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及其进项税处理研究
2018-04-01冯炳纯邬小霞
冯炳纯 邬小霞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440;广州工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850)
自全面推开实施“营改增”政策以来,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及进项税额的处理,特别是自营建造固定资产是否能抵扣进项税及如何抵扣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受到关注。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在建工程,是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其进项税可以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讲的第一年抵扣时间点为发生或改变用途的当期取得扣税凭证且通过认证后抵扣60%,第二年抵扣时间点为发生或改变用途的当期取得扣税凭证且通过认证后开始计算,第13个月抵扣剩下的40%。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除不得抵扣外(如该资产的取得用于企业集体福利),可以一次性全额认证抵扣。
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很可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指该资产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使该资产引起性质、形状的改变。而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外购方式、自行建造方式、投资者投入方式、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债务重组方式等。本文主要就一般纳税人以自营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展开分析其会计核算及其进项税抵扣情况。
一、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及其进项税处理原则
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物资、自行组织施工等活动完成固定资产建造,其成本应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自营建造固定资产中主要涉及购买工程物资、领用原材料、领用产品、建造人员的工资薪酬、辅助生产部产生的相关费用、工程期内的借款费用、建造固定资产完成时试车的产品处理与损失处理、建造工程中产生的相关运费和中介费等其他必要支出成本。以上建造成本所涉及的进项税是否能抵扣以及如何抵扣需要根据建造固定资产的用途及性质确定。第一,若该自营建造固定资产是用于改善本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则其进项税额属于不予抵扣的情况,包括建造期间所领用的物资等。如果在建造固定资产期间领用已抵扣进项税的物资,则在改变用途时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一次性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二,若该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是非企业职工福利设施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则需进一步区分是否为动产设备。若该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生产用的动产设备,则其建造固定资产所匹配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认证一次性抵扣,包括建造期间所领用的物资等。若该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是不动产,则其建造固定资产所匹配的进项税额需要分两年抵扣,发生当期可先认证抵扣60%,从发生或改变用途当期开始计算,第13个月再抵扣剩下的4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下面就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及其进项税处理进行梳理。
(一)工程期内产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及装卸费的财务处理
在建造工程期内产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及装卸费等费用,根据准则要求应纳入建造工程成本。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可以全额一次性认证抵扣。其财务处理为: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等科目。但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则其匹配的进项税额属于不予抵扣的情况,需要转入建造工程成本。
(二)购入货物、设计服务及建筑服务的财务处理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购入货物、设计服务及建筑服务,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购入货物、设计服务及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时,其进项税额可分两年抵扣。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指的是可明确判定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购买货物的会计处理,借记“工程物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该工程物资所匹配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需视其建造的固定资产的用途和性质而定。
若购入该工程物资前就已明确其用途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且该固定资产是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动产或不动产中的一种。第一,若是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则其匹配的进项税额属于不予抵扣的情况,需将其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第二,若其建造的固定资产属于非企业职工集体的福利设施,则需看该固定资产是属于动产还是属于不动产。若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动产设备,则其匹配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认证一次性抵扣。若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不动产,则其匹配的增值税需要全额认证分两年抵扣,第一年当期认证抵扣60%,并将剩余的40%进项税形成待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第二年则从当期认证起计算,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即待抵扣进项税额转为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领用工程物资时,则需做如下分录: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若购入工程物资前没有明确的用途,则其匹配的增值税先全额认证一次性抵扣,此时,购买工程物资由于不知其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是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哪一种,故其购入按正常采购处理,其匹配的进项税额先全额认证一次性抵扣,会计处理为:借记“原材料”“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然后领用工程物资时,再根据其建造的固定资产的用途及性质确定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第一,若领用工程物资是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则其匹配的进项税额属于不予抵扣的情况,需要将其匹配的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第二,若领用工程物资建造的固定资产属于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则需要分清该资产是否属于动产设备。若其领用的工程物资属于建造动产设备,则其所匹配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认证一次性抵扣,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科目。若领用的工程物资属于建造不动产,其匹配的进项税额则需要全额认证分两年抵扣:第一年当期认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60%,并将剩余的40%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借记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二年则从当期认证起计算,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即待抵扣进项税额转为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购入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处理原则与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购入货物进项税额处理原则相同,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需要一次性认证全额抵扣。
(三)领用外购存货或自制的半成品和产成品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挪用物资,可分为挪用外购的存货和挪用自制的半成品及产成品两种方式。外购的存货主要是指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物资。自制则主要是指企业内部自行生产的物资。而其所匹配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则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进行分析。
1.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挪用生产用的外购存货和服务,需将其成本计入建造工程成本,其进项税的计税依据是外购存货和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 “银行存款”等科目。但其外购存货和服务所匹配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若其挪用的外购存货是用于本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则其所匹配的进项税额属于不予抵扣的情况,其进项税额需要全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其进项税额计入建造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第二,若其挪用的外购存货是用于非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则需看该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动产设备。若其挪用该外购的存货是用于建造动产的固定资产设备,则其匹配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认证抵扣。若其挪用该外购的存货是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则其购入时所匹配的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即当期获取完税凭证时将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从当期开始计算,第13个月再将该40%的进项税额转入可抵扣,借记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13个月则做如下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挪用的是本企业自制的半成品或产成品,同样需要将其成本计入自营工程成本,但其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则是该半成品或产成品的公允价值。