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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吉林延边警政研究

2023-07-17薛刚许治徐钰朋

东疆学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警政近代东北

薛刚 许治 徐钰朋

[关键词]近代;吉林延边;警政;东北

[中图分类号] 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23)02-044-07

[收稿日期] 2022-11-28

[作者简介]1.薛刚,历史学博士,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清史、清朝制度史、东北边疆史;2.许治,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清史、东北边疆史:3.徐钰朋,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基地生,研究方向为东北边疆史。(长春130032)

近代东北边境地区的警政机构是当局治理东北的重要力量。在面对近代复杂的朝鲜移民、列强渗透问题,东北各地的警政部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延边地区的警政工作在这方面非常具有代表性。延边位于吉林省东部边境地带,近代以来成为大量朝鲜移民的聚居地。日本帝国主义吞并朝鲜后,便借管理“韩侨”之名在延边“合法”存在。日本领事机构通过特务与军警的暴力活动,逐渐成为延边地区的另一个“政府”。因此以延边为中心,探析警政部门在面对东北边境地区特殊事务时所发挥的作用,对研究近代警政发展、近代东北边境地区基层治理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清末东北警政的设立

我国近代警察体系与警政建设,始于对近代西方警察制度的学习。甲午战争后,维新派在长沙设立湖南保卫局,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中国东北地区由于毗邻日、俄,警政的兴办、警察队伍的建立也相对较早。近代东北地区的警政事务,在清末新政期间逐步走向完善。

(一)东北各地省城警政的初步设立

东北各地各级警察机构的设立并不是同时进行的,最初均以省城为中心试办警政,并逐步向下级单位推广。1902年,盛京将军增祺奏报朝廷促成奉天建警,设立奉天警察总局,“直属于督署管辖,局设总办、帮办各1名,总理局务”,使其成为东北最初建立近代警政的地区。吉林警政机构创始于1905年建立的省城巡警,于1906年设立吉林警务总局,负责全省警务,“总局还在省城(吉林)内设东、西、南、北、中5个分局和东、西、北关3个分局及马步巡队、暗巡队、消防队、工程队”。1906年9月,吉林警务总局改为吉林全省巡警总局,原设8个分局不变。黑龙江地区地处北部边疆,近代以来一直都是中国对抗沙俄势力入侵的前沿阵地。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署黑龙江将军达桂与齐齐哈尔副都统程德全以“地方不靖,外交困顿”为名,奏请朝廷获准,改練军为巡警军,设左、中、右3军,总员5195人,是黑龙江异日开办警察之预备。1905年9月,署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将省城内原有的街道厅裁撤,改为警察总局,区分5段,置总办,城厢新招募400名警察兵丁。1906年8月,黑龙江警察总局改为巡警总局。东北边境地区的警政建设,也在此时稳步向前推进。

(二)东北边境地区警政的设立

近代东北边境的地理概念,是指今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同俄罗斯、朝鲜领土接壤的边境地带。随着移民的迁徙与边贸的繁荣,这些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发展,人口大量增加,土地得到了开发。东北的价值也同样被列强看中,大片领土被俄国割占,日本为争夺利益在东北发动与俄战争。清政府为了应对边疆危机,避免再次出现权力真空地带,在东北陆续设置新的各级行政单位。近代东北边境地区警察机构的设立,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进行的。

辽宁边境地区警政建立相对晚于省内其他地区,如桓仁县、凤城县、安东县都是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建立的警察机关。桓仁县境内早期治安较差,边境地带土匪横行,主要依靠乡勇来保境安民,“于是联庄联屯之团练会勇等名目亦应时而兴,警察之设置始昉于此。光绪三十二年经县长景公霖设立巡警局”。同样位于东部边境地带的凤城县,也是在“清光绪三十二年创办”。安东县位于鸭绿江中朝边境地带,安东县的警政创办问题也被官员们格外重视。“安东商埠警察初办于前清光绪三十二年,溯自日俄战争告终协订和议,我国乃依据条约辟安东大东沟为通商口岸,设立巡警以资保卫,名为安东大东沟商埠巡警总局。”

