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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跨境金融犯罪的形势分析及打防对策

2018-02-07叶媛博植才兵江伟波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警务信用卡跨境

叶媛博 植才兵 江伟波

(1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广东 广州 510230;2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 广东 广州 510005;3 新时代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广东 广州 510005)

“跨境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地或犯罪结果的发生地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内的犯罪。在金融国际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广东因毗邻港澳,经济活跃,对外经济交往多,境内外资金流动频繁,跨境金融犯罪问题愈发突出,危害日趋严重。本文以近几年来广东省发生的跨境金融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分析广东跨境金融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打击难点,并提出相应的打防对策。

1 广东跨境金融犯罪的现状分析

1.1 数量逐年上升,涉案金额巨大

2013年至2014年,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结的跨境金融犯罪案件分别为8件、19件,多数地市未办理过跨境金融犯罪案件。在这一时期,跨境金融犯罪总量相对较少,打击难度较大,全省办结案件相对较少。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广东省办理的跨境金融犯罪数量迅猛增加,分别为:2015年139件,2016年126件,2017年上半年91件。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一方面是由于这一时期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跨境金融犯罪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得益于公安机关针对经济犯罪开展的一系列专项打击行动。

从犯罪种类上来看,近年来广东跨境金融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地下钱庄、信用卡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假币犯罪5大类。其中,地下钱庄、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类犯罪占案件总量的98%,其他案件数占总量的2%。其中,信用卡类犯罪以信用卡诈骗为主,占全部信用卡犯罪案件的90%以上。主要犯罪形式为信用卡在境外被盗刷。涉及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柬埔寨等,其中大多数受害人没有出国经历,相关信用卡亦未脱离卡主控制,金额从几百美元至几百万美元不等,涉及的发卡银行较为分散。

在涉案金额方面,2015年起因办理跨境金融犯罪数量增多,涉案金额总数迅猛增加。从2013年的80万元人民币上升至2016年的22亿元人民币,仅2017年上半年,涉案总金额就达75亿元人民币。平均每件跨境金融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更是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由2013年平均每件10万元上升为2017年平均每件612万元。

1.2 社会危害严重,影响金融安全

随着犯罪数量和涉案金额的迅速增长,跨境金融犯罪已成为我国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

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使外汇脱离了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中国社科院有关报告指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国际热钱数额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进入国内的。同时,地下钱庄还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走私、骗税、诈骗、贪腐分子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影响国家和区域的经济安全。

其他跨境犯罪也不同程度地造成危害,如跨境信用卡犯罪严重影响信用卡的信誉,造成持卡人用卡量的萎缩,信用卡跨境套现进一步助长了其他犯罪活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等涉众型跨境金融犯罪涉案人员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给群众造成很大的经济财产损失,且易引发群体性涉稳事件及金融风险,社会危害性极大。

1.3 犯罪手法新颖,破案难度较大

近年来,跨境金融犯罪利用互联网和高科技发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且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增加了打击难度。如跨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在境外设立网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谎称从事“基金运作”“股票交易”“电子黄金”“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黄金期货交易”“高科技产品研发与销售”等高回报项目,大肆发展会员,当吸纳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即关闭网站、断绝联系,将资金占为己有。

跨境信用卡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信用卡专业知识,能够通过种种渠道非法获取信用卡数据,并设计出如EPSON、HP、CANON等高端技术含量的墨盒,制造出外观上难以辨别真伪的信用卡并实施犯罪行为。

地下钱庄犯罪中,资金关系纵横交错,资金流转也从现钞买卖向网银交易发展,频繁、大量使用网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外汇兑换,更滋生出无实体店铺为掩护、以澳门赌场为依托、境内外资金不关联的新型“虚拟地下钱庄”犯罪,隐蔽性更强、打击更加困难。

1.4 境内外勾结,组织化、职业化特点明显

跨境金融犯罪通常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分布在境内、外,相互勾结,分工合作,形成犯罪集团。

从近年来侦办的几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地下钱庄案来看,犯罪嫌疑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家族式犯罪集团,在我国深圳、广州、东莞、港澳台等经济发达地区,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区设立办事处,划分交易中心、资金管理部、银行业务部、客服部、进出口部等部门,境外人员负责公开招揽需要兑换美元等货币的客户,境内人员负责资金收集、调拨、申购、兑换、出境等业务,开设多个公司、个人账户,批量转移资金,涉案金额高达百亿。同时,跨境信用卡犯罪也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特点,犯罪嫌疑人在境内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QQ、微信等传输给境外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制作伪卡盗刷或在境外进行网上盗刷,内外勾结,跨境作案。

