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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属性变迁对我国现代警政建设的影响

2017-04-10罗楚湘

社会科学家 2017年1期

罗楚湘

(北京邮电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政治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

媒体属性变迁对我国现代警政建设的影响

罗楚湘

(北京邮电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在剧烈变革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经历了革命性变迁,我国警政也经历着从传统模式向现代警政的转变,警媒之间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革。市场属性的持续扩张引发媒体自由滥用的倾向,媒体不断弱化社会责任一味迎合受众追逐涉警负面新闻报道,严重破坏了现代警政的发展,阻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运用西方社会学中经典的结构化理论分析社会结构性变化中警媒关系的演变和影响,探讨警界如何认识并妥善应对,对推动我国现代化警政建设具有重要启发与现实意义。

社会结构化;媒体变迁;现代警政

现代世界是一个急剧变迁的世界,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正发生着巨大的变革。在变迁的世界里,现代警政所遇到的主要挑战是警媒互动关系以及警民沟通问题。这项挑战是由偶发事件、媒体、法律、警察内部控制这四项结构因素与行动因素综合而成的。[1]运用社会学中的结构化理论分析在整体不断变迁的现代世界中特别是网络极为发达的今天,媒体如何影响警政发展、警界又应如何回应,对于确保我国警政建设不断优化发展,警察正面形象塑造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一、结构化理论的构成与研究进路

要将现代警政和媒体这两个课题置于同一研究框架之内,需要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方法,才有可能条分缕析地厘清两者之间结构与行动的关系,以及个体的能动性。运用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的结构化理论来检视与探讨现代警政与媒体之间的复杂问题,是一种值得尝试的研究进路。

(一)结构化理论的构成

“社会结构”与“个人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制约性”与“主观能动性”的“二元对立”是社会学研究领域中的重大阻碍。为解决这一问题,吉登斯创造了“结构二重性”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展开逻辑推导与思维进路,构造以个人行动反思性与社会结构实践性之间的宏微观互动为基础逻辑而展开的“结构化理论”。[2]结构化理论是一种动态平衡的理论体系,在该体系中主体与客体是相互融合制约的,而不是彼此割裂的。行动产生所必须具备的规则与资源来源于社会结构,社会结构也并非一成不变,其再生产又依赖于行动的作用与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与以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为代表的传统结构观相异的是,吉登斯并不认可相对稳定、外在于人的行动的结构观。他认为“结构”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规则与资源,并且应当是重复出现且可复制的。这种重复性实际上要求,只有当关系网络在时间和地域上具有相当稳定性时,才可以认为社会系统的制度特性具有结构性特征。[3]吉登斯认为行动与结构之间更多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互为因果的关系,而不是处于一种相互对立、彼此割裂的状态。一方面,行动必然会受到作为相对固化的社会结构的制约,但同时行动的实践又需要借助社会结构所构建的实施路径。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的初始创建与再构造都需要行动的参与,“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有了路”,结构的产生多源于行动者自发的行动,结构的修正则来自行动者自觉的有意识的行动。[4]结构与行为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进而互为因果的关系便是“结构二重性”,它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核心概念,依据“结构二重性”的具体延伸来展开对社会问题的分析。

这种主客体之间的动态平衡与社会结构与社会行为之间相互作用,正符合媒体与警政之间的伦理关系。警媒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引导与被引导形成一种具有默契的动态平衡,但当媒体与警政在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发生转变与移位时,新的社会结构所带来的势能惯性导致警媒双方在规定与资源的分配上打破了彼此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默契。这种被打破的默契所形成的结构性偏差反过来影响新的社会结构的继发性转变,特别是在网络时代这种结构性偏差所导致的社会结构漏洞发展更为迅速影响更为广泛。同时,由于结构是行动的结果,警政可以通过的恰当行为来克服结构惯性所导致的制约作用,并通过构建警媒融合的的良性关系来修正产生偏差的社会结构,实现警媒间和谐默契的新型社会结构,并利用网络时代所带来的势能扩大警政影响力塑造警政新形像。

