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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学侦查法及其应用

2018-02-07吴雨伦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侦查员犯罪人物证

钟 骏 吴雨伦

(1 自贡市大安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四川 自贡 643010;2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2200)

行为学侦查法是通过对案件行为人的作案行为过程和现场行为结果的分析和综合判读,最大程度地判定犯罪人①本文在分析案件因素过程中,从专业角度针对真正的罪案制造者,故论述中均使用犯罪人一词,而非法律术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及思想特征、生理特征等识别性特征,从而确定侦查对象的综合范围(居住生活地理范围、对象人群范围、社会背景范围、思想智慧范围等),达到合理制定、开展侦查战术动作,成功侦破案件和抓获犯罪人的目的。这种特殊的侦查方法依靠的不是物证比对和技术侦查手段,而是将侦查基础建立在现场行为过程及结果(行为证据和具体物证)的分析和判读上。在以美国、加拿大、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行为学侦查法被认同属于犯罪心理画像的侦查学术研究范畴,并以多种不同的形式运用于具体侦查活动中,被公认为有助于缩小犯罪人的锁定范围、串并案件,以及在疑难案件中提供有用的线索和方法[1]1。在犯罪心理画像的研究领域中它被认为属于其中的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法[1]37-54,从案件的物证和行为证据进行推理,推断出犯罪人特征②犯罪人特征,尚无标准学术定义,一般概念认为是指通过心理画像和行为学侦查得出的关于犯罪人的年龄、性格、职业、种族、性别、居住地域、文化程度、信仰、智商、社交状况、犯罪前科情况、婚姻状况、犯罪水平、犯罪心理及动机的综合结论,这些将会对犯罪人起到描述的作用,从而达到种属识别的目的。种属认定确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对象人群范围,而不能达到刑事技术的同一认定精确水平,对在案侦中合理圈定对象范围,制定侦查战术具有特殊作用。,它在侦查实践中主要以“行为证据分析”[1]45、“犯罪再现”③Chisum认为,犯罪再现是指重现案发时犯罪人在现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手段来开展工作,得出有助于警方侦查的推断性结论。行为学侦查方法在侦查实践中为刑事警察开拓了全新的案侦视野,并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重要手段,丰富了刑事侦查方法的范畴。

1 行为学侦查法概述

社会科学把研究人类行为规律的科学称为行为学,行为学研究成果认为:行为是生命的特征,而生命由躯体和“灵魂”所组成,而行为学研究的就是生命组成的无形因素——“灵魂”。行为学的学术研究将人的“灵魂”分为性格和知识两大要素,它认为欲望、情感、智力和体能等方面性格是先天赋予的行为本能,习俗、技艺、科学文化知识和思想意识理念等方面是后天通过学习所获得的行为依据。由于每个人先天赋予的性格和后天学习所获得的知识都不会完全一样,所以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特征,也就是每个人所特有的个性,因而每个人的“灵魂”都不会相同。而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法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两个犯罪人是完全一样的,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它能帮助侦查人员从不同犯罪人共有的特征中找出属于个体犯罪人的独有特征,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显而易见,行为学学术研究成果为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法建立了方法论基础。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行为学的学术研究成果对于犯罪研究极具深远意义。从宏观方面它可以研究犯罪行为规律,产生了犯罪行为学的分支学科,对立法、审判等社会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对犯罪侦查而言,建立在行为学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对侦查工作产生了革命性的推动,使得人类思想行为侦查学术体系与建立在“洛卡耳物质交换定律”上的物证比对侦查学术体系并驱发展,成为侦破罪案的特殊侦查方法和手段。