黑龙江地区除省城以外的府县警察机构办理相对较缓。以清末瑷珲县警政建立为例,瑷珲县地处中俄边境地带,大批俄国商人从欧洲至此,边境贸易繁华。“瑷珲庚子之前居民四万、商贾三千,诚为黑龙江中枢之点”。由于清末东北局势动荡,中方在边境地带执法力量缺失,使瑷珲附近成为了罪犯的主要活动地,而原有执法部门仅有旗署部门街道厅。于是当地官员们配合创办警政的政令,在瑷珲副都统姚福升的带领下,于1908年开办了瑷珲警务,改善了当地的治安水平。

清末以来,东北边境地带建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对该地管控加深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人烟稀少之地逐渐被内外部移民及侵略势力所打破。警政不同于军队,它是对人口、对地方社会治理的坚强保障,是清末国家权力在东北边疆地区延伸的重要体现,对近代东北边疆地区社会稳定有着重要影响。

(三)延边地区的警政发展

近代延边地区警政兴起于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珲春副都统裁街道厅、查界官,设巡警总局。光绪三十四年( 1908),区乡设巡分所。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延吉厅升为延吉府后,府内设巡警局,局内有警务长、总务股员、书记长、收支员、庶务员、司法股员、卫生股员、司书生、教训所教习、调查户口生、稽查员、消防队队官、巡警等。同年,清政府裁撤珲春副都统,设吉林东南路兵备道,由道机关的总务科掌管警察行政事宜,府、县分别设巡警局和巡警分局。1914年6月,东南路观察使公署改为延吉道尹公署,下设延吉警察厅。厅长下置秘书、督察长、科长、科员及其他职员。延吉道尹公署将管辖区域划分若干区,各区设警察署,配置署长、署员、巡官、巡长、巡警等,各署下分若干分署和若干派出所,县设警察所。1929年1月,延边地区改警察厅、警察所为公安局。林区设山林公安局,矿区设矿区公安局,商埠地区设商埠公安。延边警政建设纵跨两个政权,具有突出的边疆地域特色。伴随着延边地区内地移民及朝鲜移民的增多,延边警政进一步扩充完善,完成了从警察事务所到公安局,从总局扩展到分局的转变,警员增多、分工细化、警种多元化,成为近代以来面对日韩侵入的复杂形势,保持地区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见表1、表2)。

以汪清县为例,清宣统二年(1910)四月,汪清县设治委员吴勋彦筹建城乡巡警,建立了巡警总局,其职责是游巡地方、缉匪、捕盗、卫生防疫等。清宣统二年五月,汪清县于百草沟民间熟地建草房十五间为局舍,后吉林民政司任命吴勋彦为汪清县巡警局警务长,将汪清县划为百草沟、骆驼砬子、凉水泉子和绥芬甸子四个巡警分区。巡警局内设行政股、司法股、教练所、拘留所、消防所、待质所,计有警务长、巡官、巡长、马巡、步巡70名。宣统三年(1911)四月,汪清县成立预备巡警队,计有预巡官、预巡长、预巡101人,分驻各地方,随时巡查森林、村店,整治本地治安。民国五年(1916)汪清县成立警察事务所,由知县兼所长,维护全县社会治安,设有总务、行政、司法三科及警察教练所,驻城游巡队、游巡卫生队、游巡消防队,全县划为三个巡警分区,设三个分驻所,共144人。民国十八年(1929)改汪清县警察所为汪清县公安局,设总务、司法、行政、卫生四股及保安队,下辖百草沟、嘎呀河、凉水泉子、大肚川、绥芬大甸子、大荒沟六个公安分局,共有237人。同年,汪清县成立了百草沟商埠公安局,隶属吉林省公安管理处,管理商埠内治安事务共36人。