挪用本企业自制的半成品或产成品所涉及的税务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若其挪用自制的半成品或产成品是用于建造动产的固定资产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其所匹配的消费税则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按实际成本入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产品的公允价值×消费税适用税率)”科目。第二,若其挪用自制的半成品或产成品是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其涉及的税务与企业在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挪用外购存货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不动产税务处理原则一样。第三,若其挪用自制的半成品或产成品是用于本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则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该视同销售处理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企业收入,因为该资产是在企业内部流转,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定义,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按实际成本入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产品的公允价值×增值税适用税率)”,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产品的公允价值×消费税适用税率)”。
(四)工程期所产生的职工薪酬等相关费用的财务处理
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期间产生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相关费用、工程期借款费用等,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应付利息”等科目。
(五)工程期完工时的试车商品的财务处理
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期间,由于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在发生时应追加工程成本,而所发生的净收入则应按实际销售价格或预计销售价格冲减工程成本。企业在试车期间所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其发生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若需要将试车期间所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转为库存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销售收入总额入账)”,贷记“在建工程”。若将试车期间所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进行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销售收入总额入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销售收入总额×适用税率)”。月末结转试车期间所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销售收入总额入账)”,贷记“库存商品(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销售收入总额入账)”。
(六)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期间所发生损失的财务处理
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期间所发生的损失支出,主要分为工程损失处理和工程货物损失处理。
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期间所发生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其账务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发生在筹建期且属于正常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其总损失额扣除残料净收入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否则将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第二,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发生在工程期且属于正常原因造成的,同时该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其总损失额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按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等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对其建造工程期间所发生的待摊支出进行应分配计算,计入各工程成本中。第三,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发生在正常经营期时,其总损失额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四,若该工程报废或毁损是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或整个工程全部报废或毁损时,其总损失额扣除残料净收入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需在当期全部转出,若有未抵扣完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一并转出。
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期间所发生的工程货物损失处理,其货物出现的盘亏、盘盈、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处理原则需要分清其发生时间是在建造工程建设期间还是工程完工后。第一,若其损失是发生在建造工程建设期间,其盘亏、报废及毁损,需将价值扣除残料净收入以及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若盘盈,则需将其净收益冲减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第二,若其货物损失发生在工程完工之后,则其盘盈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其盘亏、报废、毁损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工程物资(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但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若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购入货物所匹配的进项税额需同步同比例做转出处理。
(七)剩余工程物资转出的财务处理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完工时,需将工程物资进行转出。转出的方式有:第一,将已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进行退库转出库存,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然后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转为生产用原材料的,再将已办理退库手续转出库存的工程物资转为生产用的原材料,借记“原材料”,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第二,将未领出库剩余的工程物资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转为生产用的原材料,通过办理转库手续转为生产用的原材料,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第三,将剩余的工程物资进行出售,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工程物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但无论哪种转出方式,若有合法的抵扣完税凭证都需要将工程物资所匹配的增值税同步或同比例转出。
(八)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工程完工时的财务处理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又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自达到工程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实际成本等进行暂估处理,然后按其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从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等办理竣工决算时,若与估计价值有出入,则根据竣工决算时的价值再做调整,并开始重新计算其折旧额,但之前的折旧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九)工程完工后不到一年的固定资产转让或注销时的财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该资产还有未抵扣完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6条和第10条规定:允许纳税人于销售的当期从销售税额中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案例
(一)案例描述
KJH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该公司为了满足生产计划的需要,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自行建造一条新的生产线。假设以下经济业务的发生均取得合法完税凭证。2018年1月至9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月10日,为了满足建造生产线的需要,自行购入一批A工程物资,当时收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600 000元,购入该工程物资所发生的运输费为10 000元,增值税为1 100元,装卸费为1 000元,增值税为6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2月15日,开始建造生产线,同时领用A工程物资8 000 000元,匹配的增值税为1 280 000元。
3.3月5日,建造生产线需要领用生产用B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 000 000元,购入该批B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增值税为160 000元,该原材料并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由于安装技术的不成熟,需要咨询企业外的专业咨询机构,并支付安装咨询费10 000元,增值税600元。
4.5月25日,建造生产线过程中,支付其他费用200 000元。
5.6月29日,为了满足建造生产线需要,经上级领导批准,领用本企业自制的一批应税消费品D产品,该产品成本为100 000元,公允价15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10%。
6.7月5日,建造该生产线发生的可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为50 000元。
7.8月28日,开始对该生产线进行试运行,经上级领导同意,试运行期间对领用的1 000件D材料进行测试,原购入时该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元/件,其所匹配的增值税额为16 000元,目前该公司尚未对该批材料进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支出10 000元。工程试运行生产的完工产品500件转到库存商品。经税务部门核定,该批商品所耗用D材料的增值税16 000元可以抵扣。经市场部门对有关市场数据的预测,该500件商品的不含税估计售价为400元/件。
