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结婚禁止条件的完善
2018-06-04张展源
【摘 要】我国结婚的禁止条件在经历了时代的发展和考验,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社会情况,例如疾病婚的有关规定。而且随着《民法典》草案中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的提出和修改,对我国结婚的禁止条件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结婚禁止条件的有关概念出发,通过对比国内外的立法,为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结婚;禁止条件;完善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为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设置结婚禁止条件的目的在于,维持人在生活中良好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子女的健康生活和发展。
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中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个规定不仅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而且根据相关基因遗传问题,近亲结婚很容易使一些生理和精神缺陷、遗传疾病遗传给子女,使子女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不利于子女的发展。(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在《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通过对《民法典》草案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比较,可以看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不作为禁止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在过去认为不能被治愈,对子女存在着健康威胁的疾病已经有了相应的医学技术来进行防治,所以再对其进行限制就显得不符合结婚自由的原则。
二、国外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禁止条件的有关规定
(一)澳大利亚的婚姻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婚姻法》在第三部分以婚姻无效的形式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性要件,具体包括:(1)重婚。即双方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已与其他第三方缔结合法婚姻的,所缔结的后婚无效;(2)结婚当事人之间不得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直系血亲关系;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建立的亲属关系。
(二)法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1)前婚尚未解除,不得再婚。(2)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禁止结婚。从《法国民法典》第161—164条的规定来看,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特定的旁系姻亲,包括叔伯母与侄子以及舅母与外甥等。(3)在待婚期间内禁止结婚。《法国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妇女,仅在前婚解除之后满300天,始得重新结婚。”不过,该条款同时也规定了该期限提前终止的条件,即夫死后,妻分娩,前述期限即告终止。
(三)英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1)同性不能结婚。但是这条规定于2014年3月29日正式生效的同性婚姻法中已经完全去除。(2)有配偶者不得再次结婚。尽管英国法院承认境外缔结的重婚,但在国内禁止重婚。(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不得结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三亲等(依罗马法親等计算)亲属之间禁止结婚,此限制包含姻亲关系及养亲关系。
三、我国婚姻法的不足
通过和外国法律制度的对比,可以发现一些不同之处,而通过这些不同之处,了解到了我国的婚姻法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关于重婚的规定没有具体体现在结婚禁止条件中
在外国的法律中,多数国家关于重婚的规定都会将其放入结婚的禁止条件中,并且在后面的结婚无效条件中也会重点突出。而通过将重婚放入禁止条件中,更能让人们在了解法律的时候知道重婚这一项是结婚条件中所禁止的,这样能够更加的明确结婚的禁止条件的内容。在我国婚姻无效的原因中,其中一条为重婚的婚姻无效,而与其对应的结婚条件为一夫一妻制,而一夫一妻制的规定相对较温和,没有禁止条件那样更具有强制性和清晰明了性。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种类相对较窄
通过与外国的法律相比较,可以发现像法国和英国等国家对拟制血亲明文规定禁止结婚。之所以对这类关系做出禁止性规定,首先,是因为这类关系在道德和社会上相当于直系血亲般的关系,如果进行结婚登记,那么他们在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也会随之混乱,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其次,有一些人会利用自己养父母、继父母的身份来强迫自己的养子女、继子女与自己结婚,从而获取额外利益。同样的,在姻亲关系中,也不存在着生育后给子女带来遗传疾病之类的问题,但是这种类结婚很容易受到道德的谴责,导致家庭人物关系的混乱,且与我国古代的传统观念不符,同样要求禁止。最后,制定与拟制血亲和姻亲相关的规定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符合我国法律顺应世界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四、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现在《民法典》草案正在修改,如何修改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也在激烈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结合外国的婚姻立法经验,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提出一些完善婚姻法的建议。
(一)在结婚禁止条件中增加禁止重婚
在禁止条件中增加禁止重婚的规定,能够更方便的让人们去了解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让人们知道重婚的行为是错误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增加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一些因重婚而发生的案件,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能够同时能够让法条前后对照,使法律更具有规范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二)增加禁止结婚的亲属种类
1、增加拟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如前所述,我国对拟制血亲缺少相对应的法律来进行解释和限制,而由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一些问题确实存在着,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完善。首先,完善拟制血亲相关的法律解释,让人们好去区分。其次,根据拟制血亲的特点来进行相应的禁止。拟制血亲具有无血缘性和可解除性,因为拟制血亲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血缘性,所以在完善法律的时候并不需要考虑生育的问题,而可以更多的从社会伦理道德方面来深入研究。
2、增加姻亲禁止结婚
姻亲关系相对于拟制血亲来说,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比如姻亲相对于拟制血亲来说,没有随意的可解除性,姻亲伴随着婚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所以在立法上要对两者进行区分,以能够确实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同样的,法律在完善的时候要对其内涵进行一个简要的解释,以用来明晰其范围。在完善法律的时候根据姻亲的特征来对其进行禁止结婚的规定,来维护好社会的道德秩序,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婚姻是两个人生活的向往和美好结局,是人类社会稳定所必须的形式,而如何保障婚姻的美好就交由法律来实行。对结婚条件进行限制不仅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发展,更是为了整个社会道德的良性进步,而对结婚禁止条件的修改是为了顺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符合人民心中的期望,让人民在这些限制之外更好的依据结婚自由原则来选择合适自己的伴侣。所以我国制定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有道理的,对于不符合时代的内容应当及时进行适当修改,以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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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展源(1998.5-),男,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