二、近代延边的特殊局势

(一)延边地区朝鲜民族迁移与聚居地的形成

由于清前期采取严格的封禁政策,至咸同年间,延边地区依然人迹罕至,除少数驻防军队外,只有少数来自关内的移民。除了封禁政策以外,自然形成的天然屏障也是形成延边地区大片“无人区”的主要原因。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珲春副都统管辖的宁远堡、绥远堡、安远堡、镇远堡地区,只有华民二百六十四户,而韩民却达到了五千九百九十户,于此地开垦的满、汉农民人数与朝鲜农民在数量上形成鲜明对比。

朝鲜境内的困苦局面是众多朝鲜人出逃中国的主要原因。19世纪六七十年代连续严重的自然灾害让朝鲜农民的生活苦不堪言。同时,日本强迫朝鲜朝签订《江华条约>后,其他欧美列强纷纷而至,使朝鲜朝境内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趋尖锐。于是生活在朝鲜半岛北部边境地带的农民选择铤而走险,非法越界进入中国境内,尤其咸镜道六镇地区的部分农民利用其地理位置优势,进入中国境内开垦荒地。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时,图们江江北之地遍布朝鲜村落,“不三十年,而韩民之生聚繁衍于此者,竟至五万余户”。随着定居在中国的朝鲜人数量不断增多,至“九一八”事变前后,其人口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根据日本方面在“伪满”建立之初做出的统计,东北境内的朝鲜人口已经接近五十万。生活在中国境内,以中国土地为生存家园的朝鲜人,逐渐形成了一个共同体,最终成为了中国少数民族中的朝鲜族。

(二)“间岛”交涉与日本警政机构在延边的建立

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军国主义抬头,逐步实施对外扩张计划,垂涎中国东北地区,将长白山与延边地区置于崇高地位。日本人守田利远所著《满洲地志》载:“长白山实可称为东亚之爱尔伯施山。主此山者,可以平定满韩,握东亚之实权。”随着日本取得甲午战争的胜利,朝鲜朝与清朝的宗藩关系瓦解,日本控制朝鲜半岛,由此加速了对中国东北的渗透。尤其在日俄战争后,日本成功排除俄国势力干扰,“勃勃野心,肆无忌惮。则日人之欲侵略满洲东部,而必以延吉厅为着手之地,固非一日。”而日方炮制出的所谓“间岛问题”,正是日方第一次公开企图窃取我国延边领土的行为。光绪三十三年(1907)日本代理公使照会清外务部,声明中朝边境未定,“间岛”的归属权尚未解决,拟派朝鲜统监府专员保卫侨民。数日后,朝鲜统监府宪兵在斋藤季治郎的带领下非法越境,到达龙井村,非法设立“统监府间岛派出所”。

日本方面的非法越境行为,引发了中日之间围绕所谓“间岛问题”的一系列外交交涉。最终双方于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年9月4日)签订《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日方以承认“间岛”领土主权属中国为交换条件,欲在延边地区开埠,派驻领事馆,索取裁判权与设警权。在这一事件上,清政府外务部最后做出让步:宣统元年七月二日(1909年8月17日)外务部致日本伊集院节略:“对越垦韩民之裁判权,在商埠外者,由中国处分,惟命盗大案,判定后知照日本领事,并得到堂观审,并准领事馆附设司法警察……将来商埠由中国自行先开二三处,划定埠界,埠内允各国设立领事,照约通商。所有行政、警察及各项工程,由中国自行办理。其领事馆内可附设司法警察,专司传讯该国拘留人民,惟不得出至商埠以外。”二十日,签订条约当天,外务部致日本公使照会:“本日签字致协约第二条内开商埠地段及埠内工程巡警、卫生等事,由中国政府自行办理,其章程亦由中国自定”。在界务条款中,“惟无设警之明文”。条约签订后,清朝外务部函东三省总督、奉天吉林巡抚对于日本设领事馆及警察一事又进一步明确:“商埠内巡警,由我自办,惟日使曾经声明,领事馆内设有巡警,但为保护该馆起见,其数亦不过一二人,不能干涉地方行政之事。”