8.9月30日,建造生产线所发放的工资合计为1 150 000元。
9.9月30日,辅助生产部门为该建造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支出合计为350 000元。
10.9月30日,工程建造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部分工程的损坏,经有关部门核算,该部分工程实际成本为800 000元,目前该部门的工程尚未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经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协调,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应赔偿500 000元,该赔款尚未收到。工程完工后对工程物资进行全面盘点,盘点后发现A工程物资减少200 000元,经税务局核查认定,其匹配的进项税额为32 023.2元,该工程物资目前未计提减值准备,经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可知,这次损失主要是由于库存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根据企业管理制度规定,保管员应赔偿5 000元,其他损失经上级部门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
11.9月30日,该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12.经上级部门批准,剩余工程物资转为生产用原材料,并办好相关手续。
(二)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案例分析
1.购入工程物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10 01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601 160
贷:银行存款 11 612 160
扩展:
(1)若假设该工程物资当时无法确定是否用于在建工程,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 01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601 160
贷:银行存款 11 612 160
(2)若假设购入时已明确用于在建工程,则其会计处理需根据该建造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动产设备进行分析。
第一,若明确购入的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动产设备,则其会计处理见本题案例解释。
第二,若假设购入的工程物资是用于不动产,如建造办公楼,则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在当期将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进项税额形成待抵扣进项税额,第13个月再将剩下的40%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转入处理。
购入当期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10 01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60 69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0 464
贷:银行存款 11 612 160
第13个月将抵扣剩下的40%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转入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0 46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0 464
第三,若假设购入的工程物资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则其进项税属于不予抵扣项目,需将进项税额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 11 612 160
贷:银行存款 11 612 160
2.领用工程物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8 000 000
贷:工程物资 8 000 000
扩展:
(1)若假设领用的工程物资是用于不动产,如建造办公楼,则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将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待抵扣进项税额,第13个月再将剩下的40%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转入处理。
购入当期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8 00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12 000
贷:工程物资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2 000
第13个月将抵扣剩下的40%待抵扣进项税额转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2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12 000
(2)若假设购入的工程物资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则其进项税属于不予抵扣项目,需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并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 280 000
贷:工程物资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280 000
3.自营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会计处理
(1)领用原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2)支付安装咨询费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银行存款 10 600
扩展:
第一,若假设该建造工程是不动产,如建造办公楼,则需要分两年抵扣,在领用原材料当期将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第13个月再将该40%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入处理。
领用原材料当期的会计处理为:
领用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4 000
支付安装咨询费时:
借:在建工程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银行存款 10 600
第13个月后将剩余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转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 000
第二,若假设该建造的固定资产是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则其进项税属于不予抵扣的情况,需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并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1 160 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 000
支付安装咨询费时:
借:在建工程 10 600
贷:银行存款 10 600
4.支付其他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5.领用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
因该建造工程是生产用的动产设备,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自制产品通常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借:在建工程 115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 000
扩展:
第一,若假设该建造工程是不动产,则企业生产产品耗用材料等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分两年抵扣,需要将其所匹配的40%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形成待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当期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5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9 6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 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 600
第13个月将剩余40%进项税额进行转入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6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9 600
第二,若假设该建造工程是集体福利设施,其安装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则做视同销售处理:
借:在建工程 139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000
——应交消费税 15 000
第三,若假设该建造工程所领用的不是本企业自制的产品或半成品,而是外购的商品,则需要根据外购该商品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务处理。其会计和税务处理原则与领用本企业自制的产品处理原则一致,仅计税依据有所不同。
6.支付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50 000
贷:应付利息 50 000
7.试运行期间产品的会计处理
(1)试运行期间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10 000
贷:原材料——B原材料 100 000
银行存款 10 000
(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商品转到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200 000
贷:在建工程 200 000
(3)将来商品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3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 000
(4)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8.建造工程期间发放工资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 15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 150 000
9.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50 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350 000
10.工程建造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部分工程的损坏会计处理
(1)非正常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报废:
借:营业外支出 300 000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偿款 500 000
贷:在建工程 800 000
(2)完工后工程物资盘亏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27 023.20
其他应收款 5 000
贷:工程物资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 023.20
11.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 985 000
贷:在建工程 9 985 000
12.剩余工程物资转为生产用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2 000 000
贷:工程物资 2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