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之关系
2017-01-28李世愉
李世愉
(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土司研究
试论“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之关系
李世愉
(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清雍正朝的“新辟苗疆”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为了使这一研究能够深入,有一个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即“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的关系。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的征服,这些地方多设厅,清政府称之为“新辟苗疆”。因此,开辟“苗疆”不仅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大特点。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察:首先,开辟“苗疆”是清政府改土归流整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鄂尔泰在制定改土归流规划时,即把开辟“苗疆”列为重点工作之一,而且在改流过程中,开辟“苗疆”始终与废除土司同时并举。其次,开辟“苗疆”是改流总目标所决定的。雍正帝决定实施改土归流,就是要牢牢控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达到这一目标,当然不能无视这些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之地。再次,“新辟苗疆”使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在广度、深度及影响上大大超过以往任何一次的改土归流。因此,将“新辟苗疆”的研究与推行改土归流的原因、目的、方针、政策联系起来考察,无疑会使这一研究更加深入。
雍正朝;新辟苗疆;改土归流;贵州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
清雍正朝的“新辟苗疆”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 重视,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指南也将其列入选题范围。显然,这是一个十分重要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所谓开辟“苗疆”,就是对“化外生苗”的征服,使其纳入清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中。雍正年间的开辟“苗疆”主要集中在贵州、广西、湖南等省,而尤以贵州最为突出,特别是黔东南地区。这一举措对于该地经济、文化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暂不探讨开辟“苗疆”的具体过程及深远影响,而要论述的是“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的关系。
或许有人会说,“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无关,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一般认为,改土归流是将土司革除,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而所谓“生苗”之地并无土司,其开辟与否与改流无关。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固然不错。但是,如果我们从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全过程来理解清政府推行改土归流的目的,以及了解它的真正内涵,那么认为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只是废土司,则是不全面的。因为雍正朝的改土归流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的征服。这些地方多设厅,清政府称之为“新辟苗疆”。有些文献上则简称为“新疆”。雍正时期在贵州设厅最多,即与此有关。这些“新辟苗疆”虽然未经“改土”,但在清政府看来,却属于“归流”,即纳入流官(即地方政府)的直接管辖范围。因此,开辟“苗疆”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大特点。
一、开辟“苗疆”是清政府改土归流整体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之所以说开辟“苗疆”是清政府改土归流整体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考虑了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全过程之后而得出的结论。
