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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金融发展需自律

2017-12-09周红军编辑王莉

中国外汇 2017年3期
关键词:保函金融业务合规

文/周红军 编辑/王莉

贸易金融发展需自律

文/周红军 编辑/王莉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贸易金融应加快创新发展,并要与时俱进,按自律、合规的要求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

2017年,国际经济环境将面临更加多变的全球化变革。作为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贸易金融业务,在做好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坚守自律、合规底线,积极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自律、合规与时俱进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正加速推进;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也在促进新金融业态的崛起,迫使贸易金融加快创新发展,并与时俱进做好自律、合规要求的适应性调整。

一是资本约束与资本占用计算带来的挑战。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此,银行在2017年势必将进一步通过资本的约束,来调整业务发展策略。而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节约资本的特征,或将成为银行重点发展的业务品种。然而,贸易金融业务因产品众多、组合多样,又包括各类表内与表外业务,计算资本占用时的复杂程度远高于贷款业务,再加上银行为节约资本而采用内评法来计量资本时,对银行自身数据积累和IT支持要求较高,故银行贸易金融业务是否能自觉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标准来计算资本占用,是个不小的挑战。

二是监管套利带来的挑战。随着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部分企业、个人使用“规避战术”,借助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旅游等开展跨境资金运作。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跨境资金流动,使得外汇监管愈发困难。同时银行和企业作为市场化经营的主体,在业绩考核和竞争的压力下,如何自觉防范和抵制“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对各方来说也都是个挑战。

三是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在“互联网+”以及技术变革的驱动下,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不断加深,金融科技(FinTech)将对银行贸易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带来重大变革。这给传统业务模式和监管方式带来了新的挑战。监管部门与银行需要利用新技术和流程,对现有的交易监管、展业三原则等进行适应性调整,以应对挑战。

四是反洗钱带来的挑战。随着G20集团高度关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与各国监管机制间的融合协调正在不断加强。尤其是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因在遵守美国反洗钱法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而遭受巨额罚款并限期整改,表明海外反洗钱合规风险正日益高企。其中通过贸易活动进行洗钱的风险不容忽视。然而,对贸易金融业务而言,要从海量的贸易业务当中甄别出单个违规交易并非易事,挑战不小。

自律、合规经营的“三保障”

近年来,外汇局在不断实施“简政放权”的同时,希望银行能积极、自觉地按照自律、合规的要求开展经营,积极履行协助监管的职责。而银行要跟上外汇管理的监管理念,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则是个系统工程。银行要真正实现按照监管规则、监管架构的调整来履行相关职责,亟需通过强化社会责任的担当、经营战略的明确、风险合规意识的提高等来加以保证。

一是自律、合规经营是贯彻监管意图的重要途径。在当前外汇局实行“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思路形势下,微观方面的每笔贸易金融业务基础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提交相关文件的完整性、交易流程的合理性等,成为银行对交易进行审核的重点,也是外汇管理政策和监管理念传导的主要渠道和抓手。银行要始终明确,此类监管要求是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要求,实为银行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此外,银行还应按照不同时期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外汇政策的宣导和外汇检查工作。

二是自律、合规经营是防范贸易金融业务自身经营风险的需要。银行开展贸易金融业务经营过程中,要想保持业务稳健运营,维持良好的市场形象,维护自身声誉,就必须按照自律、合规原则开展业务。在外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银行将积极通过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来实现,如制定规范化的贸易金融产品管理制度,明确内部部门分工和各岗位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有效管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在内部绩效考核方面,要强调业务拓展与合规工作并举。

银行监管层应通过加强问责制和考核制,强化各级责任人员的合规意识与合规文化的推行。

三是自律、合规经营是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前提保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深化,国际贸易和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尤其是我国“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实施,贸易金融项下结算、保函、融资等越来越成为跨境服务的主流服务方式。但因银行所提供的全球化贸易金融服务所处司法监管环境不同,各地反洗钱监管要求、执法力度不同,银行如何适应国际监管环境,更好地加强自律、合规经营的有效性,将成为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关键要素之一。

破“重业务、轻监管”的途径

随着我国银行管理模式逐渐与国际接轨,在全球日益对银行业的监管规则趋紧和执法力度趋严的情况下,对银行贸易金融业务自律、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执行好外汇监管政策等法规要求,银行应从战略层面予以足够重视、战术层面细化操作、文化层面提高意识等方面发力,进行长远规划设计,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彻底扭转“重业务、轻监管”的局面。

一是做到应知应会,落实责任制。贸易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流程制定对银行自律、合规经营起着决定性作用。应通过加强人员培训,使得贸易金融各相关部门的员工对业务办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做到应知应会并了然于胸,即让从业人员熟悉了解政策法规、客户要求、交易背景、展业原则以及行业约束、异常业务、自律要求等应知应会内容。

银行贸易金融各级管理层及业务流程相关节点责任人应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并与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挂钩。银行监管层应通过加强问责制和考核制,强化各级责任人员的合规意识与合规文化的推行。

