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2016-12-15郭太山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受到严重伤害,且得不到赔偿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会给予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一定数目的赔偿金,从而使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不会因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的困境。本文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要特征,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并在分析该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究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被害人 赔偿 补偿 公平
作者简介:郭太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8
新西兰是首个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刑事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因为不法分子的行为导致其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或者肉体上的损害,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因此,犯罪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导致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会给予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一定数目的赔偿金,从而使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不会因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这也是国家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要特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容易与一些概念相混淆,为了更好地突出国家补偿的主要特征,笔者将国家补偿与这些概念进行对比,从而更好地理解国家补偿的内涵。
(一)与社会救助的区别
国家补偿不同于社会救助,后者是指国家、社会组织等主体对那些深陷地震、洪水中等构成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人、或者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尖锐的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救助属于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具有强烈的道德性质。相比于社会救助,国家补偿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由国家执法机关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与刑事赔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也不同于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即国家赔偿的一种,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未能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导致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刑事赔偿针对的人主要包括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受害人,或者因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保护人权
能否保障公民的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现代文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受害人的人权保护情况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水平和法治文明水平。过去,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曾经过分关注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忽视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在保护人权思想的影响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赋予了被害人相应的诉讼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二)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
刑事被害人本来与其他公民享有平等的地位,但在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后,初始状态的正义发生了倾斜,被害人的权利需要得到保护。具体而言,被害人的经济方面和精神方面均需要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及司法的权威。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
公民需要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生存,是否符合公平性是衡量一项法律制度好坏的重要标准。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使那些无法得到应有赔偿的被害人可以获得一部分补偿金,从而达到实质上的公平。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并不是指补偿金的数额等同于被害人应当得到的赔偿金,而是指在同一个地区,遭受同样损害的情况下,那些得不到赔偿金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均可以得到一笔同样数额的补偿金。而正义,是法律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不法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正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这种被破坏了的正义。
(二)正当程序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省市的司法机关在对刑事被害人施行国家补偿的过程中,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公权力色彩较浓,主观性、随意性比较大。
因此,为了能够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保障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程序的正当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保障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知情权。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应当有知晓其具有申请国家补偿金的权利,相对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
第二,在被害人经济困难,急需救助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效率,让被害人尽快获得补偿金,可以针对这部分特殊的被害人建立特别程序,被害人在申请时只需要证明其受到伤害即可,无需等待法院正式下达判决结果。
(三)及时补偿原则
很多被害人因为不法分子的行为遭受重大伤害,经济陷入严重的困难;还有一些因犯罪行为死亡的被害人,其生前需要抚养的家属基本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补偿时,应当注意补偿金的发放效率。将补偿金及时发放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手中是非常关键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当前刑事犯罪案件的案情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侦查阶段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甚至很多案件无法侦破。而很多被害人急需治疗,却缺乏资金。笔者建议,可以建立补偿金先行赔付制度,从而尽快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尖锐的社会矛盾。
四、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单行立法模式
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采取的立法模式,法学理论界尚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部分学者主张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相关内容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或者《国家赔偿法》中,成为现行法律的其中一个章节。
笔者赞同前者,即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大多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如德国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等。这些发达国家的立法比较成熟,值得我国借鉴。
第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不仅仅包括程序问题,还包括一些实体问题以及行政事务,将这些内容全部纳入《刑事诉讼法》中,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而采用单行立法的模式,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更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相比于修订一部综合性立法,采用单行立法的模式所消耗的司法资源较少,难度也较低,可以再短时间内尽快完成立法工作,从而更迅速地完成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二)补偿条件的限定
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被害人数量比较庞大;另一方面,我国的财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并不是每一位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足够的补偿。如何合理使用补偿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偿金的价值,是司法界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因此,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补偿条件予以一定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认为,补偿条件的限定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限定精神损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不应当包含精神补偿。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为了达到法律规范的统一,国家赔偿中也不适宜涉及精神补偿。
第二,限定财产损失。现阶段我国国家补偿的资金非常有限,很多财产型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仅仅遭到了财产损失,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而显然后者比前者所遭受的损失更大。因此,笔者建议,将财产损失排除出补偿之外,将可以申请国家补偿的刑事被害人限定在“因犯罪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范围内,从而将补偿金用在“刀刃”上。
(三)补偿标准的确定
国家补偿的补偿金具体数额由多方面因素决定。一方面,基于“补偿”的性质,国家补偿通常低于民事赔偿数额;另一方面,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与当地经济水平及人均收入挂钩。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建议,可以设定国家补偿金的上限金额及下限金额,使补偿金的给付更具有合理性,既可以兼顾更多的刑事被害人,又可以增加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四)补偿方式的选取
补偿方式包括两类,一类为分期补偿,一类为一次性补偿,这两类补偿方式各有利弊。若采用分期补偿的方式可以使刑事被害人尽快拿到第一批补偿款,缓解“燃眉之急”;若采用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且能够有效地避免某些刑事被害人出于恶意,多次申请补偿的情形发生。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刑事被害人数量过多,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笔者认为,采用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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