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有一个完整的规划及全面的部署。制定这一规划的核心人物就是主持改流的云贵总督鄂尔泰;而批准这一规划并进行全面部署的则是大权在握的雍正皇帝。这君臣二人,在改流之初即瞄准了“化外生苗”地,即所谓的“苗疆”,并在改流的过程中一直把对“化外生苗”的征服与打击不法土司作为改土归流同等重要的两个内容。因为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这是争取西南民族地区稳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内容,也是亟待解决的两个实际问题。鄂尔泰在建议改流的规划中即明确提出,“欲靖地方,须先安苗倮,欲安苗倮,须先制土司”①《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鄂尔泰奏,光绪十三年上海点石斋缩印本。。同时强调,“若不及此清理,约定规程,即使拏几土官,杀几苗首,亦不过急则治其标,本病未除,恐终难宁帖”②《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鄂尔泰奏,光绪十三年上海点石斋缩印本。。显然,鄂尔泰把“安苗倮”与“制土司”看作是维护西南地区稳定的长久之计。他所提到的“安苗倮”及“杀几苗首”,实际上就是针对“化外生苗”而言,是与“制土司”同等重要的事情,必须“及此清理”。在鄂尔泰其他有关改流的奏折中,也经常是将制土司与开辟“苗疆”同时提及,更有一些奏折是专述开辟“苗疆”的,如雍正四年(1726)对贵州长寨仲苗的征服,雍正五年以后连续对都匀、镇远、黎平三府“苗疆”之征服,均有专折上报。可以说,在鄂尔泰的心目中,征服“化外生苗”,使其归顺,与打击不法土司,令其守法,是同等重要的。在分析改土归流的形势,制定各省改流的计划时,鄂尔泰仍旧是把征服“化外生苗”与打击不法土司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如分析云南、贵州两省的形势,即称,“云南土官多半豪强,所属苗众悉听其指挥,残暴横肆,无所不为”;而“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故苗患更大”③《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鄂尔泰奏,光绪十三年上海点石斋缩印本。。这一分析抓住了云贵二省的要害。当时云南尚有众多地广势大的土司,构成对清政府的威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贵州虽有上百个长官司,却势力单薄,而“苗患”问题却很突出。因此,鄂尔泰的规划是,云南改流的重点在打击不法土司,贵州改流的重点是在征服“化外生苗”。尽管云贵二省改流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属于改土归流整体规划中的重要环节。
雍正朝的改土归流,针对各省的不同情况,采用了“剿抚并用”的手段。在云贵二省则主要采用了强硬的军事征伐。在云南的用兵,主要是针对不法土司。在改流过程中,云南土司的反抗最为强烈,两次较大规模的土司反叛都发生在云南。④一次是雍正五年镇沅土司目骚乱,一次是雍正八年乌蒙土目禄万福等人的叛乱。雍正朝在云南革除土司17家,除者乐甸长官司长官刀联斗属自请改流,⑤乾隆《云南通志》卷24《土司》,乾隆元年刻本。剑川州土州判赵元丽因遗失号纸被革除外,其他土司均属以罪革除,而且都是以武力解决的。就连者乐甸长官司也是在大兵压境的情况下畏罪而呈请改流的。⑥贵州土司数目虽多,但没有一个像云南丽江、镇沅、乌蒙、镇雄那样地广势大。因此,贵州用兵主要解决“化外生苗”。鄂尔泰主持改流的数年中,“新辟苗疆”十余处。贵州在改土归流过程中新设之流官,少数是在原已废土司之地,而绝大多数是在“新辟苗疆”。如长寨同知、八寨理苗同知、丹江理苗通判、清江理苗同知、古州理苗同知、威远通判、仁怀直隶通判、郎岱同知、松桃同知、水城通判、都江理苗通判、①以上各流官之设参见乾隆《贵州通志》卷3《建置》,乾隆六年刻本。台拱理苗同知。②见《清世宗实录》卷141,雍正十二年三月辛巳,中华书局影印本。除威远通判属康佐司改流外,其他则均非废土而设。这一现象在当时改流的几省中是仅有的。
在改土归流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在时间安排上,还是在兵力调度上,清政府同样兼顾了对“化外生苗”的征服,以及对不法土司的打击。以雍正四年至九年大规模改土归流时期的改流重点为例,即可一目了然。雍正四年,对“化外生苗”的征服为贵州长寨之役;对土司的打击则是对四川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的用兵,以及平四川建昌土司之乱。五年,对“化外生苗”的征服是进剿贵州谬冲花衣苗;对土司的打击则是镇压云南镇沅的土目之叛乱,以及广西泗城土府之改流。六年,对“化外生苗”的征服为贵州八寨、丹江之役;对土司的打击则是进剿四川雷波土司杨明义。七年,对“化外生苗”的征服为贵州清江、古州之役,对土司的打击则是革除四川天全二土司,对湖广准永顺宣慰司等改流设永顺府,于广西改镇安等土府为流官。八年,征服“化外生苗”的重点是广西邓横寨,及贵州来牛、定旦等寨;打击土司的重点是平乌蒙土司之乱。九年,以贵州古州下上两江诸苗悉被招抚,大规模用兵告一段落。同时,在改土归流过程中,清政府还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以保证重点目标的实现。