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相关政策问答
2017-12-09刘毅编辑靖立坤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Q: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为79.4万美元。现资本金累计已流入5004228.16元人民币,尚可流入金额为-4228.16元人民币,导致A公司外商无法继续汇入资金,请问应该怎么解决?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尚可流入额度出现负数可能是由于系统采用的汇率与银行实际参照的汇率不同导致的。若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系统中额度不准确,企业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继续办理资金汇入手续。
Q:B公司有甲、乙两个外方股东,若甲准备将股份转让给一家境内企业,是否需要外汇局的审批或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果乙将股份转让给甲呢?
A: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的,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无需到外汇局审批或备案。
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涉及外国投资以其境内合法所得进行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
Q:外商独资企业C在国内某地注册成立了一家再投资企业D。目前,由于D公司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即将到期,但C公司和D公司均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偿还贷款本金。C公司的外方股东计划对C公司进行增资,并将增资款结成人民币后再对D公司进行增资,以使D公司可以用该增资款偿还银行贷款。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A:原则上C公司的经营范围中须包含“投资”字样,否则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Q: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应提供哪些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
Q: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股东的分红款,能否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如果可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外商投资企业归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利润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方投资者用境内利润进行再投资的,须由标的企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再由标的企业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能否用于偿还该企业外债?
A: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外债,该笔外债须已在外汇局登记,且符合相关外债管理规定。
Q:境内居民个人于2010年在境外注册成立了国际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美元,应如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在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其登记或补登记应按照该文件规定办理,除此之外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不能进行外汇登记。
Q:境外机构在国内开的外币NRA账户是否能用来接收其他境外机构的投资款?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的规定,NRA账户从境外收汇,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Q:企业 “业务登记凭证”应如何申请?
A:企业可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到注册地外汇局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作者单位:外汇局福建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