2 广东跨境金融犯罪成因分析

2.1 毗邻港澳,特殊的地理环境为跨境犯罪提供便利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省份,深圳、珠海与香港、澳门陆路相接、水路相连,来往便利。优越的地理位置、开放的经济环境,共同造就了广东发达的外贸产业,也为跨境金融犯罪提供了客观的犯罪条件。从调研结果看,广东跨境金融犯罪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经济活跃、毗邻港澳的地市。如在跨境地下钱庄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港澳地区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经济贸易自由度高的特点,将资金从内地转到港澳地区,再周转到其他国家与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为通过地下钱庄开展洗钱活动创造了天然的便利性。

2.2 金融市场扩大,叠加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

在新一轮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民间资本再次被激活,强烈的投资欲望和交易需求促使广东金融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电子商务和网络投资理财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犯罪手法与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相结合,大大增加了跨境犯罪的数量和打击难度,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犯罪已经成为跨境金融犯罪的主流模式。例如,近年来黄金期货、外汇期货、股指期货等新兴金融投资品种逐步进入普通大众的视野,受到不少喜好冒险投资人群的欢迎。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在境外租用服务器,开设网络交易平台,或以境外公司名义在境内开设办事处等方式,开展跨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取款等犯罪活动,由于交易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且交易所得的非法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换成外汇迅速汇入指定的境外账户,账户情况难以掌握,犯罪主体身份难以查明,增加了办案难度。

2.3 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加剧跨国金融犯罪

近年来,我国内地经济高速发展,民间资本雄厚,汇聚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带来的高额利润使得犯罪分子们趋之若鹜,资金跨境流动过程中存在的任何漏洞和间隙都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为打击金融犯罪,我国不断创新金融管理制度,加强金融监管。然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的一些监管制度在周边地区和国家并不适用,因此,这些周边地区和国家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跨境犯罪行为、逃避打击的新阵地。例如,为了打击信用卡犯罪,我国银行业规定“禁止降级交易”,既磁条和芯片复合的银行卡在国内ATM机取现只能读取芯片信息,但周边国家、地区的ATM机仍可以读取磁条信息,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境内窃取银行卡信息后,在境外ATM取现或消费套现,规避我国金融监管。

3 当前打击跨境金融犯罪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广东与港澳地区在打击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领域的合作有所深化,合作方式主要是由我方发函请求港澳警方协查各类案件的涉案公司、人员资料及赃款在银行的资金流向等情况,港澳警方则主要是发函请求我方核查部分案件的内地涉案人员身份资料或协助向有关证人录取口供等。虽然与港澳的警务合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总体来看,当前粤港澳警务合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跨国警务合作也有待加强。

3.1 各法域间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分属不同法系,与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周边其他国家也存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同。各法域之间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是打击跨境犯罪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

(1)实体法方面。一是同一种行为罪与非罪认定不同。同一种行为在一地为犯罪,可能在另一地只是一种民事行为或者违法行为[1]。例如,我国内地实行外汇管制,禁止非法买卖外汇,而港澳地区允许自由兑换外汇,这导致我方在要求港澳警方协助调查取证时,对方会因存在执法合理性的问题予以拒绝,通过粤港警务协作机制基本上不可能获取香港方面的涉案数据。二是对同一犯罪行为罪名认定不同。如我国内地与境外法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不尽相同,造成很多跨境地下钱庄案件无法以洗钱罪定罪,仅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2)程序法方面。一是立案期限和追诉时效不同。我国内地立案期限与港澳地区存在差异,在要求协助侦查过程中,港澳地区信息反馈周期较长,容易延误跨境金融犯罪案件立案。如内地公安机关去函要求港澳警方协助查询银行存汇款、电话资料、公司登记资料,一般最快需要3个月左右才可得到书面答复,而请求派出警官小组赴港澳调查取证,最快也需要半个月时间才可得到答复。二是证据规则不同。各法域在证据形式、取证主体、取证阶段、质证要求方面都存在差异[2]。如内地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港澳在各自的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实践中,内地公安机关赴香港对有关证人开展询问时,往往很难得到证人的配合。