如雍正七年,湖广总督迈柱、四川巡抚宪德等人奏请对湖广容美土司、四川酉阳土司用兵,进而改流。雍正帝认为,“此事目下万万不可”,“用兵惩创,不但非时,亦暂可不必”。鄂尔泰也认为,“容美、酉阳二处似并不须用兵”。因为此时鄂尔泰的主要精力正集中在贵州清江、古州等“新辟苗疆”的善后工作。而善后工作是改流后期最为重要的工作。对鄂尔泰来说,尽管“古州一带已经归化之苗众虽现在伏贴”,但他仍旧“不敢时刻放心”③《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九月十九日鄂尔泰奏。。正是出于对改流全局的考虑,容美、酉阳二土司之改流一直拖到雍正十一年以后才实施,毕竟当时改流的重点在贵州。从此事的处理上可以看出,清政府对“化外生苗”的征服是相当重视的。正因为如此,鄂尔泰乃至其他参与改流的官员,在向雍正皇帝汇报各地改流进展情况时,都会将征服“化外生苗”的情况及时上报,从未忽视。
在改土归流后期的善后工作中,清政府对新归流的原“苗疆”地区,以及新改流的原土司地区,在选派流官、劝农开垦、兴修水利、开通道路、兴办学校、开科取士等各个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一致的,旨在使“新辟苗疆”与废土司之地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同步发展。
后人在论及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时,也将征服“化外生苗”与打击不法土司视为一个整体。如魏源的《圣武记》即将二者统统归入《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之中,并称,“自(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作者特别对“苗”和“蛮”做了阐述:“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之谓蛮。”“若粤之僮、之黎,黔楚之傜,四川之僰、之生番,云南之倮、之野人,皆无君长,不相统属,其苗乎。”“在宋为羁縻州、在元为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等土司……元明赏功授地之土府、土州县,亦错出其间,其蛮乎。”④魏源:《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道光二十二年刻本。这里,魏源所谓的“苗”,即雍正时所谓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所谓的蛮,即指土司控制下的各民族。
以上说明,开辟“苗疆”是雍正朝改土归流整体规划中的一部分,也是推行改土归流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开辟“苗疆”是改土归流总目标所决定的
清政府之所以把开辟“苗疆”作为改土归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与其推行改土归流的总目标联系在一起的。
雍正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是体现国家对西南民族地区治理的重要方式,有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的要求。其最终目标就是要牢牢控制西南民族地区,使其与内地一样,无条件地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从而实现西南地区与内地的一体化,实现“大一统”。然而在西南各省,除有土司盘踞的地方外,还有相当一些地区属于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之地。尽管这些“化外苗疆”从形式上看也划归某些府州县境内,但实际上地方政府从未实行过真正意义上的管理,国家职能并未在这些地区发挥作用。这些地区的“生苗”既未由地方政府编户,也不向政府纳粮,而且“不知正朔”⑤乾隆《贵州通志》卷7《苗蛮》。。在清政府看来,他们属于“自古未归王化”⑥《清世宗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戊申。者。另外,从地理环境看,“苗疆”有的处于险要之地,在政治、军事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有的则位于几省交界之处,或水陆交通要道,成为开通道路的关键路段。显然,如果不能将这些地区开辟归流,推动其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那么,雍正朝改土归流的总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至少改流的最终效果将大大削弱。这一点,主持改流的鄂尔泰及雍正皇帝是十分清楚的。因此,为服从于改土归流的总目标,开辟“苗疆”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开辟“苗疆”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开辟“苗疆”有利于清政府从政治、军事上加强对西南地区的控制