吉林巡撫陈昭常于十月间奏报吉边开埠情形,历陈设警措施,加强延边地区的警政建设,“拟定于延吉设一东南路巡警总局,更于汪清、和龙、珲春等处,各设巡警分局一所,每局依所辖商民多寡,再为筹划分区”。由此,清朝当局在商埠地与地方上均设立了警政部门,用以强化中国政府对于延边地方的控制能力。

而清廷外务部发布的节略却“为今后数十年间韩民问题之祸根,领事裁判权既侵入内地,领馆设警尤开恶例”。领事警察的设立严重地干涉了中国的警察权与司法权,成为日后日本警察公然横行延边地区,肆意逮捕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源。

《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俟本协约签订后,从速开放左开各处,准各国人居住贸易,日本国政府可于各该埠设立领事馆或领事馆分馆。其开埠日期应行另定: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根据条约与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日本获得了在此四地设立领事馆总馆和分馆的权力,领事馆警察只是作为司法警察官少量存在,且只得在此四地的商埠内活动。而事实上,日本在延边设立的领事馆附属警察署,远远超出协约规定的范围,其事实上的管控范围逐渐扩展至整个延边地区。条约签订生成之后,日本“间岛派出所”撤退,“惟新设之领事馆带有多数警兵,违约侵权,其始己然”。

宣统元年九月(1909年11月),日帝在统监府间岛派出所原有的厅舍上,成立了间岛总领事馆的同时,附设警察部。在延吉县、和龙县、汪清县、珲春县陆续设置领事分馆及多处警察署。延边地区的日本领事警察,成为日本控制延边地区,侵略我国主权的急先锋。正如《申报》所论:

日人觊觎我延边土地已久,其侵略延、珲、和、汪四县,大抵以警察、教育、经济三项为工具……一警察日人籍领判权之特权,在延、珲、和、汪四县任意传讯拘捕朝鲜人及垦民。昔日之中日图们江条约虽载明各领事馆仅许有吏警一名,专司传案,但以彼其得寸进尺之政策及珲春事件以警代军办法,至今日已增至八百名,分布于十八处之警察署。凡交通便利人烟稠密之处,均有日警署之设立。

由此可见,“九一八”事变前,日本方面在延边境内设置的警察机构遍布各地,通过对延吉、珲春、和龙、汪清四地朝鲜人聚居区事务的干涉,对我国主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

三、延边地区中国警察的特殊执法

(一)严防日本间谍,保卫中国主权

近代以来,日本一直觊觎着我国东北地区。大批日本间谍伪装成游客,打着游历延珲地区的旗号,进入延边地区测绘,探查山川地貌与自然资源。当时初设不久的警察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对外国游客严加监管,并一一登记在册存档向上级部门禀告。当局警察也能够根据民众的报告,及时制止日方的非法测绘调查行为。

光绪三十三年(1907)六月,珲春警察就侦破了一起日本间谍非法测绘案。珲春农民发现西炮台处多了几面方旗,察觉到异样后第一时间向警察进行了报告。“据警务局总理佐领英福报称,查得游历日人在珲春河南西炮台竖立红白方旗一面,杆高丈余,杆上书写‘太用第十段五字。”警察将日本间谍逮捕后,立刻对其展开讯问,“据该监督面称,游历日人因测量地势、绘画地图、建立旗帜,俾后来游历日人一望而知,等语”。面对日本间谍的诡辩,警务局驳令拔去,并经珲春副都统衙门奏报“日人到珲绘图、竖旗、标记现已派员拔去”。