3.2 区域警务合作机制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与周边地区、国家之间在协查取证、移交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以协议、备忘录等形式确立了警务合作的一些基本框架。但因为缺乏系统有效的警务合作实施机制,在打击跨境金融犯罪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跨境取证效率低。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跨境信用卡犯罪、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等跨境金融犯罪,往往需要调取境外有关证据材料,如涉案资金流向境外的查询、境外套现的监控视频、境外服务器的勘验等,然而,境外取证常常遭遇层层审批时间长、通过审批后取证周期长、取证难度大等困难,严重影响案件侦查效率。

(2)案件移交渠道不畅。案件移交涉及到不同法域之间刑事管辖权的敏感问题。在案件移交方面,存在案件情况通报不便捷、案件移交程序不明确、案件移交后续沟通不畅等问题。

(3)境外追逃追赃难度大。跨境金融犯罪案件中,部分主要犯罪嫌疑人拥有境内外多重身份。对于处于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核实其真实身份,有些即使明确了具体身份,在实施抓捕过程中,还存在审批程序繁琐、周期长等一系列问题。另外,由于政治、法律制度等原因,许多案件即使明确境外案犯的具体情况,仍然无法通过引渡或境外抓捕的形式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在境外追赃方面,因金融犯罪涉案的账户众多,在涉及到境外账户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很难将每一笔资金的流向一一查明。同时,境外追赃还存在跨境联合追赃积极性不高,赃款返还存在障碍等问题。

3.3 跨境警务基础保障存在不足

(1)跨境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加强。情报共享是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前提,现代金融犯罪打击工作的开展多以情报信息为导侦,目前粤港澳警方打击经济犯罪情报信息交流还没有完全形成机制,只是停留在双方案件线索的协查和重大案件线索的情报互通,日常情报交换没有形成体系。另外,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情报信息共享机制也亟需完善。

(2)合作部门对接不畅。目前,广东能够开展跨境警务协作的部门非常有限,且对开展警务协作的部门级别要求较高,具体侦办案件的县一级侦查部门往往没有跨境警务协作权,在跨境侦查、抓捕、取证等工作中,需要一段时间等待跨境警务协作反馈,有时收到反馈已时过境迁,案件无法侦破,严重影响办案效率。例如,中山市近年来跨境金融犯罪不断增多,港澳协作需求逐渐增大,但由于没有直接与港澳地区的协作权限,只能通过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中转,降低了工作效率。另外,因体制不同,境内外机构设置不完全对应,同样为跨境办案造成阻碍。如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内地一般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而在香港则由海关部门负责。由于机构不完全对应,协助也存在一定问题。

(3)经费开支大,增加办案成本。为把境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要派专职人员到犯罪嫌疑人逃匿地开展前期侦查、明确身份、制定抓捕方案等系列工作,且相关工作要在当地执法人员的协助下才能进行,工作的主动权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任务,期间专案人员的衣食住行经费支出很大。

(4)专门人才匮乏,影响办案效率。办理跨境金融犯罪对侦查人员的知识水平要求较高,要求懂法律、懂外语、懂侦查。目前在侦办跨境金融犯罪及缉捕行动中,熟悉区际警务协作相关业务及法律的侦查人员有限,在具体办案的基层公安机关,跨境犯罪侦查专门人才更是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 打击跨境金融犯罪的对策建议

金融犯罪全球化、跨境化趋势已日益凸显,如何开展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的跨境打击,已成为公安机关应当直面的一项紧迫课题。面对犯罪的新形势、新变化,公安机关应以此为契机,深化跨境执法理念,紧紧围绕人、财、物跨境流动的各个环节,以全视角、高站位,主动开展区际合作,积极应对跨境金融犯罪的蔓延趋势,加大对跨境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4.1 求同存异,推动跨境警务合作立法进程

由于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同,粤港澳三地对同一种行为的法律评价往往存在分歧。新时期下,三方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在一些关键性、有回旋余地的问题上展开积极的磋商和谈判,在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达成共识,逐步推进警务合作向纵深发展,尽快将警务合作工作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推动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区在政府或司法机关层面签订相应的司法协助协议,对粤港澳警方、检察院及法院系统的联合打击犯罪、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代为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送达法律文书等活动进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基于广东省的特殊地理条件,建议广东省公检法机关与香港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讨,先就区际司法协助协议的内容进行初步沟通,总结成功经验,拟定初步操作规则,为全国性的区际司法协助协议的签订打好基础。

