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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母亲弑婴犯罪行为与心理个案分析

2018-02-07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人格障碍陈某刘某

向 静

(1 重庆市高校物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2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母亲杀子”行为因背离人伦道德,常引起世人震惊。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报道,因其犯罪动机复杂、常出人意料,因此防范困难,值得深入研究。犯罪动机的形成一方面来自个体内部的生物心理需求和内驱力,另一方面来自抑郁症状对个体认知的影响。犯罪心理学可以对个体人格、认知、情感、意志有精确的把握。个案研究有助于对犯罪原因、作案特征、案前表现等作具体分析,并对个体人格特质、社会家庭因素和心理认知特征等对其犯罪的影响做出合理解释,有助于针对犯罪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1 个案基本情况

陈某,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于A市,幼年生长发育正常,适龄入学,成绩良好。读完高一后,辍学在家乡打工,从事美发师和裁缝行业约2~3年。2002年来到其丈夫刘某所在的B市,从事美容行业至今。陈某婚后育有两子,2014年借钱买房。由于家庭经济压力大,并且在工作中接触的多是富人,所以心理落差一直较大。据其丈夫所言,陈某性格内向,对自己和家人的要求较高,凡事追求完美,喜欢钻牛角尖,婆媳关系差,常与刘某吵架、闹离婚。在同事眼中,陈某性格温和,做事踏实认真,比较追求完美。生完第二胎后,陈某的情绪变得越来越糟糕:先是卧床不起、不爱吃饭、少言寡语,后又提出离婚、回老家并将小儿子刘某送人。陈某曾先后多次提及自杀。2016年5月11日,陈某被某三甲医院确诊为中度抑郁症。

2016年5月28日,刘某从外地回家与妻儿团聚,妻子陈某反锁卧室房门,刘某在卧室门外听到40天大的儿子哭声,用钥匙开门后,发现儿子左脸有一道疑似勒痕的红印,长约8~9cm。刘某问陈某缘由,陈某拒不作答。刘某母亲见状,叮嘱刘某不让陈某单独照看婴儿。案发前,刘某怀抱婴儿在卧室陪妻子,陈某数次要求抱婴儿。抱得婴儿后,陈某不愿再将婴儿交还,并催促丈夫去洗澡。刘某去卫生间后不放心,便返回卧室,结果发现窗户大开,婴儿已不在卧室。刘某询问婴儿下落,陈某沉默不语,坐在床上发呆。刘某随即跑下楼,发现婴儿躺在楼下的草坪上。刘某与楼下围观群众一起报警,并将婴儿送到医院,婴儿因颅脑损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在多次讯问过程中,陈某情绪稳定,对作案经过讲述得基本清楚,反应基本协调,无过激言行,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在将小儿子扔下楼前有其他伤害行为——曾用手捂其口鼻、扼喉欲致其窒息,后因不忍见婴儿猛烈挣扎而未遂。问其为何要杀婴儿时,陈某称养两个孩子很累,与公公婆婆及丈夫之间存在矛盾,怀孕期间的体弱多病让其怀疑孩子也患有疾病。另外,陈某一直希望生个女儿,儿子的出生让她很失望。除以上原因外,陈某称主要原因是认为家里养不起这个孩子。问其当时是否知道将婴儿从6楼扔下去的后果时,陈某称知道婴儿会被摔死。即便考虑过杀害婴儿的后果,陈某称自己还是下定决心,趁丈夫不在,打开窗户把婴儿扔了出去。在第2次讯问中,陈某提及前述种种原因让其很失望,想自杀但缺少勇气,担心自杀会让父母难过,所以就准备在杀死儿子后接受法律制裁,希望被判死刑,从而得到解脱。第4次讯问(被依法执行逮捕的当天)时,无论民警如何提问,陈某始终保持沉默,并表现出发呆、叹气、焦躁、坐立不安、看着墙不回答、抑或两眼直勾勾盯着前方等症状,全程精神状况不佳。待到下次讯问时,问及此事,陈某称当时情绪不好,不想说话。

在看守所期间,陈某先后掐过两个人的颈部。与其同一舍房的何某称陈某在刚进看守所时,情绪不稳定。到第2天中午时,陈某无明显诱因突然从背后掐何某颈部,致其颈部红肿。后被其他人拉开才松手,午觉后陈某又掐了另一人。事发当天,陈某还有用头不停撞墙及用板凳敲打自己头部的行为。事后,陈某给何某道了歉,问及何某是否觉得陈某精神异常,何某称其性格内向。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过程中,陈某意识清晰,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中肯,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①被鉴定人陈某被诊断为患有抑郁症;②被鉴定人陈某案发时具有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2 讨论