从目前国内外的侦查发展和罪案侦查方法比较视野来看。我国的侦查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的枪、工、手、足基础上的物证比对、认定侦查理论体系,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又发展了技术侦查、网络侦查、视频侦查等科技侦查手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侦查学术界开始接触和研究行为学侦查课题,但在侦查实务工作中仍鲜有运用和开展。西方国家的警察历史发展前期,侦查工作方法同样是建立在物证侦查理论基础之上的,但从20世纪初起,西方警界及学术界就开始重视对“思想及行为”侦查的研究和运用,而且侦查学术上的学术归类界限相对清晰。西方国家侦查界在对案件侦查的研究成果中将犯罪侦查分为物证分析、犯罪人描述、犯罪现场行为分析三个层级,其中犯罪人描述、犯罪现场行为分析的研究方向之一,即是根据犯罪人作案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来锁定犯罪人的独有“特征”,达到“识别”目的,从而给侦查方向提供指导性建议,指导侦查机构开展实际侦查工作。但审视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方向,也发现了学术体系凌乱、研究方法不统一和学术争议较大等诸多缺陷,致使研究方法和结果存在较大的学术分歧,在实务部门运用时往往受到质疑且其操作方法不易被掌握和运用。但其研究方向和部分成果对侦查实践产生的实际效果和指导作用是具备划时代意义的,也是值得国内侦查理论界研究与借鉴的。

2 行为学侦查法在案侦中的应用

通过侦查实务人员对行为学侦查法的学习和实践运用得出结论。在掌握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将行为学侦查法在侦查实践中方法化和程式化地操作运用,对案件的侦查非常重要。笔者所在公安实务团队通过长期的侦查研究与实践,在案侦工作中将行为学侦查法在案侦时拆分为本能侦查、现场行为物证分析、视频行为分析、行为思想侦查四种实际操作方法,这些方法在不同的疑难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因案适用,在案侦中发挥了特定的作用,使得案件侦破获得成功,也为参战的侦查员提供了全新的侦查视野,使侦查员的侦查技能得到了有效提升。

2.1 本能侦查的运用解读

本能侦查的定义是通过对犯罪人在现场的行为过程及现象结果进行解读,对现场非物证比对痕迹进行犯罪分析[1]42,找出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所体现的欲望、情感、智力和体能等方面性格先天赋予的行为本能,从而识别犯罪人的独有身份特征、研判出犯罪者的犯罪过程及可能的犯罪后置①犯罪后为规避警方打击所采取的后续行为和将继续作案的行为。动作,以达到破案的目的。本能侦查实际操作是运用行为证据分析和犯罪再现、犯罪现场重建与再现[2]手段进行案件分析,重点放在侦查“先天赋予的性格和物种本能”,而非“后天通过学习取得的知识和技能”。由于本能具备思想意识无法控制的特性,本能侦查的结果将是犯罪人无法掩饰和伪置②犯罪人为躲避警方的侦查发现,在作案过程中掩盖身份和现场逃避识别的行为。的,它在案件侦查中常会发挥出精确锁定目标的作用。