(二)社会结构化的研究进路

社会结构与人群行动之间互为因果的共生关系,使得具体的人群行动构建了抽象的社会结构,同时抽象的社会结构又影响着人群具体行动的实践路径。吉登斯以“二元化”潜在的“互动性”置换了“二元对立”突出的“对立性”,表明了社会结构对人群行动的正向意义,即从初始行为的自发性进化到再行为的反思性。[5]为进一步阐释社会结构化的研究方法,吉登斯认为,结构化理论应该用于分析并澄清经验研究中的问题,才能发挥其本具的效用与价值。以结构化理论为研究方法的关键是研究者如何使自己置身于研究主题逻辑之内,并取得一个对行动与结构观念实质阐释的位置。[3]借由行动者或能动者、改变者的能动性行为,有可能产生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彻底变革的结果。研究者应该并可以进行预测,当行动者展现其本具的反思能力与实践意识时,人们会清楚了解自己在做什么以及为何如此做。

在当前的社会结构中,媒体的行为出于自发性,而作为能动者一方的警政应当发挥自觉性,通过能动性的积极行为去纠正结构性偏差。同时,警政作为结构中的能动者应对自身行为进行预判,通过基于过往经验形成的反思能力与多年工作积累带来的实践意识,预测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效果与导致的影响,并以预估影响为基础,反向推导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与行为操作的合法性。

二、结构化视角下媒体的革命性变迁

(一)媒体的革命性变迁

我国媒体的变迁整体上是市场化属性不断增强,从“事业”转型为“产业”的过程。大体上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实施改革开放为分界点,可以分为高度管制的“组织媒体”与逐步放开的“大众媒体”两个主要阶段:

改革开放前,总体而言媒体是“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特殊事业单位”,其工作制度和传统具有高度政治化和纪律化的特点,主要担负着意识宣传和统一思想、发动群众的任务。媒体的主要功能是执政党的喉舌、统治阶级的宣传者和组织者。[6]具体按时间划分,则可分为1957年反右运动前后两个阶段。从建国后至1957年反右运动前,媒体被明确为“事业”,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按期定额津贴。从1957年反右运动到改革开放前,传统媒体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拨款的事业单位。前后两个时代经费来源虽有细微差别,但整体性质上并没有本质差别。在由中央到地方的全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公权力全面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社会实施强有力的控制。在弱市民社会强政治国家的背景下,媒体的主要特点为高度依附性,不具备独立自主的品格,难以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和力量。

改革开放后,新闻媒体面对新形势,开始重新展开经营化尝试。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开始有计划地对媒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财政不给补贴”的新体制。从1990年代以后,媒体普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营模式。“企业化”的经营模式使媒体有了自身的利益追求,推动其从“组织传媒”向“大众传媒”的路径转变。1992年十四大确定了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新闻事业的“双重属性”得到了正式认可。2009年初,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正式施行,规定在2013年底前包含媒体在内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转制为企业。此后我国媒体转制进入速跑阶段,媒体行业属性最终从事业转变为产业。[7]可以看到,改革开放后的媒体转型是一个“去事业化”的过程,每一次转型都伴随着事业属性不断削弱产业属性不断增强的重大举措。1992年十四大成为一个关键节点,媒体的“双重属性”被政府正式承认,可以采取更为主动积极的行为去扩大市场份额谋取自身经济利益,到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114号文件,标志着媒体属性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并且政府予以承认。这种媒体属性的根本性转变将对警媒关系将产生结构性变化的深远影响。

(二)富媒体、穷民主

1.言论自由与媒体自由

言论自由是媒体自由的基础,媒体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体现。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Potter.Sewart提出“第四权理论”,认为保障媒体自由是一项制度性基本权,给媒体自由赋予了极高地位。媒体可以重塑人们的语言模式、表达偏好和时空感受,甚至具有改变人们信念的影响力,因此作为日常生活中公民与社会进行沟通的主要渠道,媒体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应当服务于自由、平等的重要价值。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其使行须要一个畅通的渠道,是以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天然地延展到了新闻自由、媒体自由。如果不能保障媒体自由,则公民将难以与政府的暴政相对抗。因此美国媒体常以民主的把关者自居,以作为“民主的看门人”为荣。