清人王履阶在论述改土归流的必要性时曾分析认为,“苗疆犬牙相错于数省之中”、“其地险,其俗悍”,然而自“宋元以来,屡动王师,时服时叛”,由于失去对这一地区的有效控制,“滇黔粤蜀之民被其流毒者数百年”,只有开辟归流,才能够“扼险要,建城池。踞其险,彼失所恃,驻以兵,使有所惮”①王履阶的《改土归流说》,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光绪十七年上海着易堂铅印本。。王履阶的分析很有道理,应该说,这正是清政府一定要开辟“苗疆”的主要出发点。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首次用兵从贵州长寨开始,即说明了这一点。
“苗疆”之开辟,大多基于政治、军事的考虑。如贵州、湖南、四川②当时属四川之地,今已划归重庆市。三省交界处为“红苗夷界”,与之毗邻的贵州铜仁府为防范“红苗”,特筑土墙,“以分内外”。由于“流官不敢轻出边墙,苗人转复侵扰”,以至“广袤十余里”之地,“成化外巨区”,而且“向号四不管,积习相沿,由来已久”。为了保证三省交界处之安定,进而控制这一地区,雍正七年,鄂尔泰奏请将此“无管生苗”招附,并强调,“将从来未服之苗薮同登版籍,共听约束,而三省之声势益通,边隅永靖矣”③《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鄂尔泰奏。。贵州之安顺、永宁、永丰、定番、广顺等府州地方,“生苗环处,向居化外”,地方文武官员“既无从抚绥,复不能防范,以致横行无忌,恣意逞凶”,而且“数百年于兹矣”。为服从于贵州改流之全局,鄂尔泰提出,一定要“渐施整顿”,“凡扼要处所,务须安营分汛,弹压调剂”,以使“日久相安”④《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五月十八日鄂尔泰奏。。而贵州八寨、清江等地的开辟,更能说明问题。据乾隆《贵州通志》载:“八寨为都匀要隘,丹江、清江、古州之咽喉。窟穴其中者为黑苗,往者半隶夭坝土司,自将土司戕害后,虽改属都匀府,而流土俱不受……杨排、杨尧、乜告、杨乌四大寨恃强恣肆……欲靖苗疆,宜从八寨始。”⑤乾隆《贵州通志》卷24《武备》。“清江亦黑苗境地,上下九股为门户,丹江、八寨为藩篱……顺治十六年,杀县令赵玉奇,镇远、黄平居民悉遭蹂躏,厥后稍敛。而时剽掠行旅,以故清江上通重安以达都匀,下通黔阳,以会朗水,舟楫往来虽较溪为便,而估客帆樯不至焉。”⑥乾隆《贵州通志》卷24《武备》。如此重要的战略要地,清政府若不能控制,也就失去了对贵州全省的控制。因此,开辟八寨、清江等“化外苗疆”必然成为贵州改流的重点。
2.开辟“苗疆”有利于西南地区的开发,促进经济的发展
清政府推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西南地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鄂尔泰在最初谈及云贵改流时即表示,当时清政府不仅不能从这里获利,反而要进行协济,每年“需拨协饷数十万两”,“为计久远,实切隐忧”⑦《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鄂尔泰奏。。因此,推行改土归流,对于“边地粮饷亦不无小补”⑧《朱批谕旨》第25册,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鄂尔泰奏。。
对于“化外苗疆”而言,这里的苗户既未纳入国家册籍,又不向政府交纳赋税。尽管这些地区已划入府州县的辖境,但并未进行最基本的管理,而成为一个特殊的地区。这是清政府不能接受,也是不能允许的。因此,从经济利益上考虑,清政府也一定要“籍户口,区土地”⑨王履阶:《改土归流说》。。尽管“苗疆”多处于偏僻山区,但是这里的情况是“有良田而不知耕,有奇材而不知用,有宝藏而不知采取”。所谓的宝藏,即如王履阶所言,“林木不可胜用……苗铁固推重一时,铜银备国用,药饵资养生”。因此,开辟苗疆,“征其物产,亦少助库藏于微芒”⑩王履阶:《改土归流说》。。这也是清政府下决心开辟“苗疆”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改土归流之前,由于对“化外苗疆”缺乏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对西南地区经济发展不利的情况。鄂尔泰在分析云贵交通水利情况时曾指出:“穷荒之大利,莫急于舟车”,而“滇黔两省崇山复岭,鸟道羊肠,旁通夷巢,中通一线,因舟车之难至。致商贾之不前,是以开辟近百年而犹无殊草昧。其各郡县内地原不无大小河流可疏凿,以资灌溉”。由于“苗疆未靖,凶顽未除,虑有阻扰,故不得不缓待”。因此建议,先开辟“苗疆”,安抚苗众,然后再开通水路,只有这样,才会有“黔省之大利”⑪《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六月十八日鄂尔泰奏。。雍正六年至七年,清政府对于古州之开辟,同样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古州各地方,田土肥饶,民多殷实”,这里不仅有相当便利的水陆交通,而且“其间桐油、白蜡、棉花,并毛竹、桅木等项出产甚多”。因此,鄂尔泰明确提出:“若能将生苗招抚,安设营汛,俾无阻扰,使楚粤远近商客得以上下贸易,诸货流通,就黔省而论,裕课便民,更无有出于此者”。他在向雍正帝建议进取古州的奏折中称:“此臣以为八万古州之必应取,即官民绅士亦无不以为必应取而领翘望者也。”①《朱批谕旨》第26册,雍正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鄂尔泰奏。可见,清政府对“苗疆”经济利益的需求也是迫切的。
