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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如何处理分次邮寄的单据

2017-12-09李鎏钰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3期
关键词:交单单行受益人

文/李鎏钰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如何处理分次邮寄的单据

文/李鎏钰 编辑/韩英彤

对于受益人及其交单行和指定银行而言,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次数进行寄单,以免因寄单次数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产生纠纷。

业务背景

案例1

开证行C银行应Z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7月15日开立即期可自由议付信用证L1,允许部分装运。信用证要求:DOCUMENT MUST BE SENT IN ONE LOT VIA COURIER SERVICES TO C BANK(单据必须以一个包裹的形式通过快递寄送给C银行)。

8月2日,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笔到单,交单行为B银行,单据无不符点,开证行于8月9日(到单后第五个工作日)付款。

10月17日,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二笔到单,同样是受益人通过B银行交单,但单据存在如下不符点:发票、箱单、提单、保单和检验证明各缺少一份正本。

10月20日,申请人Z公司要求,放弃第二笔到单的不符点,开证行接受此放弃并于交单后第三个工作日付款并扣除不符点费。付款当天,开证行又收到该信用证项下交单,单据中仅包含信用证要求单据的一份正本,并且所有单据编号、内容与第二笔到单一致,开证行判断此为第二笔到单的第二个包裹,即国外交单行是把一笔到单项下单据分成两个包裹邮寄给开证行。但由于对此笔交单已完成付款,因此开证行把第二个包裹收到的单据按二次到单(补充到单)处理。

案例2

开证行C银行应Y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7月15日开立即期可自由议付信用证L2,允许部分装运。信用证要求:DOCUMENT MUST BE SENT IN ONE LOT VIA COURIER SERVICES TO C BANK(单据必须以一个包裹的形式通过快递寄送给C银行)。

10月17日,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笔到单,单据存在不符点:发票、箱单、提单、保单和检验证明缺少一份正本。

10月20日,申请人Y公司要求,放弃不符点,开证行接受此放弃,于交单后第三个工作日付款并扣除了不符点费。

10月24日,开证行收到该笔交单的第二个包裹,但由于已对此笔交单完成付款,因此开证行把第二个包裹收到的单据按二次到单(补充到单)处理。

案例3

开证行C银行应客户X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4日开立远期信用证L3。信用证要求:DOCUMENT MUST BE SENT IN TWO LOTS VIA COURIER SERVICES TO C BANK(单据必须以两个包裹的形式通过快递寄送给C银行)。

10月20日,开证行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第一笔到单,并发现不符点:所有单据缺少一分正本。

根据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判断交单行可能按照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分成两个包裹进行邮寄。为了避免系统中重复操作,开证行决定等待收到第二个包裹后进行处理。

第二天(10月21日),开证行收到此笔到单的第二个包裹。开证行遂按照收到第二个包裹的日期为到单日期处理此笔相符交单。

案例分析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为了避免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有时信用证会要求所有单据分两个包裹邮寄给开证行,实务中银行一般称之为“分次寄单”。此外,有些交单行为避免单据丢失,在尽管信用证要求单据必须以一个包裹的形式通过快递寄送给开证行的情况下,仍会“擅自”选择分次寄单。通常情况下,交单行会在交单面函中明确表明此笔交单分次寄单,并列明每次寄单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开证行在收到交单行分次寄单的单据时,一般可以通过面函判断该笔交单为完整交单还是分次寄单。如果可判断为分次寄单,可以等待收到第二个包裹后进行到单处理,并按第二个包裹签收日期为到单日期,以此界定承兑或者付款的时限。

如果通过面函不能确定为分次寄单,可以在收到第一个包裹时正常做到单处理(正常提不符点,包括单据少正本份数);在收到第二个包裹后,则按照二次到单或补充到单处理,并更新单据份数情况及是否相符交单,同时按第二个包裹签收日期为新的到单日期,以此界定承兑或者付款的时限。

上述案例中交单行在面函中都没有对分次交单进行批注,案例1和案例2是信用证要求单据由一个包裹寄出,而交单行分成两个包裹寄出;同时,两个包裹到达时间的间隔也较长(案例1相隔3天,案例2相隔5天)。这就导致受益人损失了本可避免的不符点费。第三个案例中,因为信用证要求单据由两个包裹寄出,所以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及实际到单情况判断还会有第二个包裹到达,并选择等收到第二个包裹后再处理到单。

在以上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开证行是否可因交单行未按信用证的寄单次数要求寄送单据而提出不符点?二是开证行在收到第一个包裹后应如何处理?

UCP600中关于交单行寄单的问题在第35条第一段中有相关描述如下: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做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除此之外,UCP600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受益人及交单行未按信用证要求的次数进行寄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应如何处理,但在其第7条a款做了如下规定: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据此可见,无论受益人及交单行是否按信用证要求的次数寄送单据,只要单据全部到达开证行时无不符点,开证行就须对该笔交单予以承付。也就是说,开证行不应将交单行未按信用证的邮寄次数寄单作为理由拒绝承付,也不能据此提出不符点从而收取不符点费。

但因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单据的寄送方式,而交单行未遵照执行,因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交单行负责,此后果包括因两个包裹到达开证行时间延迟所产生的不符点而扣除的不符点费。所以在案例1和案例2中,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第一个包裹后,即可做到单处理,而且开证行在第二个包裹到达之前进行付款或承兑时,也可以相应收取不符点费。

而对于案例3的情况,由于信用证已明确规定了单据分为两个包裹寄出,因而开证行在收到第一个包裹时,虽然无法确认是否为分次寄单,但根据信用证的寄单条款,不能提出缺少单据正本的不符点,而应在合理时间内(五个工作日)等待第二个包裹,之后再确定是否为不符交单。

案例启示

对于开证行而言,若信用证要求分两个包裹寄送单据,在收到第一个包裹后,如果存在缺少单据正本的不符点,建议暂时不处理到单。如果在收到单据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仍未收到第二个包裹,开证行应尽快发电文询问交单行是否有第二个包裹;同时,为保证开证行的权益,还应在电文中表明,将以收到第二个包裹的确认电文(如有)或收到第二个包裹的日期,作为到单日期。如果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未得到答复,可对第一次的交单就缺少单据份数等不符点进行拒付,或在申请人及开证行均可放弃不符点的情况下进行承付。

而当信用证要求以一个包裹寄送单据时,开证行应特别注意交单行在面函上是否有分次寄单的标注。如果面函上无此类标注,但收到的单据存在缺少所有单据正本的不符点时,开证行应考虑是否存在分次寄单的可能,以避免发生将第二个包裹当成新的一笔交单而产生重复扣减信用证余额的情况。此时,尽管拒付或承付可以在到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进行,但为给第二个包裹保留足够的时间,仍建议开证行待第五个工作日再进行拒付或承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拒付纠纷或不符点费纠纷。

对于受益人及其交单行、指定银行而言,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次数进行寄单,以免产生寄单次数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纠纷。如果按照信用证规定或自行决定分次寄单,应在交单面函上明确标注该笔单据为分次寄单,并列明每个包裹中包含的单据种类及份数,以提示开证行。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单证业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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