二是加强基础工作,找准关键点。银行在开展贸易金融业务时,为满足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防范风险的需要,应切实做好人员配备、制度制定、计算机系统开发等基础工作。在人员配备方面,应合理设定业务岗位,重点岗位人员应实行相对独立的条线化管理,每个业务单位应至少配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担任合规官,以保证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资源的合理调配;在制度制定方面,应将监管要求细化到结算、保函及融资等贸易金融业务操作流程中,相关制度的制定应经银行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认可,必要时需向监管部门报备;在计算机系统开发方面,应将业务操作制度要求与相关岗位职责镶嵌到业务操作计算机系统当中,建立、健全客户与业务风险评级/预警模型,相关监管数据报送实行直通式处理等。

三是细化展业三原则,强化过程控制。“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统称“展业三原则”,是监管机构对银行开展业务、控制风险的基本指导原则。但在实务操作中,往往“知易行难”,因为监管部门希望银行能不折不扣地执行监管规定,而银行和企业出于逐利的需要和考核的压力,可能会本能地试探监管底线。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自律、合规责任心和决心。

在了解客户方面,包括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背景以及客户的客户情况,即凡是可能给银行带来交易风险的金融交易相关实体,均需作为客户去了解。在实务中,对于那些风险分析表明其可能具有高度风险或情况不明的客户,建议应由本机构合规官或高级管理层做出决定。对于新客户的身份,必须得到确切核实之后才能办理业务。对跨境业务而言,还应加强跨境代理行尽职调查,了解委托银行声誉及委托业务性质,以及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对其中的“过路业务”或仅为转递的业务,尤其要谨慎办理。

在了解业务方面,应对贸易活动背景进行了解和确认,对于交易复杂、数额较大的交易以及交易方式不寻常、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应尽最大可能审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并记录审查结果。如果银行不能确定该笔业务是否为善意的,则应拒绝办理。对于贸易供应链而言,应将业务调查延伸至上下游销售方、供应商和相关代理机构。

在尽职审查方面,应在“审单、查单”环节中嵌入风险提示,并在业务存疑时,要求客户补充提供额外材料。审查客户信息单证时,应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和股权关系、所处行业及相关行业特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企业的社会信誉以及交易对手、贸易链条内相关当事方情况等;审查业务信息单证时,应了解相关商务合同情况、所签署的相关法律要件、结算方式、货物或服务项下全套单据以及货物流转、融资去向、还款来源等情况。

四是严格执行国际规则,不抱有侥幸心理。在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的大背景下,尤其是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银行在支持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必须按照国际化运营要求,自觉遵守国际规则和东道国监管规定,强化反洗钱等方面的风险控制,让自律、合规意识深入到每个从业人员心中,并成为处理每笔跨境业务的自觉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跨境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五是实施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自律治理水平。通常行业自律水平与监管强度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一旦行业潜在风险过度积累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容忍度,强化监管,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行业创新。通过制定信息披露、风险预警等方面的行业标准和规则,可督促从业机构提升内控水平。对贸易金融业务而言,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公约以及外汇局不定期对违规风险进行风险提示、通报外汇违规案例、公布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公开各类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等,可起到引导示范和警示作用,从而推动从业机构坚守业务底线,合规审慎经营。

作者系安邦保险集团全球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成员

CASE 案例

勿让“假保函”的悲剧再重演

从最近发生的浙商财险与广发银行“假保函”的纠纷事件中可以看出,银行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开展保函业务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假保函”纠纷案

两年前,有一私募债通过某平台发售。为提高债券资信等级,该债券由浙商财险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增信。而浙商财险为防范风险,又由广发银行以履约保函方式提供反担保。当债券到期出现兑付违约而要求浙商财险履约,浙商财险又依据保函要求广发银行履约时,广发银行才在核查中发现,该保函并非由该行出具。关于该起“假保函”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目前尚待司法机关的认定。

保函性质与操作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银行表外业务,同样属于授信业务,需占用保函开立申请人在银行的授信额度,需计算银行经济资本的占用(目前监管规定,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转换系数为0.5)。

经验教训

本起“假保函”案例,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一是关于保函开立的问题。目前,各银行开立跨境保函,通常使用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MT760或MT799格式开立,自动加押。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只要使用MT760或MT799格式开出保函,均代表其一级法人的行为,必须按保函约定履行相关责任。这是国际惯例。对于银行开立的国内保函,通常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参照跨境保函做法,通过SWIFT MT760或MT799格式直接开出;二是采用加盖公章的中文信函方式出具,并用SWIFT MT799格式或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发送证实电。以上两种操作方式,均是为了保证保函的出具代表机构行为,并由该机构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显然,本起纠纷中的国内保函出具,没有采取银行常见的出具方式,导致保函的真实性出现问题。

二是关于保函核保问题。采用SWIFT MT760或MT799格式开出的保函,属于自动加押,无需核保。采用中文信函方式出具并用SWIFT MT799格式或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发送证实电的保函,通常也无需核保。唯有仅用中文信函方式出具的情况,需要办理核保手续。而保函的核保通常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核实手续相同,即通常通过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查询查复电来查实。显然,本起纠纷中的国内保函核保,也没有采用常规核保方式,以致引起纠纷。

三是关于保函出具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按照当前监管规定,银行出具保函后,一方面因需占用客户授信,保函开立后需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另一方面,保函属于银行或有负债,需使用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此外,银行保函业务还需开展风险分类并计提准备金,以及通过银行统一的业务操作系统进行操作等。

以上案例仅是管中窥豹。它再一次警示银行,在办理贸易金融业务时,要加强对贸易金融业务全过程的控制,必须将展业三原则覆盖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并统一标准、细化要求,明确相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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