2.1 犯罪行为特征分析

2.1.1 案前表现

本案嫌疑人作案前情绪低落,对生活事件评价消极,多次有自杀的想法。杀子行为属临时起意,未提前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地点、工具等。无明显诱发事件,突然产生犯罪冲动,强装平静并支开丈夫以便作案,出人意料地实施杀人行为,对危害后果缺乏考虑,具有突发性、盲目性的特点。

2.1.2 作案方式

不同于一般违法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隐蔽地进行活动,该作案人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无所畏惧”。作案行为较公开,手段简单粗暴。案发时家里还有两名家属,趁其丈夫走出卧室,陈某便实施了凶杀行为。一开始陈某也考虑过以捂口鼻、扼喉的方式使受害者窒息而亡,但因受害人痛苦不已,陈某内心有过挣扎而不忍下手。因怕丈夫返回卧室,陈某在情急之下,将40天大的儿子扔到楼下,致其死亡。

2.1.3 案后反应

陈某案后反应冷漠,未表现出害怕、悔恨、内疚、伤心等情绪,缺乏自我保护和反侦查行为。陈某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感到后悔,认为自己杀人后就应该偿命。在看守所早期,陈某情绪不稳,表现出自杀倾向。

2.2 犯罪心理分析

2.2.1 人格特征

人格特征对个体而言稳定而持久。个体行为是由人格及所处环境共同决定的。研究人格倾向或特质,能够帮助理解个体的行为。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抑郁障碍多伴有人格障碍。为了解陈某是否具有人格障碍,采用了美国精神病学家编制的人格障碍访谈问卷第2版(SCID-Ⅱ)对其进行评定[1]。此问卷包括12个分量表,分别对应12型人格障碍:抑郁型、偏执型、分裂型、分裂样、强迫型、回避型、依赖型、被动攻击型、自恋型、表演型、边缘型、反社会型。问卷有118项,先由被试者自评,再由评定者对肯定的选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显示:陈某符合抑郁型、强迫型、偏执型人格障碍。陈某具有以自我为中心、神经质、情绪不稳定、要求完美、行为固执、敏感多疑、喜欢走极端等特点。

2.2.2 抑郁障碍与患病危险因素

使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ilton Depression Scale,HAMD)(17项版本)对陈某进行评定[2]。根据美国精神卫生协会的建议,HAMD17项内容分为4个因素:睡眠障碍(包括入睡困难、多梦和早醒)、焦虑和抑郁反应(包括情绪低落、有罪感、自杀、焦虑或激越)、情感淡漠(包括工作和兴趣、阻滞、自知)、躯体症状(包括躯体性焦虑、胃肠道症状、体重减轻、全身症状、性症状和疑病)。陈某HAMD得分为24分,属于中度抑郁。

按照美国精神病学会出版的第5版《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V)关于抑郁诊断的标准[3],陈某的抑郁症状符合绝大部分标准。可总结为①情绪低落,郁郁寡欢,悲观厌世;②思维迟缓,心理功能下降,自我评价降低,感觉“脑子变木了”;③意志减退,兴趣下降,不想见人直至卧床不起,感觉人生毫无价值。这些症状在命案发生前已经表现得比较突出,家庭成员虽然发现了这些症状并带其就诊,但对抑郁症可能引起的危害和后果并未重视。

研究发现,年龄升高、家庭收入较低、婆媳关系较差、新生儿健康状况较差和抑郁史是产妇产后抑郁的独立危险因素[4]。此外,对分娩结果不满意及夫妻关系差是产后抑郁的高危因素[5]。产妇在分娩后,激素分泌水平会发生很大的改变,这容易使产妇情绪不稳定,夫妻容易发生争执[6]。本案中的陈某在产后常常与丈夫争吵,这既是陈某情绪不稳定的表现,也是患病及病情恶化的原因。