2.媒体自由的异化

转制后的媒体越来越少地受到以往条条框框的约束,言论自由、媒体自由的程度大为提高。但媒体的自由化并不必然带来充分的民主和客观公正的报道。媒体作为市场主体,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导致逐利性的一面过分膨胀而公共服务性的一面却日渐萎缩。在如今急剧变迁的世界中,新闻媒体是否还堪当“民主的看门人”已有疑虑。“富媒体、穷民主”的问题已然呈现。当前新闻界对于大量频繁出现的涉警负面报道,大多以报道自由、记者自主、新闻价值等理由进行解释,但当媒介生态发生巨大变化、传播环境结构已经开始出现唯利是图的价值取向时,传统的新闻伦理与新闻采编已经不能解释这种愈演愈烈地片面追逐涉警负面新闻的乱象了。当媒体产业化后,在逐利性的驱使下具有“文人办报”情怀的传统媒体人会被一一清除出市场。少数意见领袖所组成的管理阶层开始透过媒体影响社会意见,可能最终形成“少数决定多数”的逆流。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网络媒体成为了传播范围最广泛影响面最大的媒体形态之一,一些网络“大V”们为扩大自身影响力,别有用心地操纵网络自媒体平台发布或传播涉警负面消息。这些网络自媒体平台发布的涉警负面新闻很多存在夸大矛盾、隐瞒事实、混淆概念、制造对立的问题,甚至有的消息本身就是虚假不实的。因为网络媒体自身所具有的信息开放性、传播迅捷性、交流互动性、介质数字化等特点,涉警负面新闻将在短时间内巨量传播,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将不可估计。在面对夸大或不实的涉警负面新闻时,虽然可以采取刑法手段进行规制,但与信息传播的迅速性相比法律手段发挥效果却需要较长时间,不能立马阻挡虚假信息的传播,属于事后弥补。但由于虚假信息所导致的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人民群众可能已经对警政体系的信认产生了负面态度,要消除这种负面认知将耗费大量的人财物资源,且因为先前认知的思维惯性这种纠正偏差的努力可能效果并不理想。

三、警政的变迁与现代警政

(一)警政的概念

警政的含义存在较为广泛的争议。英语国度中主要用“Policing”代表警政——少量欧陆国家也采取这种表述,而在大陆地区“Policing”多译为警务——有时也用“Police”或“Police ministration”代表警政。按照《美国传统辞典》,当“policing”作“警政”解时,是对一个社区事务的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对有关秩序、法律、健康、道德和安全的维护,以及其它影响到公共福利的事情。警政是指由国家警察机关具体实施的,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等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8]在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中,警察的内涵与外延都相当广泛。不同于我国大陆的警察含义多局限于组织法方面,传统德国法上的警察之义接近于晚近的秩序行政概念,所规制的范围包括社会治安、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诸多方面,故而警政一词的含义在欧陆国家也十分广泛。西方国家多把“警政”等同为警察行政,但在我国警政兼具警察行政和警察政治双重含义。[9]我国虽然在正式话语体系中没有“警政”一词,但在具体工作中“警政”的双重含义都有具体体现,既要在警务政策中传递党的精神和国家意志,又要在政策执行层面中贯彻与执行落实党的精神与国家意志。将“警政”作为社会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对象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在我国警务工作方面传递贯彻执行落实好党的精神与国家意志。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我国警政如何应对大量网络媒体——包括但不限于门户网站、社交平台、自媒体——有意无意地大量报道夸张变形甚至虚假的涉警负面新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通过塑造我国警政新形象新面貌,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我国警政的信任与支持,才能更好地传递贯彻执行落实好党的精神与国家意志。