2008年8月2日自贡市大安区狮塘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本能侦查在案件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案发当日1时许,犯罪人黄某吸食冰毒后神智失常,冒雨敲开同村好友余某居住的平房,在余某家人的目击下将余某杀死,并现场遗弃了自己的手机和身份证,黄某被余某家人沿乡间小道追逐五十余米后逃脱,不知去向。这一命案对象明确,相对简单,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对犯罪人的抓捕上,但由于对象的特殊作案状态,技侦、网监、外侦人员工作十余小时均无进展。随后,行为学侦查员通过对现场仔细踏勘①踏勘,无标准学术定义,指侦查人员到作案现场对现场环境、气候、光线、路径通道、案发过程进行体念感知与分析的过程,可使侦查员对案件形成客观强烈的个案侦查理解和认识。,对凶杀现场的地理学做出如下分析:现场位于自贡市大安区与内江市威远县交界处的偏僻山村,有一宽约1.5米、长约300米的乡间泥土小路通往两市的交界公路,交界公路与泥土小路的汇合处两个方向路况特征迥异:前往威远县的公路系水泥路面,较为干净平整,易于逃窜;通往自贡市的公路系泥土加石子路面,由于案发时日连续降雨较为泥泞,不易于逃窜。侦查员对作案者黄某作案后的行为状态分析结果:犯罪人黄某被受害人家属追逐,沿乡间小道拼命逃跑上交界公路后会本能选择路面干净平整的水泥路面继续逃窜,逃往威远县方向;由于其吸食毒品后意识混乱且处于亢奋状态,将持续保持奔跑状态,逃窜实际距离会较大,极有可能已抵达威远县城边缘;犯罪人身无分文,可能会投靠所在县城的关系人;通过技侦分析,黄某在威远县仅认识一名其心仪已久的女子,但该女子与黄某并无过多交往且反感黄某;从黄某的生存需求和本能思想状态来看,此女子将是黄某唯一的生存求助选择,且黄某意识稍清醒后会考虑到自己将面临重刑,在被抓获前他还有对此女子倾诉爱慕之情的心理诉求。综合上述判定结果,行为学侦查人员结论性地认为找到该女子是抓获黄某的关键,并将判定结果上报专案组。专案组立即前往威远县查找到该名女子,并将随后出现在该名女子住宅门口的黄某当场擒获。

在本案中,行为学侦查员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地形学分析和犯罪人作案状态的分析,精确判定了犯罪人黄某的本能选择和发案后的后置动作,为实施抓捕从而破案成功奠定了基础。在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犯罪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的很多作案行为过程及结果都不是理性思维的产物,而是无意识情况下的本能所致,这对侦查员侦破案件来讲极具特殊“识别”意义。但难点在于能否识别和区分“思维行为过程和结果”与“本能行为过程及结果”,发现具有决定意义的特质性“识别”犯罪人身份的本能信号,从而制定精准的侦查战术一举破案。

2.2 现场物证行为分析的运用解读

现场物证行为分析是指对罪案现场的可视性痕迹物证做行为学犯罪分析,以期达到犯罪重现、犯罪现场重建和锁定犯罪嫌疑对象范围的目的。从行为角度来讲,现场留下的可视性痕迹物证分两类:一种是本能性痕迹物证,另一种是思维性痕迹物证。不论这些痕迹物证是上述哪种性质的产物,它们都是巨大的行为信息载体,其中隐藏了大量案件的真实信息。“现场犯罪特征也是一种语言”②犯罪再现观点认为现场蕴含大量有助于揭穿案件真相的非可视信息,用于表达和解释行为人与受害对象的因果关系及发生的行为过程。犯罪再现是读懂“语言”的方法之一。,对现场行为痕迹进行专业犯罪分析,对疑难案件的侦破具备重大意义。

在2011年1月发生在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某荒山上的强奸幼女案件侦查中,侦查员应用现场物证行为分析方法侦查案件并取得成功。案发当日13时左右,一名6岁的幼女在上学时途经大安区牛佛镇一荒山时,被从山上下来的一名男子抱到山顶平坦处实施暴力强奸,造成该名少女阴道大出血、阴道穿破、肛门括约肌严重损伤的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犯罪人身份不明,社会各界反响极其强烈,警方承受了巨大的侦查压力。由于案件现场在接警前被群众破坏严重,而且案发时没有目击者,刑事技术人员和侦查员围绕现场开展了8个小时的侦查工作后,案件仍未能突破。次日凌晨1时,行为学侦查小组受命赶到地处荒山的罪案现场,反复解读刑事技术人员发现的唯一可确定是犯罪人所留的痕迹:一个陷入半米高软土堆上45度的冲击性半截鞋印。通过对鞋印的侦查实验复原,确定鞋的长度为43码左右。行为学侦查小组将侦查工作重点放在了对鞋印的形成原因研究上,经分析认为:鞋印长度证明了行为人的身体达到了成年人水平,而且是青壮年的可能性较大;从冲击性脚印的形成原因来看,犯罪人应该不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不具备形成如此强烈冲击性脚印的力量;但也可排除是25~50岁年龄阶段的男子,因为这个年龄段的男子社会经验较为丰富,思维缜密,不会轻易选择此种激烈而易引起他人注意和发现的方式逃离现场。依据脚印的形成特点并结合案情分析,此案明显体现出青少年作案的行为特点:具备成年人的体型、力量和性渴求;作案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思维方式简单幼稚,不计后果;处于青春期,由于没有性伴侣,对异性的强烈渴望和性冲动是滋生这起恶性案件的原因。另外,结合案发现场地处农村荒山,对现场的熟悉程度是犯罪人的重要犯罪信心支撑。综合判定认为犯罪人应该是当地村子里16~18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外线侦查员马上根据分析结果会同村组干部开展摸排,将村里的几位符合判定条件的青少年逐一筛查比选,最终确定一名17岁的少年何某某最符合判定条件。在抓获何某某后,侦查员在其体表上发现数条疑似现场植物的划痕,进一步坚定了侦查员的审讯信心。经短暂审讯,何某某彻底交代了作案过程和大量案件隐蔽特征,该案宣布告破。