2.2.3 人格障碍与抑郁障碍的交互作用

并不是所有的抑郁症患者都会出现犯罪行为,人格障碍与抑郁障碍的交互作用是陈某最终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抑郁障碍与人格障碍共病机制复杂。Hirschfield认为抑郁症和人格障碍共病可能基于3种各异的交互作用机制:人格障碍出现早于抑郁症,是抑郁症的独立危险因素;抑郁症或许早于人格障碍,其病理症状促使人格障碍的产生和加重;在人格障碍与抑郁症间相互影响交融[7],可被称为抑郁型人格障碍[8]。抑郁型人格更多的持以消极、悲观、怀疑的态度,通常比较内向,较少吐露心迹,即使是亲近的人也很难探及其所思所想。抑郁型人格可以具有伪装性,有些表面看上去沉着、持重、冷静,而另一些也可表现为烦恼、苦闷。他们的悲观具有愤世嫉欲、苛刻指摘、讥讽挑刺的意味。大多数人在工作中踏实努力,不引人注目。这样的人格特质在陈某的身上表现得比较明显。由于陈某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工作中又常常接触富裕阶层,虽然在同事面前没有表现出来,但在家里却常常因此愤世嫉俗,心理不平衡。加之性格中又有强迫和偏执的一面,事事追求完美,易钻牛角尖,当现实与期望不符时,易出现挫败感和绝望感,这正是不良冲动产生的诱因。

2.2.4 心理认知特征

抑郁症的典型心理认知特征为认知过程的歪曲,出现对自我、客观世界及未来3方面的负性观念和评价。陈某的心理认知特征符合Beck提出的“认知三联征”[9]表现:第一联是对自身负性评价,认为自己一无是处、没有能力,因此挫折感强、自卑,总是感到郁闷,缺乏价值感,将失败归因于自己的无能或倒霉的命运,因而灰心丧气,意志消沉,甚至认为自己缺乏获得幸福和快乐的能力;第二联是患者对既往经历的消极解读,对客观现实要求过高,认为在现实生活的道路上有不可逾越的障碍,非自己的能力所能达到,因而逃避现实,无法感受喜乐;第三联是患者对未来的看法消极,患者认为现在无法解决的困难,在未来也同样无法克服,甚至还有更多、更大的问题与挫折,因而对未来不抱希望,这几乎见于所有的抑郁症患者[10]。正是因为陈某对自我、客观现实、未来的评价、推论非常消极、悲观,所以对生活丧失了希望。

2.2.5 社会家庭因素

社会支持系统是否完善对个体的心理健康、情绪状态、生活质量满意度等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家庭环境对个体的情感支持方面。精神分析学家指出,抑郁的原因往往是由于爱和感情的缺失,使本体心理感情需求不满,导致本体体验不适、心理空虚、烦躁,把忿恨投射到本体或指向他人[11]。这种情感的缺失体验并不客观,客体的缺失在他们看来,感觉是本体的缺失,过度的情感反应使个体沉溺于悲痛与创伤中。这种带有自尊性质的自我丧失感,通过自我情感惩罚和虐待而出现抑郁[12]。Keitner 等发现抑郁患者的家庭在感情交流、共情能力、纠纷解决及家庭功能上的不健康比例明显高于对照组家庭[13]。我国学者同样发现抑郁家庭在感情交流、共情能力、纠纷解决、行为控制及总体功能维度上的不健康比例更高[14]。

家庭环境是影响个体心理建设和发展的第一个微观生态环境,对个体心理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对抑郁症患者来说,他们所处的家庭环境或多或少具有一些缺陷[15]。未解决的长期心理问题、欠缺的有效沟通及缺失的情感支持对陈某负性情绪的产生、不良冲动的诱发起了一定的作用。

2.2.6 犯罪动机

陈某本身具有人格缺陷,适应社会能力有限,长期生活在压抑的环境下,心理脆弱,情绪不稳定。在综合因素的作用下,逐渐表现出抑郁障碍、认知能力下降、认知过程歪曲、明显夸大实际困难及丧失正确评价客观事物的能力。当其情感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内心压抑的负性情绪进一步强化,从而出现悲观厌世、消极自杀的念头,终至实施杀子的极端行为。

案发时,陈某表现出选择性动机冲突,反映出陈某在杀子行为中面临的内心矛盾和选择。陈某作为一名母亲在想掐死自己儿子的过程中,内心经历了一位母亲所具有的护子本能、道德良知与发泄愤怒、自我毁灭的自身情感需要的矛盾冲突。两者斗争的过程中,一度良知冲突占了上风,让陈某于心不忍,放弃了对儿子的捂口鼻、扼喉行为,但最终还是犯罪动机占了上风,这是其无法满足的心理需求、负性情绪、歪曲的认知及薄弱的意志综合作用的结果,并在此动机的推动下,实施了惨绝人寰的“杀子”行为。