(二)新时期的现代警政

新中国建立后,将负责掌管国内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称为公安机关,其性质仍属于警政。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是决定警政发展的根本动因,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警政也产生了与之正相关的走向变化。我国警政从建国至今发生了很大转变,早期以专政革命为主要色彩,后转变到服务执法方面,经过了一个从保障阶级专政到打击犯罪,再从打击犯罪到为民服务的过程。从建国以来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警政文本叙事话语的变化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警政经历了“革命→保卫与治安→治安与服务→稳定”的演变。特别是二十一世纪以来全国公安会议的主要议题及主旨精神发生了剧烈转变,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的举行开始有计划地改变革新公安工作的主要目标,以适应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而提高我国警政的工作能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和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成为了新时期警政社会实践的主旋律和着力点。[10]

四、变迁的媒体对警政的影响

(一)变迁的媒体对警政的影响

英国传媒学者卡尔通认为“一个事件负面因素越多,它构成新闻的可能性就越大。具有负面因素的新闻题材对记者来说更加重要。”[11]媒体市场化的重要特征和要求之一就是要重视受众因素。选择报道对象和运用写作方法满足受众的需要是媒体常用的方法。在当前注重市场效应的氛围中,媒体对涉警事实的传播有曝丑倾向,并且媒体在传播涉警事实时充分运用了结构性描述方法来突出涉警事实中的负面因素。[12]结构性描述方法并不虚构事实,但通过对事实描写的不同侧重、倾向性的情绪化渲染以及关键词的选择,在整体上构造出一种具有引起负面情感倾向产生对立情绪的文字氛围。警政工作的特殊性使得警政与警察一向是媒体关注的热点,而且负面性涉警新闻对媒体更有市场价值。目前来看媒体对涉警负面新闻的追逐呈现出越发强烈的态势。

应该承认,善意的涉警负面新闻报道客观、全面、公正,有助于推动民主、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使警方及时发觉自身的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提高。但恶意的涉警负面新闻报道主观、片面、失实甚至虚假,对警方形象造成了严重损伤,破坏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甚至煽动警民对立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只有在对事实进行准确、客观、完整披露的基础上,媒体才有可能实现所谓的舆论监督,否则建立在失实、主观、片面报道基础之上的新闻只能是市场逐利的产品,其作用只能是迎合受众偏好煽动受众情绪。这样的新闻报道不可能产生真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有害的。并且如果媒体以市场需求作为唯一标准,大批量长期性报道涉警负面性新闻,甚至以春秋笔法改写新闻事实,可能出现的传播效果就是激起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长期积淀形成的高美誉度会瞬间化为乌有。[13]

(二)涉警负面报道频发的原因分析

1.外部及媒体原因

(1)“仇警心态”的驱动

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期,在改革的过程中,社会阶层开始分化,部分民众沦为社会弱势阶层,被剥夺感强烈对社会怀有敌对心态,一旦发生破坏社会安全稳定的行为时,处于维稳第一线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将不可避免地首先受到冲击。实际上“仇警心态”是“仇官心态”、“仇富心态”等多种仇恨心态的叠加和转移。作为政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警察实际上处于一种十分尴尬境地。就工作职责而言,他们愿意积极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但在当前社会矛盾频发的大环境下,使得各项政策的执行落实缺乏必要的连贯性与稳定性,客观上导致了警察执法难与警民关系紧张。[14]警察在社会结构中的两难处境,使得他们对于市民社会秩序的管理常常显得有心无力,虽然可以能过强制手段、技术手段管理民众行为,但思想却难以管控。这种强力型管控不但无法解决社会深层矛盾,反而容易将民众的仇恨心态转嫁到自身。

(2)不当不实报道

媒体为扩大受众群体而多方迎合群众的好奇心态,将本应当严格保密的重大、敏感案件的侦办进程、破案细节作为“卖点”,不经甄别筛选便将一些重要信息公之于众,这种报道行为多有不妥。同时媒体常在报道描述过程中改变涉警事实的结构而改变事实的寓意以引起受众对其传播事实的关注,获得期待的传播效果,从而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特别是不当的改写型报道经常会扭曲客观事实,以追求轰动效应。例如,2003年某报在报道时任四川省委书记张学忠在全省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为吸引群众眼球产生轰动效应,竟将新闻标题拟为《张学忠质问四川公安——“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该新闻对讲话内容进行割裂截取,故意扭曲讲话原意,公然将党委和公安机关对立起来,对群众认知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失实报道的产生,在客观方面主要是由于媒体对公安工作缺乏了解,相关知识储备不足等原因,更重要的是主观方面媒体存在先入为主、想象臆断,以偏概全、无中生有等问题。[15]

