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教学中虚词“所”的“无定代词”用法试析
2018-06-13邱绍军
邱绍军
(邵武市第四中学,福建 邵武 354000)
一、虚词“所”在文言教学中的地位及分歧
学好文言虚词不仅有助于对课内文言文内容的理解的提高,而且也可以提高学生对于课外文言文的鉴赏能力。《2016年高考全国卷考试大纲(语文)》中确定“常见文言虚词:而、何、乎、乃、其、且、若、所、为、焉、也、以、因、于、与、则、者、之”,[1]文言虚词“所”位列18个虚词之一,因此,对文言虚词“所”的用法很有必要辨析清楚、准确。
学界对于“所”字词性的解释历来众说纷纭,但大抵可分为三类。第一种解释认为“所”是指示代词,王力、刘景农、赵丕杰都持此说,赵丕杰在《谈“所”的代词作用》一文中亦说道:“‘所’字常见的用法有两种,一是名词,当‘处所’讲;一是辅助性代词。”[2]王力的《古代汉语》也认为:“‘所’字是一个特别的指示代词。”[3]可见,无论是学界泰斗还是各类学者,支持“所”为代词的不在少数。第二种解释认为“所”应是助词。支持助词说的学者也不知凡几,杨伯峻、何乐士的《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4]将“所”看作结构助词。胡安顺、郭芹纳的《古代汉语》[5]一书也提出了“所”是助词的观点。王克仲、何乐士等诸多学者都认为“所”应为结构助词。而对于第三种“所”做固定格式的用法的解释,如“所以”“所谓”“所在”,学界往往认为这是“所”的众多用法中的一种,和前两种用法出现的条件不同,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所”的分歧,归根到底还是助词与指示代词的不同。在教学中,教师对于“所”字的解释也各不相同,而这往往也会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导致教学效果的差异。在笔者看来“所”字应该为指示代词,不仅如此,它还应该是指示的对象不确定的,要根据上下文的解释才能说明的无定代词。在此,笔者将通过阐述“所”字的代词性和模糊性和“所”字释为无定代词时的意义来证明“所”为无定代词的说法合乎情理。
二、“所”字的代词性和模糊性
我们认为,许多专家学者支持“助词说”的原因,是他们没有认识到“所”字结构的封闭性。[6]虽然一直以来对“所”字结构中的“所”的词性有争议,但是“所”字结构整体具有名词性的这一特点是学界一致认同的。即使大家对于其与前后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也有异议,但是这样的异议也都没有否定“所”字结构的名词性。所以,无论它在句中做的是什么成分(宾语,定语),与其前后成分间的关系(主谓、状中、偏正)是什么,都无法改变“所”字结构本身的名词性。基于这一事实,我们通过分析“所”字结构的内部间的关系可以看到,因为这一结构只有两个成分,“所”和其后的动词,而动词是具有支配作用的词,那么作为只有两个成分的“所”字结构,“所”自然而然的就是被支配的对象,而且,因为这里的“所”并不是其名词义“处所”,所以它就具有了代词性。同时因为“所”字结构中的语义指向是“所”,也就是“所”是这一结构的中心成分,所以这也恰恰说明了“所”的代词性。而想要知道“所”的代词义就需要根据其前后成分来补充说明,如《孟子·离娄下》:“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也。”[7]“与”为“和”的意思,“所与”后的“饮食者”就是对“所与”的补充说明,因此“所”就代指“与之饮食的人”。或者如《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风雨也。”[3]“风雨”是对“所避”的补充,说明地点,那么“所”指代的就是“文王可以躲避风雨的地方”。可见,“所”应该为指示代词。而之所以说“所”是无定代词,是因为它的模糊性。这里要先说明一下什么是“无定代词”。无定代词是指示代词中的一种。根据它的名称可知,它指代的对象是不确定的,要根据上下文确定,所以叫无指定代词。在古代汉语中,无定代词分为肯定性无定代词,例如“或”“有”等,和否定性无定代词例如“无”“莫”“靡”等,现将二者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一)“或”是最典型的肯定性的无定代词,在文言文阅读中经常见到它指代的对象,通常是人,译为“有的人”,例如《孟子·梁惠王上》:“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7]中的“或”就是“有的人”。也可指物,译为“有的事物”。
(二)“莫”是古代汉语中唯一的否定性的无定代词,它的指代对象和“或”一样,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译为“没有谁”“没有什么”类,例如《庄子·养生主》:“砉然响然,奏刀騞然,莫不中音,合于《桑林》之舞,乃中《经首》之会”[3]中,“莫”指代的对象就是“进刀解牛时声音”所以“莫不中音”是说“这种声音无不符合音乐的节奏”。
可见,无定代词所指代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如果其前后没有说明的成分,我们则不能推断出它的指代。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文章,我们需要根据无定代词所指代的对象不同及其上下文所提供的信息,推断出无定代词所指代的对象,然后将无定代词做出不同的翻译。
李佐丰的《古代汉语语法学》[8]强调“所”字结构中所指称的内容相较于普通的有明确意义的普通名词所指称的内容更模糊,这也就是说“所”字结构中的“所”在文中的指称对象是不明确的,我们要根据上下文的意思和背境来推测它的意思。如《孟子·滕文公下》[7]:“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抑盗跖之所筑与?”“所”指代“(居住)的地方”,但这种指代是模糊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前后成分的参与,对“所局”“所与”“所筑”进行解释说明,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知道具体的居住地方。而无定代词,所指代的人或事物亦是不确定的,也要根据上下文进行推断。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所”不仅是指示代词,更是“无定代词”。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将“所”看作助词时,它与其后的动词译为“……的人(事物、情况)”,就已经有了名词性,这就与名词表‘处所,地方’的“所”有重合,会使学生更加迷惑,不知道怎样翻译。但将“所”改换成“无定代词”,学生能较好地理解和掌握。
三、“所”的用法的恰当阐释及意义
“所”字是古代汉语中一个比较特别的代词,它往往和及物动词搭配使用,是动词的支配对象,共同组成“所”字结构,而它所指代的对象就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确定,故可归到“无定代词”中。在文言中可分别表示“……的人”“……的事”“……的物”“……的地方(处所)”“……的方法(方式)”“……的原因(理由)”。以下将一一举例进行说明。(见表1)
表1 “所”字用法及释例
通过表1中的举例发现,当“所”为无定代词时,翻译起来更加方便有效,同时不会造成句意理解上的错乱,更不会使学生感到复杂难懂。
综上所述,“所”字做为文言文中一个重要的虚词,理解和掌握它的意义和用法很有必要。我们通过分析“所+动”的结构的封闭性从而证明“所”的代词性,并且与“所”的模糊性相结合,证明了“所”是无定代词,最后通过举例说明,用“无定代词”来阐释它的部分用法,能很好地解决以往不好理解的现象,更有利于学生掌握和内化。
[1]2016年高考全国卷考试大纲(语文)[EB/OL].[2018-01-25]http://edu.qq.com/a/20160118/021433.htm#p=1.
[2]赵丕杰.谈“所”的代词作用[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6(6).
[3]王力.古代汉语(校订重排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M].北京:语文出版社,1981:487.
[5]胡安顺,郭芹纳.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2012:487.
[6]张文辉.古汉语“所”字结构中的“所”字[J].韶关学院学报,2013(3).
[7]万丽华,蓝旭. 中华经典藏书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6.
[8]李佐丰. 古代汉语语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