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实例研究
2018-11-27曹佩薛建宏
曹佩 薛建宏
[摘 要]随着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国发[2014]19号)等文件,高职院校的发展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在此前提下,高职院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及税后收入也是节节攀升。随着收入的增加,高职院校教师每年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高,甚至存在收入提高的幅度不及税收增加的幅度,导致会出现税后收入不增反降的情形。为了尽可能地规避类似情形,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纳税筹划方案。
[关键词]高职院校;纳税筹划;工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18.006
[中图分类号]G475;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8-00-02
从整体结构上分析,新的个人所得税扩大了个税每档之间的差距,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计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导致个税仍然存在筹划空间。高职院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补助、补发工资、妇女卫生费、课时津贴、指导论文津贴和科研奖励等项目。但各高职院校一般除固定时间发放课时津贴与科研奖励等外,平时只发放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这样的财税处理方式,导致大部分月平均工资在5 000元以内的高职院校老师,平时每月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每月只需扣除少量的个人所得税,从而浪费了每月可扣除费用,但会出现在部分月份需扣除大量的个人所得税。
1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收入的基本情况
1.1 学校的基本情况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湖南大学与益阳市人民政府共建学校,是“湖南省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是湖南省汽车行业协会第5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和益阳现代制造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面向全国招生。学校坐落在湖南省美丽的银城益阳市,是文化名人“三周一叶”的故乡,地属长、株、潭、益一体化经济圈。
1.2 教职工收入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底,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员工有238人,如图1所示,聘用人员106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80人、讲师112人、助理讲师26人、教员18人,副教授占33.61%,讲师占47.06%。
以益阳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在职在编人员所获工资为例,如表1所示,在2017年,年收入在60 000元以内的人数为133人,占总人数的比率为55.88%,年收入总额为532 528.98元,此区间的教职员工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4 396.88元,个人所得税占收入比率为0.05%。年收入在60 001~78 000元的人数为
74人,占总人数比率为31.09%,年收入总额为427 873.97元,此区间的教职员工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9 478.36元,个人所得税占收入比率为3.62%。年收入在78 001~125 550元的人数为31人,占总人数比率为13.03%,年收入总额为223 422.44元,此区间教职员工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 825.19元,个人所得税占收入比率为3.95%。
通过上述情况介绍分析得出,高职院校的教师收入越高,年实缴个人所得税所占收入比率越高,在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后,实际到手的收入随着税收的增加反而下降了,所以如何在合法的情形下,合理地对高校教师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所在。
2 高职院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实例
据了解,高职院校教师除个别月份发放课时津贴、科研奖励外,全年收入中每月收入是相对固定的,且课时津贴、科研奖励因教师课时量及科研情况等不同,收入也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同的工资分配方案,可能会导致高职院校教师个人的实际税后收入差距很大,所以在全年收入相对一定的情况下,高职院校应该有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高职院校应通过纳税筹划合法合理地分配教职员工的月工资、课时津贴、科研奖励、全年一次性奖金金,在年终根据实际税后收入与年初预算收入的差距,避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误区”,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教职工的实际税后收入。
根据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相对一定的情况下,筹划时可做如下假定:①高职院校年初可以根据前3年教职工实发工资情形基本算出本年度教职工的工资、薪金等总收入;②每月发放基本相同的月薪;③在年度中间不发放如科研奖、全勤奖等其他各类名目的奖金(如发放另做筹划);④首先考虑让教职工尽量少缴纳税款,然后再考虑货币的资金时间价值。高职院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2.1 年收入在60 000元以内时
当高职院校教师的年工资总额在60 000元以内,月平均工资在5 000元以内时,在此区间的具体筹划方案为:把收入在每月平均,即3 500×12+1 500×12=60 000,不需要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金计税,如果需要缴税适用3%的低税率。
以该院年收入为57 331.08元的某教师为例,如能将收入在每月平均,月平均收入为4 777.59,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8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16元,相比纳税筹划前可节税约31.44元。
2.2 年收入为60 001~78 000元时
当高职院校教师的年工资总额为60 001~78 000元、月平均工资超过5 000元不足6 500元时,具体筹划方案为:
60 000+1 500×12=780 000,此时月收入固定为5 000元,余下的收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这样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都适用3%的低税率。
以该院年收入为77 757.24元的某教师为例,如能将收入在每月平均,月平均收入为6 479.77元,则除当年12月份外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5元,当年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88.39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84.39元,相比纳税筹划前可节税约274.34元。
2.3 年收入超过78 001元时
当高职院校教师的年工资总额超过78 000元、月平均工资超过6 500元时,具体筹划方案为:114 000+X,年收入超过
78 000元后,3 500元的費用区间和月薪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3%的低税率区间已经消耗完,超出部分计入10%税率区间。在此区间,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实际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得到1个商数,同时通过商数查到对应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再最后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其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得出,如果将超出收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此时超出部分加上以前享受3%低税率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都按10%税率计税,税金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先放到月薪中。当收入达到114 001元时,即等于[78 001+(4 500-1 500)×12],月薪适用税率的10%区域已经消耗完,此时若再将教职工增加的收入放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就会造成教师所需负担的税负以较大比例增加。但若将教职工增加的收入仍放入月薪,在一定范围内,虽然进入了15%的高税率区,但增加的幅度相对放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大,所以仍建议应当从月薪中增加收入。
3 结 语
在我国的大环境下,高职院校教师收入逐渐增加是必然的,但如何让教师尽量合理合法地节税,提高其税后收入是各高职院校财税人员共同努力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罗雅丽.高校教师个税计征方式的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34).
[2]薛峰.再议个税改革方向[J].大众理财顾问,2015(12).
[3]肖岳.个税改革渐入佳境[J].法人,2016(1).
[4]崔霞.新一轮个税改革的现实约束与理性选择[J].经济问题,2016(6).
[5]印卫华.高校个税税务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