在案件侦查实践中,行为学侦查员一般对现场的可视性痕迹物证会按本能性痕迹物证、思维性痕迹物证进行分类收集,再按这两个种类的行为学特点进行分类分析。本能性痕迹物证解读的重点在于犯罪人的个体特征,思维性痕迹物证的解读在于犯罪人的作案心理和犯罪学习水平,综合两者的分析结果将为侦查员形成对犯罪人的“侧写”①侧写也称剖绘,指根据犯罪人的行为方式推断出其心理状态,从而分析出犯罪人的性格、生活环境、职业特征、成长背景等。侧写方法为犯罪两分法,其是心理剖析的主要方法之一,为FBI前探员约翰·道格拉斯所创,是一种归纳法的手段。,描绘犯罪人的独有特征,在疑难案件侦查中大幅度缩小犯罪人的锁定范围,起到精确破案的功效。

2.3 视频行为分析的运用解读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和警方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日趋完善,随之产生的视频侦查技术和方法也不断更新,国内已有部分公安机关组建了专业刑侦视频侦查队伍,在刑案侦查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目前的视频侦查的方法还较简单,主要放在获取犯罪人体貌特征和行动轨迹方面,从体貌特征和作案点位上配合技侦技术解决犯罪人的身份问题。但从西方刑事侦查学的观点来看,视频侦查是刑事侦查的犯罪人描述层面,它还有通过犯罪人视频影像行为动作解读“识别”犯罪人身份的侦查功效,这是目前国内很多视频侦查人员没有关注和学习的课题。侦查员可以通过对视频行为动作的解读,判定犯罪人的独有身份特质,精确识别、划定侦查人群对象范围,大幅减少侦查资源投入,科学快速地破案。视频行为分析的定义是通过对视频获取的犯罪人作案行为动作做行为学解读,根据行为学专业知识对其动作产生原因和思维意识做专业研判,将多个专业研判结果汇总,描述出属于犯罪人个体的特有特征,从而准确划定对象人群的侦查范围和侦查地理范围,起到为侦查战术指明方向的作用。从应用行为学侦查法侦破的案列来看,视频侦查可以在不同案件中帮助我们判定犯罪人的居住地域、文化水平、职业、前科状况、经济条件、兵役历史、兴趣爱好、性格特征、思维方式等多项个体特征,对确定侦查方向和制定侦查战术作用显著。