湖南六里红苗地的情况亦大体如此。六里等处,原系“生苗地方”。这里的水利、土地资源均可开发利用,由于该地长期无流官管辖,以致“河道未通,两淮盐引未至”②《朱批谕旨》第36册,湖南辰永靖道王柔奏。;“可以开垦成熟者甚多,而山地较广,苗人无力遍种,尽为抛荒,深属可惜”③《朱批谕旨》第21册,雍正十年正月二十八日湖广提督岳超龙奏。。不仅如此,“六里苗众”经常“陷匿内地人口”④《朱批谕旨》第57册,雍正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湖南巡抚赵弘恩奏。,这种与清政府直接争夺劳动力的状况,清统治者也是不会容忍的。因此,雍正皇帝接受湖南巡抚赵弘恩、湖南辰永靖道王柔等人的建议,将六里红苗地开辟归流,并于雍正九年在这里设置六里吉多坪同知(即永绥厅)一员,于排补美、隆团寨二处各设巡检一员,隶辰州府。⑤《清世宗实录》卷103,雍正九年二月壬子。
以上事例说明,开辟“苗疆”是改土归流总目标所决定的,是服从于清政府在政治、军事、经济上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贵州等地,开辟“苗疆”成为改流的重点,其作用并不亚于废土司。
三、“新辟苗疆”扩大了改土归流的影响
由于清政府将开辟“化外苗疆”作为改土归流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打击不法土司同时并举,因而雍正朝改土归流的规模要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一次改土归流,而且改流的广度、深度及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
首先从改流的规模上看。凡研究土司制度的学者都认可,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改流。所谓“规模”,可以从四个方面去判断,即废除的土司、新设的流官、涉及的地区和民族。笔者曾就此四个方面做过统计,[1]P59-61其他学者也多有论及,本文不赘述。总之,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今湖北、湖南)五省革除土司之多,新设流官之众,涉及的地区与民族之广,都是空前的。除革除土司一项外,其他三项均与“新辟苗疆”有关。可以说,如果没有“新辟苗疆”,改流之规模显然要大打折扣。以新设流官为例,新设流官有三种情况:一是将革除土司之领地归流官管辖,新设府州县;二是将“新辟苗疆”归流官管辖,该地多设厅(同知、通判);三是对流土并存、或早已废除土司之地设置或增设流官管辖。据初步统计,雍正朝于五省改流之地共设流官152处[1]P254-289,其中有三分之一是设在“新辟苗疆”,这里尤以贵州最为突出。贵州在雍正朝改流中新设流官31处,属于在原土司地所设或改土而设者只有7处,其余24处流官均设于“新辟苗疆”。也就是说,于“新辟苗疆”所设之流官占该省新设流官总数的77%。改土归流的最终结果是设流官管理,这是清政府加强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体现封建国家整体性的重要标志。“新辟苗疆”所设流官之多,不仅使改土归流的规模扩大,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雍正朝改土归流的深度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因为这些“苗疆”地区,数百年来一直失控,成为国家治理的一大盲区。通过改土归流将其招抚,纳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体现了国家治理在西南地区的进一步强化。另外,就改土归流所涉及的地区而言,以府为单位(包括直隶州、厅),五省共涉及44府(其中有14个新设府),而“新辟苗疆”则涉及其中的16个府,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强。这里同样以贵州最为突出,贵州改流共涉及12个府,而“新辟苗疆”即涉及9个府。今日的黔东南即包括在内。
其次,“化外苗疆”的开辟,使改土归流的影响面大大增加。清政府推行改土归流,旨在加强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职能在这一地区的作用。“苗疆”的开辟,无疑扩大了清政府的实际控制范围,从而加强了对这一地区的管控力度,如乾隆《贵州通志》称,贵州:“明始置郡县,东南千里,南北三百余里,形如蜂腰,上下广而中狭。近益以蜀之遵义,粤之永丰、荔波,又开设长寨南北之境,几与东西埒。且古州、八寨,古昔化外生苗,今皆设官置镇。黔之四封屹然有截矣。”⑥乾隆《贵州通志》卷2《地理志·贵州全省图说》。其他如广西、四川、湖南等省,一些地处交通要道、军事重地的“苗疆”开辟归流,同样有利于清政府对地方的控制,有利于该地区的稳定。如广西百色厅、四川松潘厅、湖南永绥之设,正是将“苗疆”开辟归流的结果。