2.公安机关自身原因

(1)舆情反应慢,不善于与媒体沟通

对一些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掉以轻心、反应缓慢,导致贻误最佳处理时期,错失舆情处置主动权。长期以来我国警务系统不愿意面对媒体、不敢媒体,导致媒介沟通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媒体表达警方的观点与态度、公布权威信息。由于缺乏系统专业的警界媒体素养教育,也导致部分民警在面对采访时不知如何应对怎样表达,常常出现语无伦次、表达混乱的情况,引发民众对警方处理态度与处理能力的怀疑。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由于原始信息源的处理不当所导致的公众对于警方的负面感受,将通过网络媒体被迅速传播并几何倍数式放大。同时,由于网络媒体传播的数字化技术形式导致在传播过程中原始信息极易受到篡改,演生出各种版本的涉警谣言从而导致真实信息被淹没,对警方的公信力将造成严重的破坏。

(2)公安工作本身的吸引力

警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涉警负面新闻具有广泛的受众。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安宁的活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十分神秘,可以抓住媒体受众的好奇心;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担负着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与管理职能,比如户籍、出入境管理等,并负责出台和调整某些事关国计民生的政策,也使得公安工作备受群众关注;警察权力的广泛性与强制性,使人们格外关注其行使的合法性与恰当性,警察的言行举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警务工作本具的特殊性要求公安机关自身谨言慎行,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特别是面对涉警报道时要认真对待、把握关键、收放自如,尤其在处理负面性报道时要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源不畅导致小道信息滋生;与媒体保持良好沟,既不要以敌对的态度来面对媒体,又要及时制止媒体具有倾向性的诱导性报道;做到权威主导,通过策略性、阶段性的信息发布可以有效引导舆论导向,使传播节奏牢牢把握在警方手中。

五、警方对媒体结构性变迁影响的应对

(一)应对前提:充分认识到媒体结构化变迁对现代警政的影响

服务人民、保障社会稳定是我国现代警政的目标,但警政工作的改进不是一蹴而就的,警政工作在现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现象与问题。但这些现象与问题在某些时刻却以“媒体享有自由却滥用自由”的特殊结构出现。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警察个人都应当对这些特殊的结构现象有所认知,并思考如何妥当回应。

充分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媒体属性已经发生了颠覆性变化,从“事业”转型为“产业”。媒体“报喜不报忧”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回,市场化属性强烈驱使着媒体去寻找更具受众吸引力的负面新闻,处于社会维稳工作第一线的公安机关及警察首当其冲,成为媒体挖掘负面报道素材的重要信息来源。公安机关应当认识到,在当今时代既不可能控制媒体,也无必要控制媒体,而应该勇于面对媒体、积极沟通媒体、善于利用媒体。

(二)应对原则:及时发布、良好沟通、主导权威

1.及时发布原则。新闻强调时效性,如果警方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最新消息,媒体自身就会产生强烈意愿通过各种渠道去寻找信息。根据首因效应,初始接触到的信息所形成的认知对人们今后的行为选择和判断评价的影响占据着主导地位。媒体通过各种或合法或非法的渠道搜寻到的信息真假难辨,为了及时获得新闻轰动性,往往不加甄别地报道,很容易混淆视听,给公安机关的后续工作造成极大被动。并且警方在第一时刻亮相可以展现出负责任、高效率的可信赖形象,对于遏制紧急事态发展、缓解民众情绪和维持社会秩序将产生明显的积极作用。在网络时代,警方可以更加便捷地实现这一原则,例如在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及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并请求相关微博微信进行转发,这样可以首先抢占网络空间的信息话语权并及时快速地传播权威真实信息,消灭网络涉警谣言的滋长空间。