抑郁症患者出现杀害亲人的行为多属“扩大性自杀”或“间接性自杀”。“扩大性自杀”又叫“慈悲杀人”或“怜悯性杀人”,是指有强烈自杀观念的患者出于不让亲人在自己死后继续受苦的动机,在自杀前,将这些亲人杀死的行为。被杀害者都是患者深爱的近亲属,如子女、配偶等。而“间接性自杀”是指患者具有自杀的意愿,但并不直接自杀,而是通过实施犯罪而期望得到被处以死刑从而达到目的[16]。这是一种通过外力来剥夺自己生命的根本动力,是患者抑郁障碍导致的病态认知和情感体验直接导致的“自诬性”行为。本案中陈某在冲动性、偏激性的意志驱动下,多次想实施自杀却没能实现,企图通过杀害亲生儿子来得到司法审判,以命偿命,达到最终结束自己生命的目的,这是十分典型的“间接性自杀”表现。

“扩大性自杀”和“间接性自杀”行为多在重度抑郁症和双相情感障碍的患者中出现。由于其病理性精神症状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直接影响,可使本人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及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的程度,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预防对策

产后抑郁症是产妇精神综合征中较常见的一类精神疾病,多发于产后2~6周,其临床表现主要有情感低落、思维迟缓和意志减退[17]。有些患者可表现为焦虑不安、神情紧张、烦躁易怒,可在冲动下发生自杀、他杀、纵火等危害行为。近年来因产后抑郁而他杀的案例时有发生,陈某弑婴案属典型一例。预防产后抑郁、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及对产后抑郁患者或可能患病的高危人群分级管理,对预防患者后续危险行为具有重有意义。

3.1 医院管理

应在医院和家庭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对产后抑郁的症状早期识别并有效干预。加强各医院妇产科及妇幼保健中心的卫生宣讲,使大众特别是产妇家属对产后抑郁症的早期症状及严重危害有直观、清晰的认识并引起足够的警惕。重视产妇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有抑郁病史或先兆的患者家属加强沟通、指导、培训及随访。加强对具有人格缺陷产妇的重视,并使用临床常用的爱丁堡孕产期抑郁量表(Edinburgh Postnatal Depressions Scale,EPDS)[18]进行筛查,需请精神科会诊评分达到高危标准的产妇。对已出现自杀倾向及其他危险先兆的产妇,应立即转往有精神科或心理科的产科医院或综合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专科医院、心理咨询所应对就诊的抑郁产妇建立详细档案,指导已出院产妇的家属对患者的症状进行观察,定期随访,并协助家属对患者的危险性行为进行防范、干预。

3.2 家庭管理

家庭成员的情感支持对产后抑郁症患者病情的控制具有重要作用。家庭成员要切实发挥好严格陪护、加强思想沟通、增强情感支持、促进身心康复等重要作用。

对居住在家的患病产妇,家人应注意留意患者的情绪变化,应对其异常言行提高警惕,特别是患者出现自杀倾向时,家人应格外重视。在督促病人吃药、就医的同时,需24小时留人陪护。此外,产后抑郁症患者受病理症状的影响,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概率较高,患者家人应积极做好防护措施,发现有伤害婴儿行为时,需严格限制母亲与婴儿单独相处,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3 社区管理

应发挥社区医院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建立对产后抑郁症患者的管理制度,把明确诊断的产后抑郁症患者登记在册,列为管控重点,定期随访。适时评估产妇的心理状况及家庭环境条件,列出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隐患,并通知各社区网格员重点关注。一旦发生病情恶化或家庭矛盾激化时,应及时上报社区医院,有必要时应及时转诊有精神科或心理科的产科医院或综合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另一方面,对本社区内的新产妇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在营养卫生、健康宣教、母乳喂养、新生儿抚触等技术方面提供指导,减少产妇因产后知识技能缺乏而导致焦虑抑郁,增强其对现实环境的适应能力,并重点做好EPDS等量表筛查工作,达到高危标准需及时转诊精神专科医院。

3.4 自我管理

应加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网络及微信等公众平台的心理宣讲,在呼吁社会及家庭对抑郁症患者表示充分理解的同时,需使产妇自己对产后抑郁症有科学、清晰的认知,能够对基本症状自我识别及自我调节,建立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才利于康复的观念,构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鼓励产妇和抑郁症患者倾诉和表达自己的抑郁情绪和不适感受,加强心理疏导,积极与社区医院沟通并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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