此外,所谓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主要是对各族人民的管理。如土司地区改流后,原先由土司管辖的土民均纳入政府的编户,认纳钱粮。而新开辟的“苗疆”,则使相当一部分原来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纳入政府的正式编户。如湖南的六里红苗地,开辟归流后设永绥厅,随后陆续招抚“生苗”4700余户。①乾隆《湖南通志》卷2《沿革·辰州府·永绥厅》,乾隆二十一年刻本。四川越嶲卫于雍正六年招抚番民525户,认纳荞粮141石,②《清世宗实录》卷66,雍正六年二月乙酉。七年又招抚雷波、阿照等处苗民700余户,男妇3700余口。③《清世宗实录》卷81,雍正七年五月辛亥。招抚“生苗”最多者仍为贵州:长寨之役,首先招抚57寨,500余户,3000余口。④《清世宗实录》卷51,雍正四年十二月壬申。随后,长寨后路及广顺、定番、镇宁三州至雍正五年底,招抚424寨,2831户,12903口。⑤《朱批谕旨》第26册,雍正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鄂尔泰奏。至雍正七年,贵阳、安顺二府在前后三年共招抚1298寨,5978户,35982口。⑥《朱批谕旨》第27册,雍正七年五月十八日鄂尔泰奏。都匀府之八寨至雍正六年八月共招抚194寨,4600余户,⑦《朱批谕旨》第26册,雍正六年八月初六日鄂尔泰奏。丹江至雍正六年十月共招抚141寨,1777户,7671口。⑧《朱批谕旨》第26册,雍正六年十月二十日鄂尔泰奏。镇远府之清江、九股至雍正六年十月共招抚4890余户,20000余口。⑨《朱批谕旨》第26册,雍正六年十月二十日鄂尔泰奏。黎平府之古州自开辟后共招抚571寨,31526户。⑩民国《贵州通志》,土民志九,民国三十八年贵州文通书局铅印本。铜仁府于雍正十年招抚151寨,⑪《清世宗实录》卷116,雍正十年三月戊寅。十二年又招抚160寨。⑫《清世宗实录》卷140,雍正十二年二月癸酉。如此多的“生苗”列入政府的编户,无论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少数民族自身的发展看,其意义均不可低估。雍正皇帝曾十分得意地说:“新辟苗疆”,“使自古从未服王化之地,均得沾被朝廷之声教。”⑬《清世宗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戊申。显然,清统治者看重的效果是“大一统”的实现。但无论如何,“新辟苗疆”纳入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对其自身发展也是有利的。
在改流过程中,清政府一直重视善后措施的推行,如垦荒、兴修水利、开通道路、普及教育、开科取士等等。这些措施促进了“新辟苗疆”经济、文化的发展。如贵州的“新辟苗疆”原不种植小麦、高粱、小米、黄豆、脂麻、菽麦等,开辟之后,政府劝种,到乾隆初年已是“俱有收获”⑭《清高宗实录》卷105,乾隆四年十一月壬申。。郎岱厅开辟之后,“民苗始知因土所宜,植桐梓桑柘之属”⑮爱必达:《黔南识略》卷4《郎岱同知》,道光二十七年刻本。。雍正七年,贵州巡抚张广泗奏报,贵州通省喜获丰收,就连山高水冷之地也是“丰稔异常”,不仅苗人“惊讶欢喜”,就连老农也认为,此等丰收“从来未见”⑯乾隆《贵州通志》卷35,艺文,张广泗:《进嘉禾疏》。。雍正帝亦称赞:“新辟苗疆,风雨应时,岁登大有。”⑰《清世宗实录》卷88,雍正七年十一月甲戌。
同时,“新辟苗疆”在教育、科举方面的发展也很明显。如贵州八寨,“所属尽苗人,不知读书为何事”,开辟之初,竟“无一人入场应试”。雍正八年建义学,请贵阳府贡生刘朝弼来教苗民子弟,后渐有“读书成名者”⑱民国《贵州通志》,人物志5。。古州苗人“素不识字”,设学后,“苗民悉敦弦诵”,“入郡庠者接踵而起”⑲林溥:《古州杂记》,载《小方壶斋舆地丛》第七帙。,至道光时,厅人已有中举者5人,进士1人。⑳光绪《古州厅志》卷 9,人物志,“进士”“举人”。郎岱厅在道光初年已有“应试文童三百余名”,占整个安顺府应试总数的三分之一,以致贵州的督抚、学政奏请建厅学,并定学额为10名。㉑咸丰《安顺府志》卷44,艺文志,道光七年《礼部奏督抚学政许乃曾奏请增设郎岱学校疏》。
显然,“新辟苗疆”在经济、文化上的快速发展,对于西南地区的协调发展是有益的。
四、结语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开辟“苗疆”是清政府推行改土归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废土司的结果一样,最终要归于流官的管辖,即纳入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因此,论及“新辟苗疆”问题,不能仅就苗疆论苗疆,应该有更广阔的全局眼光,至少要关注清政府推行改土归流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善后措施。只有把“新辟苗疆”问题放在清政府对西南地区治理的全局中去考察,去分析,才会使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
[1]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Newly-opened Miao Territory”and Gaituguiliu
LI Shi-yu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Jishou University,Jishou 416000,China)