2.良好沟通原则:警方与媒体理当增进互信加强沟通,警方主动实时地向媒体发布准确信息,保证媒体的报道素材供给,有助于澄清谣言矫正不实报道。负面新闻出现后,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与采写记者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清楚报道的具体情况以及记者进行负面报道的原因,并且阐明自身的原则立场并就事件进行细致说明。如果报道记者难以沟通或者是故意为之,可以尝试与业务链上游工作人员进行联系,例如该报道的责任编辑,在必要情况下应该争取和总编辑、社长直接对话。网络时代各大媒体几乎都有自己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并且点击量浏览量巨大,警方可以借助媒体的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与发布信息,既满足了媒体对于涉警新闻的采写需求,又实现了真实权威真实信息地有效传播。

3.主导权威原则:在充分尊重媒体采访权和保障民众知情权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应该展示出作为信息源的权威性,做到“以我为准,权威发布”。警方权威及时地发布信息将有效遏制流言谣言的传播,并且通过策略性、阶段性的信息发布可以有效引导舆论导向,使传播节奏牢牢把握在警方手中。在网络时代各种不实信息极易滋生,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权威真实信息不能被公众所知悉。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坚持主导权威原则,展现出公安机关作为信息源的权威性,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扫除虚假信息,严厉打击炒作涉警虚假信息制造警民矛盾对立的相关人员,使权威真实信息能够畅通传播,创造网络空间警民和谐互助的良好氛围。

(三)应对根本:全面提升警界的传媒素养教育

传媒素养是指人们面对传媒的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性回应能力。[16]传媒素养的六种能力可分为三个层次,层层递进不断深化,普通民众一般只需要达到第二层次,即可以对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进行判断并且能够找到并质疑信息中不恰当或可能存在虚假情形的部分;但警察作为公务人员面对媒体时的言行,将直接影响公众对于警务工作的评价,因此其传媒素养需要达到第三层次能够做到正确、清晰、流畅、独到地回应媒体的报道。网络时代人人都是媒体,自媒体盛行新闻传播不再局限于专业媒体,传统的媒体与受众的界限日趋模糊化,这种身份重叠化分界模糊化所带来问题需要我们注重传媒素养的培养,从根本上提升大众对传媒信息的筛选、消化、批判、评价、创制、应对能力。

警界传媒素养教育应把握“五层次进阶式”培养目标:认识和掌握媒介、善用媒介、思辨性回应媒介、创制传媒作品、优化提升传媒。[17]前三者是基础,后两者是手段与目标。在当今媒体高度发展的时代,不仅是公安宣传部门要应对媒体采访回应媒体报道,每个一线民警也都有可能受到媒体的直接采访。国外警察组织较为注重对警察实施传媒素养教育,每名警察入警培训时必须学习“如何面对传媒采访,怎么召开新闻发布会”这重要一课,掌握应对传媒的方法、技巧,并注重与传媒的联系和合作。面对网络时代信息的井喷式爆发,几何倍数式传播,我国警界应当切实抓紧警员的传媒素养培养与提升,着重提高面对传媒信息时的思辨性回应能力,妥善处理好对涉警负面报道的回应,防止不良影响的持续发酵与扩散,努力挽回公众信任取得群众支持。当前我国警界传媒素养不足导致大量涉警负面报道处理不当,对警界形象造成破坏,充分显示出警界传媒素养教育的不足,突显出警界传媒素养教育的重要意义。

六、结语

警媒之间的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警界应当充分意识到这种结构性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在当前结构性变化的社会中,涉警负面报道难以避免,警界应当全面提升传媒素养教育。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强化内在素质、塑造良好形象、谨慎关注防范等措施做好充分准备,妥善应对媒体革命性变迁所带来的冲击,推动警民关系和谐发展,保障我国现代化警政建设的持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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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

A

1002-3240(2017)01-0035-06

2016-11-21

罗楚湘(1965-),湖北监利人,博士,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警察学。

[责任编校:周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