当时吴禄贞也注意到这一问题,他在《延吉边务报告》中指出:“日俄战役以后,日人之测绘吉林南部者,测手约有千人,月费至数十万金。实地测量者经四五起,其军官、参谋官少将以下,或由吉而韩,或由韩而吉,考查地势而经延吉之途者络绎不绝。”可以看到,日本方面为了满足其侵略野心,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持续深入进行非法测绘。

民国九年(1920)七月,吉林省省长徐鼐霖获得了一则日军情报:“据密探侦悉,日本特务局电,调驻长春守备队地形搜(即测量队)十二名,携带日军旧有之吉林、外蒙古地图,秘密分往吉蒙各要塞地点,重新证明地名里数。该役等均改华装,其首领名土井氏,已于本月二十一日出发,等情”。面对这一严重侵害我国主权的行为,徐鼐霖命令各地警务部门“严密防阻”,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国防安全。

(二)管理境内朝鲜人,维护边疆稳定

“日韩合并”之后,中国境内的朝鲜人的身份也因此发生了变化。没有加入中国国籍的在华朝鲜人,既是“韩侨”,同时也成为了“日侨”。中国政府,特别是延边当局在管理境内朝鲜人时,就会接触到不同国族认同的朝鲜民众。亲日派会将自己视作“日本臣民”,倚仗日本的势力在中国境内寻衅生事。

1911年,延吉境内就发生了一起因治安案件所引发的朝鲜垦民挑衅中国警察的冲突。“现因日韩合并,韩民居然以日籍自居,动与我国官府为难。昨有韩民三名因购物与商家口角,中国警察向前排解,讵竟敢群向警察动武,奪去佩刀并殴伤警察一名,继复向日署控诉,日官即向延吉府强词交涉,并声言须索相当之赔偿。”朝鲜垦民将负责调解纠纷的我国警官打伤后,颠倒是非,使日方介入。由此可见,延边当局警察自日本吞并朝鲜之后,所面临的局面更加复杂。

日本将朝鲜半岛吞并之后,延边地区作为朝鲜移民海外第一大聚居地,成立了许许多多的朝鲜人政治团体,其中既有反日复国团体,也有亲日组织。不同派系的群众经常由于政治观点的不同而爆发冲突,最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1914年初爆发的“延吉韩侨暴动案”正是由此形成。延边当局警察作为边境地区的执法者,在面对近代东北边境地区复杂的民族矛盾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始终坚持最大程度地控制局面,缓和事态。

据《申报》1914年1月20日报道:“延吉境内韩侨农务团与孔教会一派和垦民会反对日深,势成水火。初七日午前十时,忽然来反对垦民会之朝鲜人六百名,环聚县署,诘问县知事何故不准农民集会。”韩侨农务团与孔教会的支持者包围县署,官员无奈,只好逮捕其中两人,侨民的情绪被进一步激怒。集会现场,“俄传有遇垦民会人口打杀之耗”,当局为了控制局面,迅速调集警察弹压,增调巡警六十余人对现场进行掌控。

(三)严守警权,与日帝据理力争

处理案件、调解民事纠纷是警察的基本职能,但由于近代延边地区日本领事警察的存在,使原本简单的案件处理与归属问题增加了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日本警察只在商埠地内拥有对于未入中国籍的朝鲜人的管辖权,而日本警察却经常逾越这一规定,非法行使警权或非法干涉中国警察正常执法。面对此类情况,中国警察往往同日本方面据理力争,保障我方警权的实行。