The problem of“Newly-opened Miao Territory” in the reign of Yongzheng(1723-1736)in Qing Dynasty is arous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the academic circle.There is one problem not to be ignored for the sake of deep study of this problem,viz.,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ewly-opened Miao Territory” and Gaituguiliu.The focus of Gaituguiliu was to conquer the “Huawaishengmiao”,where many departments were set up,well-known as“Newly-opened Miao Territory” in Qing Dynasty.Therefore,opening Miao territory was not only an integrated part of Gaituguiliu,but a main feature as well.The reasons for it are as follows:firstly,opening“Miao Territory”was one important part for the plan of Gaituguiliu.E'ertai(1677-1745)listed opening“Miao Territory”as one of his top priorities in his work plan of setting up Guituguiliu;besides,in the course of Gailiu,he took opening“Miao Territory”and the abolishment of Tusi into the same account.Secondly,opening“Miao Territory” is driven by the general goal of Gailiu.The purpose of Guitugailiu was to have a firm dominance over the minority groups in the southwestern China,and the“Huawaishengmiao” was not neglected for the sake of dominance.Thirdly,“Newly opened Miao Territory” in the reign of Yongzheng exceeded greatly what had been done in Gaituguiliu ever before.Accordingly,this study can be made deeper if we relate the study of“Newly opened Miao Territory” to the spread of Gaituguiliu in terms of reason,purpose,line and policy.
Yongzheng reign;Newly opened Miao Territory;Gaituguiliu;Guizhou
K249
A
1009-3583(2017)-0012-06
【主持人语】本期发表的两篇文章涉及土司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一个是“新辟苗疆”问题;另一个是土司“年班制度”问题。“新辟苗疆”是最近研究的热点,而且列入了国家社科基金2017年度的课题指南。李世愉《试论“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之关系》一文,旨在说明,开辟“苗疆”,不仅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大特点。因为开辟“苗疆”是清政府推行改土归流整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改流之中,开辟“苗疆”始终与废除不法土司同时并举。因此,“新辟苗疆”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不能就“苗疆”论“苗疆”,应有更广阔的全局观,至少要关注清政府推行改土归流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善后措施。只有把“新辟苗疆”的问题放在清政府对西南地区治理的全局中去考察,才能使这一研究更加深入。这的确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土司朝贡制度在清代有了较大变化。与元明不同的是,清代只保留了四川土司的朝贡,而且于乾隆年间仿回部年班制度,创建了四川土司的“年班制度”。邹建达《笼络与控制:川西北土司“年班制度”的建立及首次朝觐》一文,利用档案、文献等资料,详细论述了土司“年班制度”的建立原因及过程,以及首次年班的盛况,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的疑问:为什么清代只有四川推行土司朝贡制度。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到清代推行土司“年班制度”的一些细节。我们希望有更多这样的文章,深入探讨土司制度的各个方面。
2017-08-1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12&ZD1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李世愉,男,江苏镇江人,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魏登云)