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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外汇业务问答

2017-12-09叶斌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3期
关键词:报关单外汇局收支

文/叶斌 编辑/靖立坤

B类企业外汇业务问答

文/叶斌 编辑/靖立坤

[释疑]

Q:A公司被列入B类企业后,到银行办理汇款结算,被要求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请问在海关已公告取消打印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情况下,该公司该如何取得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A: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企业可凭外汇局发放的B类企业《分类结论告知书》去海关打印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Q:某公司2016年10月15日被降为B类企业,2016年12月5日要支付进口日期为2016年7月5日的进口货款,请问B类监管期未满6个月的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该公司应该如何办理?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实际进口日期在企业被划入B类的公布日期前,监管期未满6个月的B类企业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Q:C公司被列为B类企业后,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被告知其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而无法办理相关业务,请问该公司应如何查询自身额度,如何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B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货物贸易业务模块下的【企业管理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到截至查询时点的出口可收汇/进口可付汇余额。

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时,应对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第六款查找具体原因。如果属于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等原因,造成可收/可付汇额度不足,则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额度,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其相应额度,企业即可在其额度内直接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果属于无货物退运的退汇、错汇款退汇、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等原因,造成单笔或少量业务可收/可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在每笔收付汇业务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再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Q:D公司因收到《风险提示函》后未及时说明情况,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请问该公司应该如何自我调整来尽快恢复为A类企业?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下称7号文)第七条规定,此类企业被外汇局降为B类后,如果相关指标连续三个月正常、贸易收支符合对外贸易业务实际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企业应该在B类监管期开始后的三个月内积极调整自身贸易收支来纠正异常或者偏离,力求贸易收支平衡。

Q:E公司是B类企业,从事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有何限制?

A:根据7号文第五条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Q:F公司被列入B类企业后,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是否可使用之前存放境外的收入来对外支付货款?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作者单位:外汇局苏州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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