如1924年6月的汪清商埠地内,中国警察在处理一场治安案件时遭到日本警察阻拦,双方发生争斗,最终演变为商埠地内的激烈枪战。

事件的起因是,在汪清商埠内,一间朝鲜妓院老板同华人嫖客发生争斗,中国警察卜庆林、赵登贵前去制止,准备将涉事店主与嫖客一同带回警署协助调查,却在妓院门外遭遇一名日本便服警察的阻拦并发生厮打。在打斗过程中,“该便服曰警举手向卜庆林肆打,一面大声喝嚷”,呼唤在附近娱乐的日本警察。妓院一旁的日本球房内突然冲出来二十多个便衣日警,多名日本警察围殴我国两名警官,造成二人受伤。发生这一恶劣事件后,当地警务部门迅速向日本警察提出交涉,日方警署长“园田莞尔野蛮性成,恃彼国强,惟恐无事”,再派日警赴我警署闹事,冲突又起。二十余名日警围攻派出所,我国警察被逼还击,“日警先锋韩人张南益大腿中弹坐地,园田始行撤队回馆”。经中日交涉,事件平息。此后,日本方面又进一步在延边增强驻警力量,7月,在丙子街偷设警察派出所,被延边警察厅第一警署第三派出所巡官张晏廷巡查发现。日方诡辩称领事馆领事已与中方延吉道尹接洽,并称该所为休息所而非派出所。署理厅长谷金声一面饬督察长郭传序会同第一署长张锡侯前往日警署交涉禁阻,一方面呈请延吉道尹并吉林省警务处处长。延边警务当局在履行拒敌卫国上不余遗力,精神可嘉。

日本警察在对待涉及已经加入中国国籍的“入籍韩民”的案件上,经常非法逮捕我国朝鲜族公民,严重侵犯我国警权,也多次引发了中日两国警察间的冲突。如1931年2月13日,日本警察在非法抓捕我国公民时,同闻讯赶来的我国警察发生持枪对峙事件。

头道沟木顶子有已入籍之韩垦民朴泰元、崔允范,住居当地多年,地方警察知之甚谂。讵於本月九日午刻,突有日本警察十余名,全副武装,侵入该两人住宅,指朴、崔为共党首领,搜查两人家室,虽未得任何证据,但欲将该两人带署。当地我方警察所巡官姜耀东得信,急带警前往,与日警交涉。

日本警察公然在中國境内非法抓捕我国公民,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日本警察在行动前并未告知中国警方,日方否定了由中方先行审讯,日后议定是否引渡的提议。在双方相持之际,日本警察举枪抢人,胁迫巡官姜耀东作为人质,双方举枪对峙,最终日警成功带走朴、崔二人。延边当局为此事,通过外交途径多次向日方抗议,摆明当局及警察部门坚决保卫警权的立场。这种据理力争的态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局警察的士气,也体现出了延边警察作为边境地带的基层警政单位,在面对日帝势力时力保主权、维护警权的积极作为。

(四)处理苏俄事务

延边警政除涉日事务外,也间有涉俄事务。民国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1924年5月31日)《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在北京共同签署,北洋政府外交部提出相关要求。接到指令,延边警察厅驻延吉第一署、驻珲春第二署、驻和龙第三署、驻汪清第四署,先后呈覆:“查属境并无俄国教会以及附设学堂医院,惟调查延吉本埠有俄国领事馆一处,询据俄前领事那达罗夫声称:现居之房十间,及南道旁之破房四间,均系自己修盖地基,系由商埠总局租用,并无设立教会及附设学堂医院等事,惟喂养黄牛五头,以外并无财产。”

延边地区地处吉林省东部边境地带,与俄、朝接壤,近代以来伴随着俄日的入侵,逐渐成为对抗外部势力的前沿阵地。日本利用驻延领事机构及附属日本警察,以“管理在华韩民”为借口,在该区不断扩张势力。延边的警政部门一直努力地通过警务活动来彰显国权,成为管理、保卫吉林省东部边境地带的重要力量,在与日、韩、俄交涉斗争中多方位管理本地民众,加强了复杂多变时局下的地方控制,使地方政府大大地提高了东部边疆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其在面对延边地区近代形成的,以新兴少数民族人群为主的社会治理中灵活运用警权,助推了早期朝鲜族群体在中国境内的融合与民族认同的发展。

[责任编辑 朴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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