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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非法结汇案

2017-12-09

中国外汇 2017年3期
关键词:资本金结汇分局

资本金非法结汇案

[说法]

外汇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分局”)发现FZHD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ZHD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和结汇后作废发票方式,办理资本金结汇并支付给子公司,用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等支出,属资本金非法结汇典型案例。后由于FZHD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福建省分局都积极应对,体现了依法行政、科学履职,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案例线索

2010年11月,福建省分局启动对FZHD公司资本金结汇相关情况的检查,依法调取了FZHD公司、结汇所得人民币款项收款方(D公司)和有关银行的相关业务凭证等材料,并收集了地税局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等,最终锁定FZHD公司非法结汇的违规事实。

案情简介

FZHD公司系B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C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投资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FZHD公司成立后长时间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但通过协议控股控制了内资广告企业D公司。

经查,2010年2月至2011年8月,FZHD公司分别与其关联公司D公司(系FZH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共签订9份合同,约定FZHD公司应向D公司支付“广告费”和“服务费”。随后,FZHD公司持合同、支付命令函、申请书和发票等资料办理资本金结汇9笔,合计金额3956.27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26235.72万元全部转给D公司。每次FZHD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后,D公司均将其开具的相关发票在开票当日全数予以作废(其中2010年4月2日用以申请结汇的发票为已作废的发票)。福建省分局检查部门通过跟踪结汇后人民币的去向发现,D公司最终将资金拨付给其子公司,用于缴纳商品房包销和投资区项目开发保证金或支付投资款等国家限制外资投资类项目。

案件定性

FZHD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时,未能按照当时政策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结汇后资金未按资本金规定范围使用,属于非法结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结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福建省分局经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后,对FZHD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将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

启示和思考

在外汇检查中,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便利条件虚构交易办理资本金结汇,实现境外低成本资金流入,仍然是异常资金流入的重要渠道。虽然随着2015年6月份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的实施,企业可凭自主意愿将外汇资本金兑换成人民币,但是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仍以实需原则办理。因此,抓住企业利用虚构交易、伪造交易单证或使用虚假发票等方式实现资本金非法结汇这一环节,仍是查处异常资金、违规资金流入的关键。

跨部门政策的衔接有助于减少外汇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中,FZHD公司负责人对于税务十分熟悉,在外汇局的调查中称合同将会履行,而在税务局的调查中则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作废发票,并将结汇安排在前,发票作废安排在月末。这样企业在银行的核查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也不会产生任何税收,实现了利用外汇管理局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时间差投机取巧。因此加强政策协调应是今后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

在本案中,企业先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所在地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福建省分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始终注重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程序、严格防范法律风险,因而经受住了多次行政诉讼的考验。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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