2016年11月发生在自贡市大安区的一起夜间政府资产被破坏案的视频侦查中,侦查员使用此种方法侦查破案成功。案发时大安区东北部新城的红色公益宣传立体广告在夜间被多点破坏,损失达二十多万,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到了指纹及DNA,但入库比对不能比中犯罪人;外侦中队对唯一的目击者进行了走访,受访者除能提供该行为人为一名30~40岁的红衣女性的信息外,无法提供更多有价值线索;视频侦查仅获取了一个探头在不同时段拍摄到的两分钟的作案视频资料,且资料表面上看对案侦并无任何有益线索。上级领导要求刑侦大队成立专案组专案侦查,考虑到成立专案组的警力资源投入巨大,分管局长建议暂缓成立专案组,由行为学侦查小组将侦查重点放在视频行为分析和现场踏勘分析上。现场两分钟视频资料内容显示:21时左右,一名红衣女子徒手从立体广告后方草地出现,开始破坏广告,在受到目击者呵止后,沿公路车道中心逆行缓步离开;在数分钟后走回第一现场,手持一根木棒,再次破坏广告,在将广告大部分破坏后,缓步走到第二现场,对第二处立体广告进行破坏。侦查员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在第一、二处破坏现场的前方也即是该女子的行进方向有一建筑工地,工地围墙上的公益宣传画被损毁近200余米,痕迹新鲜,且围墙下杂草被多处凌乱拔起,应该系该女子所为。经过仔细的视频观察和现场行为分析,侦查员从专业角度解析了这段视频:①由于绝大多数城市女性都有出门携带提包的习惯,该名女子可能不是自贡市市内居民,或者住家就在广告牌附近地方,出门时间短暂,无需携带提包;②该女子从广告后方草地出现,而非按正常的公用道路接近现场,与常人思维方式不符;③该女子最先徒手破坏公益广告,后又手持木棒破坏广告,木棒应该是第一次实施破坏后在附近工地捡拾,说明并非有预谋作案,可以排除对新城拆迁工作不满群体所为;④在遭到目击者呵止后沿车道中心逆行缓步离开表明此女子对被发现的后果并不清楚,且对自身安全没有判定和保护能力;⑤对建筑工地围墙宣传画的破坏是没有意义的,不会给建筑工地带来任何实际的经济损失,而将围墙脚的多处杂草凌乱拔起更是毫无意义的作案多余动作,不符合报复型、泄愤型作案者的心理特征,也非正常人的心理特征。综合上述视频解读结果,行为学侦查小组得出如下结论:①由于现场出现多处无意义的破坏动作和行为结果,此女子极大可能是精神病患者,这也是刑事技术入库无法比中的原因;②介于此女子精神状态不正常,此女子作案动机并非出于报复和泄愤,而是受到广告鲜红颜色和整体形态的刺激反应所致;③精神病患者对衣着、个人卫生与正常人的要求并不一致,案发至今仅有两天,此女子应该还穿着作案时的红色长大衣;④案发时间为21时左右,非本地精神病患者不易达到现场,此女性精神病患者应该是当地人;⑤该女子破坏行走的路线是潜意识指挥的结果,最后的破坏点可能距离其居住地最近。根据上述判定结果建议分管局长让刑侦大队立即撤出侦查,改由新城辖区两个派出所到各自村镇走访摸排女性精神病患者。在派出所警员摸排40分钟后,新城辖区的团结派出所报告:找到此名女性精神病患者,而且穿着作案时的红色长大衣。后经采集该女子指纹、血样,与案发现场采集样本比对吻合,此案告破。

从此案的侦破来看,行为学侦查小组将视频侦查的重点放在了行为动作分析,也就是国外侦查员着重的“犯罪人描述”上,最终指明侦查方向,破案成功。从行为学专业角度来讲,人的行为动作大部分受思想意识支配,因而行为动作体现出相对合理性;但由于个体差异,每个人的行为动作都受到该个体独有的思想意识支配,即便完成同一行为动作和动作目的,每个人的行为动作表现都会不尽相同;从个体行为动作倒推解读出该个体的独有思想意识,对于“描述和识别”[3]犯罪人极具意义。本案的犯罪人在行为动作方面展现了太多异于常人的思想意识,因而判定其为精神病患者正是基于此理论基础。从西方刑事侦查的视角和其侦查视频系统的建设初衷来看,视频侦查系统建设的首要目的就是犯罪人描述,同时也着重使用视频的体貌特征抓取、作案轨迹追踪、实时监控的多种功能。如果国内的视频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不能站在与西方侦查机构等同视角来理解和运用视频侦查,在视频侦查的运用上将会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层面,对刑事侦查科学的研究发展也会产生迟滞作用。