4.2 强化跨境金融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建立日常情报交换体系

一是建立便捷、高效的经济犯罪情报信息跨境通报渠道,定期交换金融犯罪总体情况、活动规律等信息和最新动态,加强日常情报信息交流,更好地了解国际金融犯罪趋势;二是加强跨境预警信息网上合作平台建设,境内外公安机关及时汇总、研判银行业、电信业、网络营运业反馈的有关金融犯罪情报信息,通过跨境预警信息平台互相沟通,全方位、多角度预警跨境金融犯罪;三是建立跨境金融犯罪“黑名单”、犯罪手法汇总等信息共享库,及时梳理类似案件和线索,展开境内外案件串并研判。

4.3 整合既有合作机制,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平台

严峻的跨境金融犯罪发展形式要求我们高效、准确、全面地履行打击防范职能,大力提高联合执法工作效能,以顺应形式发展的需要。香港回归以来,为打击跨境走私犯罪,我国内地在“内地与香港合作”和“粤港合作”框架下,与港澳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司法协作机制,并签署了一系列关于收集与交流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协议,顺利突破了一些大案要案[3]。新形势下,各方应整合、规范既有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建立联合打击跨境金融犯罪合作平台。一是在犯罪嫌疑人移交程序、司法文书传送、证据承认、判决执行等方面取得共识,减少繁琐程序;二是增加协查授权单位数量,在协助取证、协助抓捕、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等方面建立与办案单位直接对口的跨境协作机制,减少审批流程,建立高效的、常态化的跨境警务合作机制。

4.4 构建突发性重大案件紧急协作机制

一是构建突发性重大案件联络窗口机制。在境内外突发性重大案件办案单位之间建立对口办案机制,即时通报案件动向,提高联络工作效率,缩短反馈响应时间;二是探索建立跨境金融犯罪专案联络员制度。报经两岸主管部门授权,在现有联络框架内,针对涉及两岸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设立专案联络员,直接互通工作进展情况,协商专案联络事宜,提高案件侦办效率;三是加强重大跨境案件协查机制。在犯罪嫌疑人身份查证、证据提取、资金追查、追逃追赃等方面建立重大跨境案件协查机制,为案件侦办提供最大便利。

4.5 联合开展对上下游犯罪的打击

实践中,地下钱庄、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是最多发的跨境金融犯罪,其中,地下钱庄与信用卡诈骗涉及多种上下游犯罪。如地下钱庄的上下游犯罪可能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信用卡诈骗上游犯罪涉及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侵犯公民信息罪等。对上下游犯罪的跨境联合打击,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跨境金融犯罪的生存空间。在联合打击上下游犯罪中应注意充分协商、确定打击范围,逐步拓展打击罪名。因境内外警方法律制度差异,对同种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不统一,双方均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协商联合打击,对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经得双方同意开展联合打击。

4.6 构建跨区域警务人员交流与培训机制

加强办案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一要加强跨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培训,使不同地区的警方了解相互的法律制度、执法程序、证据规格等,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二要积极开展执法交流和学术活动,双方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会晤、学习培训等活动,交流办案经验,促进不同地区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的相互借鉴;三要培养和建立一支具有跨境协作专业素质的队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专业培训班,不断提高办案技能;四要建立专家资源库,双方提交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资深侦查人员进入专家资源库,在合作打击跨境经济犯罪、培训等方面互相提供技术支持[4]。

4.7 强化司法打击与社会化管理的合作

打击跨境金融犯罪离不开银行业、电信业、网络营运行业的配合,应强化司法打击与社会化管理的合作。一是金融相关行业要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着重整顿代办银行卡和多级转账等业务,严格落实开户实名制,从技术上解决网银多级转账出现的问题,建立好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和警银互动协作等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铲除跨境金融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建议在目前已建立的资金查控系统上,加快推进实现与外汇管理局企业换汇信息,海关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数据共享等;三是由省级公安有关部门牵头,探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港澳地区)执法部门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做好跨境金融案件性质认定、配合查处等工作,加强在打击地下钱庄工作中的执法合作;四是建立行业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因行业监管不力造成公众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追究其过错责任,防止助纣为虐,成为犯罪帮凶。

[1]王虹.分析常见的跨境经济犯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7):285-287.

[2]徐长华.“两岸四地”跨境经济犯罪打击对策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5-14.

[3]张秋波.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区际警务合作制度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3):102-108.

[4]刘丹.互联网时代经济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6):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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