当中,是以信任为基础而进行运作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步骤、环节发生“病变”,那么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都将会达到无法进行量化考察的程度。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建议

(一)加强侦查预警技术,建立打击电诈最强防线

首先,从信息流、通信流的角度,应当加强数据碰撞与数据研判技术。例如,在面对诈骗集团内部所设立的“黑箱数据库”之时,可以引进并采用新一代“人工智能黑客搜索技术”,破解诈骗集团的“黑箱密码”,掌握施骗的一手技术。再比如,在调取被诈骗分子删除的关键证据之时,可以提升Web Browser Pass View数据恢复技术并加以运用,从而掌握关键证据[15]。其次,从资金流的角度,应当加强资金支付与冻结技术。司法实务中,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通常会通过“直接转账收款”和“地下钱庄、水房收款”两种途径流入犯罪分子的手中。虽然自2016年起,公安机关就采取了快速止付阻截技术,但是实践中通常只能对“直接转账收款”的途径起到相当的效果,对于“地下钱庄、水房收款”这种途径而言,则困难重重。为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资金在流向“水房”与“地下钱庄”过程当中的物理阻断技术,例如与警务系统数据相连的智能POS机、第三方支付技术平台等等。最后,从人员流的角度,应当加强查找和锁定犯罪人的技术。“信息溯源和情报分析是实施‘人员流’侦查、由人关联到案件的基础”[16],提升信息溯源和情报分析的科技实力,是锁定犯罪人的关键。例如大数据视频追踪技术、动态人脸识别技术、AR模拟现场技术等等,都应当在实际侦查中派上用场。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类犯罪而言,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受害人上当受骗,这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是分不开的。实务中,电诈分子多是利用被害人对不法行为与结果侵害的认知偏差,以及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理智丧失的应激情绪状态,对被害人实施诈骗[17]。有鉴于此,应集中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整体的防诈骗能力,营造“不敢骗”“不想骗”“不能骗”的良好社会氛围。

首先,要重视宣传手段的多样化。一方面,应保持原有传统宣传路径,坚持用好传统媒体传播。所谓“传统媒体”是指诸如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广告这类第一代传播媒体。另一方面,应积极转换宣传思维,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传播“新媒体”。所谓“新媒体”则指近年来在互联网端新兴的各类社交、视频分享媒体,例如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号等等,都属于“新媒体”。有相关统计表明,近年来传统的资讯获取方式已经逐渐被取代,像期刊、报纸、社区公告栏这类资讯获取平台的资讯获取率非常低,现在大多数人,尤其是年轻人都是通过各类手机软件以及互联网平台来获取相关资讯[18]。

其次,要重视宣传活动的实践性。一方面,可以定期开展法治下乡、法治进社区、法治进校园活动,将办案过程中总结出来的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经验、建议同人民群众分享,例如通过路演的形式,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将相关案件改编成舞台剧,然后以表演的形式呈现出来,提醒大家引以为戒。还可以在人群密集的地区开展融入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元素的有奖问答、游戏抽奖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实务案例进行改编、翻拍,以微视频、微电影的形式展现出来。在网络影视高度普及的环境下,通过网络影视来宣传“反诈骗信息”可谓是大有作为[19]。

(三)加强国际犯罪信息资源的沟通与交流

我们生存的世界处于无限的运动之中,这也就决定了信息在人类的生活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20]。毫不夸张地说,人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事物运动的信息,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把握事物运动的方向与规律,从而改造我们的世界。因此,在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人类应该重视“信息”的作用,将与该类犯罪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归纳、总结,从而能够进一步把握这类犯罪的基本动向。然而,仅靠一国闭门造车式的信息独享,这样的“信息”资源,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无法达到理想的标准。应当充分发挥国际力量,世界各国应当主动建立联系,定期开展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交流会,将各个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总结提炼出来的诸如“新的犯罪手段”“新的犯罪类型”“案件侦破技术”“典型案例”等等案件经验予以公开交流,随即再组织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据库,将交流会中讨论的内容放入其中,供世界各国警方参考借鉴。通过搭建科学合理的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来促进信息资源的发展,不仅有利于解决信息资源的重复建设与合作问题,并且非常有利于信息资源发展的统一规划与协调,对于犯罪的治理与惩治而言大有裨益。

(四)增強社会组织间的协同合作能力

广义层面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间团体、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各种团体,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已有40余年历史,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定位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社会组织的存在既得到了合法性的承认,也得到了社会民众理性层面的支持[21]。由此观之,社会组织的发展变化对于国家整体的社会治理格局有着深刻的影响。

提升社会组织间的“协同合作能力”,一方面,应当强调方法论与思维意识层面的契合。首先,方法论层面社会组织间应建立横向信息整合网络,加快构建数据共享平台,从而提高组织间整合沟通与协调应对的能力。因为无论是危机的预防、准备抑或是应对,都必须建立在及时、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基础之上,若要在公共安全领域中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那么数据必须是公开、共享、互联和相关的。其次,思维意识层面应当养成联动作战的意识。社会组织间现有的“单边作战”沟通模式是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的,尤其是在规模化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当中,更是如此。可以说,如果没有形成联动作战的意识,那么电信网络诈骗是很难遏制的[22]。另一方面,则应当强调提升社会组织行业内部的监管力度。例如在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就时常出现诈骗行为,虽然运营商也有设置相应的提示功能,但仅此仍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有必要在日常运营中加大监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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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02-18

基金项目: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2021年度项目“疫情防控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制研究”(21XXFZ30);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17BFX075)

作者简介:蔡鹏程,金融刑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张晓燕,一级法官,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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