2.4 行为思想侦查的运用解读

从案件的现场角度来看,侦查人员看到的都是过程和结果,但人是智慧型理性动物,人的行为过程和结果除去本能性产物外都是思维结果的产物。在侦查人员看到的案件过程和结果后面追踪犯罪人的思维方式、真实动机和心理诉求,对侦破案件是极为重要的。行为思想侦查的概念就是通过已发现的案件过程和结果准确刻画出犯罪人的作案动机、思维方式、心理诉求等隐性关键要素,从而制定合理的侦查方案和开展侦查战术动作,而且这种侦查方式在现实中还可前置侦查①前置侦查指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的现有侦查情况,对犯罪人的下步动向做出判断,从而采取预判性侦查措施,达到破案和抓获犯罪人的侦查动作。,在案件侦破中收获奇效作用。

在2014年自贡市仁和半岛小区发生的王某杀妻案中,行为学侦查小组通过运用行为思想侦查使案件成功告破。犯罪人王某因情感问题杀妻后,骑摩托车从家中逃往自贡市荣县高石梯森林公园方向,手机信号最后消失在森林公园的一个基站扇区。技侦、网安、情报人员、外侦抓捕队连续工作两天没有发现任何线索,缉捕悬赏金额由2万元提升至5万元,且社会悬赏公告也通过警方发布至全国各地。在第3天专案会尾声阶段,行为学侦查小组提出两点建议:(1)认真研究王某在作案前后的言行、性格及作案心理、动机,还原王某的作案心理和动机,判定王某的案前案后心理取向,从而为抓捕创造条件;(2)到手机信号消失的基站扇区做实地地形和道路踏勘,解读王某手机信号消失的原因和王某逃窜至当地的动机,从地形学上判定王某的逃窜方向和案后心理取向。市局分管副局长在听取了行为学侦查小组的意见后同意实施。次日上午,4名行为学侦查员和1名技侦支队民警到达森林公园,经测试确定了手机信号消失扇区,通过对道路实地踏勘和地形学分析认为:手机信号消失地根本就是一个死区绝路,如果选择外逃,先期逃窜至此地是极不明智的选择;但此处风景秀丽,从常人眼光来讲倒是修身养性的人间仙境;另外,从情报数据分析结果显示,王某在此处根本没有任何熟人朋友,来此也绝非投靠他人;从王某案发前的言行表现来看,得知妻子出轨后多次表现出厌世情绪。综合以上分析结果,行为学侦查小组判定:王某选择逃到此地不是为了躲避警方抓捕,而是为了自杀。侦查员人员立即按判定结论在森林中开始仔细寻找,寻找森林地面摩托车碾压痕迹,力图找到车辆和犯罪人王某的踪迹。在经过2小时左右的寻找后,侦查员在一条林中小径的尽头发现了王某的摩托车,再通过发动数十位当地居民对摩托车周围的原始森林进行地毯式搜寻,终于在天黑之前发现了上吊自杀于密林之中的王某尸体,至此案件告破。

在2013年自贡市大安分局侦办的陈某某激情杀人案中,对犯罪人陈某某实施抓捕的刑侦大队也运用了此种方法,在技术部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准确判定了犯罪人陈某某的行为心理,采取了及时的侦查前置动作,在案发后两个小时便将陈某某成功抓捕归案。

从行为思想侦查的视角来审视案件侦破,它可以让侦查员的思维方式及对案件的理解进入与犯罪嫌疑人心理同步的状态,从而准确判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方式、动机、目的,进而采取正确的,甚至是前置的侦查动作,以异于常规的侦查方法破案。这也是FBI前行为调查科科长约翰·道格拉斯所述的真实体会:作为犯罪调查分析专家,我的一部分任务就是把我自己放在我可以感受到的谋杀犯的心灵框架中去,在那里我可以想象当受害者意识到自己就要被杀害时所必须遭受的是什么[4]。

3 结语

行为学侦查法总体来讲是属于犯罪心理画像的具体运用方法,它也是西方研究运用的罪案调查方法第二、三层面——犯罪人描述、犯罪现场行为分析的学术研究产物。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侦查研究及实务部门对行为学侦查的研究运用上取得了长足进步[5]。但目前研究人员、侦查实务人员在行为学侦查方面也面临巨大的困惑和争议,学术上的交锋也异常激烈[6]。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为学侦查是否是科学?行为学侦查的学术界定边缘在哪里?行为学侦查的研究方法应该是怎样的?行为学侦查在刑事侦查学中占怎样的一席之地?哪些专业的人可以从事行为学侦查?怎样培养专业的行为学侦查员等诸多问题,因而在研究方向和学术重心上就表现出诸多派别,宏观上难成体系。但以笔者个人观点和侦查实践总结认为:

(1)行为学侦查肯定不是能称为“科学”的东西,但也绝不是一种谬论,这与我们认识世界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很大关系[1]3。

(2)对行为学侦查的学术界定边缘进行清晰分界,目前来看充满困难,对它的研究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但就现在的学者和侦查实务人员的研究成果来讲,对侦查实务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3)行为学侦查的研究方法现在无法科学化,原因是我们的研究样本“案件”之间的差异性巨大,难以设计标准和模式来通过科学方法进行研究,这是受人类目前研究社会科学水平的局限性所致,不必强求。但笔者反对以“科学”的外衣否定其他学者和实务人员的探索行为,因为从实践效果来看,学者和实务人员“非科学”的探索反而充满了实际意义和效果。

(4)行为学侦查法应该在刑事侦查学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行为学研究成果认为:人的行为是本能和思想(灵魂)的产物,且每一个人都有自己行为的特征,也就是每个人具备特有的个性,它契合我们案件侦查的需求,使得我们对案件的犯罪分析工作强化了锁定犯罪人可能性。

(5)行为学侦查的学习可以尝试性开展,它可以从精神病学、心理学、行为学、刑事侦查学、侦查实务等多种学科角度来培养和研习。对受训人员的选择不必设置专业门槛,因为对行为学的理解和认识是要有多学科知识才能具备的。回顾刑事侦查史上的一些疑案侦破,各学科专家都曾利用行为研究方法为疑难案件侦破做出过非凡贡献,如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舍尔博士在侦破20世纪40、50年代纽约系列炸弹爆炸案件的非凡表现就令人折服。目前虽不成熟的学习方法和知识体系对侦查实务仍然具备很大实际意义。

(6)由于侦查部门警员是执行和运用层面人物,很难从学术专业角度分析案件,行为学侦查法在侦查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应该有一定的流程和方法建议,从而使行为学侦查法具备被警员操作的可能。一旦流程和建议具备后,侦查部门警员会结合案件实际大胆开展进攻型侦查动作,突破案件。

行为学侦查法是一个充满希望和具有广阔探索空间的领域,对于一线侦查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和发展具有改变格局的划时代意义。本文通过结合实践案例对该课题的理论性探索,以期给予一线侦查人员全新的启迪和思索,引起国内侦查界同行的共鸣和关注。

[1]布伦特·E.特维.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大中.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54-56.

[3]迪·金·罗斯姆.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4):57-68.

[4]约翰·道格拉斯,马克·奥尔沙克.动机剖析[M].张向珍,史大晓,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331-332.

[5]任延涛,左富兴.国外认知询问技术的研究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5(2):21-24.

[6]康杰.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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